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4日第13698号行政命令
人质追回活动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我的总统权力,我特此作出如下指示:
第一节。目的。进入21世纪,恐怖组织和海外犯罪集团劫持人质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劫持人质者经常在不稳定的环境中行动,这对美国政府及其伙伴和盟友有效行动的能力构成了挑战。越来越多的人质劫持者将目标对准普通公民——包括记者和救援人员——以及政府官员。他们还利用日益复杂的网络和战术,从劫持人质行动中获取资金、宣传和招募利益。美国致力于确保在海外被劫持的美国公民的安全获释,并拒绝让劫持者从他们的行动中得到任何好处,从而阻止今后发生的劫持事件。由于这类劫持人质构成独特的挑战,美国政府必须按照美国政府的不让步政策,组织和协调努力,利用国家权力的一切手段来实现这些目标。建立一个单独的美国政府行动机构,协调营救在海外被劫持的美国公民的所有努力,并通过国家安全委员会协调政策指导,这将增加成功营救的可能性,为人质及其家人提供更多支持,促进国外的外交政策和国家安全利益,提高对劫持人质者刑事起诉成功的可能性。 Dedicating a senior diplomatic representative to operate in support of this coordinated effort will further enhance the potential for the safe recovery of hostages.
秒。2。人质回收融合细胞的建立及职责。(a)司法部长应通过联邦调查局(FBI)局长行事,为行政目的在FBI内部设立一个跨部门人质回收融合小组(HRFC)。
(b) 下列执行部门、机构和办公室(机构)应参与HRFC:
(i) 国务院,;
(c) HRFC应有一名主任,该主任应是联邦调查局的全职高级官员或雇员,或被派往联邦调查局。HRFC还应有一名家庭参与协调员和其他适当的官员或雇员。各参与机构负责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HRFC提供司法部长等人员的指派或细节,司法部长可通过联邦调查局局长行事,并在与机构负责人协商后提出要求。这些如此详细或被指派的人员将利用其各自机构提供的许可进行工作。(ii)库务局;
(iii)国防部;
(iv)律政司;
(v)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
(六)美国联邦调查局(FBI);
七中央情报局;和
(viii)其他机构,如总统或司法部长,可通过联邦调查局局长不时指定。
(d) HRFC应协调各参与机构的工作,以确保所有相关信息、专业知识和资源都能用于确保在国外被劫持为人质的美国国民的安全恢复。根据2009年2月13日总统政策指令1的规定,HRFC还可能负责协调美国政府对发生在国外且与美国国家利益相关的其他劫持人质事件的反应,如众议院委员会特别提到的HRFC(国家安全委员会系统的组织)或任何继任者。根据通过国家安全委员会协调的政策指导,人力资源委员会应:
(i)通过国家安全委员会向总统确定并建议解救人质的方案和战略;
秒。3.建立人质应对小组。(a) 应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应设立一个由总统特别助理和反恐高级主任担任主席的人质应对小组(HRG),该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以促进被关押在国外的美国公民的安全恢复。人权小组还可能负责协调美国政府对发生在国外的、与美国有国家利益的其他劫持人质事件的反应,如众议院委员会特别提到的人权小组。协调各参与机构的努力,确保美国政府内部适当分享有关人质事件的信息,包括可能的恢复办法和与家属和外部行动者(包括外国政府)的接触,以促进协调应对劫持人质事件;
(iii)评估和跟踪所有在国外劫持美国国民的事件,并通过国家安全委员会定期向总统报告此类案件的状况以及为人质的安全恢复而采取的任何措施;ReportsReports
(iv)提供情报共享论坛,并在国家情报总监的支持下,协调相关信息的解密工作;
(v) 协调各参与机构的努力,以协调一致的方式向人质及其家属提供适当的支持和援助,并向家属及时提供有关其案件中重大事件的信息;
向各机构提出建议,以减少美国国民在国外被劫持为人质的可能性,并加强美国政府的准备工作,尽量增加在劫持人质后出现有利结果的可能性;和
就与人质事件有关的国会、媒体和其他公开调查与各机构协调。
(b) HRG的正式成员应包括HRFC主任、HRFC的家庭参与协调员,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防部、司法部、FBI、国家情报局局长办公室和其他作为总统的机构的高级代表,可不时指定。
(c) 为支持由总统国土安全和反恐助理主持的副总统委员会,并符合总统政策指令1或任何继任者中概述的程序,HRG应:
(i)确定并通过国家安全委员会向总统推荐人质解救方案和战略,并与之保持一致总统政策指令302015年6月24日(在海外被劫持的美国公民和人员恢复工作);
秒。4。设立总统人质事务特使。(a)应由总统任命一名总统人质事务特使(特使),向国务卿报告。(ii)协调美国人质解救政策、战略和程序的制定和实施,并与总统政策指令30中规定的政策保持一致;
(iii)定期收到HRFC关于在国外被扣为人质的美国国民的最新情况,以及为使人质安全获救而采取的措施;
(iv)协调向人权金融委员会提供政策指导,包括审查人权金融委员会提出的追回方案,并努力解决人权金融委员会内部的争端;和
(五)需要更高一级指导时,向代表委员会提出建议。
(b)特使应:
(i) 领导美国人质政策的外交接触;
秒。5.报告。(a) 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80天内,人力资源小组应向总统国土安全和反恐助理提供一份关于设立人力资源委员会及其执行通过人力资源小组传达的政策指导的状态报告。(ii)与人权理事会协调,并按照通过人权小组传达的政策指导,协调所有外交活动,以支持解救人质的努力;
三与人力资源委员会就支持人质追回工作的外交接触和战略建议进行协调;
派遣特使办公室派高级代表出席人权理事会和人权小组;和
(v) 酌情与人权委员会协调,就外国政府确认其拘留了一名美国公民但美国政府认为这种拘留是非法或不法的案件协调外交接触。
(b)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年内,国家反恐中心主任与国务卿、国防部长、总检察长和联邦调查局局长协商,应向总统国土安全和反恐助理提供关于本命令执行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应通过与美国政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协商,包括前人质和人质家属,并尽可能向公众提供。
秒。6.定义。在本命令中,“美国国民”一词是指:(a)《美国法典》第8卷第1101(a)(22)节或第8卷第1408节中定义的美国国民;或(b)与美国有重大关系的合法永久居民外国人。
秒。7。一般规定。(a)本命令的执行应符合适用的法律并视拨款情况而定。
(b)上述顺序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损害或影响:
(i)法律、法规、行政命令或总统指示授予任何行政部门、机构或其负责人的权力;或
(c)本命令不打算,也不创造任何一方针对美国、其部门、机构或实体、其官员、雇员或代理或任何其他人可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强制执行的任何实质性或程序性权利或利益。(ii)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有关预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的职能。
签名:巴拉克•奥巴马(Barack Obama)
白宫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