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情报机构


澳大利亚联邦的议会

澳大利亚的亚洲有组织犯罪

议会国家犯罪管理局联合委员会的讨论文件

1995年2月


联系地址:

秘书
国家犯罪管理局议会联合委员会,
国会大厦,
堪培拉,澳大利亚首都,2600,
澳大利亚

电话06 277 3565;传真06 277 5866
电子邮件currans@par18.aph.gov.au.

一般信息关于委员会的权力,程序和以前的出版物也可在线提供。金博宝更改账户

©澳大利亚的联邦
印刷版本0 642 22448 X的ISBN


内容


委员会成员资格

(截至1995年2月)


委员会的职责

1984年《国家犯罪当局法》,第55节规定:

(1)委员会的职责是:

(a)监察和检讨管理局履行其职能的情况;
(b)就委员会认为应提请议会注意的与管理局有关或与其履行职能有关的任何事项,向议会两院提出其认为适当的意见;
(c)审查管理局的每一年度报告,并就任何该等年度报告内出现或由该等年度报告引起的任何事项向议会报告;
(d)审查委员会对议会的任何变更审查犯罪活动,实践和方法以及向议会的两所房屋报告,委员会认为可取的职能,结构,权力和程序的职能;和
(e)调查由国会任何一院提交给它的与其职责有关的任何问题,并就该问题向该院作出报告。

(2)本部分中的任何内容均授权委员会:

(a)调查与相关犯罪活动有关的事项;或者
(b)重新考虑市建局就某项调查作出的调查结果。


澳大利亚的亚洲有组织犯罪

1.讨论文件的目的

1.1本讨论文件的主要目的是向议会和社区提供有关澳大利亚亚洲有组织犯罪的性质和程度的信息。委员会还希望利用发表这份文件的机会,就它认为澳大利亚执法机构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信息进行不必要的保密提出一些一般性意见。

1.2委员会对亚洲有组织犯罪的关注反映了对该专题相当大的社区利益。1994年9月,John Newman先生,新南威尔士州的Cabramatta议员于1994年9月,谋杀兴趣加剧了这一兴趣。他在争取犯罪问题方面突出,其中一些组织和海洛因有关的选民,这是亚洲人民的高比例。由于他的谋杀案,对亚洲有组织犯罪的问题提供了大量的公众关注。

1.3委员会的讨论文件是根据委员会在其正常活动过程中获得的资料汇编而成的。它不是与社区团体、国家犯罪管理局或其他对此感兴趣的人协商的产物。委员会欢迎对该文件提出意见和作出反应。

2.不必要的秘密

2.1委员会承认,澳大利亚执法机构所持有的许多资料必须保密。这包括许多关于当前具体调查、操作方法和情报、关于法庭上的事项以及关于影响个人安全和隐私的事项的信息。然而,委员会认为,澳大利亚执法机构掌握的有关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其他更一般的信息可以也应该公开,但这些机构大体上认为是保密的。

2.2例如,澳大利亚刑事情报局(ABCI)的情报评估被标记为“警察保护”,并包含未经ABCI局长书面同意不得传播内容的指示。然而,委员会在评估的内容中并没有看到任何委员会认为会阻止公众获得这些评估的内容。委员会认为,如果公众能够得到这种评估,公众辩论的情况就会更好。

2.3委员会并不是单独挑出ABCI,或就此而言,挑出国家犯罪管理局。注意#1相反,它担心澳大利亚各机构的过度秘密。委员会多年来一直可以访问澳大利亚执法机构或在这些机构内的个人生产的“保密”论文。通常,他们已经为研讨会和会议制作,这些会议与公众和媒体结合起来。在委员会的观点中,这些论文通常没有任何内容要求他们的内容保密。

2.4在委员会的观点中,澳大利亚机构公开提供的信息金额与一些海外国家提供的信息不利。在美国亚洲有组织犯罪上的美国可用的可公开信息的深度将从本讨论文件的后期部分引用并提交的材料中显而易见。在英国,1993年的国家刑事智能服务提供了对有组织犯罪的影响的评估,尽管这是一个简短而粗略的文件。笔记21992年向欧洲议会提交了一份关于有组织犯罪参与毒品贩运的评估报告。注意#3

2.5在加拿大,近年来,加拿大警察局长协会发表了一份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年度报告。该报告概述了加拿大有组织犯罪活动的范围,并强调了这一年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它是基于加拿大刑事情报部门提供的信息。

2.6澳大利亚没有与加拿大的这份报告相对应的报告。委员会承认,1994年2月英联邦执法安排审查报告载有题为“在澳大利亚的主要和有组织犯罪变化的评估”的章节。委员会发现本章有用,并引用下面的提取物。但本报告是一次性运动,有关有组织犯罪的章节是一个有意义的报告主要目的的副产品。

2.7在委员会中,澳大利亚公众有权获得有关澳大利亚有组织犯罪活动程度的更多信息。这些信息将有助于更有知情的辩论,了解社区对执法努力对抗此类活动的努力,并评估该任务所指责的机构的有效性。

2.8委员会认为,澳大利亚公众应该更好地了解澳大利亚公众的第二个原因。有组织的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功,因为它会担心它的意志。普遍的信念存在于“有组织的犯罪”及其权力中,其愿意使用暴力和腐败警察和其他公职人员的能力。这种信仰部分是基于事实,但也被电影,小说和敏感媒体报告所促进。因此,犯罪分子可以对公共无知的真实情况进行交易。由于虚假声称是MAFIOSO,三合会等,或者通过错误地声称存在这样的组织,普通罪犯可能能够恐吓公众成员向警方报告他们的活动或在法庭诉讼中讨论其活动。如果受害者认为这些组织的暴力报复是不可避免的,则促进保护拍和敲诈勒索,他们是否应该告知肇事者。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该组织根本不存在,而罪犯正从错误的公众认知中获益。

2.9对这种排序的无名恐惧可能使执法的任务更加困难。更容易获得,准确的公共信息将防止不必要的恐惧阻碍执法的工作。这反过来将成功起诉相对无组织,机会主义的罪犯更容易。从而可以挽救执法资源,然后可以针对真正存在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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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注

1.见国家犯罪管理局议会联合委员会,谁是保护卫兵?:对国家犯罪权威的评估,堪培拉,1991年11月,第163-181页,讨论了管理局向公众提供更多信息。

2.英国,国家刑事情报服务,简报,“概述对联合王国利益的组织/企业犯罪的威胁和影响”。

3.欧洲议会,会议文件,委员会向有组织犯罪蔓延制定的报告与欧洲共同体成员国有关的有组织犯罪的蔓延相关(Patrick Cooney,报告员),1992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