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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安全局关于实施史密斯修正案的通知
2001年7月31日

以下总结了国防部(DoD)根据2001财年《弗洛伊德·D·斯宾塞国防授权法》的规定,对授予或更新安全许可实施的限制。详细的指导、实施指南和对裁决指南的修订载于二○○一年六月七日发出的备忘录国防部副部长。该备忘录可在国防安全局网站上找到,网址为http://www.dss.mil/isec/smith_amendment.htm.

法案第1071节(也称为“史密斯修正案”)禁止国防部在下述情况下为申请人授予或更新安全许可。这些规定适用于国防部军事、文职和工业人员。这些法律不适用于任何其他机构发布的许可。

该法令所涵盖的任何人,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被取消获得国防部安全许可的资格:

(1) 在美国任何法院(联邦、军事或州)被定罪并被判处超过一年的刑期(关键是刑期长短,而不是实际服刑时间);
(2) 是《美国法典》第21章定义的受控物质的非法使用者或上瘾者�802
(3) 由国防部批准的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确定为精神不健全,或
(4) 在不光彩的情况下被解除武装或开除。

该禁令适用于截至2001年6月7日尚未发布最终决定的所有未决安全许可申请。本政策不适用于当前安全许可的转换和恢复。但是,如果有现有许可证的申请人在定期再调查(PR)或其他调查中发现涉及上述四项取消资格法定条款中的一项或多项的问题,则该申请人的许可证将被撤销,即使该问题先前已得到有利的解决。

该法令确实允许在立功案件中放弃第(1)条和第(4)条规定的禁令。对于国防部工业人员的清理,官方指定考虑放弃请求的是国防部长。在涉及第(1)或(4)条的案件中,国防部听证和上诉办公室(多哈)在发布拒绝或撤销安全许可的理由声明(SOR)时,将通知申请人豁免条款,并在申请人希望提交豁免请求时提供指导。

由于需要建立一份完整的记录,以评估案件是否属于第(2)条或第(3)条的范围,以及放弃法定条款第(1)条或第(4)条是否值得,将根据现行行政命令、国防部指令和监管指南,包括适用的正当程序,对法规可能涵盖的所有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和裁决。


资料来源:国防保密勤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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