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信息法案(在房屋中介绍)
HR 2534 IH.
第108届国会 1日会议
h . r . 2534
促进人权、民主和法治,为行政机构提供一种快速解密的程序,并披露与美国以外国家侵犯人权有关的某些文件。
在代表院里
2003年6月19日 兰托斯先生(为自己·谢伊斯先生,汤姆·戴维斯弗吉尼亚维克斯曼先生,史密斯先生的新泽西,马宏升太太,拉胡德,库钦奇先生,诺顿女士,林奇先生,库柏先生,女士沙考斯基说,麦戈文先生,先生看来,鲍德温女士BLUMENAUER先生,ABERCROMBIE先生,麦克纳尔蒂先生,刘易斯的格鲁吉亚,先生中,布朗先生的俄亥俄州,德拉亨特先生,MCDERMOTT先生、STARK先生、OLVER先生和FILNER先生)提出以下法案;提交政府改革委员会的
法案
促进人权、民主和法治,为行政机构提供一种快速解密的程序,并披露与美国以外国家侵犯人权有关的某些文件。 由美国大众举办的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了它,
第1.短头衔。
本法案可被引证为“人权信息法案”。
秒。2。发现。
大会的结论如下:
(1)对促进和保护人权,民主和全世界法治的承诺导致美国承担了巨大的外交,经济和军事努力,以最终违反国外的侵犯人权行为,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和国际领导作用。如果在美国以外的国家以外的国家侵犯违规行为的违规行为的循环,这种努力被挫败,并且需要在这些国家的续集的需要的需求的可能性。
(2)美国对新建立或重建的民主社会具有重要兴趣,采取可靠的措施,以全面调查和起诉人权侵犯行为。这些步骤可以包括创建国家或国际真理委员会或法庭,任命人权官员,或者通过民间社会的可信部分,包括宗教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可信部分的官方国家调查。
(3)执行机构拥有与国外严重侵犯人权有关的文件,外国当局需要这些文件来记录、调查并随后起诉持续和系统的严重侵犯人权事件,包括直接针对美国公民的侵犯人权事件。
(4)对美国侵犯人权事务总经理外国当局的压倒性的重视和美国将继续收到外国实体的法律援助请求要求,要求提供加快裁员和披露文件的系统进程与违反此类毛额侵犯的人有关。
(5)在向外国请求者开放的36年历史后,信息法案(第5条第552条,美国代码第552条)于2003年财政年度的情报授权法案(公法)修订了第107大代表大会(公法107-306)禁止情报界内的机构从外国实体或其代表提供记录。
(6)只有一个加快的系统过程可以帮助确保及时调查毛重和系统人权侵犯的肇事者,并提供有关亲属命运的迫切需要的家庭,包括遗体的位置,识别和埋葬的信息被杀的家庭成员,帮助为这些家庭带来关闭并开始民族和解进程。
秒。3。定义。
在这个行为:
(1)人权记录-“人权记录”一词是指由美国政府拥有、保管或控制的记录,其中包含在美国以外的国家发生的严重侵犯国际公认人权行为的信息,除非该术语不包括由移民和归化局或其继任者(包括边境安全局和公民和移民事务局)提交或编制的任何记录。
(2)机构——“机构”的术语,指在国家档案馆与记录管理局(和所有的总统图书馆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家麻醉品控制政策办公室和任何美国政府的执行机构负责外交政策的行为或外国情报,包括但不限于国务院、司法部、国防部、中央情报局、国际开发署和国家侦察局,但该术语不包括移民和归化局或其继任者(包括边境安全局和公民和移民事务局)。
(3)上诉小组-“上诉小组”指由第12958号行政命令(或任何后续实体或审查程序)设立的跨部门安全分类上诉小组。
(4)严重侵犯国际公认的人权——“严重侵犯国际公认的人权”一词的含义见1961年《外国援助法案》(22 U.S.C. 2304(d)(1))第502B(d)(1)节。
(5)国际真正的CORE请求 - “国际真正的申请”一词是指来自个人或实体的人权记录(例如联合国,区域国际组织,国家真理委员会所创作的实体,或者一个国家的主要司法或人权官员),正在执行官方任务,调查违反国际认可的人权毛重的模式,根据一项诉讼 -
(a)是根据实体或官员的任务进行的可信考试或调查;
(b)按照国际法进行,包括关于执行该诉讼的适当管辖权的法律;和
(C)不威胁违反正当程序或其他国际公认的人权。
(6)国际法-“国际法”一词是指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行为和关系的一般适用的规则和原则。
秒。4.关于人权记录请求所需的确定。
(a)必要的裁定-如果总统或机构负责人收到来自个人或实体(如由联合国创建的实体、区域国际组织、国家真相委员会、或一个国家的主要司法或人权官员),执行官方授权调查严重侵犯国际公认人权的模式,总统(或代表总统的总检察长)应在收到该请求后60天内确定该请求是否为国际善意请求。
(b)过程中积极的决心——如果总统(或总统的首席检察官代表)使决心请求下分段(a)是一个国际善意的请求,不迟于日期后120天内,总统或司法部长这样的决心,有关机构的负责人应查明、审查和组织与此类请求有关的所有人权记录,以便解密并向公众披露这些记录。除第5节及第(d)款另有规定外,前句所述的所有记录均应在本款下的覆核完成后30天内向公众提供。
(c)在负面决定的情况下 - 如果总统(或代表总统的司法部长)决定根据第(a)款提出的请求不是国际真正的申请,这种决定,以及详细的解释关于此类决定,在收到此类请求日期后的日期之后,不得在联邦登记册中公布。
(d)保密以保护正在进行的调查-
(1)在保密的基础上披露记录-由于根据第(b)款作出的积极决定而披露人权记录的机构负责人,可在机构负责人的主动或提交记录请求的个人或实体的要求下,如果机构负责人认为有必要保密披露以避免危及正在进行的调查,则应在保密的基础上向个人或实体披露此类记录。
(2)记录的延迟公开披露-如果机构负责人认为根据第(1)款,记录的保密披露是必要的,机构负责人可以不公开这些记录,直到机构负责人与提交请求的个人或实体协商确定,不再需要保密了。
5秒。。延迟披露记录的理由。
(a)一般情况-只有在机构负责人确定有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以下情况时,机构负责人可以推迟披露人权记录或根据本法披露的人权记录中的特定信息
(1)人权记录的披露对美国的军事防御、情报行动或对外关系的行为所造成的威胁严重到超过了公共利益,而这种披露将揭示——
(A)身份需要保护的情报人员;
(b)智力源或方法 -
(i)由美国政府正在利用或合理预期使用;
(ii)尚未正式披露;和
(iii)披露该等资料会妨碍情报活动的进行;或
(C)目前与美国的军事防御、情报行动或外交关系行为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如披露该等事项将明显损害美国的国家安全;
(2)人权记录的披露——
(a)将透露为美国提供机密信息的生活人员的名称或身份;和
(B)对该个人或该个人的任何家庭成员、朋友或伙伴构成重大伤害风险;
(3)有理由认为,披露人权记录将构成对个人隐私的无根据侵犯,而这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将严重超过公共利益;或
(4)披露人权记录将危及美国政府特工与合作的个人或外国政府之间需要保护的保密谅解的存在,而且披露的危害将如此之大,超过公共利益。
(b)对某些信息的特殊处理-在人权记录中提到的个人是美国政府的情报资产的人权记录不应作为推迟披露的理由,但如符合第(a)款所载的任何准则,则可保留该等关系。就上句而言,术语“情报资产”指1947年《国家安全法案》(50 U.S.C. 426(4))第606(4)节定义的秘密特工。
秒。6。对保留记录的决定进行审查。
(a)上诉小组的职责-上诉小组应审查机构负责人关于推迟披露本法案项下记录的所有决定。
(b)上诉小组的裁决-
(1)总则-只有当上诉小组确定有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上诉小组才可支持机构负责人推迟披露本法案项下记录的决定
(一)记录不是人权记录;或
(B)根据第5条,该记录或该记录中的特定信息有资格延迟披露。
(2)治疗在保密的情况下,如果上诉委员会同意一个机构决定推迟披露记录下,上诉委员会确定,咨询机构的负责人和符合标准规定的,,如果有的话,第(3)款所述的其他披露形式,须由机构作出。
(3)其他披露形式-本段所指的披露形式如下:
(a)在删除第(1)(b)段中描述的部分后,披露人权记录的任何合理分离部分。
(B)披露以替代未披露信息的记录。
(C)披露人权记录中资料的摘要。
(4)确定的通知 -
(一)一般规定——在完成评估在这一节中,上诉委员会负责人应当通知机构控制或占有的记录评审的主题的决心和应当不迟于14天的决心后,在《联邦公报》上发布的决心。
(B)给主席的通知-上诉小组应将根据本条作出的裁决通知总统。该通知应包含一份关于裁定的非机密的书面理由,包括对第5节所列标准的应用的解释。
(5)一般程序 - 上诉小组应在联邦登记册上发表关于其在本条下裁决上诉的政策和程序的指南。
(c)上诉小组确定的总统审查 -
(1)披露或延迟披露-总统应拥有唯一且不可授权的权力来审查上诉小组根据本法作出的任何裁决,且该等审查应基于第5条中规定的标准。如上诉小组推翻机构主管扣留记录不解密的决定,在上诉小组根据第(b)款第(4)款作出决定并通知该机构主管后30天内,总统应向上诉小组提供一份非机密的书面证明,说明总统的决定并说明该决定的原因,包括在决定推迟披露的情况下,第5节中规定的作为总统决定基础的标准。
(2)总统推迟,上诉委员会的记录,应当在收到总统的决心,在《联邦公报》上发布的一个副本写任何非保密认证、声明和其他材料通过或代表总统关于推迟披露记录下。
秒。7。对某些人权记录的识别、审查和公开披露。
(a)一般-在本法颁布之日起不迟于120天,各机构负责人应查明、审查和整理有关危地马拉和洪都拉斯境内发生的活动的所有人权记录,以便解密和向公众披露这些记录。除第5节另有规定外,前一句所述的所有记录应在本节下的复核完成后30天内向公众提供。
(b)向国会举报 - 不迟于本法制定日期后150天,总统应向国会报告各机构遵守本条规定。
秒。8。规则建设。
(a)总则-无论法律有任何其他规定,执行机构对人权记录的解密和公开披露应以本法规定为准。
(b)司法审查-本法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5编第7章对根据本法采取的或要求采取的最后行动进行司法审查。就本法案而言,司法部长根据第4(a)条代表总统作出的决定应遵循与总统决定相同的司法审查标准。
秒。9。为上诉委员会增设职位。
为执行本法规定的目的,应为上诉委员会增设两个职位。在填补这些职位时,总统——
(1)须指定——
(A)没有参与作出可由上诉小组审查的决定;
(B)具有丰富的人权知识;和
(c)能够满足此类职位的安全要求;和
(2)应就此类职位征求非政府人权组织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