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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安全分类:目录

附录A。
信息原则的分类
和商业秘密法

介绍

该附录描述了指定为信息安全性分类的知识领域与指定为商业秘密法的知识领域之间的相似之处。这些相似之处可用于为某些现有的分类原则提供支持并制定新的分类原则。关于对科学和技术信息进行分类的原则,该商业秘密/分类类比尤其适合,这在本文档中引起了重大兴趣。

我们的法律系统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千年,从而为该系统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商业秘密法是该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商业秘密法已经发展了数百年,并且在一个多世纪以来的贸易秘密法原则已被广泛接受。因为商业秘密法律是作为“普通法”的一部分演变的*它在我们的文化中具有坚定的基础。我们广泛的商业秘密法律是通过一个非常开放的过程开发的。我们法律制度的运作基本上完全向公众开放,并且已经广泛发表和讨论了有关商业秘密的司法决定。因此,商业秘密法基于坚实的基础,与我们的文化一致,并被我们的公民认识,理解和接受。

尽管政府有权对信息进行分类已有数千年了,但1美国政府对信息进行了广泛的分类,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就开始相对启动。在政府对信息进行广泛分类的大约50年中,分类原则的发展很少。此外,通常没有公开讨论特定分类决策的基本原理的详细信息 - 仅由具有必要安全许可的人员进行公开讨论,并且需要了解信息。因此,已经开发的少数​​分类原则并没有像商业秘密法原则一样受到思考和讨论。

我们(信息社区的安全分类)应利用商业秘密法和相关知识,以帮助建立广泛的分类原则体系。+在某种程度上,现有的分类原则与另一个知识领域(商业秘密法)的公认原则一致,可以提高这些分类原则的信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从其他知识领域的公认原则中得出新的分类原则,这些新的分类原则应该相对可靠。此外,如果可以从其他知识领域的类似原则中得出这些新原则,则可以显着减少独立开发新的分类原则所需的时间和精力。

本附录的下一部分描述了商业秘密法与信息分类之间的许多相似之处。以下一节讨论了商业秘密的重要要素,特别着重于与信息分类有关的问题,尤其是与科学或技术信息的分类有关的问题。本附录的最后一部分简要地提到了商业秘密法的一部分,这些法律在确定个人通过从事分类程序而获得的专业知识的程度可能会有所帮助,该个人可以(或不能)合法地将其应用于未分类的计划。

尽管信息分类与商业秘密法之间的相似性对于帮助制定分类原则系统有用,但应该强调的是,这些类比并不能为这种系统提供所有基础。还需要其他见解,需要在分类事务上带来许多其他思想。本文档的主体提供了其中的一些材料。

商业秘密法之间的相似之处
和信息分类

企业保护信息,使他们比竞争对手有优势,就像政府保护信息相比,使它们优于对手。当今最佳保存的秘密之一是商业秘密,是可口可乐经典的食谱。*“国家机密”可能伴随着第一个“国家”的形成。“商业秘密”(专有信息)可能是第一家业务的重要资产。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偶尔是相同的。大约3000年来,中国王室作为国家机密,是丝绸的来源和生产方法,这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的重要出口项目。2直到公元6世纪,在西方国家建立了一个丝绸工业,两位波斯僧侣秘密地从中国清除了蚕鸡蛋和桑树种子。3据说中国人使用了一个“封面故事”,使那些试图学习丝绸制造秘密的人混淆了。封面的故事是,制作丝绸的过程涉及将羊毛放入阳光下,用水撒上羊毛,然后将其梳理以产生丝绸。4

政府对国防和外交关系信息的分类和保护与企业对商业秘密的识别和保护之间有许多相似之处。5, 6, 7在这两种情况下,受到保护的信息都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它输给对手(敌人/竞争者)可能会对保护者的关键利益(国家安全/利润)产生非常不良的影响。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都需要继续保持警惕,以防止其未经授权的披露。随着时间的流逝,两者都可能失去作为秘密的地位(例如,由于技术进步,最先进的技术可能变得司空见惯)。商业秘密法的规则“已成为公共财产的规则不能被召回隐私”8- 在不重新分类的信息中,其分类的规则是,将信息解解或正式披露。*

一些商业秘密,例如化学公式或某些制造过程的知识,可与分类的科学和技术信息相媲美。其他商业秘密(例如客户列表)类似于机密情报信息(例如机密资源)。从目录价格列表中确定折扣的专有代码与分类密码代码无关。

企业将有关新商业产品的信息保密,以使该企业始终+因此,市场优势(更大的利润s) over its competitors. Information about the design and manufacture of a new weapons system is kept secret by a nation to give that nation a lead time and, therefore, a military advantage (greater security) over its adversaries.

如果精确定义了分类信息,则更有可能受到保护。如果商业秘密“被某种特殊性划定”,则更有可能受到保护。9知道的需求与商业秘密法具有相关性;如果企业不将商业秘密知识限制在需要此知识使企业受益的人的知识中,则法院可能会决定这种知识不是商业秘密。10需要知道的需要知道保护分类信息的一个众所周知的原则。

由政府长期实践的间谍活动在业务中担任工业间谍活动,++,,,,11这极大地影响了工业革命期间的技术转移。12甚至已经建立了一个竞争者情报协会。13,,14随着“冷战”的明显结束,美国中央情报机构似乎有兴趣将其间谍专业知识用于工业间谍活动,以使国家受益。15

法律保护提供了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扎根于普通法。我们的一些州现在为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定保护,除了或代替普通法保护提供商业秘密。政府现在使用法规和行政命令作为对我们的国家秘密进行分类和保护的权力。

政府指定了三个级别的分类,秘密和最高机密。有人建议,具有商业秘密的企业也许应该确定对这些秘密的两到三年级(级别)。*,,16

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都不需要是一个实体(例如,商业秘密的商业实体;国家机密的国家实体)的唯一知识才能保证保护。正如几个国家独立拥有并保护通过天然气离心技术丰富铀的秘密一样,可以在一个领域中多个公司知道一个特定的商业秘密,并且仍然受到每个公司的保护。17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了一个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免受披露或未经授权使用的商业秘密的使用。意志,但通过某些“不当表示”。18商业秘密法不能通过“公平和诚实的手段,例如通过独立发明,意外披露或通过所谓的逆向工程来发现商业秘密持有人,也不会发现该商业秘密。”+,,19在这方面,商业秘密法与分类政策相同,因为分类的目的不是要阻止对手通过独立努力或反向工程获得信息,而是要避免协助对手获取该信息。++

由于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之间的上述相似之处,因此用于确定某些信息是否是商业秘密的某些原则的基本原理也可以用作某些用于分类信息的原则的理由,从而提供了添加的添加支持这些分类原则。本章的下一部分非常简短地总结了似乎适用于安全性信息的商业秘密法原则。

商业秘密法

商业秘密的定义

商业秘密由企业中使用的秘密知识组成,以前不可用,而企业的竞争对手不知道。很难精确地定义商业秘密(就像难以精确定义机密信息一样)。一个广泛接受的定义,从重述侵权法,如下:

商业秘密可以包括任何公式,模式,设备或汇编的信息,这些公式,模式,设备或汇编中使用的信息,这使他有机会获得优于不知道或使用它的竞争对手的优势。它可能是化合物,制造,处理或保存材料的过程,机器或其他设备的图案或客户列表的公式。它与企业中的其他秘密信息(见�759)不同,它不仅是有关业务行为中的单个或短暂事件的信息,例如,秘密竞标的金额或其他条款合同或某些雇员的薪水,或预期或预期的安全投资,或确定宣布新政策或提出新模式之类的日期。商业秘密是一种过程或设备,用于在业务运营中连续使用。通常,它与商品的生产有关,例如,用于生产文章的机器或公式。但是,它可能与商品的销售或业务中的其他业务有关,例如确定价格清单或目录中的折扣,折扣或其他优惠的代码,或专业客户列表,或一种簿记方法或其他办公室管理。20

Another definition of trade secrets is contained in the 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

在《统一商业秘密法》中包含的商业秘密的定义中,“方法,技术”一词旨在包括知识。*,,22显然,许多类型的信息可以是商业秘密,就像可以对许多类型的信息进行分类一样。

《统一商业秘密法》允许将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即使尚未使用该信息22(即,除了保护现有商业产品的信息外,它还保护可能导致商业产品的研发信息)。但是,那重述侵权法定义要求在企业可以根据商业秘密法获得保护之前,在企业中使用商业秘密。《统一商业秘密法》中更广泛的定义认识到研究和开发信息的价值或其他使企业从竞争对手开始的信息23因此,与分类信息的定义更接近重述侵权法定义。

商业秘密代表客观的知识,例如制造过程,而不是主观knowledge, such as the date for the announcement of a new product.*在这方面,商业秘密与机密信息有所不同,因为主观的国防或外交关系信息经常被分类(例如,军事入侵另一个国家的时间或地点)。+商业秘密信息特别类似于分类的科学或技术信息,这始终是客观的信息。

并非所有商业机密都是商业秘密。许多业务事务都是机密的(例如,仅用于企业的内部用途),但“只有提供可证明的竞争优势的秘密才能被正确视为商业秘密。”24也许不是商业秘密的大多数机密业务事项代表了主观信息,如上所述,通常没有给予商业秘密保护。

Determining whether information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a trade secret is to some extent a subjective process.++在做出这样的决定时,以下所述的商业秘密要素被广泛接受为要使用的因素。但是,分配给每个因素的权重有所不同,取决于特定情况的事实(例如,信息的性质和所涉及的当事方的行为)。25

商业秘密的特定要素

可以保护为商业秘密的信息的特征类似于可作为分类信息保护的信息的特征。由于这些相似之处,尤其需要研究以商业秘密为特征的商业秘密法的一部分。

已经提出了六个要素或因素,以确定信息是否是商业秘密:**"(1) the extent to which the information is known outside of his business; (2) the extent to which it is known by employees and others involved in his business; (3) the extent of measures taken by him to guard the secrecy of the information; (4) the value of the information to him and to his competitors; (5) the amount of effort or money expended by him in developing the information; (6) the ease or difficulty with which the information could be properly acquired or duplicated by others."*,,26以下小节讨论了商业秘密的这些特定要素。

关于商业秘密法与分类原则之间的相似之处,应该指出的是,商业秘密的第二和第三要素(上面给出)主要是信息安全事项,而不是信息分类问题。这两个要素表明,所谓的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是否确实表现出该信息对企业有价值。当客观评估信息是否是商业秘密时,它们不是要考虑的要素。

信息的一般可用性。为了成为商业秘密,该信息实际上必须是秘密+

重述侵权法在这一点上是明确的:

绝对保密,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商业秘密所有者的雇员或商业伙伴才知道商业秘密。通过独立发现,可能会知道一些贸易中的一些商业秘密。每个发现者的信息可能都有商业秘密。28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实体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信息,“可保护利益侵蚀”在某些时候,将有足够数量的独立用户来使此事不再秘密。”29

易于获取的信息或通常已知的信息不是商业秘密。30“如果信息在贸易期刊,参考书或已出版材料中可用,则可以确定信息。”22或以其他方式在公共领域。这包括贸易或业务中一般知识的信息。++

设施的外观不是商业秘密。31“很容易可见和可确定的东西不能构成商业秘密。”32

一些客户列表被视为商业秘密;其他人不是。通常,如果可以从公共资源中开发客户列表而无需进行非凡的努力,那不是商业秘密。33例如,可以从电话目录的黄色页面获得的客户列表不是商业秘密。34可以通过观察获得的客户路线不是商业秘密。35多年来开发的客户列表将获得商业秘密保护。

常见的“商店实践”是广为人知的,不是新颖的,因此不符合商业秘密的资格。除非组合是独一无二的,否则通常不会将共同商店实践的结合视为商业秘密。*即使该机构在行业中都知道,但由于该组合是独一无二的,但该机器被认为是商业秘密。36据说高科技产品“通常主要由“知识''的新颖应用组成”和“此类产品的商业秘密状态不取决于组件部分,而是基于此类零件在新设计中的布置。”37通过至少需要一些独特性,独创性或新颖性,法院确保公共领域中的信息不会从这些常识中撤回并指定为商业秘密。38

员工和商业伙伴知道信息的程度。为了有价值,必须使用信息。商业秘密信息通常必须向企业的某些员工或代理人披露,以便他们可以使用此信息来进一步实现企业的目的。该原则在该国的第一个商业秘密案件之一中说明:

根据“相对保密”的学说,商业秘密所有者不会因有限的目的(即,进一步促进其业务)而放弃对秘密的保密要求。40但是,必须存在“保密的实质要素”。41

商业秘密只能在需要的基础上向员工或业务伙伴披露。商业秘密应仅给那些需要信息来完成工作的员工。仅当非雇员需要这些信息以促进商业秘密所有者的利益时,才应提供商业秘密。40商业秘密信息可以在信心和出于有效的业务原因上向合资企业,材料供应商和其他人提供,而不会失去其作为商业秘密的地位。42但是,如果商业秘密信息没有受到密切控制。因为信息不受其所有者的严格保护。如前所述,这种需要知道的要素主要是信息保护考虑(安全事项),对于信息分类原则并不重要。

保护信息的措施范围。当确定信息是否应得到保护为商业秘密时,法院考虑了信息所有者采取措施保护信息的程度。为了证明存在商业秘密的存在,必须证明所谓的商业秘密的拥有者认为它是一个秘密并相应地保护了它。“安全费用要花钱,大概是雇主如果认为竞争对手已经知道信息,就不会产生这种费用。”43相反,如果所有者没有采取特殊措施来保护信息,那么可以推断所有者不认为该信息是有价值的,因此,法律不应将其视为秘密。44“保密必须是真实的,而不仅仅是形式主义”。45

尽管商业秘密的这一要素与分类原则并不完全相关(保护信息是安全组织的责任,而不是分类组织的责任),但分类和商业秘密之间的相似性使描述被认为是合理的安全措施的安全措施。保护商业秘密。英勇的保护措施不需要合理的安全预防措施。46行业用于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Eastman Co.诉Reichenbach法院在批准的情况下指出,秘密公式“被锁定在锁定和钥匙之下,避免其他制造商发现它,以第三方的名义购买了构成其的不同成分。”*,, 47在另一个涉及秘密机械的案件中,法院指出,建造新的机器时,从不同的供应商那里获得了不同的组件,因此没有“外部”的人会看到一台完成的机器正在运行。+,, 48

贸易秘密法的“保护信息的措施”的“措施范围”与美国间谍法规的起诉相比。在美国诉海恩诉,,,,49被告海恩在美国地方法院被定罪,违反了间谍法规++这禁止与国防与外国有关的信息传播。Heine收集了有关美国航空业的信息,并将其发送到外国(美国与该国没有战争)。他收集的信息“对于任何愿意努力寻找,筛选和整理的人都可以合法访问。”50巡回法院推翻了这一定罪,指出海因不违反违反此类活动的间谍法规,因为政府没有反对在美国境内传播信息(Heine已收集)。**因此,法院裁定,如果政府不保护美国境内的信息,那么将这些信息发送到美国以外的信息就不可能是间谍活动。行政部门必须试图保护其认为是秘密的信息,然后司法部门将间谍法规的制裁应用于此类信息。+++

信息对企业及其竞争对手的价值。商业秘密信息必须具有经济价值(竞争优势),即实际或潜在的,而他人不知道。***,, 51商业秘密提供竞争优势的要求已被描述为“最低限度”,并且“由于公司采取措施以满足保密元素的要求,以使信息成为商业秘密,因此被视为“最少”。52“本质上……必须合理地认为,它(商业秘密)为商业秘密所有者提供了一些不太投机的价值和利益。”53

负面信息,例如表明流程将不起作用的结果,具有经济价值,并且经常可能是商业秘密。22,, 54但是,一些法院认为,避免避免错误的知识不是商业秘密。55

在formation is not protected as a trade secret if it is only a "trivial advance" or its value is "not significant"; an "unusual competitive advantage" is usually required.56,57However, slight advantages in technical know-how have sometimes been considered trade secrets because they help control production costs and thereby provide a competitive edge.58

信息对竞争对手的价值也是确定该信息是否是商业秘密的重要考虑因素。如果信息节省了竞争对手的时间和金钱,那么该竞争对手将从该信息中受益匪浅。60关于商业事务,例如秘密投标信息,建议的阈值测试是竞争对手是否可以使用信息来改变竞争平衡,以支持竞争对手。61

花费的努力或金钱来开发信息。商业秘密法的目的之一是保护“雇主在其专有信息[商业秘密]中的大量投资”62为了鼓励发明并促进研发。63商业秘密决定的部分基于“时间,金钱或精力的投资,用于研究,开发或以其他方式获取信息”。*,,64如果由于制定该商业秘密所需的时间,金钱或精力而存在商业秘密的存在,那么时间,金钱或努力的数量却很大。+,,65因此,这些参数没有确定的最低值,可以用作确定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指导。每种情况的结果取决于该案中的事实和股票。

开发信息所花费的努力绝不是确定该信息是否是商业秘密的唯一因素。66必须存在其他商业秘密要素,尤其是保密元素。因为商业秘密可能是由于廉价的发展工作或偶然发现而引起的,所以67, 68如果开发信息所需的努力是商业秘密的决定性因素,那将是不一致的。69

其他人可以正确获取信息的轻松或困难。上面给出的商业秘密的第一个要素是,该信息通常不知道或可用。因此,信息容易获得不是商业秘密。但是,公开可用但不容易确定可以是商业秘密。因此,他人可以获得相同信息的容易性是确定该信息是否是商业秘密的一个因素。

商业秘密可以体现在公众可用的产品中。有时,可以通过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产品进行反向工程来发现这个商业秘密。如果是这样,发现的信息不再是商业秘密。但是,这不是对信息盗窃的指控可能有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例如,反向工程)但实际上不是以这种方式获得。70“二十年来没有人发现的一种宝贵的成分(在护发配方中)无法'可以确定。'”71“任何简易发现性的发现都必须与非发现的事实相吻合。”71逆向工程所需的时间是确定信息是否容易获得的因素。72“如果反向工程漫长而昂贵,那么通过反向工程发现商业秘密的人可以在反向工程获得的信息中拥有商业秘密。”*,,2

商业秘密法的政策是,不应通过获得商业秘密而在不产生通常的发明或重复成本的情况下获得商业秘密来获得优势+or without payment to the owner of the trade secret. InDupont de Nemours诉Rolfe Christopher(1973年),法院说:“在不花时间和金钱独立发现它的情况下获得一项过程的知识是不当除非持有人自愿透露它或未能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来确保其保密。”73另一位法院说,一个人不应通过不公平的手段获得商业秘密,并用它来利用“他本人在劳动力,金钱或发现者支出的机器上支付的价格”。74

前雇员和商业秘密

Trade secret litigation frequently occurs when a skilled employee quits a job to work for a competitor or to start a new business. The former employer is very suspicious that the employee was hired by his new employer because of the employee's knowledge of the former employer's trade secrets or that the employee will use those trade secrets in the employee's new business. Courts are then asked to determine whether a scientific or technical employee who knows his employer's trade secrets and who is a very competent scientist or engineer may (or may not) use certain specific information after leaving that employer. The employee's know-how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skills) includes publicly known information as well as the former employer's trade secrets.

类似的问题有时在机密的研究,开发或生产活动中出现。*有关机密活动的问题包括:(1)该技术的哪些方面可能应用于其他方面未分类programs? and (2) What restrictions may be placed on a scientific or technical person who leaves a classified program to work on an unclassified program (either within the same company or for a new employer)?+,,++在后一种情况下,员工的知识包括未分类的信息以及分类信息。这些问题的答案可以在法院关于以前雇员和商业秘密的裁决提供的指南中找到。

在为新雇主或自己的业务工作时,员工可以利用他或她的一般技能,知识,记忆,**和经验,其中一些可能是在前雇主工作时获得的,只要这些技能不包括商业秘密知识。75一名员工“有权带他去他的新工作,因为他的工作经历增强了他的著名技能。”76但是,在工作中获得的专业知识(知识)不仅仅是经验,而且可能是前雇主的可保护商业秘密。77员工的能力和经验不属于雇主;只有编译的产品这种能力和经验记录了重复使用的" are entitled to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emphasis added).78关于员工在新工作中可以使用哪些知识的决定涉及员工个人自由与雇主保护其商业资产的权利之间的平衡过程(商业秘密)。79, 80

与上一段类似的推理可用于评估当从事分类计划的科学或技术员工将专业专业知识应用于未分类的计划时,出现的情况的分类方面。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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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另请参见S. Ghoshal和S. K. Kim,“为竞争优势建立有效的情报系统,”斯隆管理评论,28(1),49.58(1986年秋季);E. Mount和W. B. Newman,最高机密/商业秘密,,,,Neal-Schumam Publishers, Inc., New York,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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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Kewanee Oil Co.诉Bicron Corp.,,,,416 U.S. 470, 475�476 (1974).

19。Kewanee Oil Co.诉Bicron Corp.,416 U.S. 470,476(1974)。

20。重述侵权法,4,美国法律研究所,明尼苏达州圣保罗,757,评论(b)(1939)。以下称为“4重述侵权法。”

21。“统一的商业秘密法”Uniform Laws Annotated,14,541.551(1980),�1(4),p。542,West Publishing Co.,明尼苏达州圣保罗。以下称为“统一商业秘密法”。

22。统一的商业秘密法,第1页发表评论。543。

23。Milgrim, �2.02[1], p. 2-28.

24。Milgrim,�2.03,p。2-40。

25。A. V. Gross,什么是“商业秘密”,以使前雇员的使用或披露可在州法律下施加行动,59 Alr 4th,641,652(1988)。以下称为“毛”。

26。4重述侵权法,第2页。6。

27。4重述侵权法,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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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拉科夫(Rakoff)和格拉斯伯格(Glassberg),p。168,引用米尔格里姆,�2.07[2],p。2-179。

30。Kewanee Oil Co.诉Bicron Corp.,416 U.S. 470,475,481(1974)。

31。M. F. Jager,Trade Secrets Law,Clark Boardman Co.,Ltd。,纽约,1988年,第1页。5-37。以下称为“贾格”。也可以看看Interox America诉PPG Industries,Inc。,736 F.2d 194(5thCir。1984)。

32。Interox America诉PPG Industries,Inc。,736 F.2d 194,201(Cir。1984)。

33。G. Sobel,“保存商业秘密保护”,第一章。12英寸保护商业秘密1986,M。F. Jager,Chmn。,执业法律研究所,纽约,1986年,第1页。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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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Jager,p。5-32及其引用。

41。4重述侵权法,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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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O.&W。Thum Co.诉Tloczynski,,,,114Mich. 149, 152 (1897).

49。美国诉海恩诉,151 F.2d 813(2nd Cir。,1945)。

50。美国诉海恩诉,151 F.2d 813,815(2nd Cir。,1945)。

51。统一的商业秘密法,�1(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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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Milgrim,2.02 [2],第2-33至2-36页。

68。哈特,p。20and citations therein.

69。Milgrim,�2.02[2],p。2-36。

70。Milgrim,�2.02[2],p。2-36。

71。Jager,p。5-22.7, citingZotos International,Inc。诉Young,830 F.2d 350,353(D.C.Cir。1987)。

72。Electro-Craft Corp.诉Controled Motion,Inc。,332 N.W. 2d,890,899(Minn。,1983)。

73。Dupont de Nemours诉Rolfe Christopher,431 F.2d 1012,1015.1016(5thCir。1970)。

74。贾格(Jager),第5-62和5-63页,引用A. O. Smith Corporation诉Petroleum Iron Works Co.,73 F.2d 531,538(6th Cir。,1934)。

75。Jager,p。8-10。另请参见P. Guthrie,“在没有明确合同的情况下,员工的职责不披露或在较早就业中获得的新就业特殊技能或技术,” 30 ALR 3D,631。669(1970)。

76。W. D. Hawkland, "Some Recent American Developments in the Protection of Know-How,"布法罗L. Rev.,20,119.145(1970),p。137。

77。Jager,p。5-55。

78。哈特,p。15,引用S. I. Handling Systems, Inc., v. Heisley,753 F.2d 1244(3rd Cir。,1985)。

79。工程机械服务公司诉Langlois诉,la。App。1 CIR。1984,464 so.2d 329,令状拒绝467 So.2d 531。

80。T. Robison,“信心游戏:有关商业秘密法律的方法”,Ariz。L。Rev.,25,347.393(1983)。

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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