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裁决支持选择性披露

通过2018年4月30日

美国联邦法院上月裁定,根据《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中央情报局(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可以有选择地向记者披露机密信息,同时对请求者隐瞒同样的信息。

带来的裁决是在《信息自由法》诉讼记者亚当·约翰逊寻求一份邮件发给《华尔街日报》记者Siobhan Gorman,《华盛顿邮报》的大卫·伊格内修斯的《纽约时报》和Scott Shane中情局机密,免除披露说。

“如果中央情报局局长认为为了保护这些情报来源和方法有必要这样做,他可以有选择地公开有关中央情报局来源和方法的机密信息,没有法院可以猜测他的决定,”纽约州南区首席法官科琳·j·麦克马洪写道有利于中央情报局的决定这是上周发布的,只是做了一些小修改。

《信息自由法》是一个在使用过程中会发生变化的工具,无论是向好的方向还是向坏的方向,特别是因为《信息自由法》判例法依赖于先例。这意味着,《信息自由法》的诉讼如果考虑不周、论证不周或因任何原因而失败,可能会改变法律格局,使未来的请求者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正如预料的那样几个月前,“一场旨在挑战选择性披露做法的诉讼,如果不成功,最终可能会批准并强化这种做法。”这就是现在发生的事情。

对比麦克马洪法官在案件早期的陈述,她似乎认同原告的观点,而她自己的最终裁决却与中央情报局的立场一致,就可以清楚地说明这种转变。

“绝对没有任何法律条款授权以任何目的向任何人有限地披露其他机密信息,包括‘可信的记者’,包括保护中央情报局的消息来源和方法,否则可能被泄露,”她曾在一份声明中说一个1月30日订单

“在现实世界中,向未经授权的人披露信息,相当于放弃了对其他人保密信息的权利,”这正是原告的观点。

“我想这是可能的。”她补充说在一个脚注中警告说:“政府不认为媒体成员是‘公众’的一部分。“我做的。”

但这个(与原告)相投的观点很快就会被法庭抛弃。到案件结束时,仅向一名或多名新闻记者披露的行为将不再被视为等同于“公开披露”,目的是放弃《信息自由法》规定的披露豁免。

相反,麦克马洪法官会接受中央情报局在一场辩论中争辩道2月14日短暂的他说,“向三名记者有限披露信息并不构成向公众披露。”如此处所示,记录显示机密和受法律保护的相关信息尚未进入公共领域,因此不放弃《信息自由法》的豁免。”

原告约翰逊反对政府不能定义' public '来表示它是public的成员披露信息。”

“政府的立场是,如果它有最好的意图,知道没有逻辑限制,并将使《信息自由法》豁免原则无效,它可以选择性地披露而不弃权,”他写了.“根据《信息自由法》,中情局发布这些信息的动机无关紧要。不管是好的理由,坏的理由,还是根本没有理由,重要的是发生了授权披露。如果中央情报局不愿放弃保密特权,它就不能授权向公众披露信息。”

一个法庭之友的简要在美国,几个支持《信息自由法》的团体提出了一个微妙的技术论据来支持原告。他们的结论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别无选择,只能下令披露。“这并不重要……公布这些信息可能会造成多少所谓的损害。”

但这些反驳在法庭上被证明是没有说服力的,法官麦克马洪最后提出了一个新概念,即什么是在《信息自由法》下强制发布信息的事先“公开披露”。有选择地向个别记者披露是不符合条件的。

“某种东西要‘公开’,就必须在某种意义上让普通大众都能接触到,”她现在说在她看来

“有选择地向媒体机构披露受保护的信息……并不会为这些信息创造一个‘真正公开’的记录。”因此CIA不能被强迫向其他人披露。这与麦克马洪法官在此案早些时候所表达的观点完全相反。

裁决对《信息自由法》来说是一次失败,因为它肯定并加强了信息披露的障碍。

但这也可能被视为媒体的一场胜利,因为它使媒体能够在不公开的情况下与记者交换机密信息。如果法庭强迫向戈尔曼、伊格内修斯和谢恩记者披露中情局的机密邮件,这可能会降低或消除各机构与记者分享机密信息的意愿,就像他们偶尔做的那样

但选择性披露的做法本身也有风险,原告律师丹·诺瓦克写道去年。它“允许政府在符合其公共关系利益的情况下伪善地发布敏感的国家安全信息,而不必担心以后被要求遵守自己的标准。”

类别:美国中央情报局分类《信息自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