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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司法部


新的总检察长信息自由法备忘录

司法部长约翰·阿什克罗夫特发表了一项关于《信息自由法》的新的行政政策声明,并已转交给联邦政府行政部门的所有机构。

10月12日,总检察长阿什克罗夫特向所有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发布了一份备忘录,取代司法部自1993年10月起生效的《信息自由法》政策备忘录. 新的阿什克罗夫特信息自由法备忘录一经发布立即生效,1993年发布的关于信息自由法的主席声明也仍然有效。

《阿什克罗夫特信息自由法备忘录》强调,政府承诺全面遵守《信息自由法》,这是保持政府公开和负责制度的重要手段。同时,它认识到保护政府记录中可能涉及的敏感的机构、商业和个人利益的重要性,例如保护国家安全、维持执法效力、尊重商业机密、保护内部机构审议的必要性,保护个人隐私。

在取代先前的《信息自由法》备忘录的过程中,阿什克罗夫特《信息自由法》备忘录确立了一个新的“健全的法律基础”标准,用以指导司法部在法庭上对机关根据《信息自由法》采取的行动提出质疑时是否进行辩护的决定。这不同于先前备忘录中采用的“可预见的损害”标准。根据新标准,机构在拒绝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时,无论是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都应作出使用《信息自由法》豁免的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阿什克罗夫特信息自由法》备忘录还承认,在遵守法定禁令和其他适用限制的情况下,机构仍在考虑是否酌情披露该法豁免的信息。它还特别强调《信息自由法》豁免所保护的其他利益中的隐私权。

《信息自由法》备忘录全文如下:


所有联邦部门和机构负责人备忘录

发件人:John Ashcroft,司法部长

主题:信息自由法

如你所知,司法部和本届政府致力于全面遵守《信息自由法》(FOIA),5 U.S.C。 —552个(2000年)。只有通过一个消息灵通的公民,我们国家的领导人才能对被统治者负责,美国人民才能放心,欺诈和政府浪费都不会被掩盖。

司法部和本届政府同样致力于保护我们社会持有的其他基本价值观。其中包括维护国家安全,提高执法机构的效率,保护敏感的商业信息,尤其是保护个人隐私。

我们的公民对一个全面运作和高效的政府也有强烈的兴趣。国会和法院早就认识到,某些法律特权确保了机构的审议是坦诚和完整的,而不必担心它们会被公开。其他特权确保律师的讨论和交流是保密的。没有机密的建议和建议,任何领导人都无法有效地运作。《信息自由法》豁免5,5 U.S.C。 —552(b)(5),将这些特权及其基础的合理策略合并在一起。

我鼓励贵机构在根据《信息自由法》作出披露决定时,认真考虑保护所有这些价值和利益。贵机构披露受《信息自由法》保护的信息的任何自由裁量决定均应在充分和审慎考虑披露信息可能涉及的机构、商业和个人隐私利益后作出。

在做出这些决定时,当出现重大信息自由法问题时,您应咨询司法部信息和隐私办公室,并就信息自由法诉讼事宜咨询我们的民事部门。当您仔细考虑《信息自由法》的要求并决定全部或部分保留记录时,您可以放心,司法部将为您的决定辩护,除非这些决定缺乏健全的法律依据,或对其他机构保护其他重金博宝正规网址要记录的能力造成不正当的不利影响。

本备忘录取代司法部1993年10月4日的《信息自由法》备忘录,同样也不产生任何可依法强制执行的实质性或程序性权利。

* * * * *

本政策备忘录是根据总检察长的具体法定责任“鼓励机构遵守[信息自由法]”5 U.s.C.发布的。 ??552(e)(5)(2000年),司法部以多种方式履行责任,包括通过《信息自由法》政策声明。参见,例如。,司法部2000日历年信息自由法年度报告第99-107页(“说明司法部鼓励机构遵守该法的努力”)。

传统上,新的《信息自由法》政策声明是由总检察长在新一届政府开始时发布的。1977年5月,总检察长格里芬·B·贝尔发表了这些声明,1981年5月,总检察长威廉·法兰西·史密斯发表了声明,1993年10月,总检察长珍妮特·雷诺发表了声明。《阿什克罗夫特信息自由法备忘录》延续了这一传统,在这样做的过程中,要求所有机构的最高级别注意信息自由法的管理。

此外,信息和隐私办公室正在向所有机构的主要行政和法律信息自由法联系人分发这一新的信息自由法政策备忘录,并要求通过各机构内的信息自由法行政渠道尽可能广泛和迅速地进一步分发。这种传播应确保备忘录除了由各机构负责人分发之外,还应直接送达各机构内的所有信息自由法人员。

OIP还将在10月18日举行的FOIA官员会议上分发和讨论Ashcroft FOIA备忘录。本次信息自由法官员会议将讨论的第二个议题是,根据去年总会计办公室题为“1996年电子信息自由法修正案实施进展情况”的报告,机构实施1996年电子信息自由法修正案的电子可用性和年度报告要求信息自由法修正案)。伊办今年早些时候就这个问题发表了一份政策指导备忘录,看见信息自由法案,“GAO E-FOIA实施报告发布”(发布于2001年3月23日),并发布了关于编制《信息自由法》年度报告的后续指导,ReportsReports看见信息自由法案,“信息自由法年度报告补充指南”ReportsReports(发布于2001年8月13日)。

最后,本次信息自由法官员会议将讨论的第三个议题是自9月11日恐怖事件以来已成为一个意义重大的议题。鉴于这些事件以及恐怖活动之后进一步开展活动的可能性,联邦机构担心有必要保护关键系统、设施、储存和其他资产不受安全破坏和伤害,在某些情况下,也不可能被用作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当然,这种保护努力必须同时包括保护任何能够使某人成功造成可怕伤害的机构信息。

如果《信息自由法》有要求,可根据《美国法典》第5卷第2条的豁免规定,对此类记录或信息提供保护。 ??552(b)(2)(2000年)。任何机构对此类关键资产脆弱性的评估或声明应根据豁免2予以保护。信息自由法更新,第十卷,第三期,见第3-4页(“开放式组织指南:通过适用豁免二保护脆弱性评估”)。除此之外,根据豁免2的“规避”方面(有时称为“高2”)可以保留大量信息,如“‘高2’:规避风险”“司法部信息自由法指南”中“豁免2”部分的小节。各机构应确保在继续收集更多基础设施信息时,充分利用豁免2对其关键基础设施信息的保护,并评估其高度敏感性,在911恐怖袭击之后。

任何关于《阿什克罗夫特信息自由法备忘录》、关于电子信息自由法修正案的实施、关于在恐怖主义发生后使用豁免2提供必要保护的问题,或关于信息自由法管理的任何方面的问题,均可通过信息和隐私办公室信息自由法顾问服务部提出,电话:(202)514-3642。(发布于200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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