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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伦·e·萨顿,职员
2002年5月17日
美国外交情报
监督法院

美国
外国情报监视法庭


关于所有提交的事项

外国情报监视摘要编号:多个

法庭


备忘录意见
(已更正及修正)

一世

司法部已提请最高法院撤销目前或最高法院以前所有案件中的“最小化”和“隔离”程序,包括最高法院采纳司法部长的程序1995年7月情报分享程序,这与与该动议一并提交批准的新情报共享程序不一致。最高法院考虑了政府的动议,修改后的情报共享程序,以及根据《外国情报监视法案》(以下简称FISA或法案)第50 U.S.C.§1805(a)(4)和§1824(a)(4)(以下简称§1824(a)(4))(以下简称FISA或法案)所要求的法律支持备忘录(以下简称FISA或法案),以确定政府动议中提出的最小化程序是否符合根据法案第1801 (h)条和第1921(4)条规定的最小化程序。政府的动议将被批准,除非程序必须部分修改。

法院的分析和调查结果如下:

管辖权。建立该法院的FISA第1803条规定,法院“应在本法规定的程序下批准美国的任何地方批准美国的电子监禁申请和授予申请。”在修订FISA以包括物理搜索的情况下,添加了可比的规定,以“外国情报监测法院的司法管辖权”§1822(c)§1822(c)。

审查法规的案文毫无疑问,外国情报信息的收集是存在的理由《外国情报监视法。从标题开始,外国情报情报是该法案的核心。

此外,总统的两项行政命令授权司法部长批准电子监视和人身搜查的申请,并授予联邦调查局局长和其他高级行政人员根据该法案要求的认证的权力,明确规定“获得外国情报信息的目的。“(重点补充)E.O. 12139, 1979年5月23日E.O. 12949,1995年2月9日)。显然,这法院的管辖权只限于发放电子订单的监护和物理搜索下的标准和程序,外国情报信息在本法规定的集合1

范围。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的外国人无论是否tbey是在电子监督审核和人身搜查命名目标:在§1801行为的规定(一)本公司关于最小化的研究结果只适用于通信或涉及美国的人。相反,这一观点并不适用于的,也不是非中美在§1801(一)定义列强通信。人。

方法. 本意见书中的分析和结论基于FISA条款的传统法定解释。法院面临的问题涉及直接适用FISA,因为它涉及最小化程序,不涉及需要决定的宪法问题。国会已在法案中明确赋予法院评估拟议最小化程序的自由裁量权(§1805(a)(4)和§1824(a)(4))。法院的裁决以FISA的简明语言为基础,并在适用的情况下以其立法历史为基础。该法令要求法院做出必要的调查结果,发布“经要求或修改”的电子监视和实体搜查命令,以及“评估”有关美国人信息最小化程序的遵守情况(法案第1805条和第1824条)。

对问题的考虑。在1979年5月之前,当FISA成为业务时,法院对外国情报收集事项执行分支机构的专业知识并不罕见。自1979年5月以来,该法院经常承认政府在外国情报收集和反智慧调查中的专门知识和间谍和国际恐怖主义,并为政府对FISA的解释作出重大。但是,本法院或上诉外国情报监测法院对管辖权“审查否认对于任何申请,“是FISA条款和要求的仲裁人(§1803(b))目前法院的七名成员已经审查并批准了数千份FISA申请,包括数百份对美国人的监视和搜查。成员们将他们的专业知识带到手头的问题上,铭记FISA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卓越作用,不仅在当前的国家紧急状态下,而且在作为法治下的宪政民主国家的长期内。

2

我们现在转向政府拟议的最小化程序,这些程序将在所有电子监控和物理搜索过去,现在和未来。除了我们继续批准的法院提交的外国权力的标准最小化程序外,政府提交了司法部长通过的新补充最小化程序,并以行为颁布备忘录给联邦调查局和其他高级司法部主管的主任和注明日期2002年3月6日。(以下简称总检察长的备忘录或2002点的程序)。总检察长备忘录分为有权三个部分:

本决定的重点是第二和第三节,这两节列出了补充程序,影响通过电子监视和对美国人的物理搜查获得的信息的获取、保留和传播,将作为政府申请的一部分被批准,并纳入本法庭的命令。

我们对这些最小化程序法刻审批责任,因为是我们必须在我们的决策遵循标准。当美国国会颁布像FISA法规和规定的条款,我们必然要遵循这些定义。我们不能增加,从减或修改由国会所用的字眼,但必须忠实适用FISA的规定,其字面意思,并与总法定计划相一致。该FISA是独特的性格的法规,旨在授权电子监护和外国列强人身搜查和他们的代理人,包括美国的人。“此外,由于法规完全给‘专家’,它必须作为法兰克福法官先生认为,‘被评委***专家的心目中阅读’。”3.

司法部长新的最小化程序旨在规范联邦调查局反间谍和反恐官员与联邦调查局刑事调查人员之间涉及FISA的信息的获取、保留和传播(即传播信息、咨询和提供建议),另一方面,美国司法部刑事司和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的审判律师。这些新的最小化程序取代了1995年7月总检察长发布的类似程序(以下简称“程序”)1995年的程序)增加了2000年1月然后在2001年8月现任副检察长。自1995年7月颁布以来,联邦调查局和司法部一直遵循1995年的程序对美国人进行电子监视和实物搜查。2001年11月,法院正式通过了1995年的程序,并对其进行了补充,作为§1801(h)和§1821(4)中规定的最小化程序,并将其纳入自那时起授予的所有适用命令和认股权证中。

2002年的程序已经提交给法院根据§1804(一)(5)和§1823(一)(5),以补充列强对美国个人代理的标准最小化程序。程序两组在过去和未来电子监护和人身搜查受本法院的批准应用。根据§1805(a)和§1824(a)法院已审慎考虑2002年的情报共享程序。法院认为,这些程序1)已通过总检察长,2)的设计,以尽量减少获取和保留,并禁止传播,关于unconsenting美国的人nonpublicly资料,和3),因此,最小化程序在§1801(h)和§1821(4)所定义的。

我们在这些调查结果中申请的标准是§1805(a)(4)(4)和第1824(a)(4)章节,该调查结果是“建议的最小化程序符合§101(h)根据§101(h)的最小化促进程序的定义”,[§1801(h)和§1821(4)]的法案。“法院申请的每个部分的手术语言规定,鉴于其目的和技术,必须合理地设计最小化程序,并意味着 -

因此,在批准最小化程序时,最高法院是为了确保外国情报监视和对美国个人隐私的搜索的侵入性与美国从外国势力及其代理人那里收集外国情报信息的需要“一致”。

我们的讨论开始的§1801(h)和§1821(4)第一部分涉及的美国个人信息的获取,保留和传播的检查。最小化的大多数规则和程序都在标准最小化程序中阐明,该程序将继续与2002年的程序一起应用,并通过广泛的同类电子监控技术允许异常彻底的收购和收集。因此,在许多美国人电子监控中,联邦调查局将被授权,同时,电话,麦克风,电话电话,电子邮件和计算机监控的供应者的家园,工作场所和车辆。类似的广度赋予FBI在由可能的原因支持目标的住所,办公室,汽车,电脑,保险箱和美国邮件的人身搜查。收购的广度是前提的,秘密情报活动和在筹备国际恐怖主义的活动的事实是,国家各国和融资集团从事国际恐怖主义的融资群体的相当酌情决定和支持。

联邦调查局的电子监控和复杂的搜索和扣押的侵入性受到FISA中以下做法和规定的制裁:

很明显,可用于通过电子监控和物理搜索获取信息的技术和偷窃手段,加上FISA下的这种入侵和其他做法的范围和持续时间,为Goverment提供了一个强大的引擎,以收集外国情报information targeting U.S. persons.

根据标准最小化程序的保留也适用于政府对外国情报信息的需求。几乎所有信息都抓住,无论是通过电子监控还是物理搜索,都是最小化的小时,天或收集后的几周。最小化过程中的主要步骤对于电子监控和物理搜索是相同的:

这些最小化原则适用于收集的所有信息,无论是通过电子监视还是物理搜索。保留中最关键的步骤是分析,其中缉获的通信或其他数据是否是外国情报信息的分析。在这一确定中指导联邦调查局人员在第3(a)(4)(4)届会议/截取/监测和伐木第3(a)(4)(4)条(a)(4)次收购/截取/监测和伐木中的标准最小化程序。“或有关美国人员的通信那不可能是外国情报信息还是不是犯罪证据…可能不会被记录或总结。”(强调)。只有在信息“不可能“外国情报。因此,很明显,fisa获取的信息的保留标准很大程度上倾向于政府。

这就把我们带到了最小化实践的第三部分,也许是最复杂的部分,即传播和使用国际侦察局获得的信息。由于认识到FISA对电子监视(以及随后的物理搜查)的定义所允许的广泛的获取范围,以及“不能为外国情报”标准中较低的保留门槛,国会在FISA的立法历史中为最高法院提供了指导:

1979年间,当FISA成为运营和1995年,政府依赖于本文所述的标准最小化程序来规范所有电子监测。1995年,在修订FISA以允许物理搜查之后,外国情报搜查采用了可比的最小化程序。1995年7月19日,司法部长发布《联邦调查局与刑事部门关于外国反间谍调查的联系程序》该法案的A部分规定了联邦调查局人员与司法部刑事司审判律师之间的“在进行FISA监视或搜查的联邦调查局或FCI调查期间的接触”。法院已充分了解这些程序,并认为它们是最小化程序的组成部分,尽管这些程序并没有根据§1804 (a)(5)或§1823(a)(5)正式提交法院。在2000年1月司法部长扩大了1995年的程序,允许与刑事司分享更多关于FISA案件的信息,现任副司法部长扩大了该程序2001年8月. 总的来说,1995年的程序经扩充后,允许进行如下实质性协商和协调:

法院依靠这些补充程序,并批准了与成千上万申请的刑事司广泛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此外,由于FISA的要求(自修正),FBI主任证明每次监测和搜查的目的“是收集外国情报信息,法院经常就刑事部门磋商和讨论了磋商和讨论, and U.S. Attorney's offices in cases where there were overlapping intelligence and criminal investigations or interests. This process increased dramatically in numerous FISA applications concerning the September 11th attack on the World Trade Center and the Pentagon.

这样做是为了保持没有使用外国情报监视法的监视和搜查的表象和事实子罗莎对于刑事调查,法院例行批准使用政府在其申请中建议的信息筛选“墙”。在正常的“墙”程序下,情报和犯罪是分开的调查,或者是情报和犯罪重叠的单一反间谍调查利益,FBI刑事调查人员和部门检察官不得审查FISA截获的所有原始材料或扣押的材料,以免他们成为FISA监视和搜查的实际合作伙伴。相反,筛选机制或人员,通常是FBI现场办公室的首席法律顾问,或不参与重叠刑事调查的助理美国律师,将审查所有原始截获和扣押材料,并仅传递可能是相关证据的信息。在不寻常的案件中,如律师-客户截获案,OIPR的司法部律师充当“墙”。在重大案件中,涉及重大复杂调查,如美国驻非洲大使馆爆炸案和千年调查案,当对FISA目标的刑事调查同时进行,并且有可能提出起诉时,该法院成为“墙”,因此未经法院批准,FISA信息无法传播给刑事检察官。在某些情况下,该法院是“隔离墙”,程序似乎按照法院命令的规定运作;然而,在数量惊人的情况下,出现了令人不安的结果。

Beginning in March 2000, the government notified the Court that them had been disseminations of FISA information to criminal squads in the FBI's New York field office, and to the U.S. Attorney's Office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ow York, without the required authorization of the Court as the"wall" in four or five FISA cases. Subsequently, the government filed a notice with the Court about its unauthorized disseminations.

2000年9月,政府承认在针对美国的重大恐怖袭击相关的约75份FISA申请中存在错误。与错误陈述和遗漏重要事实有关的错误。包括:

2000年11月,法院举行了一项特别会议,以考虑在这么多FISA申请中审议不准确的联邦调查局宣誓书的麻烦。在接收到司法部有关出现问题的更详细的解释后,但不是为什么在美国,最高法院决定不接受联邦调查局特工不准确的宣誓书,无论是否有意造假。一名联邦调查局特工被禁止作为FISA成员出庭。法院决定等待司法部职业责任办公室(Offic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的调查结果,然后再采取进一步行动。

2001年3月,政府在另一系列FISA应用程序中报告了类似的错误陈述,在这些应用程序中,联邦调查局外地办事处的独立情报和犯罪小组之间有一道“墙”,以屏蔽FISA的拦截,事实上,所有的FBI探员都在同一个小队,所有的筛选都是由一名监督这两项调查的主管完成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01年4月,联邦调查局颁布了详细的程序,规定了提交要求进行FISA监视和搜查的申请,并审查FISA申请中的证词草稿,以确保其准确性。这些程序目前正在使用中,要求正在进行FISA案件调查的联邦调查局外勤人员以及在法院出庭并对证词宣誓的联邦调查局总部监督人员仔细审查证词草稿。

在几乎每一项情况下,政府在FISA申请和违反法院命令的违规行为中涉及信息分享和未经授权的传播给刑事调查人员和检察官。这些事件已被FBI和司法部的专业责任办公室调查一年多的职责,以确定违规行为在外地办事处如何发生,以及误导如何发现其进入FISA申请的方式,并仍未纠正,以便不止于此虽然程序验证了FISA诉状的准确性,但仍然是一年。截至此日期,未公布任何报告,以及如何发生这些歪曲陈述仍未解释为法院。

由于违反其命令的后果,法院已采取一些监督措施,以评估遵守“墙”程序。首先,直到2001年9月15日,它需要所有司法部人员接受某些FISA信息,以证明他们明白,在“墙”程序下,不得与法院批准与刑事检察官分享FISA信息。此后,法院已授权刑事分部审判律师审查所有联邦调查局的国际恐怖主义案件文件,包括FISA案件档案和来自FBI人员和刑事部门律师的所需报告,描述了他们对FISA案件讨论的刑事律师。ReportsReports政府的议案认为,法院撤销所有国际恐怖主义监视的程序,现在在法院之前等待,或者在过去的任何时候在法院之前,法院推迟到现在达到现在的建议政府,待解决问题的决议。

鉴于FISA信息共享的历史,法院现在转向2002年修订的最小化程序。我们回顾这段历史是为了表明,法院长期以来一直在受控的情况下批准与刑事检察官共享FISA信息,以及在进行FISA监视和搜查的情报和刑事调查之间进行磋商。但是,2002年提出的最小化程序消除了1995年禁止检察官指导和控制程序中的明确界限,法院一直依赖该程序来缓和在情报和刑事调查重叠时广泛获取、保留和传播FISA信息。1995年程序第A.6段部分规定:

在我们结束法定任务的第一部分时,我们已经确定,通过FISA授权的秘密监视和搜索,以及与刑事检察官共享信息的广泛权力,广泛获取有关美国人的信息,我们必须平衡这方面的重要性,以确保拟议的最小化程序符合美国获取、生产和传播的需要外国情报信息。(§1805(a)(4)和§1824(a)(4))

3

2002年极小化规则在第二和第三节“关于刑事部门的情报共享程序”和“关于USAO的情报共享程序”中,继续执行本法庭批准的现有做法,将FISA信息深入传播给刑事部门审判律师和美国检察官办公室(此后刑事检察官). 这些新程序适用于两种反情报案件,其中FISA是唯一可用的有效工具反间谍和刑事调查人员:

在使用FISA的两种反情报调查中,拟议的2002年最小化程序授权联邦调查局和刑事检察官进行广泛磋商,以“协调调查或防范”实际或潜在的攻击、破坏、第1806(k)(1)和第1825(k)(1)条明确规定的国际恐怖主义和外国势力及其代理人的秘密情报活动,这些协商建议包括:

2答:“传播信息," which gives criminal prosecutors access to "all information developed" in FBI counterintelligence investigations, including FISA acquired information, as well as annual and other reports, and presumably ad hoc reporting of significant events (e.g,, incriminating FISA intercepts or seizures) to criminal prosecutors.

2B.“提供建议“刑事检察官被授权广泛磋商并向情报官员提供建议和建议关于”美国能够调查或防止外国攻击,破坏,恐怖主义和秘密情报活动的咨询和建议。“金博宝正规网址包括有关刑事调查和起诉的建议,以及调查的战略和目标,在调查中使用的执法和情报方法,以及智力与执法组成部分的互动。

最后,也是与本法庭裁决最相关的是,刑事检察官有权提供建议美国联邦调查局情报官员关于“开始,运行,延续,或FISA搜索和监视扩张(强调补充)该条款旨在利用本法院的命令来加强刑事调查和起诉,这与政府对最近修正案的解释一致,即FISA现在可能被“使用”主要是出于执法目的。”

在第三部分,“关于USAO的情报共享程序”中,美国律师被授权“参与与第二部分刑事司相同程度的磋商”。一和二世。“在涉及国际恐怖主义的案件中。

对这些规定的公平阅读只有一个结论 - 根据2002年最小化程序的第II和III条,刑事检察官具有重要作用导演FISA对情报与刑事调查或利益重叠的反间谍案件进行从头到尾的监视和搜查,引导其走向刑事起诉。政府毫不掩饰这一政策,声称其对法案新修正案的解释“允许使用FISA”主要是对于法律enforement目的“。

根据我们在FISA监视和搜查方面的经验,我们发现这些条款在第二节。B和III,特别是那些授权刑事检察官就FISA侵入性扣押的启动、运作、继续或扩大向FBI情报官员提供建议的条款,旨在加强获取、保留和传播而是用于执法目的的证据与美国的需要一致“获得,生产和传播外国情报信息根据§1801(h)和§1821(4)的规定(增加强调)。2002年的程序似乎是为了修改法律,用FISA代替第三章电子监视和第41条规则的搜索。这可能是因为政府无法满足这些执法工具的实质性要求,或者是因为它们的行政负担过于繁重。在任何一种情况下,FISA对最小化程序的定义都没有改变,政府也不能用这些程序以国会没有的方式修改法案。我们还发现第II.B节和第III节中的规定不够完善,因为1995年的刑事检察官程序中禁止了这一规定。”指挥或控制“FISA案件已被提议的2002年程序撤销。政府的法律备忘录消耗了相当大的努力证明删除这一明亮的线路,但法院没有说服。

法院长期以来一直接受并批准了最小化程序,授权与刑事检察官进行深入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如上文所述。法院认为,该法案目前明确授权的协商和协调的明确含义是基于调整或调整两个不同但互补的利益——情报收集和执法——的需要。在FISA案件中,这需要独立的情报和刑事调查,或是利益交织的单一调查,这需要协调一致,以避免任何一方的功能失调和挫败感。如果刑事检察官同时指挥情报和刑事调查,或者一项调查具有共同利益,协调成为从属调查或利益与执法目标有关。2002年提出的最小化程序要求法院平衡政府对FISA监视和搜查的使用与政府获取和使用刑事起诉证据的需要,确定“美国获取、提供、并按照§1801(h)和§1821(4)的规定传播外国情报信息。

建议联邦调查局情报官员在启动、操作、延续或扩大FISA stuveillances和搜索的美国人意味着刑事检察官会告诉联邦调查局何时使用外国情报监视法(也许当他们缺乏可能导致第三章电子监控),使用什么技术,什么信息来寻找,什么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保存,什么时候可以停止使用FISA,因为有足够的证据可以逮捕和起诉。2002年的“最小化程序”为美国情报机构收集外国情报提供了国会所设想的一切法律优势,包括:

基于美国人士仅使用或即将使用要监视和搜查的标准,除非被捕和起诉,否则没有任何通知,如果被逮捕和起诉,则没有对FISA申请和认股权证的对抗发现。所有这一切都可以通过使用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美国信息集合的程序来完成的,与美国的需要一致地获得和产生外国情报inforniation。如果涉及使用高度侵入性FISA监视和按刑事检察官搜查的违反侵入性的案件的方向,则必须获得并产生外国情报信息,尚未向法院解释。

所以因为

法院发现鉴于其宗旨和技术,“与政府议案提交的最小化程序”部分的部分是鉴于其宗旨和技术,“与美国的需要一致”一致,“符合美国获得,生产或传播外国情报信息”在§1801(h)和法案第1801(h)和第1821(4)节中定义。

因此,根据法院§1805(a)和§1824(a)的授权,发出单方面的电子监视和实物搜查命令。”按要求或改性,“法院在这里拨出政府的运动,但修改了第II.B部分的相关规定。在拟议的最小化程序中,如下:

第二节第二和第三段。B应予以删除,并以下列各段取代:

“联邦调查局的刑事审判庭,并OIPR可以相互协商,以协调它们的努力,调查或防止外来攻击或其他严重敌对行为,破坏,国际恐怖主义或外国势力或其代理人秘密情报活动。这种磋商和协调可以解决,除其他事项外,交换已经获得的信息,识别所需的信息类别和被追捧,防止阻碍或妨碍其他,无论是调查的妥协无论是调查还是利益和长期目标,并在这两个调查的总体战略为了确保重叠的情报和美国的犯罪利益都实现了。这种磋商和协调,可以直接在组件之间进行,然而,OIPR应邀请所有这样的协商,如果他们无法参加,OIPR应告知咨询的物质Š立即以书面形式,使法院可以尽早通知“。

“尽管如此,执法人员不得以情报官员有关的FISA搜索或监护的启动,运行,继续或扩大的建议。此外,联邦调查局和刑事司应确保执法官员不直接或控制使用的FISA程序,以提高刑事起诉,并建议旨在保留刑事起诉的选项不会在无意中造成刑事司的指导或控制使用FISA搜索和对医疗监督执法目标的调查。”

这些修改的目的是使最小化程序与外国情报监视法所使用的语言一致,并恢复法院所依赖的1995年程序所使用的明确界线。该法规定的最小化程序的目的不是修改该法,而是在这些高度侵入性的监视和搜索中保护美国人的隐私,“符合美国获取、制作和传播外国情报信息的需要”。

应在该日期发布单独订单。

法院的所有七名法官在纠正和修订的谅解备忘录中同意。

日期:5-17-02 6:40下午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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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伦·e·萨顿,职员
2002年5月17日
美国外交情报
监督法院

美国
外国情报监视法庭


关于所有提交的事项

外国情报监视摘要编号:多个

法庭


命令
(修改)

美利坚合众国司法部情报政策顾问詹姆斯·贝克(James A. Baker)已提出动议,要求法院核准拟议的尽量减少程序,并按下列规定提出联邦调查局对外情报和反情报调查的情报共享程序,将用于本法院授权的电子监视和实体搜查,以及经美国司法部长批准备案的支持性法律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并充分考虑了其中规定的事项,本法院认定:

1.总统已授权美国总检察长批准为外国情报目的进行电子监视和实物搜查的申请。《美国法典》第50卷第1805(a)(1)条和第1824(a)(1)条;

2.该动议已由联邦官员提出,并经司法部长批准,第50 U.S.C.§1805(a)(2)和§1824(a)(2);

3.拟议的最小化程序联邦调查局对外情报和反情报调查的情报共享程序在此修改时,符合《法案》§1801(h)和§1821(4),50 U.S.C.§1805(a)(4)和§1824(a)(4)中关于最小化程序的定义。

所以我命令,

A.根据本法院根据《美国法典》第50卷第1805(a)和(C)条以及《美国法典》第50卷第1824(a)和(C)条的授权,特此修改上述最低化程序,以删除拟议最低化程序第一节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段。司法部长备忘录中可包括一份与法院意见不一致的“一般原则”修订声明。

B.根据50 U.S.C.§1805(a)和(c)以及50 U.S.C.§1824(a)和(c)的授权,进一步修改上述最小化程序,删除第二节的第二和第三段。B并以下列各段代替:

“联邦调查局的刑事审判庭,并OIPR可以相互协商,以协调它们的努力,调查或防止外来攻击或其他严重敌对行为,破坏,国际恐怖主义,或由外国势力或其代理人秘密情报活动。这种磋商和协调可以解决,除其他事项外,交换在已经获取的信息,识别所需的信息类别和被追捧,防止任何调查或阻挠或妨碍寿其他利益;要么是调查的妥协:和长期目标以及两者的整体策略为了调查,以确保重叠的情报和美国的犯罪利益都实现了这样的磋商和协调,可以直接在组件之间进行;然而,OIPR应邀请所有这样的协商,如果他们无法参加,OIPR应apprized物质或会议fbrthwith以书面形式,使法院可以尽早通知“。

“尽管有上述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就FISA搜查或监视的开始、实施、继续或扩大向情报官员提出建议。此外,联邦调查局和刑事司应确保执法官员不指导或控制FISA程序的使用,以加强刑事起诉,该建议旨在保留刑事起诉的选择,但不会无意中导致刑事部门利用FISA的搜索和监视来指导或控制针对执法目标的调查。”

C.使用上述修改后的最小化程序未来在政府根据50 U.S.C.§1804(a)(5)和§1823(a)(5)提出使用电子监视和实物搜查的情况下,电子监视和实物搜查应获得法院批准。

因此,根据《外国情报监视法》赋予本院的权力,进一步命令美国在本院已批准的所有电子监视和实物搜查中使用上述经过修改的最小化程序的动议,如政府动议所述,在此予以批准。

一个单独的备忘录暗示已经提交了这一日期。本法院的所有法官都审议了美国的议案,其中所有法官都在备忘录中和秩序中讨论。法院还通过了一个新的行政规则,以监控遵守本命令,如下:

规则11. FISA案件中的刑事调查

所有FISA申请应包括FISA目标的任何正在进行的刑事调查的翔实的描述,以及在司法部或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和FBI的刑事检察官之间的任何协商的物质。

本院七名法官均同意这项经修订的命令。

签名5-17-02,东部时间下午6:40


提起
凯伦·e·萨顿,职员
2002年5月17日
美国外交情报
监督法院

美国
外国情报监视法庭


关于所有提交的事项

外国情报监视摘要编号:多个

法庭


命令

运动已经由美利坚合众国,由詹姆斯•贝克律师情报政策,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法院澄清其秩序的4月22日,2002年在上面的标题问题,并充分考虑其中的事项,有关澄清的动议获批准,而法院于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就此事发出的命令及意见备忘录亦修订如下:

1.对法院2002年4月22日命令和备忘录意见的措辞进行修订,在修改后的最低限度程序第二段中加入以下替代句:“此外,联邦调查局和刑事司应确保执法人员不会指导或控制FISA程序的使用,以加强刑事起诉,而且,旨在保留刑事起诉选择权的建议不会无意中导致刑事部门通过FISA的搜查和对执法目标的监督来指导或控制调查。”

2.政府还要求最高法院澄清,在最高法院采用的替代最小化语言中,“执法官员”一词是否“适用于联邦调查局特工和检察官”。法院自己的意见如下:

法院在使用并打算使用“执法人员”一词时,应结合其来源和背景,即:最近的FISA修正案中,国会明确授权进行电子监视和实物搜查以获取外国情报信息的联邦官员与“联邦执法官员”之间进行磋商和协调。(50 U.S.C.§1806(k)和§1825(k))。新的最小化程序适用于FISA电子监视和人身搜查的最小化程序,以及涉及这一程序的人——包括联邦调查局特工和刑事检察官。

相反,在政府的运动的假设,所有这些法院的法官同意在2002年4月22日,双方的意见和秩序。

日期:下午5-17-02下午6时40分

并列的顺序:

威廉·斯塔福德,JR.
法官,美国外交部
情报监视法院

尊贵的Stanley S. Brotman
法官,美国外交部
情报监视法院

尊敬的哈罗德·贝克
法官,美国外交部
情报监视法院

Michael J. Davis尊敬
法官,美国外交部
情报监视法院

尊敬克劳德·M·希尔顿
美国外交部法官
情报监视法院

尊敬的纳撒尼尔·m·戈登
法官,美国外交部
情报监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