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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分类:目录

第二章。
主要类型的机密信息——
主观和客观秘密

介绍

在开始详细讨论分类原则之前,描述政府可能想要分类的两种主要信息类型的特征是很有用的,即主观信息和客观信息。据作者所知,这两类机密信息最初是由L. N. Ridenour详细描述的(“操作”信息和“科学”信息)1在1945年。Ridenour还提到了第三种类型的信息,即政府对“技术”信息进行分类。然而,在本文件中,技术信息和科学信息被认为是客观信息的子集。

本章接下来的两个部分分别描述了主观秘密和客观秘密的特征。第三部分讨论了为什么技术信息和科学信息一起被列入客观秘密的范畴。本章最后一节探讨了商业秘密法为何只包括客观秘密而不包括主观秘密。

主观秘密

政府有时会分类的一种主要信息类型是政府独有的,因为政府决定以某种方式处理其事务。只要政府有效地控制和保护有关该决定的信息,该信息就不能被对手独立发现。独特(主观)信息的例子是政府入侵另一个国家的具体军事计划(例如,入侵的时间和地点)或政府对特定国际形势的外交政策。当主观信息产生时,对手并不拥有这些信息。对手不能独立地生成这些信息。主观信息,如果得到适当的控制和保护,不能被其他国家获得,除非通过间谍活动或未经授权(无意或故意)披露该信息。这类信息也被定义为“真正的秘密”。2L. N. Ridenour将这种类型的信息指定为“操作”信息3.(运营秘密)。它的特征更好是主观信息或主观秘密。据说这种类型的信息具有以下特征:1

本文件将使用“主观信息”一词来描述这类信息。

客观的秘密

政府可能想要分类的另一种信息是,即使发现,由该政府发现,开发或控制的信息,也可能已知或可以独立发现另一个国家。科学信息(例如,“科学秘密”3,4.)被包括在这种类型的信息。例如,当u-235核裂缝时产生的中子数量是在评估原子炸弹时必须知道的重要参数,可以通过具有适当的材料和设备的主管科学家来发现。这种类型的信息不能绝对控制。科学信息是自然的一个事实,而不是一个秘密。+

其他国家的科学家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独立地做出相同或类似的科学发现。这类信息也可以被称为“客观”信息或客观秘密。这类信息的特征如下:5.

术语“客观信息”将在本文档被用来描述这种类型的信息。

技术信息作为客观秘密

第三种类型的信息并不完全符合机密的主观(操作)或客观(科学)类别。第三种类型是技术信息。5.例如,它涉及新武器的技术设计和性能(与其设计的科学基础相比)。1技术信息具有类似于它是弥漫通常只能通过其他的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理解的科学信息的特点。然而,与科学信息,技术信息不自然的事实。它是这样的方法,过程,技术,或者是用于从自然事实创建产品的设备。自然(科学信息)的事实,可以通过多种方法(其中的细节技术信息)被利用来实现基本相同的目标。因此,通常对如何使用性质的事实,以达到某种结果的问题的几种技术方案。科学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另一个区别是,技术信息如有变化(改进总是可以以一个技术过程)。However, like scientific information, technical information is eternal�if the same technical procedure is always followed, then future results will be the same as those achieved in the past.

It was mentioned earlier in the chapter that technical information is used to exploit scientific information�that technology implements facts of nature. There are two parts to the use of technology to create a product (e.g., a weapon system). First, one has to know the technical information that can implement the scientific information. Second, one has to be capable of using that technical information; one has to have the industrial skills (know-how and hardware) and the specific materials to implement the technical information.*, 6.保密是保护科学信息的唯一途径。保密也可以保护技术信息。然而,必须采取出口管制等其他保护性措施,防止对手获得工业技能和战略物资。7.

虽然政府可能想要分类的三种特定类型的信息,但是已经提到了这一选择,目标和技术似乎是最佳分类是只能指定两个主要类型,主观和目标,具有科学和技术信息是子集客观信息。科学和技术信息与分类事项相比分享许多特征,两者都与主观(运营)信息有显着差异。因此,在本文件中,通常会考虑科学和技术信息,以进行分类目的,作为单一类型的信息。

在以后的章节中,将更多地关注客观信息(如科学或技术信息)的分类,而不是主观信息(如军事行动信息、外交关系信息等)的分类。科学或技术信息一般是比较永久性的信息,不受迅速变化的影响,具有持久的价值,而业务信息通常是流动的,易受迅速变化的影响,具有短暂的价值。

主观秘密,目的秘密和商业秘密

虽然机密信息主要有两种类型:主观秘密和客观秘密,但商业秘密法只认可一种类型的客观秘密(见附录A)。商业秘密包括有关制造过程、产品“配方”(如可口可乐的配方)、以及其他可以被其他企业独立发现的客观信息。许多商业秘密类似于政府有时会保密的科学或技术信息(特别是技术信息)。

主观秘密不一般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虽然政府将进行分类和保护,它打算入侵另一个国家(主观信息)的日期,一个企业不能接受商业秘密保护,它打算推出一款新产品的日期。这侵权法的重述商业秘密的定义明确地排除了这类信息:

[A trade secret] differs from other secret information in a business (see �759) in that it is not simply information as to single or ephemeral events in the conduct of business, as, for example, the amount or other terms of a secret bid for a contract or the salary of certain employees, or the security investments made or contemplated, or the date fixed for the announcement of a new policy or for bringing out a new model or the like.8.

商业秘密法与分类规则在处理“敏感”主观信息方面存在差异的一个原因可能是,企业可以有效地保护主观秘密。这些主观秘密通常只需要相对较短的时间就可以保密,因为它们与“单一或短暂的事件”有关,只需要少数人知道。企业通常可以通过自身密集的信息保护工作将这些主观信息保密。相比之下,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通常必须被保守很长一段时间,它们所涉及的生产过程被使用了很多年,这些商业秘密最终会被很多人知道。由于商业秘密通常必须保守多年,而且这些秘密被很多人知道,这些商业秘密更容易被窃取。此外,与窃取主观秘密相比,窃取客观秘密通常有更大的经济动机。因此,客观秘密需要贸易秘密法提供额外的保护,以便企业取决于这些商业秘密,不受窃取这些秘密的肆无忌惮的竞争对手的伤害。通过禁止小偷使用商业秘密或通过向受伤业务授予货币损害的禁止禁止禁止小偷的禁令来解决这一尖刺秘书法。

货币赔偿问题表明交易秘密法保护客观秘密但不是主观秘密的另一个原因。制定商业秘密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可以在货币术语中合理地量化,其目前的经济(市场)价值可以。因此,在商业秘密诉讼中量化货币损害相对容易。相比之下,通常相对难以量化未经授权披露的主观秘密披露的损害,例如新产品的释放日期。法律制度一般不愿意参与如此玷污的业务问题,这可能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商业秘密法不保护主观秘密。

对于政府来说,失去主观秘密(入侵日期)或客观秘密(新武器系统的信息)都会产生严重的不利后果。因此,政府对全面保护这两类机密非常感兴趣。这种保护是由间谍法规和其他法律辅助的。

参考文献

1.L. N. Ridenour,《军事安全与原子弹》,《财富》杂志(1945年11月),第171页。此后被引用为“Ridenour, 1945”。

2.W. Gellhorn,安全、忠诚和科学,纽约,伊萨卡,康奈尔大学出版社,1950年,第9页。此后被引为“盖尔霍恩”。

3.Ridenour,1945年。

4.盖尔霍恩,p。11。

5.Ridenour,1945,PP。171,216。

6.A. DeVolpi, G. E. Marsh, T. A. Postal和G. S. Stanford,出生秘密:氢弹,逐行扫描情形,与国家安全, Pergamon Press Inc., Elmsford, New York, 1981, p. 144。以后认为出生的秘密

7.出生的秘密, p . 145。

8.侵权法的重述,4,美国法学院,圣保罗,Minn,�757,评论(b)(1939)。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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