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委员会第4号情报指令

1947年12月12日,华盛顿

国家情报目标

根据1947年《国家安全法》第102(d)(5)条的规定,并为国家安全委员会在履行其职责时所需的研究准备工作提供情报支持,兹指示:

  1. 中央情报局局长应与其他有关机构合作,拟定适用于外国和地区的国家情报目标的综合大纲,作为协调收集和生产国家情报的指南。

  2. 中央情报局局长,与其他有关机构合作,并在国家安全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指导下(1),应不时并在当前基础上选择该大纲中具有优先利益的部分和项目。这些选择将由中央情报局局长发布,为中央情报局制作国家情报和其他有关机构制作此类情报提供所需的优先指导。

1.为此,国家安全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包括执行秘书和理事会成员指定的部门代表,向执行秘书提供建议和协助。该小组内的任何分歧将提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决定。[原文脚注]

资料来源: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RG 59,国务院记录,执行秘书处记录,NSC档案:Lot 66 D148, Dulles-Jackson-Correa报告,附件10。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