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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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7日的执行订单13567

根据授权使用武力,对瓜岛湾海军站拘留的个人定期审查

由赋予我宪法和美国法律赋予我的权力,包括使用2001年9月(AUMF),公法107-40的军事力量授权,并确保军事拘留of individuals now held at the U.S. Naval Station, Guantanamo Bay, Cuba (Guantánamo), who were subject to the interagency review under section 4 of Executive Order 13492 of January 22, 2009, continues to be carefully evaluated and justified, consistent with the national security and foreign policy interest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I hereby order as follows:

第1.范围和目的。(a)本次订单第3节所述的定期审查仅适用于本次订单日期涉及瓜纳诺举行的被拘留者,由执行令13492(i)为持续的战争拘留规定而设立的互动审查;或者(ii)提到起诉,除非被收取的被拘留者待定或判断定罪判决。

(b)该命令仅适用于定期审查的酌情问题,以定期审查执行部门在个人案件中持续酌情行使现有拘留机关的过程。它没有创造任何额外的或单独的拘留源,并且不会影响现行法律下的拘留局范围。瓜纳诺的被拘留者具有人身主义语料库的宪法特权,而且这个命令的缺陷旨在影响联邦法院的管辖权来确定其拘留的合法性。

(c)在此命令所涵盖的拘留者中,将从瓜纳纳州转移到另一个美国拘留设施,在拘留战争拘留法则,该命令应继续向他们申请。

秒。2.继续拘留标准。如果有必要保护对美国安全的重大威胁,持续存在于本次订单的第3条定期审查的拘留者的持续拘留法。

秒。3.定期审核。国防部长应协调一系列定期审查本命令第1(a)条所述的拘留拘留的持续拘留法。与司法部长协商,国防部委员秘书应发出执行该过程的指导方针,符合以下要求:

秒。4。转移决定的影响。(a)如果最终确定由囚犯不符合标准的本订单的第2节,国务卿和国防部长应负责确保积极努力进行确定一个合适的任何此类囚犯转移位置,在美国之外,符合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以及1998年外交事务改革和重组法案(公法105-277)第2242(a)节中规定的承诺。

(b)与国防部长协商,国家秘书应负责在与委员会成员协商后,获得适当的安全和人道治疗保证,以及在与委员会成员协商后确定的拘留继续转移是合适的。

(c)国家秘书应在所有案件中评估人道治疗保证,符合2009年1月22日的执行订单13491的审讯和转移政策的特殊工作队的建议。

秒。5.年度委员会审查。(a)委员会应对转移努力的充足性和疗效进行年度审查,包括:

(b)在完成根据本命令第3(a)条进行的初步审查后,此后至少每4年一次,委员会应审查继续适用的战争拘留政策是否符合美国的利益,包括国家安全利益。

秒。6.继续义务司法部门和辩护以评估起诉的可行性。至于执行订单13492所建立的持续审查的每个被拘留者被指定为持续的战争拘留,律师将军和国防部长应继续评估被拘留者的起诉是否可行,并以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在一起各国,并应当适当地提交被拘留者进行起诉。

秒。7.其他部门和机构协助国防部长的义务。美国的所有部门,机构,实体和官员,法律允许的最大程度,应提供辩护秘书,可以要求执行此订单。

秒。8。拘留的合法性。根据该命令建立的程序不处理任何被拘留者的战争拘留法的合法性。在本命令规定的定期审查过程中,如果任何时候有重大信息对拘留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将立即将此事提交国防部长和司法部长采取适当行动。

秒。9.定义。(a)“战争拘留法”的意思:由战争法所通知的AUMF下国会授权的拘留。

(b)“定期检讨委员会”指由高级官员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履行本命令第3条所述的职能,由下列各部门和办事处委任:国务院、国防部、司法部、国土安全部,以及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和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办公室。

(c)“条件拘留”意味着:由执行令所示的被拘留者的状况13492审查,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有资格转让:(1)安全局势在也门提高;(2)适当的康复计划可用;或(3)适当的第三国移民安置选项可用。

(d)“审查委员会”的手段:由国务卿,国防部长,国防部长,国土安全秘书长,国家情报司司长,以及联合员工主席的委员会。

秒。10.一般规定。(a)该命令没有任何内容,应损害国防部长或任何其他官员的权力,以确定任何未涵盖此订单所涵盖的被拘留者的处置。

(b)该命令应实施,须遵守必要的拨款,并与适用法律一致,包括:禁止酷刑公约;日内瓦公约的常见条款3;2005年被拘留者治疗法案;与转让,治疗和审讯有关武装冲突中拘留的个​​人的其他法律。

(c)本命令不打算,也不创造任何一方针对美国、其部门、机构或实体、其官员、雇员或代理或任何其他人可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强制执行的任何实质性或程序性权利或利益。

(d)根据本次订单没有任何规定,不得根据该命令进行决定,应解释为释放下列订单所涵盖的被拘留者的理由。

白宫,

201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