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消息
来自FAS关于政府保密的项目
2013卷,第90期
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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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过度分类?

当人们批评国家安全信息的过度保密时,他们到底在说什么?太多的秘密吗?这种保密是错误的吗?把某件事分类得太高?奇怪的是,这个词并没有被广泛接受的定义。

但是,由于过度分类的解决方案(如果有的话)自然会通过理解问题的方式形成,因此尽可能清楚地说明问题很重要。

2010年,国会通过(奥巴马总统签署)了减少过度分类法,要求采取若干步骤改进行政部门的分类做法。但是,在一次轻微的立法失当行为中,国会未能定义“过度分类”一词的含义(正如法规中所述)。因此,目前还不完全清楚该法案应该“减少”什么

在其规定中,该法案要求所有分类机构的总检查员对每个机构遵守分类规则的情况进行评估。

为了协助他们进行评估,总检查专员向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ISOO)求助,以获得他们可以用来执行任务的关于过度分类的工作定义。司法部监察长在其新报告中引用了ISOO的回答。(司法部执行和遵守某些分类要求的审计,监察长审计报告13-402013年9月。)

根据ISOO,“过度分类”是指“当信息不符合13526号行政命令(EO)第1.1节规定的一个或多个分类标准时,将信息指定为机密信息。如果某项信息的分类违反了行政命令的标准,则为“过度分类”

因此,例如,非政府所有的信息,如报纸文章,不能根据行政命令的条款进行适当分类。与国家安全无关的信息,如大使馆晚餐菜单,也不能进行适当分类。然而,众所周知,这两类信息都是保密的,即一种过度分类的物种。

然而,不幸的是,这个ISOO定义的问题范围如此之窄,以至于忽略了过度分类的整个维度。

过度分类最重要和最紧迫的方面涉及符合行政命令下的分类标准,但不应出于某种原因对其进行分类。

重要的是要理解,关于分类的行政命令根本不要求对任何信息进行分类。这是允许的,不是强制性的。它一贯表示,信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保密,而不是“必须”保密。

(即使是一些本应更了解情况的政府官员有时也会弄错。新的司法部监察长报告在通过时指出,“EO 13526第1.4节……包括情报来源或方法的一类信息将要被分类”(第23页,脚注27,强调。添加)。这是一个错误。第1.4节谈到了可能或可能“考虑分类”的信息,包括方法的情报来源,但它没有规定此类信息的分类。)

但是,尽管行政命令没有这样做要求任何东西的分类,它允许对大量、几乎无限量的信息进行分类。正是在这一允许的分类范围内,而不是在它之外,需要解决过度分类问题。

新的司法部检察长报告没有解决这个核心问题。它确实发现司法部分类实践中的错误数量惊人地多,包括分类记录标记中的大量错误,以及对分类指南(或错误指南)的无知或误解,以及分类控制应用中的不一致。这些都是严重的行政缺陷,应该通过培训加以改进。但修正它们对减少过度分类并没有多大作用。

使用ISOO对过度分类的狭义定义,司法部监察长报告称,它“没有发现广泛误分类的迹象”。

但在司法部和其他机构,一个更全面、更深入的定义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这样的另一个定义可能是这样的:过度保密是指对不应该保密的信息进行分类,即使它属于行政命令的范围,因为这样做会干扰一些其他的关键功能,比如一个理想的信息共享过程,或者因为它排除了公众同意重大国家安全活动的可能性。

这与ISOO的定义在两个重要方面形成了对比:它适用于确实符合行政命令标准的信息,并考虑到分类对其他重要功能和价值的不利影响。这种对比可以扩展到实际的(超)分类判断。

例如,使用模拟溺水的中情局审讯技术(“水刑”)或美国司法部的法律评论的主题就不会被认为是overclassified ISOO标准,因为这些显然是国家安全信息的范围内定义的行政命令。但按照标准,如果国家有重大偏离之前公认的标准,需要获得公众同意,那么这些信息就会被过度保密。

同样,国家安全局和司法部大量收集美国电话记录的意见试图证明这种收集是合理的,根据ISOO的定义,这种收集不会被过度分类。但根据一项要求公众同意影响美国人自身信息的重大情报活动的标准,这些信息将被视为过度机密。

另一方面,并非每一个错误的分类决策都有同样的问题,其中许多决策可能无关紧要。如果机密武器计划的某个特定部分被列为绝密,而不是机密或非机密,那么它可能一点也不重要。但通常情况下,分类决策非常重要,需要做出新的努力才能使其正确。

当奥巴马总统在2009年5月27日的一次演讲中谈到“过度分类的问题”时备忘录)几乎可以肯定的是,他并没有想到司法部总检察长在标记机密文件时会出现什么样的行政错误,而是想到了更重要的事情。这是一个仍有待系统解决的问题。

如果分类过程完全是一个信息安全问题,那么它可以安全地留给安全专业人员来实施,因为他们认为合适。但是,由于分类的决定往往对国家政策和民主治理有更广泛的影响,因此不能单独将其归责于安全官员;even当善意地应用时,安全视角本身过于狭窄,任何其他单一视角也是如此。

但如果你承认分类决策通常涉及多种重要利益(或“股权”),那么就需要一种更广泛、更一致的分类方法,而不是现有的依靠单个分类者的判断的方法。(我主张采取这种做法在这里.)

美国国土安全部(DepartmentReportsReports of Homeland Security)和商务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的IGs也公布了《减少过度分类法案》(Reducing overclassification Act)要求的监察长报告。其他人则等待。

根据最近的一篇有关这一主题的法律评论文章,机构监察长“现在在监督限制个人权利的国家安全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IGs非常适合增加透明度,评估国家安全行为的适当性,并改革内部惯例;另一方面,他们的独立性可能会被削弱,他们可能会回避宪法问题,他们依赖政治角色来实施改革。”参见“从内部保护权利?”《监察长与国家安全监督》,作者:Shirin Sinnar,《斯坦福法律评论》,第65卷,第1027页,2013年春季:


电信(和隐私)法规需要更新,CRS也需要更新

美国国会研究服务中心(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的一份新报告显示,管理和规范通信行业的法律已经基本过时,需要修订。

他说:“现在的通信行业完全不像1996年通过《电信法》时那样了。最重要的是,2013年的消费者行为与1996年几乎没有相似之处。”参见2013年9月30日“更新数字时代通信的法定框架:国会面临的问题”。金博宝正规网址

新的CRS报告没有解决通信隐私问题或监控相关问题。然而,几乎所有人都同意,这些领域的基本法规同样过时,迫切需要更新。今金博宝正规网址年早些时候在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举行的相关听证会最近已经公布。

司法委员会主席、众议员詹姆斯·森森布伦纳(James Sensenbrenner)在第一次听证会上说:“1986年的《电子通信隐私法》(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复杂、过时,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违宪的。”“1986年的互联网法律就像19世纪起草的国家公路政策。”

参见2013年3月19日《ECPA (Part I):合法访问存储内容》:

和《电子通信隐私法(ECPA)(第二部分):地理位置隐私和监视》,2013年4月25日:

与此相关的是,布伦南司法中心(Brennan Center for Justice)的一份新报告“全面审视了美国情报机构收集、共享和存储普通美国人数据的多种方式。”见“政府如何处理美国人的数据”,2013年10月8日:

以下是国会研究服务部的一些新报告:ReportsReports

2014财年拨款:哥伦比亚特区,2013年10月15日:

2014财年拨款失效与国土安全部:影响与立法,2013年10月11日:

石油和化学品泄漏:联邦应急响应框架,2013年10月10日:

海军宙斯盾弹道导弹防御(BMD)计划:背景和国会问题,更新于2013年10月17日:金博宝正规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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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新闻》由Steven Aftergood撰稿,由美国科学家联合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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