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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届国会 2 d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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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禁止美国公民的法外处决,以及用于其他目的。
在众议院
2010年7月30日 库钦尼奇先生(为他本人、科尼尔斯先生、菲尔纳先生、格里jalva先生、斯塔克先生、埃里森先生和杰克逊先生提出了以下法案;在每一情况下,将哪些条款提交给情报特别委员会(常设委员会),以及司法和军事委员会,期限由发言人决定,以便审议属于有关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条款
一项法案
要禁止美国公民的法外处决,以及用于其他目的。 由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共同制定,
第一节。发现。
国会的结论如下:
(1) 2010年1月27日《华盛顿邮报》透露,美国公民已被列入由中央情报局(CIA)和联合特种作战司令部(JSOC)被暗杀维护的列表。
(2)1月27日华盛顿邮报的文章报道说,JSOC和中央情报局保持个人名单视为'高价值目标和'高价值个人,他们所寻求杀死或捕获,该名单目前包括美国公民,并,总统已授权的军事行动有明确的理解是,美国公民可能会被杀死。
(3)丹尼斯·c·布莱尔海军上将,时任国家情报总监,在证词before the House Select Committee on Intelligence on February 3, 2010, confirmed the policy of including United States citizens on such lists, stating that `a decision to use lethal force against a U.S. citizen must get special permission' before the targeting of a United States citizen can be granted and that `being a U.S. citizen will not spare an American from getting assassinated by military or intelligence operatives overseas if the individual is working with terrorists and planning to attack fellow Americans.'
(4)奥巴马政府已经公开认可安瓦尔·奥拉基,生于美国新墨西哥州一名美国公民谁是恐怖组织被指控参与国外,首次证实美国公民的法外处决被添加到的CIA列表目标捕获或杀死。
(5)根据发表于这个国家2009年11月,私人保安承包商黑水世界各地,现在氙服务,密切参与了定点暗杀计划由美国中央情报局和JSOC在巴基斯坦运行。
(6)国防部1100.22指令在2010年4月12日发布的《美国安全法案》(U.S. security is nature of government)中,安全本质上是由政府决定的政府全权负责酌情决定是否适当、适当地使用作战力量,包括代表美国使用破坏性或致命的进攻性武力,特别是在几乎没有透明度、问责制或监督的行动中。
(7)美国司法部长埃里克·j·霍尔德认识到,美国司法部已成功地在联邦法院起诉被告许多恐怖主义,说上周五,2009年11月13日,“二百多年来,我们国家一直依赖一个忠实奉行法治将罪犯绳之以法。我们将再次要求我们的法律体系应对这一挑战,我相信它将以公平和正义的方式回应这一呼唤。”
(8)行政命令12333(46 Fed. Reg. 59941;1981年由罗纳德·里根总统发布的《关于美国情报活动的规定》规定:“任何受雇于美国政府或代表美国政府行事的人不得从事或合谋从事暗杀”。
(9)行政命令11905(第41 Fed. Reg. 7703;1976年由杰拉尔德·福特总统发布的《关于美国外国情报活动的规定》中规定:“美国政府的任何雇员不得从事或密谋从事政治暗杀”。
SEC。2. SENSE代表大会。
这是国会感that--
(1)正当法律程序是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美国已经包括在人权法案,并没有美国公民原则的承诺,无论身处何处,都可以`剥夺生命,自由,财产,没有法律的正当程序”,按照宪法第十四条规定;
(2)美国政府参与或策划活动,导致法外杀害一名美国公民,破坏了美国的法治和美国在世界上的道德地位;
(3)在美国和其它负责任的国家必须在维护法治的重大利益;
(4) 2001年9月11日恐怖袭击后,总统在使用武力的授权(《U.S.C. 1541》第50号说明)中获得的授权并不是无限的;
(5)这一权力已被用于由行政部门来规避国会的作用,政府的共同等于分支,以证明在关塔那摩无限期地拿着囚犯,对美国公民的大规模国内从事间谍活动违反了最基本的宪法权利,并使用致命武力打击境外美国公民谁被认为参与恐怖活动的缺席司法审查;
(6)的概念,即一个公民的宪法权利可以被撤销,以保护其他公民应被拒绝的宪法权利;
(7)在国际公认的伊拉克和阿富汗战场以外对美国公民使用法外武力,构成违反武装冲突法的行为;和
(8)尊重法治,为维护国际法和国内法原则树立榜样,符合美国的最大利益。
SEC。3.禁止法外处决合众国公民。
(a)禁止- -任何人,包括总统在内,均不得指示在美国政府工作范围内行事的人或代表美国政府行事的代理人从事或合谋从事法外杀害美国公民的行为。
美国公民(二)报告定点清除Lists-不迟于本法颁布的日期后7天内,总统应当向国会情报委员会的一份报告上的每个美国公民是对的身份联合特种作战司令部和中央情报局的列表为'高价值个人或'高价值目标。
(c)向国会保证日期后,不迟于7天内制定的法案,总统国会情报委员会应当提交一份书面保证,没有美国公民被添加到列表的联合特种作战司令部或中央情报局“高价值个人”或“高价值目标”。
(d)定义-在本条中:
(1)国会情报委员会-“国会情报委员会”系指——
(A)众议院常设情报特别委员会;和
(B)在参议院情报专责委员会。
(2)法外KILLING-术语'法外处决“ -
(A)指有预谋和蓄意利用对美国公民使用致命武力;和
(B)不包括——
(i)对一名美国公民使用致命武力,经适当的法庭根据适当的法律程序进行审判并裁定该公民有罪;
(二)对直接参加积极武装冲突地区敌对行动的美国公民使用致命武力,而美国是这种冲突的一方;和
执法人员在某些情况下,包括自卫、保护他人和允许释放人质,对美国公民使用致命武力。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