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伦理的国际政治话语中的道德权利

经过2014年3月21日

昨天,我很高兴地在我的收件箱里发现了对我的最近的博客文章在Alvaro Cedeno Molinari阁下的全球公民身份,他担任哥斯达黎加驻日本大使。他的叙述回复详细阐述他几周前向东京国际青年商会提交的关于全球公民的想法。

在他的回应中,Molinari似乎主张道德的概念化最适合自然法则(lex法则).我的意思是,他似乎将某些全球伦理概念化为全人类的自然权利。我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他认为存在着一种本体论的客观“道德权利”,让所有人都生活在一个尊重自然的世界里。他坚持认为,即使在缺乏对这些权利必要性的全球共识的情况下,规范国家间和国家内部行为的积极法律也无法构建这些权利,情况也是如此。而且,他似乎通过诉诸理性主义来主张认识论的客观性,当他采取“重申显而易见的”和概述道德真理的方法论方法时。

因此,在莫里纳里的论证中,人们发现了一种与基于道德现实主义的古典自然法理论的自然亲和力。但与此同时,人们也在他的回应中发现了强烈的道德理想主义。这一点在他引用爱因斯坦的名言“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中就很明显。

那么,在一个国家内部和国家间关系几乎完全由国际和国内公约(如法律)管辖的世界里,人们如何调和道德权利的概念?

首先,重要的是要指出,Molinari的论点的各个方面并不排斥对道德的社会建构主义解释。如果我们像莫利纳里所说的那样发挥想象力,我们就能想象出理想的世界。每一个理想世界都是主观的。通过这个,我的意思是他们将通过个人的精神状态来代表每个人的世界。然而,这些主观世界实际上可能具有共同的特征。而且,这些共同特征可能取决于某些共同想象的支配人类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社会上构建新的道德权利和义务的关键在于我们集体同意共同特征的能力。这些共同的特征代表了我们对“道德”的共同概念的最低公分母(LCD)。正是通过这些共同的特征,我们才能通过实证法(汁液positum).但是,如果我们不探讨这些想象世界和确定自己的主观道德权利和义务,我们不能希望共同定义一组共同的特征,基于此新法律和惯例由于他们的理想世界是基于不经历作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当然,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不需要以社会建构主义的理论方法为基础。在客观条件(如道德现实主义)和主观条件(如伦理主观主义)中,有各种各样的选择来概念化这些权利。这让我们回到我之前的评论,关于莫利纳里的论点和道德现实主义的诉求以及道德的自然法则之间明显的相似性。

如果有人认为这种道德权利和义务是在没有正式和/或非正式公约(即国际法;国际惯例,等等),那么最常见的哲学论点之一就是认为它们存在于现实中我们可以通过感官体验或理性来了解它们。在这个意义上,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被认为是自然的。莫利纳里是否赞同这一解读并不明确,但过去许多人都赞同这一解读。至少从我对莫利纳里的阅读来看,他似乎也被类似的哲学倾向所吸引。

在任何情况下,我发现大使的回应是非常有价值的,所以我会鼓励其他人也读过它。也许你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无论如何,我相信我们每个人都很重要,以考虑Molinari声称,当我们考虑“全球公民身份”的新兴概念时,有一定的客观道德权利和义务。您是否同意Molinari的论点,取决于您自己的哲学承诺。但是,如果您认为这种道德权利和义务实际上存在于人类之外的自然权利和义务,那么您将自己倾向于对那些争辩说这些书面宣言的人提供了唯一的存在,以便存在这种道德存在唯一的基础社会世界的权利和义务。然而,与此同时,您反过来又拥有理论基础,以支持这些道德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正式和/或非正式公约缺席其宪法,这是莫里诺里的全球公民概念化的中央宗旨。

迈克尔·爱德华·沃尔什是美国科学家联合会的兼职研究员。他也是新兴科技政策中心东京外国语大学访问学者。你可以在推特上关注他@aseanre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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