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伊朗核协议的核查要求

目前正在与伊朗就其核项目进行谈判;因此,美国政府决策者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美国及其盟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将需要采取何种监测、核查措施和工具,以确保伊朗的核项目继续用于和平目的。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美国科学家联合会(FAS)召集了一个无党派的独立工作组,研究技术和政策要求,以充分核实与伊朗达成的一项全面或持续的核协议。通过各种方法,专责小组约见了70多位来自不同技术和政策领域的专家,并将研究结果汇编成新报告,“与伊朗核协议的核查要求。”由工作小组领导撰写克里斯托弗·比德韦尔,奥德Kittrie,约翰·兰黛哈维Rishikof报告为美国决策者提出了与伊朗达成成功的监督与核查协议有关的9项建议。它们是:

有效协议的六个要素

1.协议应要求伊朗在下一阶段解除制裁之前,就其目前和过去核项目的各个方面提交一份正确和完整的全面申报。

2.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1929号决议的当前要求,该协议应使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协议期限内,能够立即访问国际原子能机构所要求的所有地点、设备、人员和文件。

3.协定应规定,不与视察员合作的任何重大行为均属违反协定。

4.该协议应规定设立一个协商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设计和运作应尽量有效地解决争端,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在伊朗国内建立一种遵守协议的文化。

5.协议应规定,伊朗为协议后合法核项目获取的所有敏感项目,以及所有可能用于协议后非法核项目的敏感项目,都必须通过指定的透明渠道获得。

6.协议应该包括防止伊朗将其核武器项目的关键部分外包给朝鲜等外国国家的条款。

建议美国政府采取三项行动,以促进协议的有效实施

1.美国政府应加强其相关监测能力,投入资源监测伊朗协议,并对伊朗的任何不遵守情况进行评估和报告,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出现重大异常情况而不被忽视或考虑的可能性微量允许

2.美国政府及其盟友应维持现有的制裁机制,以便逐步加大制裁力度,以威慑伊朗,并对其任何不遵守协议的行为做出相应的回应。

3.美国政府应该设立一个国会/行政部门联合委员会,监督《协定》的执行情况,就像国会设立了欧洲安全与合作委员会,监督1975年《赫尔辛基协定》的执行情况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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