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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美国对《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解释

近日,美方对此作出了解释生物武器公约已反映出一种观点,即除在某些情况下外禁止发展或生产生物制剂的第一条不适用于非致命生物武器。这一立场与美国原来对《公约》的解释不符。从这个原始的角度解释,现在流行非致命武器的研究以下文件包含了对这一原始解释的表述,并强调了美国目前的立场是如何打破历史先例的。

尼克松总统的声明

1969年11月25日,在《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谈判和签署的前几年,美国在生物武器问题上的立场在一份单边声明中明确表达声明由尼克松总统提出,他说:

“我已经决定,美利坚合众国将放弃使用任何形式的致人死亡或使人丧失能力的致命生物武器。”

尼克松总统就批准《日内瓦议定书》给参议院的信息

在这个消息,尼克松总统说:

“在提交这个协议为了获得批准,我认为最好和适当地作出以下声明:
美国已经宣布放弃首次使用致命的、使人丧失能力的化学武器。
美国已宣布放弃使用任何生物和毒素武器。”

国家安全档案馆根据《信息自由法》的要求,他收到了几份尼克松政府的解密文件,这些文件反映了当时美国政府在生物武器问题上的立场:

我们的立法

1989年生物武器反恐怖主义法是执行《生物武器公约》的立法。在通过之后,它被并入第十八篇,第一部分,第十章美国法典的一部分。在第178节在第10章中,生物制剂的定义为:

"任何微生物、病毒、感染性物质或生物产品,或任何该等微生物、病毒、感染性物质或生物产品的任何自然发生或生物工程成分,可导致死亡、疾病或人、动物、植物或其他生物体的其他生物故障;变质食物、水、设备、供应品或任何材料的变质……”(emphasis added)

额外的资源
  • 美国政府对《生物及毒素武器公约》的解释- FAS生物武器工作组,2002年11月
  • 告别细菌。美国放弃生物和毒素战争(1969-70年)。乔纳森·b·塔克著。《国际安全》,第27卷,第1期(2002年夏)
  • 美国军控政策制定:1972年《生物武器公约》案。福雷斯特·罗素·弗兰克著。博士论文,斯坦福大学,197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