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订单]

总统杰拉德·福特的行政命令11905:美国外国情报活动

1976年2月18日

(文本每周汇编总统文件, 1976年2月23日,第12卷第8期]

根据美国宪法和法规赋予我的权力,包括经修订的《1947年国家安全法案》,并以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的身份,现命令如下:

目录

1。目的

2。定义

3.控制和指导情报组织

(一种)国家安全理事会
(b)外国情报委员会
(C)业务咨询小组
(d)中央情报总监

4。情报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一种)情报机构各组织高级官员
(b)中央情报局
(C)国家部
(d)财政部
(e)国防部
(f)能源研究和发展管理局
(g)联邦调查局

5。情报活动的限制

6.监督情报组织

7.保密保护

8.使数据


部分1。目的。该命令的目的是制定政策,以提高国家安全所需的情报质量,明确情报部门和机构的权力和责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国家政府的情报机构和部门在管理和指导方面遵守法律。


秒。2。定义。就本命令而言,除非另有说明,以下术语应具有上述含义:

(一)智力意思是:

(1)外国情报这意味着除了外国违反的信息,对外国权力,组织或其代理商的能力,意图和活动;和

(2)外国间谍指的是为保护美国和美国公民免受外国间谍、破坏、颠覆、暗杀或恐怖主义侵害而进行的活动。

(b)情报界指下列组织:

(1)中央情报局;

(2)国家安全局;

(3)国防情报局;

(4)国防部内部通过侦察项目收集专门情报的专门机构;

(5)军事服务的情报元素;

(6)联邦调查局的情报部门;

(7)国家部门的情报要素;

(8)财政部的情报要素;和

(9)能源研究与发展管理的情报元素。

(c)支持本国外国的特别活动政策目标意味着活动,除了智力和相关支持职能的收集和生产外,旨在进一步官方的美国方案和国外议会,这些计划和策略计划和执行,以便美国政府的作用并不明显或公开承认。

(d)国家外国情报计划指的是中央情报局和国防部内的特别办公室通过侦察项目收集专门情报的项目,统一密码项目,以及国防总情报项目和其他部门和机构的项目的那些元素,不包括由外国情报委员会指定为该计划一部分的战术情报。


秒。3。国家情报的控制和方向组织。

(a)国家安全委员会。

(1)国家安全委员会是由1947年的国家安全法制定的,建议主席关于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国内,外国和军事政策的融合。国家安全理事会法定成员是总统,国家副局长,国务卿和国防部长。

(2)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为国家情报活动的发展和制定提供指导和方向。

(3)国家安全委员会应每半年对支持国家外交政策目标的情报政策和正在进行的特别活动进行一次审查。这些审查应考虑到情报使用者的需要、情报产品的及时性和质量以及支持国家外交政策目标的特别活动是否继续适当。作为审查的一部分,国家安全委员会应与财政部长和总统指定的其他情报使用者进行磋商。

(b)外国情报委员会。

(1)建立了外国情报委员会(以下简称CFI),该委员会应由中央情报总监组成,以下简称为董事长的DCI;委任智力辩护书;和国家安全事务总统副助理。CFI应直接向国家安全理事会报告。

(2)CFI应(i)控制国家外国情报计划的预算准备和资源分配。

(a)在提交给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之前,CFI应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国家外国情报计划的预算。

(B)财务协调会还应通过关于在本预算范围内重新拟订资金方案的规则。这种规则可能要求某些类型或数额的重新规划事先得到财务咨询委员会的核可。

确定收集和生产国家情报的政策优先次序。

(iii)建立管理国家外国情报计划的政策。

(iv)为战术和国家情报之间的关系提供指导,但DCI和CFI都不应负责战术情报。

继续向情报界提供指导,以确保遵守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政策指示。

(3)原情报机构应由情报机构中央情报总监副主任领导的情报机构工作人员支持。

(4)原讼法庭应设立其认为适当的小组委员会,以确保与情报界成员就原讼法庭发布的政策和指导进行磋商。

(5)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委员会审查CFI的决定,由中央情报署署长或国家安全委员会任何成员的上诉。

(c)业务咨询小组。

(1)建立了运营咨询小组(以下简称运营组),该集团应由国家安全事务总统助理组成;国家和国防秘书;员工联合主席;和中央情报总监。主席应由总统指定。司法部长和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董事或其代表以及可能由总统指定的其他人应当作为观察员席位所有会议。

(2)业务小组应(i)在总统决定支持国家外交政策目标的每一项特别活动之前,考虑并制定一项政策建议,包括任何异议。

(ii)对运营组以前考虑过的项目进行定期审查。

(iii)批准行动小组指定的特定敏感情报收集行动。

(iv)对持续敏感情报收集行动进行定期审查。

(3)只有在全体成员和观察员出席的正式会议上进行审议后,业务组才能履行本节(c)第(2)(i)和(c)第(2)(iii)项规定的职责;在不寻常的情况下,如有成员或观察员不在,则由该成员或观察员的指定代表出席。

(4)国家安全理事会的工作人员应为运营集团提供支持。

(d)中央情报主任。

(1)根据1947年国家安全法案的中央情报司司长,应直接对国家安全委员会和总统负责。他会:

(i)主席CFI。

(ii)担任中央情报局和情报界工作人员的行政首长

确保编制国家外国情报方案的预算并向国家情报委员会提交。

(iv)作为总统外国情报的主要顾问,并为他和其他官员提供外国情报,包括国家情报估计;制定国家情报要求和优先事项;并监督全国情报的生产和传播。

确保适当执行支持国家外交政策目标的特别活动。

(vi)建立程序,以确保请求的适当关系,以及从白宫工作人员或其他行政部门和机构到智力界的答复。

(vii)确保制定适当的程序,适当地保护情报来源、方法和分析程序。他在美国境内的责任限于:

(A)通过合法手段保护中央情报局的现任或前任雇员或个人,或目前或以前与中央情报局有合同关系的个人或组织的雇员不泄密;

(二)为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开展外国情报活动提供领导、指导和技术援助;和

(c)在涉及严重或持续的安全违规行为的情况下,推荐律师将案件提交联邦调查局进一步调查。

(viii)建立一个充满活力的计划,酌情降级和解散外国情报信息,并与执行令第11652号符合。

确保情报界所有部门都具有强大的监察长能力,每个监察长每季度向情报监督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该情报组织从事或正在从事的任何可疑活动。

(x)确保情报界为管理和处理外国情报系统、信息和产品以及准许进入这些系统建立共同的安全标准。

(xi)担任国会情报界的主要发言人,并促进国会使用外国情报产品。

(xii)促进中央情报局发展和维持情报界组织共同关心的服务,包括多学科分析、国家一级情报产品和国家一级现行情报出版物。

(XIII)建立统一标准的识别,选择和指定相对优先级的批判性智能,并为国防部长提供持续指导,以智力界的通信要求为传播这种智力。

(xiv)建立智力的收集者,生产商和用户委员会,以协助他认为他的责任,因为他认为合适。

(xv)与情报使用者和情报提供者协商,包括国务院、财政部、国防部、军方、联邦调查局、能源研究和开发局和经济顾问委员会,以确保情报产品的及时性、相关性和质量。

(2)协助中央情报署署长在智力界的监督和方向,特此建立(外国情报委员会)中央情报署署长副主任。

(3)为协助中央情报局局长监督和指导中央情报局,中央情报局局长应在符合其法定职责的范围内,将中央情报局的日常运作委托给中央情报局副局长(50 U.S.C. 403 (a))。

(4)协助DCI在履行职责时,所有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应向他提供与美国外国情报需求相关的所有信息。应提供DCI所要求的相关资料,DCI应采取适当的步骤以维持其保密性。


秒。4。情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目的。该命令的这一节所规定的操作规则与我国外国情报机构的活动有关。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信息的敏感性及其与国家安全的关系,该行政命令的详细执行将包含在机密文件中。所有此类机密指示将与本命令一致。除非本节另有规定,其规定适用于美国境内和境外的活动,所有提及的法律均适用于美国的适用法律。本命令本条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干涉任何部门或机构的执法责任。

(a)情报界高级官员。中央情报局、国务院、财政部和国防部、ERDA和联邦调查局的高级官员应确保,在履行其组织所列举的与外国情报有关的职责和责任时,他们应响应总统的需要,国家安全委员会和其他政府组织。高级官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应确保与情报活动有关的所有政策和指示均按照法律和本命令(包括第5条)执行,并应:

(1)适当地利用情报界的其他元素的能力,以实现最高效率。

(2)在他的责任领域贡献,该领域对中央情报总监的主持人产生的国家情报产品。

(3)建立管理员工行为的内部政策和指导方针,并确保每个员工都知道并承认这些政策和指导方针。

(4)建立强有力的、独立的组织,对未经授权的活动进行识别、检查和报告。

(5)向司法部长向司法部长报告,该信息与任何人有关检测或预防任何人侵犯法律侵犯的信息,包括高级官员部门或机构的雇员。

(6)向中央情报局局长、CFI、行动组、总统的外国情报顾问委员会和情报监督委员会提供履行各自职责所需的所有信息。

(7)参与,适当的,提供的服务共同关心的由中央情报局局长和其他部门和机构提供等互助可以在他的能力和可能需要的情报机构出于经济利益,有效性,或操作的必要性。

(8)保护其部门或机构内的情报、情报来源和方法,符合中央情报局局长的政策和指导。

(9)对其组织内部的所有分类材料进行继续审查,并及时将此类材料均衡,如修订,符合执行令第11652号。

(10)提供他的部门或机构所需的行政和支持职能。

(b)中央情报局。中央情报局的所有职责和责任应与下面概述的外国情报职能有关。根据1947年的国家安全法案授权,如修订,1949年的CIA法案,如修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指令,中央情报局应:

(1)生产和传播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外国情报,包括外国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军事,社会学和地理智能,以满足总统,国家安全理事会和其他要素的需求美国政府。

(2)根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指示,制定和实施项目,收集与外国情报有关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军事、地理和社会学信息,这些信息是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

(3)收集并产生对毒品中国际恐怖活动和交通的外来方面的情报。

(4)在司法部长批准的情况下,与联邦调查局协调,在美国境外和境内进行外国反间谍活动。

(5)执行这些其他特殊活动,以支持国家外交政策目标,如主席或国家安全委员会所指示的,也在适用法律的范围内。

(6)对于情报界,根据国家安全理事会的指示,如国家安全理事会的指示,如监测外国公共广播电视和电视广播和外国新闻服务,从美国合作资源收集外国情报信息,外国出版物和照相解释的收购与翻译。金博宝更改账户

(7)执行或合同技术系统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采购与本款授权的职能有关的技术系统和设备。

(8)保护其设施,活动,信息和人员的安全性。为了维持这种安全,中央情报局应根据必要的情况,对申请人,雇员和其他人进行类似协会进行此类调查。

(9)在美国或国外进行行政,技术和支持活动,可能需要在上述(1)到(8)段中描述的职能,包括采购,维护和运输;通信和数据处理;招聘和培训;提供人员,金融和医疗服务;发展基本封面和专有安排;与适当的私营公司和机构订立合同和安排,以提供分类或未分类的研究,分析和发展服务和专业专业知识;并与学术机构进入类似的安排,提供D CIA赞助是学术机构的适当高级官员和高级项目官员所知。

(C)国家部.国家秘书应:

(1)公开收集外国政治、政治、军事、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及相关传记资料。

(2)制作和传播与美国外交政策有关的外国情报,根据执行他的职责,并支持参与美国政府内外关系的政策制定者。

(3)酌情在美国政府境内传播,从国外的美国外交使团收到的报告。ReportsReports

(4)与中央情报局局长协调,确保美国的情报活动和项目对美国的外交政策有用并与之一致。

(5)将情报界的报告要求传达给我们驻外使团的负责人,并为他们的收集工作提供指导。

(6)基于负责外交政策决定的人的需求,为其智能集合提供智力社区指导。

(7)支持任务司司长,以履行其直接和协调任务所有要素的活动。

(d)财政部。财政部秘书应:

(1)收集,公开,外国财务和货币信息。

(2)参与国务院公开收集外国一般经济信息。

(3)制作执行秘书跨部门职责和财政部任务所需的智力。

(4)贡献国家情报制定所需的情报和指导。

(5)酌情在美国政府内部传播所获得的外国情报资料。

(e)国防部。

(1)国防部长应:

(i)收集外国军事情报信息以及与军事有关的外国情报信息,包括执行责任所需的科学,技术,政治和经济信息。

(ii)酌情生产和传播,智力强调外国军事能力和意图和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与他的职责相关。

(iii)执行由CFI确定的满足国家情报需求所需的计划和任务。

根据需要指挥、资助和运作国家安全局以及国家、国防和军事情报和侦察实体。

(v)作为美国政府的执行代理人,履行委员会另有批准的美国政府的执行代理人,以为智力活动和通信安全。

规定按照中央情报主任的规定,在美国政府内及时传送关键情报。

(2)在执行这些指定的职责时,国防部秘书被授权利用以下内容:

(i)国防情报局(其职能,当局和责任目前被国防部指令号5105.21号文件公开分配到:

(A)向国防部长、参谋长联席会议、其他国防部门以及酌情向非国防机构提供军事情报。

(B)协调国防部所有情报收集需求,管理国防武官系统。

(c)为国防部建立实质性智力优先目标和目标,并为所有主要防御情报活动提供实质性情报的指导。

(D)审查并保持对国防部非密码学情报职能的所有计划、政策和程序的认识。

(e)根据员工联合议员的指示提供情报人员支持。

国家安全局,其职能、权限和责任应包括:

(a)为美国政府的信号情报活动的建立和运作,除了通常通过军事指挥部结构的适当元素或中央情报局行使的某些业务。

(B)对政府的信号情报收集和处理活动进行控制,将特定的资源委托给适当的代理人,以满足军事指挥官的直接支持。

(C)根据中央情报总监确定的目标、要求和优先次序收集、处理和传播信号情报。

(D)按要求向政府的所有授权部门,包括武装部队分发信号情报。

(E)在国防部长手下担任美国政府的中央通信安全机构。

(F)进行研究和开发,以满足美国在信号情报和通信安全方面的需要。

(iii)通过侦察计划收集专门情报的专门机构,其职能、权限和职责应包括:

(a)执行综合侦察计划。

(二)根据政府各部门和机构的能力,对指定的收集手段的研究、开发、采购、操作和控制负责。

(iv)国防部内被认为适合执行国防部长负责的情报任务和职责的其他办公室。

(f)能源研究和发展管理局。能源研究开发局局长应:

(1)提供执行其职责和能源研究与开发局(以下简称ERDA)任务所需的情报,包括核和原子能领域。

(2)传播此类情报,向其他情报界组织提供技术和分析专业知识,并响应中央情报局局长和外国情报委员会的指导。

(3)参加其他情报界各机构和部门在制定其特殊技术专业知识可以促进此类收集要求的收集要求中。

(g)联邦调查局。根据司法部长的监督,根据司法部长司法司法司法司法,联邦调查局主任应:

(1)发现和防止外国势力或其代表在美国境内通过合法的反间谍活动(包括电子监视)进行的间谍活动、破坏活动、颠覆活动和其他非法活动。

(2)应总统指定的情报机构官员的要求,在美国及其领土内进行由总统授权并经司法部长特别批准的合法活动,包括电子监视,支持其他情报机构收集外国情报的要求。

(3)在美国总统指定的情报界官员提出该请求时,通过美国及其领土在美国及其领土上收集外国情报。

(4)酌情向适当的联邦机构、州和地方执法机构以及合作的外国政府传播所获得的外国情报和反情报信息。

(5)执行或合同技术系统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采购与上述功能有关的技术系统和设备。


5秒。。情报活动限制。关于其他政府的能力、意图和活动的信息,对于国防和外交关系领域的知情决策至关重要。为获取此类信息而采取的措施应符合我国政府的合法需要,并必须以保护和尊重我们已确立的隐私和公民自由概念的方式进行。

最近的事件清楚地表明,需要全政府的指导,以确保适当地平衡这些利益。本命令的这一节并不授权任何先前未获授权的活动,也不免除任何其他适用的限制。除非另有规定,本节的规定适用于美国境内和境外的活动。法律指的是美国的适用法律。

(一)定义。在本命令的这一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如下:

(1)“收集”是指在未经信息主题的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个或多个非公开信息的收集,分析,传播或储存非公开信息。

(2)“逆消调”是指有关保护外国情报或国家安全信息的信息及其免于检测或披露的信息。

(3)“电子监视”是指未经非公开通信的当事人的同意,或在非电子通信的情况下,在通信现场可见的人的同意下,通过电子手段获取非公开通信。

(4)“雇员”指受雇于美国外国情报机构、被指派或被派往该机构或为该机构工作的人。

(5)“外国情报”是指有关任何外国势力或任何非美国人的能力、意图和活动的信息,无论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或有关美国境外地区的信息。

(6)“外国情报机构”指中央情报局、国家安全局、国防情报局;,并进一步包括从事收集外国情报或反间谍活动的美国政府的任何其他部门或机构或其组成部分,但不得包括任何该等部门,机构或其组成部分从事其授权的民事或刑事执法职能;也不应在任何情况下包括联邦调查局。

(7)“国家安全信息”的意思是在第11652号Expect订单中归因于它。

(8)“物理监测”意味着通过任何手段继续视觉观察;或者通过任何不涉及电子监测的任何手段或明显地呈现出来的非公开沟通。

(9)“美国人”是指美国公民、获准在美国永久居住的外国人以及在美国成立或组织的公司或其他组织。

(b)托收限制。外国情报机构不得从事以下任何活动:

(1)针对美国人员的身体监测,除非是根据外国情报局负责人批准的程序进行的合法监督,并针对以下任何一项:

(i)该机构的现任或前任雇员、现任或前任承包商或其现任或前任雇员,以保护外国、情报或反情报来源或方法或国家安全信息不受未经授权的泄露;或

(ii)与此类或前承包商或雇员或与外国情报或违反议会的主题有关的美国人,或者与非美国人员联系,但仅达到识别所需的程度这样的美国人;或

(iii)美国以外的美国人士代表外国权力或参与国际恐怖主义或毒品活动或威胁国家安全的活动。

(2)电子监视,拦截来自美国的通信,或由发送方意图在美国接收的通信,或针对在国外的美国人的通信,但根据司法部长批准的程序进行的合法电子监视除外;提供,中央情报局不得在美国核对美国的电子监测,除了根据律师一般批准的律师批准的程序进行检测设备。

(3)在美国境内未经同意的身体搜查;或未经同意对在国外的美国人进行人身搜查,但根据司法部长批准的程序进行的合法搜查除外。

(4)除适用法规和法规外,在美国邮政渠道的邮件封信开幕或审查。

(5)审查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税收信息,惟依照适用的法规和法规。

(6)在任何组织内渗透或未披露的参与,以便报告或影响其活动或成员;除了这样的渗透或参与主要是非美国人士组成的组织,这是合理地认为代表外国权力行事。

(7)收集有关美国人国内活动的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i)涉及公司或其他商业组织的构成外国情报或反情报的信息。

(ii)保护外国情报或反情报来源或方法或国家安全信息不被未经授权泄露所必需的有关现任或前任雇员、现任或前任承包商或其现任或前任雇员、或任何此类雇佣或合同的申请人的信息;以及与上述情况有接触的人的身份,或与作为外国人主体的非美国人的身份。情报或反情报调查。

(iii)有关被合理认为是潜在来源或联系人的人员的信息,但仅用于确定这些人员的适当性或可信性。

(iv)在国外聚集的外国情报或违规行为或遵守第5(b)条(2)条的电子监测;或从美国合作资源获得的外国情报。

(v)有关合理信任的美国人士代表外国权力或参与国际恐怖主义或麻醉品活动的信息。

关于对外国情报机构设施或人员构成明显威胁的人员或活动的情报;提供,这些信息仅由受到威胁的外国情报机构保留,并与联邦调查局进行了适当的协调。

(c)传播和储存。本命令本条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

(1)依法向适当的执法机构传播偶然收集到的表明可能参与违法活动的信息。

(2)法律要求保留的信息的存储。

(3)向外国情报机构传播第5 (b)(7)条所列主题类型的信息。

(d)限制试验。外国情报机构不得从事人体药物试验,除非得到书面知情同意并由公正的第三方作证,并按照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保护人类受试者国家委员会发布的指导方针。

(e)协助执法当局。

(1)外国情报机构不得,除法律明确授权(i)提供服务、设备、人员和设施管理或执法援助国家或当地警察组织美国或(ii)参与或基金在美国任何执法活动。

(2)然而,这些禁令不应排除:(i)为保护外国情报机构的人员和设施或防止与外国情报或反情报有关的间谍或其他犯罪活动的目的,外国情报机构与适当的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或(ii)提供专门设备或技术knowledge for use by any other Federal department or agency.

(f)作业人员.派驻在联邦政府其他地方的外国情报机构的雇员应向东道国机构负责,不得向该雇员的母公司报告东道国机构的事务,除非后者可能指示。被派遣人与所属机关之关系,应通知所属机关之首长及继任人。

(g)禁止暗杀。没有美国政府的员工将参与或共谋参与政治暗杀。

(h)的实现。

(1)本次订单的本条应于1976年3月1日生效。受本次订单本条影响的每个部门和机构应立即颁发内部指令,以涉及其外国情报和违反议案行动执行本节。

(2)司法部长应在本命令本条生效之日起九十天内,发布与联邦调查局在外国情报和反情报领域的活动有关的指导方针。


秒。6。监督情报组织。

(a)特此设立情报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

(1)监督委员会应有三名成员,由总统任命,由政府以外的人员担任,其资格基于能力、知识、多样化的背景和经验。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也可以在总统的外国情报顾问委员会任职(1969年3月20日第11460号行政命令)。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情报界的任何机构或部门有任何个人合同关系。

(2)总统应指定一名监督委员会成员为主席。

(3)监督委员会应:

(i)收到并考虑检查员的报告,智力社区的一般律师们ReportsReports有关提出合法性或礼仪问题的活动。

(ii)定期审查旨在发现和报告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委员会的核查人员和普通律师的实践和程序,提出合法性或礼仪问题。

(iii)定期与情报系统各成员审查其内部准则,以确保其充分性。

定期,至少每季度向司法部长和总统报告其调查结果。

(v)及时向司法部长和总统报告,任何提出关于合法性问题的活动。

(vi)及时向总统报告任何提出关于礼仪的严重问题的活动。

(b)智力界内的核查人员将军和普通律师:

(1)向监督委员会报告发表对其注意的任何活动,提出了合法性或礼仪的问题。ReportsReports

(2)定期报告,至少季度向监督委员会关于有关可疑活动的调查结果,如果有的话。

(3)向监督委员会提供所要求的有关其各自部门或机构内活动的所有信息。

(4)向监督委员会报告他们被定导的任何机构或部门负责人向监督委员会报告任何活动。

(5)制定旨在发现和报告的实践和程序,以提出引发合法性或礼仪问题的过度局面活动。

(c)情报机构或部门的负责人:

(1)定期向监督委员会报告其组织的任何引起合法性或适当问题的活动。

(2)指导其员工与监督委员会充分合作。

(3)确保其代理商的核查人员和普通律师可以访问履行本节第(4)段所指定的职责所需的任何信息。

(d)司法部长应:

(1)接收和审议监督委员会的报告。ReportsReports

(2)定期报告,至少季度向总统关于情报界的活动,如果有的话,提出了合法性的问题。

(e)监督委员会应收到员工支持。没有关于监督委员会工作人员服务的人应与情报界的任何部门或机构有任何合同或就业关系。

(f)1969年3月20日第11460号行政命令所设立的主席外国情报咨询委员会仍然有效。


秒。7.秘密保护。

(a)为了加强对情报来源和方法的保护,行政部门的所有成员及其承包商在获得含有情报来源或方法的信息时,应作为获得信息的条件,签署一份协议,他们不会将这些信息透露给未经授权的人。

(b)如果有关涉及智能来源或方法的任何未经授权披露的信息,则发现未经授权披露的任何人的姓名将被转发(1)向适用部门或机构负责人进行适当的纪律处分行动;(2)向司法部长提供适当的法律诉讼。

(c)如果已同意不进行披露的人威胁未经授权披露有关情报来源或方法的信息,应将威胁披露的细节转交司法部长,以便采取适当法律行动;包括寻求司法命令以防止这种披露。

(d)在进一步追求需要为其他重要情报领域提供保护,中央情报署署长授权颁布规则和规定,以扩大为与其关系的关系的援助的协议范围美国政府,可以获得分类的情报材料。


秒。8。使数据。

(a)外国情报委员会和中央情报主任应发出适当指示,详细规定本命令的执行。

(b)所有现有的国家安全委员会和中央情报主任指示均应在本命令生效之日起九十天内予以修订,以符合本命令的规定。

(c)该命令应取代1971年11月5日的总统备忘录,就“美国外国情报界的组织和管理”。

(d)情报界各部门和机构的首长应在本命令生效后90天内向其组织发出符合本命令的补充指示。

(e)该命令将在情报界目前的人员配备授权范围内执行。为此目的,管理和预算厅主任将协助必要的人事职位调整。管理和预算厅主任也将协助分配适当的设施。

福特

白宫,

1976年2月18日。

[1976年2月18日下午12:36在联邦纪事办公室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