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委员会第5号情报指令

华盛顿,1947年12月12日。

间谍和反间谍行动

根据1947年《国家安全法》第102(d)节的规定,国家安全委员会特此授权并指示:

  1. 中央情报局局长应在美国及其属地以外进行所有有组织的联邦间谍活动,以收集满足所有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国家安全方面的需要所需的外国情报信息,除其他部门和机构商定的某些活动外。

  2. 中央情报局局长应在美国及其属地以外和被占领地区进行所有有组织的联邦反间谍行动,但不得将此权力解释为排除任何陆军、海军或空军司令部或设施的反间谍活动和某些商定的活动为这些组织的安全所必需的部门和机构。

  3. 中央情报局局长负责协调秘密和公开的情报收集活动。

  4. 国际情报委员会部门或机构雇用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非公开身份的临时代理人时,中央情报局局长应将其活动与有组织的秘密活动相协调。

  5. 中央情报局局长应将这些情报信息分发给与之有授权利害关系的各部门和机构。

  6.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所有其他国家安全委员会情报指令或执行补充应解释为仅适用于公开情报活动。

资料来源: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RG 59,国务院记录,执行秘书处记录,NSC文件:第66 D 95批,NSCIDs。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