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
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
检查国家秘密特权:保护国家安全,同时保留问责制
2008年2月13日


迈克尔Vatis


Michael A. Vatis证词
合作伙伴,斯蒂芬和约翰逊LLP

听力前的
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



“审查国家秘密特权:保护国家安全在保留责任时”

2008年2月13日星期三

莱姆,参议员幽灵和委员会成员董事长兼委员会:谢谢您邀请我今天有关国家秘密特权和第2533号的“国家秘密保护法”作证。我的同伴在历史上致力于有关国家秘密特权的历史和一些宪法问题的知识和洞察力。I will seek to avoid retreading ground that my colleagues have already ably covered, and instead devote my remarks to the issue of government secrecy in general and how judicial oversight should be crafted to preserve the Executive Branch’s discretion and authority in national security matters while advancing the significant interests in government openness and accountability.

我从两个基岩原则开始,这两者都可能被认为是真的,而是恰好彼此沉重地撒谎。首先,政府秘密
可能绝对必要保护我们的国家安全。今天尤其如此,当秘密情报来源和方法对我们的学习,渗透和破坏恐怖主义群体和其他非国家行为者的能力至关重要,因为他们获得了高级技术和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到我们的安全。在这些群体中收集情报的许多来源和方法,以及现在或将来会受到伤害的国家,必须保持秘密,如果他们保持有效。同样,如果我们将我们的战场优势保持在我们现在和潜在的对手,必须保持先进的武器系统的细节。我们与其他国家有效地工作的能力,以友好或敌对的政府从事敏感的谈判,往往要求公开揭露外交的细节。

与此同时,第二个原则同样正确,同样重要:

政府的保密是对民主治理的。来自监督和不可避免的滥用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官员太多的秘密盾牌;因此,它可以致命地削弱定义我们政府系统的支票和平衡系统。

在最底层,如果人民不知道他们的政府在做什么,“民治”政府就不可能实现。

在这两条原则的基础上,再加上一个从理论而非观察得来的推论:有秘密,然后又有秘密。太多时候,信息被认为
只不过是重复上周报纸或昨天博客上的内容,有时细节更少。188金宝搏官网是多少在其他情况下,某一天被行政部门视为“绝密”的信息,如果被披露,“有理由认为可能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异常严重的损害”——在第二天被一位高级政府官员泄露,或者被解密
政治目的。这些情况 - 在跨国行政部门一次又一次地发生 - 往往会破坏席卷的绝对主义者的索赔,以及单方面行政特权来定义和确定遗骸的“秘密”。

那么,基本问题是如何平衡这些竞争原则。在考虑这个问题时,召回所谓的中央洞察力是有助于的
莫伊尼汉委员会(其正式名称为保护和减少政府机密委员会)是在十年前成立的。参议员帕特里克·莫伊尼汉(Patrick Moynihan)在提交委员会报告的主席报告中援引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话说
保密是一个规定模式。事实上,它是最终模式,因为公民甚至不知道他或她正在受到监管。正常监管涉及公民必须如何行事,因此公布的规定被广泛颁布。相比之下,保密,担心公民可能知道的;和公民没有被告知可能不知道的内容。

鉴于“监管”过程缺乏透明度,现代行政国家往往倾向于超调,而不是欠腋下信息。这种趋势使这一趋势恶化,在官僚主义中,信息是权力的事实。保密是为了收紧官僚主义的力量,并且抓地力不容易移位。作为韦伯,再次被莫比哈委员会引用,写道:

官僚机构的纯粹兴趣......远远超出了那些纯粹的功能兴趣为保密的领域。“官方秘密”的概念是官僚机构的具体发明,官僚主义的任何东西都是如此狂热,因为这种态度不能超越这些专门合格的领域。......官僚自然地欢迎一个不知情的知情,因此无能为力parliament—at least in so far as ignorance somehow agrees with the bureaucracy’s interests.2

替代“国会” - 以及“法院” - 为“议会”,而韦伯的评估在华盛顿州的评估并不少于今天,而不是一个世纪以前的欧洲。

与其他形式的监管一样,行政部门保密可以,并应受法律和司法监督。当然,这不是一个完全新的想法。国会已经看到契约立法,如分类信息程序法,3外国情报监测法案,4和信息自由行为5 - 制定有关国家安全相关信息保护和披露的规则。缺乏缺乏法院如何评估民事诉讼国家秘密特权的行政部门的立法方案,导致法院融合有关申请的标准,使用程序和雅阁行政部门的尊重索赔。

S. 2253代表了一项令人肯定的和值得称道的第一步,迈向制定国家秘密特权的基础规则方面的必要立法作用。

特别是,它认识到有必要通过若干程序机制,在可能的情况下平衡和调和有时相互冲突的正义和公开利益与国家安全利益。

最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审查政府声称的所有证据证明,政府声称受到特权的保护。这代表了雷诺德最高法院诉讼的方法的偏离。美国,6,其中特别拒绝需要这种审查:

[W] e将不会说法院在任何情况下将接受特权索赔之前,法院可能会自动向法官彻底披露。可能有可能满足法院,从案件的所有情况中,有一个合理的危险,这迫使证据将暴露军事事务,这是为了国家安全的利益,不应泄露。当这种情况是这种情况时,特权的机会是合适的,法院不应危及特权旨在通过坚持审查证据来保护的安全性,即使是单独的法官,在分庭.7

This requirement in the bill seems necessary,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courts do not assess state secrets claims in a vacuum, without fully understanding the nature of the information at issue, the government’s reason for wanting to keep it secret, or even whether the secret information is really at issue in the material to which a civil litigant might be seeking access. Requiring judicial consideration of the evidence will improve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promote justice for individuals
谁可能受到政府不当行为或私人缔约方的伤害,并加强我们的支票和余额系统。与此同时,条例草案所提供的程序机制 - 例如在相机听证,律师和具有安全间隙的特殊主教,记录的密封,以及加急的中间诉讼 - 帮助确保此类司法考虑本身不会构成威胁安全。

然而,似乎缺乏该法案的一点是对审查标准或尊重法院的级别的任何提及,应适用于评估政府对特权的断言。鉴于总统根据“武装部队指挥官”和“武装部队的统治者”的宪法责任
the organ of the government in foreign affairs, and the Executive Branch’s superior expertise in such matters, courts should be required to give deference to the Executive Branch’s determination that disclosure would be “reasonably likely to cause significant harm to the national defense or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Indeed, if the bill remains silent on this crucial issue, courts will likely struggle for years over the appropriate level of deference to accord Executive
确定。大会更好地为地区法院设定标准,以及在审查中的上诉法院 - 并且需要在两个阶段进行适当的差异。相同的尊重原则应该适用于法院的确定是否有足够的非特权替代品可以合理
精制。

仅仅是对争议证据的司法审查的事实应该有助于检查特权的不合理,任意或虐待的断言。然而,允许法院行使De Novo审查并替代他们对执行分支官员的自身审判,但是,致力于缩小总统的宪法责任和行政官员在国防和外交关系方面的卓越专业知识。恭敬审查 - 联合加急呼吁和定期的,有意义地向国会报告 - 将达成适当的余额。

总之,S.2253是一个值得称道的努力,为如何评估国家秘密特权的行政部门断言提供所需的指导,并为平衡和调和政府司法和透明度的有时相互冲突利益提供有价值的机制。一方面,以及保护国家安全信息,另一方面。


1执行订单12958,§1.2(a)(1)(1995年4月17日),由执行令13292(3月25日)修订(
2003)。

2马克思·韦伯,《社会学论文集》,译。h·h·格特和c·莱特·米尔斯(纽约:牛津)
大学出版社,1946年),233-34(在委员会的报告中引用保护和减少报告)
政府保密,附录A.3)。

3 18南加州大学应用程序。

4 50 U.S.C.§1801et seq。

55 U.S.C.§552 et seq。

6 345 U.S. 1(1953)。

7 id。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