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委员会情报指令第11号

华盛顿,1950年1月6日。

安全信息对
情报来源和方法

依照第(2)和102(d)(3)1947年国家安全法的规定,101(B)号,提供国家安全委员会应考虑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的政策落实到部门和政府机构concemed国家安全,并应就此提出建议,总统和中央情报主任应负责保护情报来源和方法,从未经授权的披露,国家安全委员会特此授权并指示:

  1. 各部门和政府机构从事情报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信息披露对美国的情报来源和方法。每个机构将决定自己的渠道进行授权发布任何此类信息。限界短语“情报来源和方法”包含的信息表面上是公开的要求,因为采购或采购的具体地点,启示这会危及情报来源和方法的具体手段的安全保护,但是这句话并不包括智能正因为如此,它的传播已经由适当的部门和机构的安全法规的管辖。

  2. 中央情报主任应协调有关的情报来源和方法的保护政策,通过1947年国家安全法第102条规定的范围内,除非已预留资金由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

  3. 为了保护情报来源和方法,中央情报局局长和其他情报理事由原则为指导,即秘密或敏感信息,无论是未经评估或作为智能产品,应只去那些公务需要这样的知识。

  4. 为了进一步保护情报来源和方法,对中央情报局的任何引用应强调其职责智力的协调,而不是它的秘密情报活动。没有将参照该机构任何制成,除非它是不可避免的,当然。

来源:杜鲁门总统图书馆,哈里·S·杜鲁门,总统秘书的文件,文件主题,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国家安全的政府现行政策的论文。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