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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L
使用密码系统
多国工业安全工作组
1988年5月12日MISWG第3号文件
(1993年6月25日修正)
使用密码系统
如果有的话,政府的安全通讯设施和渠道将被用于跨国界的机密信息的电子和电磁传输。
但是,国家安全当局可以授权在参与多国合作防御计划的政府和承包商组织的设施中安装和使用经批准的密码系统,以便在参与者之间安全传输机密信息。
这种设备的使用将在个案基础上得到批准,然后只有在有强制性要求时才予以批准。授权使用上述能力的决定取决于各国政府的国家通信安全主管部门。其他需求:
a.参与者的通信安全主管部门之间必须有书面协议。
b.每个多国合作防御方案所使用的设备和程序应由参加方的通信安全当局商定。
c.费用由参与者分摊。
d.必须制定书面的标准作业程序,并由每个授权国执行。
e.公司保安员将负责通信区域、通信安全和信息处理设备及其使用,并遵守规定的安全程序。
当已确定使用核准的密码系统在多国合作防御方案参与者之间以电子方式传送机密资料符合各国政府的最佳利益时,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各国政府的国家安全条例。但是,这些条例必须产生至少相当于下列文献中规定的最低标准的程度保护:
a. AMSG 293,主题:北约密码指令。
b. AMSG 505,主题:北约分配和会计手册。
c. AMSG 719,主题:用于处理机密信息的电气设备的安装。
d.将使用的设备的适当操作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