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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检察长办公室
华盛顿特区20530

1997年5月1日

部门及机构首长备忘录
出自:司法部长
主题:《信息自由法》

如你们所知,总统去年秋天签署了一项法案,以修订和加强《信息自由法》(“FOIA”),即U.S.C.第552条,作为公开获取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活动信息的手段。

我写信的目的是提请您注意今年不同时期生效的这项立法的重要新要求,并再次强调政府在《信息自由法》下努力实现最大程度负责任的信息披露政策的重要性。

1996年的《电子信息自由法修正案》("电子信息自由修正案"),P.L. 104-231, 10 Stat. 3048,包含了关于以电子格式保存的记录、机构回应信息自由请求的时间、阅览室的维护和其他程序事项的修订条款。(随函附上修正后的法令副本及修正说明。)这些电子信息自由修正案中最重要的是:

根据《电子信息自由法修正案》的规定,律政司将征询管理及预算局的意见,制订年报指引,供所有机构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编制年报统计数字时使用。司法部正准备发布实施条例和《信息自由法参考指南》,供各机构在实施修正案时参考。该部还将继续通过其出版物、培训活动和《信息自由法》顾问服务,解决有关修正案的机构问题。金博宝更改账户

在你们的部门或机构实施《电子信息自由法修正案》时,我敦促你们务必继续我们对《电子信息自由法》的坚定承诺政府内部开放是克林顿总统和我于1993年10月4日确立的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对信息自由请求者采用顾客服务态度,遵循法案的精神和文字,以及在作出信息自由决定时采用披露的假设。最重要的是,机构应在可能的情况下酌情披露豁免信息,而不会对受《信息自由法》豁免保护的任何利益造成可预见的损害;只有在必要时,机构才应根据《信息自由法》隐瞒信息。

这些原则对我们的信息自由政策继续取得成功仍然至关重要。它们还要求每个部门和机构持续优先重视其《信息自由法》的行政责任,包括消除或减少积压的未决的《信息自由法》申请。根据《电子信息自由法修正案》的规定,减少机构积压的信息自由资料将具有重大意义。

的副本克林顿总统和我于1993年10月4日发表的信息自由政策声明,均附呈。为了促进总统的指示,我请求你们通过在你们的部门或机构中重新分发这些政策声明,连同本备忘录及其附件,以促进我们对开放政府的持续承诺,尤其要注意你们机构最近任命的人员。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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