秘密消息

在得到允许的情况下,向媒体披露机密信息

美国国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上周根据《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向国会提交的一份报告显示,情报官员在2013年至少三次向媒体披露机密信息。

看到国会通知-授权向媒体人员披露机密信息2013年12月13日,美国国家安全局致白宫常设特别情报委员会主任的备忘录。

美国国家安全局提供给匿名记者的具体信息没有解密。但这些披露不是“泄露”,也不是未经授权的披露。相反,他们授权披露。至于记者们,他们同意不再进一步传播这一信息。

分类主题透露“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安全局的使用元数据来定位恐怖分子,我们使用的技术,我们遵循的流程协助定位人质,(有几个字删除)海外支持在战区作战人员和美国的盟友,和国家安全局支持整体USG努力减轻网络威胁。(被删除的)人员执行了保密协议,涵盖了所有机密讨论。”

在一个案例中,“为了纠正记者对[删除]的性质和情况的不准确理解,披露了机密信息。”

还有一次,“为了限制或避免可能导致丧失(删除)能力的报告,机密信息被披露。”

在这三起案件中,“披露机密信息的决定是在与国家情报总监根据第13526号行政命令协商后做出的,而且在每一起案件中,披露的信息仍保持适当的机密。”

这似乎是一个慷慨的解释的行政命令,其中根本没有提到向媒体披露的情况。它说,在4.2节(b),“在紧急情况下,必要时应对迫在眉睫的威胁生命或捍卫国土,机构负责人或被任命者可以授权的披露机密信息[…]个体或个体,否则没有资格获得访问。在紧急情况下,而不仅仅是“纠正错误的理解”。

尽管如此,这份报告准确反映了分类系统真正的工具性质。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保护机密信息都不是一个首要目标。国家安全保密是促进国家利益(符合法律和政策)的一种工具,反之则应予以搁置。

所以,在处理机密信息方面的虚伪并不是问题。更令人担忧的是,选择性披露机密材料的权力很容易被滥用,以管理和操纵公众的看法。美国国会要求向媒体报告经授权披露的机密信息可能有助于减轻这种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