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委员会第12号情报指令

华盛顿,1950年1月6日。

避免公开
美国政府情报机构

根据经修订的1947年《国家安全法》第101和102节的规定,以及NSC 50第7节的规定,(一)国家安全委员会特此授权并指示制定以下政策,因为任何有关情报的事实或虚构的宣传都有可能损害情报活动的有效性和国家安全:

  1. 由情报咨询委员会成员代表的所有部门和机构应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而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披露任何有关情报或情报活动的信息。各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将确定其必要的授权渠道。

  2. 上述指示的含义应传达给所有其他执行部门和机构,作为国家安全理事会政策的表达。(二)

  3. 如果向中央情报局局长要求披露机密信息,而他对是否应遵守有疑问,则该问题将提交国家安全委员会。

一。此处未复制。[原文脚注;文件384。]

2。见下文通信。[原文中的脚注。附在第12号NSCID(显然同时获得批准)之后的是1月6日苏尔斯签署的备忘录,该备忘录写给“行政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传达了该指令的实质内容。未打印。]

资料来源:杜鲁门图书馆、哈里·杜鲁门的论文、总统秘书档案、主题档案、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有关国家安全的现行政策。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