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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约翰·f·肯尼迪
暗杀记录收集法案
1992年(JFK法案)

第一节:

短标题

这一法案可能被称为“约翰·肯尼迪暗杀记录1992年肯尼迪委员会收集法”。

第二节:

调查结果,声明和目的

(a)调查结果和声明--大会认为并宣布——

(1)为了历史和政府目的,所有与约翰·f·肯尼迪总统遇刺有关的政府记录应予保存;

(2)所有有关约翰·f·肯尼迪总统遇刺的政府记录都应假定立即公开,所有记录最终都应公开,以使公众充分了解有关该暗杀事件的历史;

(3)立法是为公开披露此类记录创造一个可执行的,独立和责任的进程所必需的;

(4)立法是必要的,因为与约翰法森总统暗杀暗杀相关的国会记录,否则在2029年至少持续公开披露;

(5)立法是必要的,因为行政部门所实施的信息法案,已防止了与约翰F.肯尼迪总统暗杀的及时公开披露记录;

(6)立法是必要的,因为名为“国家安全信息”的第12356号行政命令取消了政府内部与机密信息相关的解密和降级日程,并阻止了与约翰·f·肯尼迪总统遇刺有关的记录的及时公开;和

大多数与约翰·f·肯尼迪总统遇刺有关的记录都有近30年的历史了,只有在非常罕见的情况下,才有继续保护这些记录的合法需要。

(b)目的-本法的目的为-

(1)为在国家档案馆和记录管理中创建约翰F.肯尼迪暗杀记录收集;和

(2)要求迅速的公众传播到档案论坛和公开披露这些记录。

第3节:

定义

在这一法案中:

(1)“档案管理员”指美国的档案管理员。

(2)“暗杀记录”是指与约翰F.肯尼迪总统暗杀的纪录,该记录是由创造或提供的,由,或以其他方式陷入困境 -

(A)调查约翰·f·肯尼迪总统遇刺事件委员会(“沃伦委员会”);

(B)美国境内中央情报局活动委员会(“洛克菲勒委员会”);

(C)研究政府在情报活动方面的行动的参议院特别委员会(“教会委员会”);

(D)众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派克委员会”);

(E)众议院暗杀问题特别委员会(“众议院暗杀委员会”);

(F)美国国会图书馆;

(G)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

(h)任何总统图书馆;

(I)任何执行机构;

(j)任何独立机构;

(k)联邦政府的任何其他办事处;和

(L)的任何州或当地执法部门提供支持或援助或执行工作与联邦调查约翰·f·肯尼迪总统被暗杀,但不包括解剖记录由国家档案馆的肯尼迪家族捐赠依照契约礼物调节访问这些记录,或者根据该等记录制作的复制件和复制品。

(3)“收藏”是指在第4条规定的第4届肯尼迪暗杀记录收集的主席。

(4)“执行机构”系指《美国法典》第5篇第552(f)小节定义的执行机构,包括任何执行部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股公司或政府行政分支中的其他机构,包括总统的执行办公室,或任何独立的监管机构。

(5)“政府办公室”是指拥有或控制暗杀记录的任何联邦政府办公室,包括——

(A)众议院行政委员会关于暗杀特别委员会的众议院记录;

(B)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关于研究与情报活动有关的政府行动和其他暗杀记录的记录;

(C)国会图书馆;

(D)国家档案馆保管其获得或拥有的暗杀记录,包括调查约翰·f·肯尼迪总统遇刺事件委员会和美国中央情报局活动委员会;和

(e)任何其他行政部门或机构以及任何独立机构。

(6)“识别助剂”是指如在第4需要对每个记录准备的书面描述。

(7)“国家档案馆”系指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及其所有组成部分,包括根据《美国法典》第44篇第2112节设立的总统档案保管机构。

(8)“官方调查”系指应任何总统委员会或国会委员会的要求,或应任何政府官员的要求,由任何总统委员会、任何授权的国会委员会和任何政府机构独立地对约翰·f·肯尼迪总统遇刺案进行的审查。

(9)“始发机构”是指执行机构,政府委员会,国会委员会或其他政府实体,在记录中创造了记录或特定信息。

(10)“公共利益”是指出于历史和政府的目的,为了让美国人民充分了解约翰·f·肯尼迪(John F. Kennedy)总统遇刺的历史,迅速公开暗杀记录的迫切利益。

(11)“记录”包括一本书,纸张,地图,照片,声音或视频录制,机器可读材料,计算机化,数字化或电子信息,无论存储在哪个介质,或其他纪录片,无论如何其物理形式或特征。

(12)“审查委员会”是指暗杀记录审查委员会由第7节建立。

(13)“第三个机构”是指一个政府机构,该机构起源于拥有另一个机构的暗杀记录。

第四节:

约翰·肯尼迪总统遇刺记录收集在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

(一)一般规定——

(1)未迟于本法制定日期后60天,国家档案和记录行政当局应开始建立一系列名录,以称为约翰·肯尼迪暗杀记录收集。这样做,档案馆应确保所有记录的身体完整性和原始出处。该系列应由与暗杀约翰F.肯尼迪暗杀的所有政府记录的记录副本组成,该副本应根据第44号,美国代码第4107条转交国家档案。档案家应准备并将主题指南和索引发布到集合。

(2)托收应包括——

(A)所有暗杀记录——

(ⅰ)已被发送到国家档案馆或公开在之前本法颁布日期的未编辑形式公众;

(ii)必须转移到国家档案馆;或

(iii)根据本法推迟披露的信息;

(b)由为在第5节中传输到档案中的每个记录而创建的识别辅助程序的中央目录;和

(C)本法要求的所有审查委员会记录。

传输到国家档案馆向公众披露纪录─所有暗杀记录(二)信息披露应包括在收集和应提供给公众查阅和其传输到全国后,在30天之内国家档案馆复制档案。

(c)复印费用-档案管理员应-

(一)收取暗杀记录复制费;和

(2)根据《美国法典》第5编第552(a)(4)节制定的标准,给予此类费用的豁免。

(d) -额外的需求

(一)藏品应使用根据本法条款授权、指定和限制使用的拨款,在国家档案馆保存、保护、存档并向公众提供。

(2)国家档案馆与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协商,应确保收集中推迟的暗杀记录的安全性。

(e)监督委员会议员和参议院政府事务委员会的政府运营委员会应继续对收集进行监督管辖权。

第五节:

审查,识别,传递到国家档案,并通过政府办公室公开披露暗杀记录

(一)一般规定——

(1)本法案颁布之日起,各政府机关应尽快查明并整理其与约翰·f·肯尼迪总统遇刺有关的记录,并准备将其传送给档案管理员,以列入收藏。

(2)不得以任何方式销毁,改变或肢解暗杀记录。

(3)在本法颁布前已提供或已向公众披露的暗杀记录,不得扣留、编辑、推迟公开或重新保密。

(4)政府以外的个人或实体创建的暗杀记录(符合第6条要求的姓名或身份除外)不得隐瞒、编辑、推迟公开或重新保密。

(b)暗杀记录的保管待审查-在政府办事处进行审查和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活动期间,每一政府办事处应为保存、安全和效率的目的保管其暗杀记录,除非

(1)为了进行独立和公正的审查,审查委员会要求实际转移记录;

(2)因行政听证或审查委员会的其他职能需要转移的;或

(3)是第(c)(2)(c)款所述的第三个机构记录。

(c)审查

(1)在本法制定日期后不到300天,每个政府办公室应审查,审查和组织其监管或持有的每种暗杀记录,以披露公众,审查委员会审查,以及传输到档案论者。

(2)在执行第(1)款时,政府办事处须

(A)确定哪些记录是暗杀记录;

(B)确定其哪些暗杀记录已正式披露或以完整和未编辑的形式公开;

(C)

(i)确定其暗杀记录或该记录中所载的具体资料是由第三个机构或另一个政府机关所创造的;和

(ii)向第三个机构或其他政府办公室传送这些记录,或其记录中包含的特定信息,或其完整和准确的副本;

(d)

(i)确定其暗杀记录或暗杀记录中的特定信息是否被本法延期公开披露的标准涵盖;和

(ii)在第(d)款规定的身份证明援助上,指明第6条所载适用的延期规定;

(E)组织并向审查委员会提供(D)项所确定的、根据本法可全部或部分推迟公开的所有暗杀记录;

(F)组织并向审查委员会提供该办公室不确定该记录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暗杀记录的任何记录;

(G)给予优先权

(i)确认、审查和传送自本法颁布之日起以编辑或编辑的形式公开提供或披露的所有暗杀记录;和

(ii)根据本法规定的延迟标准,确认、审查和传送在本法颁布之日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5编第552节成为诉讼主体的暗杀记录;和

(H)提供给审查委员会的任何额外的信息和记录,审查委员会有理由相信它需要进行根据本法的评论。

(3)根据第44条,美国守则第2112条规定的每家档案存款总监,应优先考虑公开披露存放处的暗杀记录的公开披露记录,并予以提供此类记录根据本法要求的审核委员会。

(d)识别艾滋病-

(1)

(A)不迟于日期后45天内制定的法案,档案,与适当的政府机构协商,准备和提供所有政府办公室一个标准形式的识别或寻找援助之下使用每个暗杀记录进行审查。

(B)档案管理员应确保身份识别援助计划的建立方式能够导致政府部门建立一个彼此兼容的统一的电子记录系统。

(2)在完成身份证明援助后,政府办事处须

(A)将一份印刷副本附在其所描述的记录上;

(B)向审查委员会递交一份印刷本;和

(c)将打印的副本附加到每个暗杀记录中,它在传输到档案中时描述它。

(3)暗杀记录在国家档案馆的占有之日起实施,并已公开全部没有修订,应可用集合中没有任何额外审查的审查委员会授权或另一个办公室,除非档案管理员要求,否则不得要求提供此类身份证明。

(E)传输给全国Archives-每个政府部门应

(1)将所有可公开披露的暗杀记录,包括在本法案颁布之日公开的暗杀记录,传送给档案管理员,并立即向公众公开,无需根据本法案的标准进行任何编辑、调整或隐瞒;和

(2)传输到档案经审查委员会批准延期或完成其他授权的行动,所有暗杀记录已被推迟的公开披露,在全部或部分,在这种行为的标准,成为受保护的集合的一部分。

(f)缓期暗杀记录的保管-已缓期公开的暗杀记录在送交档案管理员之前,由原始机构出于安全和保存的原因持有,直至按照第4(e)(2)条的要求在国家档案馆建立信息安全计划。

(g)对推迟暗杀记录的定期审查 -

(1)所有推迟或编纂的记录应通过原始机构和档案中定期审查,归属于第9(c)(3)(b)条规定的审查委员会的建议。

(2)

(a)定期审查应根据本法标准讨论集合中的公开披露额外的暗杀记录。

(B)所有被确定需要继续推迟的被推迟的暗杀记录,均应要求对继续推迟的理由作出非保密的书面说明。该等描述应在确定后提供给档案管理员并在联邦纪事上公布。

(c)延期暗杀记录的定期审查应旨在降级和解放安全拨入信息。

(d)每个暗杀记录须全部公开披露,并提供在Collection最迟也就是本法案颁布之日起后25年的日期,除非院长证明,所要求的该法,即

(一)继续延期是由可识别的危害军事国防,情报行动,执法,或外交关系的行为作出必要的;和

(ii)可辨认损害的严重性超过披露时的公众利益。

(h)复制行政部门的费用应当

(一)收取暗杀记录复制费;和

(2)根据《美国法典》第5编第552(a)(4)节制定的标准,给予此类费用的豁免。

第六节:

推迟公开披露记录的理由

根据本法的限制,如果有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暗杀记录或暗杀记录中的特定信息可以推迟向公众披露

(1)公开披露暗杀事件对美国的军事防御、情报行动或对外关系行为所构成的威胁严重到超过了公众利益,而这种公开披露将揭示

(A)身份目前需要保护的情报人员;

(B)美国政府目前使用的或合理预计将使用的、尚未正式披露的情报来源或方法,披露该情报来源或方法将会干扰情报活动的进行;或

(C)目前与美国的军事防御、情报行动或外交关系行为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披露这些事项将明显损害美国的国家安全;

(2)公开披露暗杀记录将暴露向美国提供机密信息的在世人员的姓名或身份,并将对此人构成重大伤害风险;

(3)对暗杀记录的公开披露,有理由认为是对个人隐私的无根据侵犯,而且这种侵犯隐私的行为严重超过了公共利益;

(4)公开披露暗杀记录将损害政府特工与合作的个人或外国政府之间目前需要保护的保密谅解的存在,公开披露将造成严重危害,超过公共利益;或

(5)暗杀记录的公开披露,将暴露特勤局或其他负责保护政府官员的政府机构目前或合理预计将使用的安全或保护程序,而公开披露的危害将超过公众利益。

第七节:

暗杀记录审查委员会的建立和权力

(a)设立-设立一个独立机构,即暗杀记录审查委员会。

——(b)约会

(1)总统和参议院的咨询和同意,委任,委任政治联盟,5名公民作为审查委员会的成员,以确保和促进审查,传递给档案论者,以及公共披露与约翰·肯尼迪总统暗杀的政府记录。

(2)总统应在本法案颁布后不迟于90个日历日向审查委员会提出提名。

(3)如果参议院选票不证实审查委员会的提名,总统应在此后不迟于30天内进行额外提名。

(4)

(A)院长应考虑由美国历史协会,美国历史学家组织,美国档案协会和美国律师协会推荐的人之后做出的提名审查委员会。

(B)如果一个组织中所述第(A)不建议至少2提名会议的资格声明的日期段(5)日期后45天内制定的法案,总统应当考虑提名推荐的人第(A)中描述的其他组织。

(C)总统可以要求(A)项所述的组织提交额外的提名。

(5)提名审查委员会的人员

(A)应当公正的私人公民,没有一个人目前受雇于任何政府的分支机构,和没有人先前有过参与任何官方调查或调查由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有关总统约翰·f·肯尼迪的暗杀;

(b)应在其各自的领域中获得高级职业高度职称的尊画人员,该领域能够在确保和促进审查,向公众传递和公开披露记录方面履行履行其作用的独立和客观判决与约翰F.肯尼迪总统暗杀的刺激有关,并对公众,学者和政府的材料价值升值;和

(C)应包括至少1名专业历史学家和1名律师。

(c)安全许可

(1)应按照准予安全许可的标准程序,以加速方式给予所有审查委员会提名者必要的安全许可。

(2)所有被提名人在参议院政府事务委员会考虑确认之前,均应具备必要的安全审查资格。

(d)确认听证会 -

(1)在参议院政府事务委员会应在30天内在参议院举行会议的3名审查委员会成员的提名后举行确认听证会。

(2)政府事务委员会应在确认听证会议后14天内投票于参议院在会议上的14天内投票,并立即向整个参议院报告其成果。

(3)参议院应在政府事务委员会报告后,在参议院开会的14天内,对每一名提名人进行表决,以确认或否决。

(e)空缺-审查委员会的空缺应在出现空缺后30天内以原任命时规定的相同方式填补。

(六)审查委员会主席兼的成员应在其首次会议选举成员主席之一。

(g)撤销审查委员会成员-

(1)检讨委员会成员不得被免职,但

(A)通过弹劾和定罪;或

(B)由于总统的行动,效率低下,玩忽职守,渎职,身体残疾,精神残疾,或任何其他严重妨碍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2)

(A)如果审查委员会成员被撤职,而该撤职是由总统执行的,总统应在罢免后不迟于10天内向众议院政府运作委员会和参议院政府事务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发现的事实和罢免的理由。

(B)总统应在联邦纪事上发布根据第(2)提交了一份报告(A),除了主席可以在必要时保护名为报告或以防止任何未决的不当干扰人的权利检方,推迟或发布任何或所有报告,直到此类未决案件或者依照法律的隐私保护要求完成避免。

(3)

(A)被免职的审查委员会成员可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获得对免职的司法审查。

(B)法官可由法院命令恢复职务或给予其他适当的救济。

(h)赔偿会员 -

(1)审查委员会成员应按《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5编第5315节规定的《执行表》第四级基本年薪的每日等价物获得补偿,为成员在执行审查委员会职责期间的每一天(包括旅行时间)。

(2)审查委员会成员不得合理的差旅费用,包括每日的生活,在利率下的机构为员工分章我57章的标题5,美国法典,而远离了成员的家里或定期的业务服务的审查委员会的性能。

(i)审查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委员会应考虑并对政府办公室决定进行决定寻求推迟宣布暗杀记录。

(2)在执行第(1)款时,审查委员会应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一项记录是否构成暗杀记录;和

(B)暗杀记录或记录中的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延迟披露要求。

(j)权力 -

(1)审查委员会有权按本法规定的方式行事,包括有权

(a)直接政府办公室完成识别援助,组织暗杀记录;

(b)直接政府办公室根据本法的要求转发给档案论坛暗杀记录,包括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公开披露的暗杀记录的分离部分,以及暗杀记录的替代品和摘要;

(C)

(i)取得经政府办事处查明和组织的暗杀记录;

(ii)指示政府办公室向审查委员会提供,并在必要时调查审查委员会有理由相信为履行其在本法下的职能和责任而需要的有关事实、额外信息、记录或个人证词;和

(三)要求总检察长对传票私人强迫证词,记录和有关其依据本法责任的其他信息;

(d)要求任何政府办公室签署销毁关于暗杀约翰·肯尼迪总统的任何记录;

(e)根据审查记录的识别和公开披露,收到公众的信息;和

(F)举行听证会,主持宣誓,传唤证人和文件。

(2)根据第(1)(c)(c)(c)(c)(c)(c)(iii)签发的传票可以根据审查委员会的合法要求执行任何适当的联邦法院执行。

(k)见证免疫力 - 审查委员会应被视为美国代表第18条,美国代码的第6001条的原子能机构。

(L)Oversight-

(1)众议院政府运作委员会和参议院政府事务委员会应对审查委员会的正式行为以及审查委员会终止后延期记录的处理具有持续监督管辖权;并有权查阅由审查委员会持有或创建的任何记录。

(2)审查委员会有义务配合行使这种监督管辖权。

(m)支持服务 - 一般服务管理局的署长应以可报销的方式为审核委员会提供行政服务。

(n)解释规定 - 审查委员会可能会发出解释性规定。

(o)终止和清盘-

(1)审查委员会,其成员的条款应当终止日期不迟于2年前颁布的法案,除了审查委员会,通过多数人投票决定,延长其任期为一个额外的1年时间内如果没有完成其工作,两年的时间里。

(2)终止后,审查委员会应向总统和国会提交报告,包括在其存在期间完全和准确的支出核算,并在本法下完成所有其他报告ReportsReports要求。

(3)在终止及清盘后,审核委员会应将其所有记录移交档案管理员,以纳入收藏,审核委员会的记录不得销毁。

第8节:

暗杀记录审查委员会人员

(a)执行董事 -

(1)在审查委员会初次会议后不迟于45天,审核委员会应当指定一名公民,而不就政治隶属关系,向执行董事的职位。

(2)获委任为执行董事的人士应当诚信,公正的公民个人谁是一位杰出的专业,谁不是政府的任何分支的在职员工,并没有以前的参与与有关的任何官方调查或查询约翰·肯尼迪总统遇刺。

(3)

(A)执行主任候选人应根据准予安全许可的标准程序,以加速的方式获得必要的安全许可。

(B)候选人在获得审查委员会批准前应具备必要的安全审查资格。

(4)执行主任应

(A)担任与政府合署的主要联络员;

(b)负责审查委员会对记录审查的行政和协调;

(c)负责管理审查委员会的所有官方活动;和

(D)没有权力决定或决定任何记录是否应该向公众披露或推迟披露。

(5)执行主任不得因无效率、玩忽职守、渎职、身体残疾、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或严重妨碍执行主任或审查委员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任何其他情况。

(b)的工作人员

(1)审查委员会可根据公务员法,但不考虑《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5编第33章第1分章所界定的公务员法和竞争性服务条例,任命和解雇必要的额外人员,使审查委员会及其执行主任能够履行其职责。

(2)获委任为审核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人,应诚信,公正的公民个人谁是不是政府的任何分支的在职员工和谁拥有了与该以前没有参与任何官方的调查或询问约翰·肯尼迪总统暗杀。

(3)

(a)工作人员的候选人应以加速的方式授予必要的安全许可,而须遵守此类许可的标准程序。

(b)工作人员的候选人应在审查委员会批准之前获得必要的安全许可。

(c)补偿——审查委员会应当解决执行董事的薪酬和其他人员按照标题5,美国法典,除了支付执行董事和其他人员不得超过应付的水平速度V的执行时间表在第5316节标题。

(d)咨询委员会

(1)审查委员会有权创建咨询委员会,以协助履行审查委员会根据本法的责任。

(2)审核委员会创建的任何咨询委员会均应遵守《联邦咨询委员会法案》(5 U.S.C. App.)。

第9节:

暗杀记录审查委员会的记录审查

(a)保管委员会审查的记录-在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活动取得结果之前,政府办事处应保存其暗杀记录,以保存、安全和效率为目的,除非

(1)审查委员会出于进行独立和公正审查的理由,要求实际转移记录;或

(2)此类转移是行政听证会或其他官方审查委员会职能所必需的。

(b)启动要求-评审委员会应

(1)在任命后90天内,在《联邦公报》上公布一份审查所有暗杀记录的时间表;和

(2)颁布本法制定日期后180天,在此法案下开始审查暗杀记录。

(c)该审查委员会─的测定

(1)如果没有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审查委员会应指示将所有暗杀记录传送给档案管理员,并在收藏中向公众披露

(一)政府记录不是暗杀记录;或

(B)的暗杀记录符合适用本法公开披露的延期内的政府记录或特定的信息。

(2)审查委员会在批准推迟公开披露暗杀记录时,应设法

(A)规定披露该记录的可分割部分、替代品或摘要;和

(B)与原始机构协商,并在符合本法规定的延迟标准的情况下,确定原始机构应采取下列哪一种替代披露形式:

(i)暗杀记录中任何合理可分离的具体资料。

(ⅱ)一种替代记录针对其推迟该信息。

暗杀记录摘要。

(3)对于根据第6节推迟公开的每一暗杀记录或暗杀记录中的特定信息,或仅向公众披露了替换或摘要,审查委员会应创建并向档案管理员发送一份包含以下内容的报告

(a)审查委员会,始发机构,总统或任何政府办公室的行动描述(包括透断任何此类行动的理由,以透露披露任何记录或任何记录的部分)以及任何官方诉讼程序审查委员会关于特定的暗杀记录;和

(B)一份声明,根据对诉讼程序的审查并符合其中所反映的决定,指明可根据本法适当向公众披露该材料的建议指定时间或指定事件。

(4)

(A)继审查和暗杀记录将收集公开披露或延迟披露,并在受保护的集合持有的确定,评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其确定的原产身体的头部和发布的副本确定后,在联邦注册的决心在14天内作出。

(B)对于审查委员会关于行政部门暗杀记录的决定,应同时通知总统,对于立法部门记录,应同时通知本法指定的监督委员会。该通知应包含公开披露或延迟披露的书面非机密理由,包括对第6条中所载任何标准的应用的解释。

(d)关于审查委员会确定的总统授权 -

(1)公开披露或Disclosure-延期后,评审委员会已作出这种包含在暗杀记录的记录,或任何信息内的行政部门暗杀记录或信息披露的公开披露或延期的正式确定,获得或行政部门内单独开发,主席应具有唯一和nondelegable有权要求根据第6条所规定的标准,记录或信息的披露或推迟,主席应当向审查委员会与未分类的书面认证指定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并通知根据该法的要求,并说明总统的决定的理由,其中包括推迟根据第6条适用的理由行政部门机构后,总统在30天内作出决定,伴随着的一个副本根据第4节所需的识别援助。

(2)定期审查-任何被总统推迟的行政部门暗杀记录都应遵循定期审查的要求,对机密信息进行降级和解密,并在第4节规定的收集中公开披露。

(3)总统Postponement-审查委员会的记录应当按照规定接收,公布在联邦纪事上的任何机密书面证明,声明的副本,和其他材料或由他人代总统关于暗杀的记录推迟发射。

(五)公告公开 - 每30个日历天,从即在其上审查委员会第一批准暗杀记录披露的延期之日起60个日历日的日期,审查委员会应在联邦纪事发布请注意,总统审查委员会批准或由总统,代表房屋或参议院发起的延期,包括对受试者的描述,原始机构,长度或其他物理描述,以及依赖的推迟所在地。

(f)审ReportsReports查委员会的报告 -

(1)审查委员会应在其活动向国会,在众议院的政府工作委员会的领导汇报,委员会对参议院,总统,管理档案的政府事务,以及任何政府办公室主任谁的记录是审查委员会活动的主题。

(2)第一份报告应是该法案颁布之日起1年后的日期,以及随后的报告发出以后每隔12个月,直到审查委员会的终止。ReportsReports

(3)根据第(1)款的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

(A)审查委员会及其人员所有正式活动的费用和需要的财务报告。

(b)在审查,传递到档案中的进展以及公开披露暗杀记录。

(C)审查委员会根据本法完成工作所涉及的暗杀记录估计时间和数量。

(D)关于审查委员会按本法规定开展业务的能力的任何特别问题,包括政府办事处的请求和合作程度。

(E)的审查活动,包括由评审委员会或由该法授权的其他相关行动推迟决定的记录,并审查和延期记录容量的记录的记录。

(F)向国会提出的额外立法授权需求的建议和请求。

(G)一份附录,内载自上次根据本款提交报告之日起根据第9(c)(3)条要求ReportsReports向档案管理员提交的延期记录报告的副本。

(4)在完成工作之前至少90个日历日,审查委员会应向总统和意图提供书面通知,以便在指定日期终止其行动。

第10部分:

披露其他材料和加法研究

(a)根据法院密封的材料 -

(1)审查委员会可要求司法部长向美国境内或境外的任何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其公布与约翰·f·肯尼迪总统遇刺有关的任何经法院封存的信息。

(2)

(一)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总检察长上访任何法院在美国发布相关的是一个大陪审团保密的禁令下举行总统约翰·肯尼迪遇刺的任何信息。

(B)根据本法要求披露暗杀材料的要求应被视为《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6条规定的特殊需要的表现。

(b)代表大会 - 这是国会的意义

(1)司法部长应善意地协助审查委员会公开审查委员会认为相关的、由法院密封或大陪审团强制保密的任何记录;

(2)国务卿应该联系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寻求政府披露所有记录的前苏联,包括记录Komitet Gosudarstvennoy Bezopasnosti(克格勃)和Glaynoye Razvedyvatelnoye Upravleniye(格勒乌),与肯尼迪总统被暗杀,联系可能掌握与肯尼迪总统遇刺有关信息的任何其他外国政府,并寻求披露这些信息;和

(3)所有执行机构应与审查委员会充分合作,争取在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公开与约翰·f·肯尼迪总统遇刺有关的所有资料。

节11:

解释规则

(a)优先于其他法律——当这个法案要求传输记录的档案或公开披露,应当优先于任何其他法律(《国内税收法典》第6103节的规定除外),司法裁决解释这样的法律,或普通法原则,否则禁止传播或披露等,但管理访问、转让或释放赠与和向美国政府捐赠记录的契约除外。

(b)信息法案的自由 - 在这一法案中没有任何内容应解释为消除或限制任何执行机构提交任何提交请求的权利,或者根据第5项,美国法典第552条寻求司法审查决定。

(c)司法审查-本法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5章第7章对根据本法采取的或要求采取的最后行动进行司法审查。

(d)现有权力-本法任何条款均不得撤销或限制总统、任何执行机构、参议院或众议院或政府的任何其他实体公开披露其拥有的记录的现有权力。

(e)参议院和代表院的规则 - 根据本法的任何规定建立了参议院或代表房屋所遵循的程序,这种规定是通过的

(1)分别作为参议院和众议院的统治权的行使,并被视为分别成为每个房屋规则的一部分,但仅适用于该房屋内容的程序,它只取代了其他规则,只有它与此类规则不一致;和

(2)与完全承认的任议院的宪法权利随时改变规则(到目前为止,因为它们涉及该房屋的方法),以相同的方式,并以相同的程度在任何情况下,众议院的其他规则。

部分12:

行为效力的终止

(a)与审查委员会有关的规定-当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任期依照第7(o)条终止时,本法中与审查委员会的任命和运作有关的规定将不再有效。

(b)其他条款-本法案的其余条款应继续有效,直至档案保证人向总统和国会证明已根据本法案向公众提供所有暗杀记录。

第13条:

批准拨款

(a)一般-授权拨出执行本法案所必需的款项,直到支出为止。

(二)临时Funding-直到资金拨付依据第(一)这样的时间,主席可使用的款项可用于自由支配的使用进行这项法案。

第14节:

可分割性

如果对任何人或情况的任何提供此法案或其申请的任何提供无效,则本法案的其余部分以及将该条款的申请施加到其他不同样的人或其他情况下的其他人不受无效的影响。


约翰·f·肯尼迪
暗杀记录集合
1994年延长法案

第一节:

短标题

该法案可引证为“1994年约翰·f·肯尼迪总统暗杀记录收集扩展法案”。

第二节:

延长法案

修订总统1992年约翰·f·肯尼迪暗杀记录收集法案(44 U.S.C. 2107注)第7(o)(1)节

(1)删去“本法颁布之日起2年”,加上“1996年9月30日”;和

(2)按“2年”。

第3节:

有关审查委员会权力的修正案

修订总统1992年约翰·f·肯尼迪暗杀记录收集法案(44 U.S.C. 2107注)第7(j)(1)节

(1)在分段(E)中,在分号后划上“和”;

(2)通过击中时期并插入“;和”,在(f)分段中;和

(3)在末尾加上以下内容:

“(G)使用联邦供应服务以同样的方式和同样的条件,其他部门和美国的机构之下;以及

“(H)以与美国其他部门和机构相同的方式和条件使用美国的邮件。”

第四节:

有关检讨委员会人员的修订

(a)审查委员会人员的安全许可-总统1992年约翰·f·肯尼迪暗杀记录收集法案(44 U.S.C. 2107注)第8节修正,在末尾增加以下内容:

“(e)所需的安全许可 - 审查委员会任何职位(包括委任为执行主任的个人)的个人,应要求在该职位上任之前有资格获得任何必要的安全许可,但可以有条件雇用按照第(b)(3)(b)款(b)(3)(b),以便符合该清关。“。

(b) Appointment and Termination of Staff, Generally- Section 8(b) of the President John F. Kennedy Assassination Records Collection Act of 1992 (44 U.S.C. 2107 note) is amended by striking "(b) Staff- " and all that follows through the end of paragraph (1) and inserting the following:

“(b)工作人员 - (1)审查委员会,不考虑公务员法律,可以任命并终止额外的人员,以便使审查委员会及其执行主任履行审查委员会的职责。”

(c)审查委员会行政人员 - 约翰F.肯尼迪暗杀记录1992年肯尼迪暗杀记录的第8(B)(2)条(第44号U.S.C. 2107注)

(1)通过敲击 “一个人” 和插入 “(A)除(B),一个人分段提供”;和

(2)在末尾加上以下内容:

“(b)作为政府雇员的个人可以被任命为审查委员会的员工,如果在该职位上,个人将仅执行行政职能。”。

(d)员工的有条件就业 - 约翰F.肯尼迪暗杀记录1992年肯尼迪暗杀记录收集法案(44 U.S.C.2107注)的第8(B)(3)(3)(3)(4407章),如下所示:

“(B)

(i)在完成安全审查背景调查之前,审查委员会可有条件雇用某一候选人担任工作人员职位。在调查期间,审查委员会应确保任何该等雇员不得接触机密或其他限制的暗杀记录材料,或对此负责。

(ii)如果根据第(i)条有条件雇用的人被拒绝或因其他原因没有资格获得执行有条件雇用的职位职责所需的所有安全许可,审查委员会应立即终止该人的雇用。”

(e)工作人员的补偿-总统1992年约翰·f·肯尼迪暗杀记录收集法案(21 U.S.C. 2107注)第8(c)条修订如下:

“(c)赔偿-在不违反审查委员会可能通过的规则的情况下,主席不论《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5编的规定,在不考虑该标题第51章和第53章第三分章有关叙级和总表薪给率的规定的情况下,在竞争性职务中的任命,可以

(1)任命一名执行董事,其薪酬不得超过执行表第五级基本薪酬的薪酬;和

(2)任命和确定执行本法所需的其他人员的报酬。”

第五节:

技术纠正

第6(1)款约翰F.肯尼迪暗杀记录收集法案1992年(a)在“暗杀”之后的“记录”之前,修改了(a)项的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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