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情报被认为是“收集”的?

通过2006年1月30日

外行人可能会认为,在美国,除非符合有关情报收集的法律和指导方针,否则国安局(NSA)等情报机构是无法拦截电话对话的。

但更复杂的是,根据国防部的一项规定,“拦截”不属于“收集”。

“只有国防部情报部门的雇员在执行公务期间接收并使用该信息时,该信息才应被视为‘收集’。”

“以电子方式取得的资料,只有经处理成可读懂的形式后,才会‘收集’。”

看到国防部5240.1 - r,《管理影响美国人的国防部情报部门活动的程序》(pdf) 1982年12月,第C2.2.1段。

“这意味着不会禁止自动语音识别软件创建美国人的记录,以进行模式识别,以检测潜伏分子,”该公司的约翰•派克(John Pike)表示GlobalSecurity.org他是第一个呼吁注意这一规定的人。

换句话说,以国防部法规特有的方式定义“收集”,似乎允许国安局进行自动监控,而不违反对未经授权的国内收集的限制。

“当一个美国人因此成为‘利害关系人’时,就有理由相信(可能的原因)他们是外国势力的代理人,”他提出。

“那么,NSA为什么不采取这种做法?”派克先生问道。“为什么不直接提出这个要求,而不是做出更有英雄气概的法律主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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