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委员会第9号情报指令

1950年3月10日,华盛顿

通信情报

根据经修订的1947年《国家安全法》第101条和第102条的规定,国家安全委员会特此授权并指示:

  1. 有在此建立在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通讯情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影响政府的权威协调通信情报活动,建议中央情报局局长的重要通信领域的情报,他负责。

  2. 该委员会将由以下各部门或机构不超过两名成员组成:国务院、陆军、海军和空军,以及中央情报局和联邦调查局。只有总统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才有权从事通信情报活动。

  3. 董事会成员将有权代表在通信情报领域各自的部门或机构和各成员部门或机构归属将在每次会议由至少一个成员,或候补代表,必要的权力采取行动。

  4. 理事会的决定将基于一致的原则,其应当对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的先决条件,除了主席应由多数票选出。当无法达成决定,董事会将尽快把对决议的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事宜;前提是,当国防部的军事部门负责人之间没有获得一致同意,董事会应呈现给国家安全委员会前出示的问题国防部长。

  5. 由董事会决定和政策发布在其管辖的范围内,应当适用于所有部门和机构代表或所属国家安全委员会和任何其他由总统指定,并由这些部门和机构实现的行动是必需的。

  6. 通信情报活动的特殊性要求他们在各方面都被视为是外面的其他或一般智力活动的框架。命令,指示,政策或行政部门的有关收集,生产,安全,处理,传播,或情报的利用任何权力的建议,和/或机密材料,不得适用于通信情报活动,除非特别如此规定,并经主管部门或代理权在董事会代表颁发。

  7. 理事会应向国家安全委员会发出必要的补充指示,以确保理事会指示的适当和全面执行。经董事会一致同意的执行指令,应发给各成员部门和机构,并由其执行。当委员会对该指示有异议时,应将拟议指示连同不同意的声明提交国家安全委员会,供其按照第4款的规定作出决定。

  8. 其他国家安全委员会智能指示中央情报局局长及相关实施指令发布的中央情报局局长应被解释为不适用的通信情报活动的权威下段6以上,除非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使得其指令特别适用于通信情报。

  9. 委员会将履行为实现上文第1段所述目标和行使国家安全委员会在本指示中赋予它的责任和权力而可能需要的职能。

  10. 委员会应将通信情报活动的内部管理和运作留给各成员部门或机构。

  11. 所有当前有效的决策,政策和操作安排董事会及其前任陆军通信情报板,和State-Army-Navy通信情报板,正如前面构成的,这与该指令并不冲突,将留在完整的力量和效果,除非改变了随后的董事会决策。

  12. 定义。就本指令而言,下列定义适用:

      一个。“外国通讯”包括政府和/或其国民或外国的任何军事、空军、海军、派别、政党、部门、机构或局,或任何从事或声称从事此类活动的人的所有电信和相关材料(外国新闻和宣传广播除外);该等资料应包括外国的、与外国的、以及来自外国的可能包含具有军事、政治、科学或经济价值的信息的所有其他电信及相关材料。

      b。“通信情报”是通过研究对外交流而产生的情报。全部或部分基于通信情报来源的情报应被视为属于美国通信情报委员会的权力和责任的通信情报。

      C。“通信情报活动”包括所涉及的集合中的所有过程,情报目的,国外通报的,从这样的通信生产的信息,该信息的传播,并保护该信息的控制和其源的安全。

资料来源: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RG 59,国务院记录,执行秘书处记录,NSC档案:第66号批号,第195号,NSCIDs。保密。这是NSCID的第二个版本。第一次是在1948年7月1日。(同上)见附录。这两个文本之间的唯一实质性区别是在第2段所列举的机构名单中增加了联邦调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