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号情报指令

1950年1月19日,华盛顿

职责和责任

根据1947年《国家安全法》第102条的规定,并为其中(d)和(e)段所述的目的,国家安全委员会特此授权并指示:

  1. 之间保持必要的关系协调中央情报局情报组织,一个情报咨询委员会组成的中央情报局主任由董事长,董事,联邦调查局和各自的情报主管部门的状态,陆军、海军和空军,从联合参谋部(JCS),和原子能委员会,或他们的代表,,以向中央情报总监提供意见。在讨论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事宜时,美国中央情报局(cia)局长将邀请任何其他具有国家安全相关职能的情报机构的负责人或其代表与情报咨询委员会一起开会。

  2. 在1947年《国家安全法》第102(e)条授权的范围内,中央情报局局长或其指定的代表与有关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作出安排,应就其向国家安全委员会提供建议和就协调情报活动提出建议的职责,对联邦各部门和机构与国家安全有关的部门情报材料进行其认为必要的调查和检查。

  3. 情报活动的协调应主要以加强整个政府情报结构为目的。各部门的主要要求应得到中央情报局的认可和配合与支持。

      a、 中央情报局局长就各部门和机构的情报活动向国家安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提供咨询意见时,应随函转递一份声明,表明情报咨询委员会成员同意不同意;但国家军事机构各部门首长未达成一致意见时,中央情报局长应将该问题提交国防部长,然后再提交国家安全委员会。

      b.中央情报局局长的建议经国家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应作为委员会指示向中央情报局局长发出。各情报首长应负责确保该等命令或指示(如适用)在其情报组织内得到执行。

      c、 中央情报局局长应代表国家安全委员会,通过发布可能需要的补充DCI指令,确保委员会指令的充分和适当执行。情报咨询委员会一致同意的执行指令应由中央情报局局长发布,并应在b段规定的部门和机构内实施。如果中央情报局长和情报咨询委员会的一名或多名成员对此类指令、拟议指令以及不同意声明产生分歧,应按照第a款的规定提交NSC决定。

  4. 中央情报总监须编制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情报,以下简称国家情报。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不得重复各部门及机构的情报活动及研究,而须利用现有的情报设施,并将部门的情报用于该等生产目的。定义见NSCID 3号

  5. 中央情报局局长应向总统、国家安全委员会成员、IAC各机构的情报首长,以及国家安全委员会不时指定的政府部门和机构发放国家情报。如此传播的情报应得到情报机构的正式同意,或应附有一份实质上不同意见的声明。

  6. 当情报咨询委员会的任何成员获得信息,表明即将发生的危机局势,如涉及美国的敌对行动的爆发,或影响美国安全的情况,以至于总统或国民立即采取行动或作出决定安全理事会如有需要,应立即向情报咨询委员会其他成员以及情况可能表明的其他官员或机构提供资料。中央情报局局长应当立即召集情报咨询委员会。中央情报局局长收到情报咨询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后,应当按照上述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迅速编制和分发国家情报概算。

  7. 在原机构的安全条例许可下,中央情报局局长应向联邦调查局和其他部门或机构分发其认为适合其与国家安全有关的职能而可能拥有的情报或情报信息。

  8. 中央情报局局长应为现有情报机构的利益,提供国家安全委员会认为可更有效地集中完成的与这些机构共同关心的服务。

  9. 各部门和机构的情报组织应与中央情报局保持联系,并根据各自的职责相互保持情报信息和情报的持续交流。

  10. 包括中央情报局在内的各情报机构的情报档案,应根据有关部门或机构的安全条例,提供给其他情报机构供其查阅。

  11. 情报组织应在其能力范围内提供或获取中央情报局局长或其他部门或机构所要求的情报。

  12. 中央情报局主任与各自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安排分配到中央情报局等经验丰富的和合格的军官和成员可能咨询的优势,操作,或其他目的,除了导演fo中央情报局等人员可以直接使用。在每一种情况下,这些部门的人员将服从每个部门必要的人事程序。

资料来源:杜鲁门图书馆,哈里杜鲁门的论文,总统秘书的档案,主题档案。秘密。1月19日,国家安全委员会第275号行动(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RG273,国家安全委员会记录,行动记录,框55)批准了对国家安全委员会第1号文件的修订,该文件在国家安全委员会1949年7月7日批准的现有国家安全委员会第1号文件的基础上增加了第6段(关于危机情况下的情报);见文件385。在所有其他方面,1949年和1950年的版本是相同的,除了重新编号的段落。1949年7月NSCID 1取代了1947年12月12日nscid1,见335号文件。1947年12月12日,文本转载于《冷战记录:哈里·杜鲁门领导下的中情局》169 - 171页。1949年的修订是国家安全委员会批准了NSC 50(麦克纳尼报告)关于执行杜勒斯调查提案的建议,在1947年的文本中引入了三处修改。它正式任命中央情报局局长为情报咨询委员会主席,并任命联邦调查局为情报咨询委员会成员(两项条文均载于第1段)。在第5段的最后一句话,1949年版本根据《国家情报》中的异议修改了该提法。(在1947年12月的文本中,此句为:“如此散发的情报应得到情报机构的正式同意,或应附带一份同意的实质性异议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