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巴马:梅总统向国会隐瞒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信息

经过2015年8月26日

尽管有明确的法律要求让国会“充分和及时地”了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总统可以向国会隐瞒与扩散有关的信息,如果他认为这样做会损害国家安全,根据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OLC)在2003年准备的一份广泛意见,

这份意见书由时任olc副主席的约翰·c·刘撰写,根据《信息自由法》于本周公布。看到保护国家安全信息的总统授权, 2003年1月27日。

OLC的意见对总统的权力采取了毫不妥协的态度。它审查了要求向国会披露各种类型信息的多项法规,包括报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要求,以及让情报委员会“全面、及时地了解所有情报活动”的要求。然后得出结论,这些法规不能推翻,修改或限制总统的宪法特权。

“尽管国会在宪法下拥有广泛的权力,但它的立法权和适当权在宪法上不能以篡夺总统在外交事务和国家安全方面的权力的方式行使。”共同体的意见说。

即使对外行人来说,俞炳彦的观点在几个方面都显得混乱和缺乏说服力。

*柳议员主张,1999年克林顿总统签署声明,废除了要求报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法规。“克林顿总统在签署法案时表示,第1131条和类似条款引发了严重的宪法问题。”但在检查1999年签署声明的文本,有人发现克林顿根本没有提到第1131节,总统的评论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或国会报告要求没有关系。

*俞炳彦在意见书中使用了“公开”一词,指的是向国会提交的机密报告,排除了公开信息。他从未试图解释,如果这些信息从未公开,通过保密渠道进行的此类报道“会损害国家安全”。

*俞炳彦没有承认或提及最高法院1952年的判决扬斯敦在相反的法定命令面前致辞总统权力的决定:“当总统与国会的表达或暗示的意愿不相容时,他的权力处于最低潮,因为他只能依靠自己的宪法权力减去任何大会关于此事的宪法权力。“为了维持他的立场,yoo无法承认存在任何相关的国会宪法权力,因为这些权力会削弱总统的行动自由。

*俞炳彦确实允许“总统可以在他认为符合国家安全的情况下,以跨部门礼让的方式向他选择的国会议员透露这些信息。”但这是不连贯的,即使是根据刘自己的观点,因为只要披露符合国家安全,总统的权力就会蒸发。那么向国会披露信息就完全不是礼节性的事情,而是有约束力的要求。

6页共同体的意见确实有一些积极的特点。

*从那个白宫律师Alberto R. Gonzales询问,奥尔康奥尔邦举行促进举行询问,即“总统是否拥有宪法权威,涉及涉及其他国家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大规模武器的大会持有敏感的国家安全信息。”因此,询问的事实表明,即使到乔治W.Bush白宫,拒绝的权力也不是不言而喻的。

*该意见披露了至少一项以前不为人知的OLC意见的标题某些特殊行动的国会通知(2002年11月1日)。

目前还不清楚2003年Yoo OLC的意见是否对行政部门的政策产生了任何持久的影响或影响。

第一次公开提及这一观点出现在2009年联合监察长关于总统监视项目(恒星风)的解密版报告中纽约时报作为对《信息自由法》诉讼的回应。

联合报告司法部卷第167页脚注192(第504页)纽约时报PDF)的部分内容如下:“援引2003年OLC的意见,冈萨雷斯在信中表示,总统拥有宪法权力来定义和控制获取国家机密的途径,‘包括决定在行政部门之外可能披露的程度的权力’。”

对2003年OLC意见的引用首先是由玛西惠勒去年五月。

在它回复为了自由法令请求,法律顾问办公室表示,2003年雅虎的意见“受到审议过程和律师 - 客户特权保护,并根据FOIA豁免豁免强制披露。”

尽管如此,OLC特别顾问保罗·p·科尔伯恩写道,“我们将根据酌处权将其公布给你。”

类别:国会情报大规模杀伤性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