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核协议将不受国会审查

通过2006年3月21日

布什总统向国会提交了一个了不起的立法基本上条国会的权威评估和限制核出口到印度,政府要求国会批准任何贸易协定发展,也就是说,提前几个月批准印度核协议,视线看不见的。

布什总统最近访问印度期间与辛格总理达成的核“协议”备受关注。但目前还没有达成任何协议。总统和首相真正做的是原则上同意发展核技术贸易。实际的一揽子贸易将是一项复杂的技术性商务安排。这至少需要几个月,也许一年或更长时间来解决所有的细节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当贸易协定的所有内容都阐明后,必须提交国会进行评估,在某些情况下,还必须获得批准。这些都在原子能法.关键部分是123,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在链接文档的第1-52页找到它。)第123条规定了与另一个国家分享核技术的要求。基本上分四段列出四套要求。(请耐心听我说,我不是律师,所以当我看到有两页半长的“段落”时,我也有点吃惊。)

第一段第123(a)段列出必须满足的九个条件。其中大部分涉及确保根据任何协议转让的材料和技术。所有这些都应该满足,但是如果总统认为,要求遵守条约将损害核不扩散或国家安全,则可以豁免.(记住这一点,我们稍后再来讨论。)

第(b)和(c)段描述了政府必须提交给国会的报告。ReportsReports

(d)段说,如果所有的报告都井然有序,并已送到正确的办公室,那么国会有ReportsReports60天的时间通过联合决议否决该协议。也就是说,默认就是批准:如果国会什么都不做,协议就会通过;国会必须积极干预。

除了,如果总统在(a)段中调用了他的弃权权利。如果有弃权,则举证责任完全相反。现在,除非国会明确接受豁免并批准该协议,否则该协议不会通过。

布什希望这项协议,无论结果如何,都能通过,不管国会怎么想。所以政府将更倾向于违约除非国会特别反对否则协议通过。然后,国会的盟友就可以拖延,不投票,心照不宣地批准这项协议。

有两种方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布什不能援引第123(a)段的豁免条款,简单地断言印度满足了所有条件。这可能无法通过“笑测试”。例如,第123(a)(2)分段规定,对于“无核武器国家”,该国任何地方的所有“和平”核场址都应在原子能机构的监督之下。讽刺的是,印度协议的一部分是,出于核不扩散条约的目的,印度仍将是一个“无核武器国家在任何情况下,当一个理性的人认为应该援引豁免时,总统没有援引豁免,这会让他自己面临国会议员在法庭上的挑战。

因此,第二种方法。布什已经向国会提交了4974号决议.该法案非常简短,简单地规定,总统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仅在印度的情况下,放弃123(a)的要求。没有激活123(d)的批准要求。有了这项立法,无论印度协议最终结果如何,它都将获得批准,除非国会两院在60天内通过联合决议否决该协议,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就相同的措辞达成一致。此外,由于总统可以否决任何阻挠他刚刚提交的协议的企图,不赞成实际上需要两院三分之二的多数。

这意味着,政府正在要求国会事先批准印度的核技术转让协议,而不是看在眼里。现在连总统都不知道最终会包括什么,但一旦立法通过,政府可以向印度承诺任何它想要的东西,几乎不需要担心国会的干涉。总统在英国和加拿大没有这个权力。这项法案是对国会监督特权的重大攻击。

国会研究服务处准备了一份优秀的问题论文可能的印度核协议。萨姆·纳恩在《Washington帖子他说,应该仔细审查与印度的核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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