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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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9日第13526号行政命令

白宫

新闻秘书办公室

执行订单 - 分类国家安全信息

该命令规定了一个统一的国家安全信息分类、保障和解密系统,包括与防范跨国恐怖主义有关的信息。我们的民主原则要求美国人民了解他们政府的活动。此外,我们国家的进步取决于信息在政府内部和美国人民之间的自由流动。然而,纵观我们的历史,国防要求对某些信息保持保密,以保护我们的公民、我们的民主制度、我们的国土安全以及我们与外国的互动。保护对我国安全至关重要的信息,并通过准确和负责任的保密标准和常规、安全、有效的解密来表明我们对公开政府的承诺,这些都是同样重要的优先事项。

因此,我,巴拉克·奥巴马,以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我的总统权力,特此命令如下:

第1部分——原始分类

1.1节。分类标准。(a)只有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信息才可以按照本订单的条款进行分类:

(一)原分类机构对信息进行分类的;

(2)信息由美国政府拥有、由美国政府生产、为美国政府生产或受美国政府控制;

(3)信息落入本订单第1.4节中列出的一类或多个信息中;和

(4)原分级机构认定,未经授权合理披露的信息可能会对国家安全(包括防范跨国恐怖主义)造成损害,且原分级机构能够识别或描述这种损害。

(b)如果对资料分类的必要性有重大疑问,则不应对资料进行分类。该条款没有:

(一)扩大或者修改实质性的分类标准或者程序;或

(2)设立任何须经司法审查的实体权利或程序权利。

(c)机密信息不应因未经授权披露相同或类似信息而自动解密。

(d)未经授权披露外国政府信息被认为导致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1.2秒。。分类的水平。(a)资料可分为以下三个级别之一:

(1)“绝密”应适用于未经授权披露的信息,这些信息有理由认为,未经授权披露可能会对原保密机构能够识别或描述的国家安全造成异常严重的损害。

(2) “机密”应适用于未经授权披露可能会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信息,而原始分类机构能够识别或描述这些信息。

(3) “机密”应适用于未经授权披露的信息,合理地说,这些信息可能会对原分级机构能够识别或描述的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b)除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其他术语应使用来标识美国机密信息。

(c)如对适当的分类级别有重大疑问,应按较低级别进行分类。

秒。1.3。分类权限。(a)资料分类的权力最初只能由:

(一)总统、副行长;

(二)总统指定的机构负责人和官员;和

(3) 美国政府官员根据本节第(c)款授予该权力。

(b)被授权对某一特定级别的资料进行分类的官员也被授权对较低级别的资料进行分类。

(c)授权原分类权。

(1)原分类授权的代表团应限于管理本命令所需的最低限度。机构首长负责确保指定的下属官员具有可证明的和持续的行使这一权力的需要。

(2)“绝密”原保密权限只能由总统、副总裁或根据本节(a)(2)款指定的机构负责人或官员授予。

(3)“机密”或“机密”的原始保密权限只能由总统、副总裁、根据本节(a)(2)段指定的机构负责人或官员,或根据本命令第5.4(d)段指定的高级机构官员授予,但该官员已被机构负责人授予“绝密”原始保密权限。

(4)原分类机构的每次授权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除本命令规定外,该机构不得重新授权。各代表团应指明该官员的姓名或职位。

(5)应向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报告或提供原始分类授权代表团的姓名或职位。

(d) 所有原始分类机构必须接受本订单及其实施指令规定的适当分类(包括避免过度分类)和解密培训,至少每年一次。此类培训必须包括关于妥善保护保密信息的说明,以及本命令第5.5节中可能对未能妥善保护保密信息或未经授权披露保密信息的个人进行的制裁。在一个日历年内未至少接受过一次此类强制性培训的原始船级社主管或根据本命令第5.4(d)节指定的高级机构官员应暂停其船级社主管,直至此类培训完成。如果个人由于不可避免的情况而无法接受此类培训,机构负责人、副机构负责人或高级机构官员可授予豁免。无论何时批准豁免,个人应尽快接受此类培训。

(e)异常情况。当雇员、政府承包商、持牌人、证书持有人或没有原始保密权力的机构的被授予人发出其认为需要保密的信息时,该信息应以与本命令及其执行指示一致的方式受到保护。信息应按照本命令或其执行指令的规定迅速传送给对该信息具有适当主题利益和分类权限的机构。该机构应在30天内决定是否将该信息保密。

1.4秒。。分类类别。除非根据本命令第1.2节的规定,未经授权的披露有理由预计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可识别的或可描述的损害,且该信息属于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否则信息不应被视为机密信息:

(a) 军事计划、武器系统或行动;

(b)外国政府信息;

(c)情报活动(包括秘密行动)、情报来源或方法或密码学;

(d)美国的外交关系或外国活动,包括机密来源;

(五)涉及国家安全的科学、技术、经济事项;

(f)美国政府保障核材料或设施的方案;

(g)与国家安全有关的系统、装置、基础设施、项目、计划或保护服务的弱点或能力;或

(h)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开发,生产或使用。

1.5秒。。时间分类。(a)在原始保密时,原始保密当局应根据情报的国家安全敏感性的持续时间确定具体的解密日期或事件。一旦到达日期或事件,信息将自动解密。除应明确和明确地期望披露机密人力来源或人力情报来源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关键设计概念的信息外,日期或事件不得超过本节(b)段规定的时间范围。

(b)如果原保密当局不能更早地确定具体的解密日期或事件,则应自原决定之日起10年为资料做解密标记,除非原保密机构另有决定,信息的敏感性要求自原决定之日起25年内对其进行解密标记。

(c)只有在遵循本命令下信息分类的标准和程序的情况下,原分类当局才能将分类期限从文件起源之日起延长至25年,改变分类级别,或重新分类特定信息。

(d) 任何信息都不得无限期地保密。根据先前订单标记为无限期分类的信息,例如,标记为“要求原始机构确定”的信息,或包含不完整的解密指示或缺少解密指示的保密信息,应根据本订单第3部分进行解密。

1.6秒。。识别和标记。(a)在最初分类时,应以立即明显的方式表明下列事项:

(1)本顺序第1.2节中定义的三个分类级别之一;

(2) 原始分类机构的身份、姓名和职位或个人标识符;

(3)原子能机构和原产办事处,如果没有另外是明显的;

(四)解密说明,应表明下列内容之一:

(a)如第1.5(a)条规定的拒绝的日期或事件;

(B)第1.5(B)条规定的自原始分类日期起计10年的日期;

(C)第1.5(b)条规定的自原始分类之日起不超过25年的日期;或

(D)在应明确和明确地期望披露机密人力来源或人力情报来源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关键设计概念的信息中,根据本命令发出的执行指令所规定的标记;和

(5)简明的分类理由,至少引用本顺序第1.4节中适用的分类类别。

(b)如本节(a)段所要求的特定信息会泄露额外的机密信息,则可予以排除。

(c) 对于每一份保密文件,发起文件的机构应通过标记或其他方式表明哪些部分已被分类,具有适用的分类等级,哪些部分未被分类。根据根据本命令发布的指令中规定的标准,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可批准和撤销对该要求的临时豁免。在发现滥用情况时,董事应撤销任何弃权。

(d)执行本令条文规定的标记或其他标志,包括缩写和保障分类工作文件的要求,应符合根据本令根据本令颁发的指示规定的标准。

(e)外国政府信息应保留其原始的分类标识,或应被赋予美国分类,该分类提供的保护程度至少相当于提供信息的实体所要求的保护程度。保留其原始分类标记的外国政府信息无需分配美国分类标记,只要负责机构确定外国政府标记足以满足美国分类标记的用途。

(f)根据本命令或以前命令规定的等级分类的资料,尽管遗漏了其他所需的标记,仍应视为该等级分类的资料。当此类信息被用于衍生分类过程或被审查为可能的解密时,此类信息的持有者应与适当的分类机构协调,以适用省略的标记。

(g)如果机密资料只是非机密文件的一小部分,或编制产品以尽可能最低的机密级别或非机密形式传播,则在可行时,机密主管当局应使用机密增编。

(h)公开公布前,所有解密记录应适当标记以反映其解密情况。

1.7秒。。分类禁止和限制。
(a)在任何情况下,情报不得保密、继续保持保密或不解密,以便:
(一)隐瞒违法、低效或者行政错误的;

(二)防止给个人、组织或机构造成尴尬;

(3)抑制竞争;或

(四)为了国家安全利益,阻止或者延迟发布不需要保护的信息。

(二)对不明确涉及国家安全的基础科学研究资料不进行保密。

(c)资料在解密后不得重新保密,并在适当授权下向公众公布,除非:

(1)基于原子能机构的文件负责人在书面形式上批准了核准,以便预算,以防止对国家安全的重大和明显的损害进行重新分类;

(2)在不引起过度关注的情况下,该信息可能被合理地收回;

(3)立即将重新分类行动报告给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国家安全顾问)和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和

(4)对于由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国家档案馆)实际和法律保管并可供公众使用的文件,该机构负责人在做出本段要求的决定后,已通知美国档案管理员(Archivist),在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批准重新分类行动之前,应暂停公众访问。局长的任何此类决定可由机构负责人通过国家安全顾问向总统提出上诉。在对上诉作出迅速决定之前,公众访问应继续暂停。

(d)此前还没有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在适当的权力可能是机密或重新分类一个机构已收到请求后根据《信息自由法》(552年5事项),总统记录行为,44事项2204 (c)(1), 1974年的隐私法案(552 a)事项,或本命令第3.5节的强制性审查规定,只有当这种分类符合本命令的要求,并在个人参与或在机构负责人、副机构负责人的指导下逐文件完成时,或根据本命令第5.4节指定的高级机构官员。本款的要求也适用于信息已根据原保密机构根据本命令第1.5节确定的特定日期或事件解密的情况。

(e)对个别未分类的信息项目的汇编,如所汇编的信息显示出以下额外的关联或关系,则可进行分类:(1)符合本命令规定的分类标准;以及(2)未在个别项目中另行披露的信息。

1.8秒。。分类的挑战。(a)授权持有人,诚信地认为,鼓励其分类状态是不正确的,预计根据本条第(b)段规定的原子能机构挑战信息的分类状态。

(b)根据根据本命令发出的执行指令,机构首长或高级机构官员应制定程序,根据该程序授权信息持有人,包括分类机构以外的授权信息持有人,鼓励和期望对他们认为是不恰当的分类或非分类的信息进行挑战。这些程序应确保:

(1)个人不需要报应,以带来这些行动;

(2)有机会由公正的官员或小组进行审查;和

(3)个人被告知他们有权向根据本命令第5.3节设立的跨部门安全分类上诉小组(专家组)上诉机构的决定。

(c)根据经批准的保密协议,要求提交用于出版前审查或其他行政程序的文件不包括在本节中。

1.9秒。。基本分类指导审查。
(a)机构首长应定期完成对机构的分类指导,特别是分类指导的全面审查,以确保该指导反映当前的情况,并查明不再需要保护和可以解密的机密信息。初步的基本分类指导意见审查应在本命令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完成。

(b)分类指南审查应包括对机密信息的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命令第1.4节下的分类标准,同时考虑到根据本命令第1.2节所述的对可能损害的最新评估。

(c)分类指导审查应包括原分类当局和机构主题问题专家,以确保有广泛的观点。

(d)机构负责人应向一份报告总结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董事的分类指导审查结果,并将向公众发布本报告的未分类版本。

第2部分——导数分类

秒。2.1. 使用衍生分类法。(a) 复制、提取或汇总保密信息的人员,或使用源材料或分类指南指示的分类标记的人员,无需拥有原始分类权限。

(b)适用派生分类标记的人应:
(1)以每一派生分类诉讼立即可见的方式,以姓名和职位或个人标识符识别;

(2)遵守和尊重原始分类决定;和

(3) 将相关分类标记结转至任何新创建的文档。对于基于多源衍生分类的信息,衍生分类器应结转:

(A)与来源中最长的分类期限相对应的解密日期或事件,或根据本命令第1.6(A) (4)(D)条建立的标记;和

(B)源材料清单。

(c)如果机密信息仅构成非机密文件的一小部分,或准备产品以尽可能最低的机密级别或非机密形式传播,派生分类者应在可行时使用机密附录。

(d)申请衍生分类标志的人应在适当申请订单的衍生分类原则方面接受培训,重点是避免过度分类,至少每2年一次。在每2年中至少收到此类培训的衍生分类器每2年将有权申请暂停的衍生分类标志,直到他们收到此类培训。如果个人无法因不可避免的情况而无法接受此类培训,机构负责人,副代理主管部门或高级机构官员可能会授予豁免。每当豁免被授予时,个人应尽快接受此类培训。

2.2秒。。分类指导。(a)具有原始分类权限的机构应编制分类指南,以便利对信息进行适当和统一的派生分类。这些指南必须符合在本命令下发布的指令所包含的标准。

(b)每一份指南均须由一名官员以书面亲自批准:

(1) 对信息负有计划或监督责任,或是高级机构官员;和

(2)有权按照本指南规定的最高级别对信息进行分类。

(c)各机构应建立程序,确保分类指南按照本命令下达的指令的规定得到审查和更新。

(d)各机构应及时并按照根据本命令发出的指示,将原来的分类决定纳入分类指南。

(e)机构可将根据本命令第3.3(j)节批准的自动解密豁免纳入分类指南,前提是专家组在批准前已被告知对特定信息采取此类行动的意图,且该信息仍在积极使用。

(f)由使用分类指南的派生分类人分类的文件,其分类期限自文件起源之日起不得超过25年,但以下情况除外:

(1)应明确和可证明有望揭示机密人员来源或人员情报来源的身份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关键设计概念的信息;和

(2)根据本命令第2.2(e)节纳入分类指南的具体信息。

第三部分,解密和降级

3.1秒。。机关解密。
(a)一旦不再符合此订单,不再符合分类标准,应当被解密。

(b)资料应通过以下方式解密或降级:

(一)授权原船级的官员,但该官员仍在原职位并具有原船级授权;

(二)原有分类权限的,其目前的职务继承人;

(3)如果监事官员有原始分类机构,则发起人或其继任者的监督官员;或

(4)由机构负责人或发起机构的高级机构官员以书面形式授予解密权的官员。

(c)就情报系统而言,国家情报总监(或,如获国家情报总监授权,则为国家情报总监首席副总监)可在与原始情报系统组成部分或部门负责人协商后,对其解密或降级,或指示解密或降级与情报来源、方法或活动有关的信息或情报。

(d)假定继续符合本命令规定的分类要求的资料需要继续得到保护。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在披露信息时,保护这些信息的需要可能被公众利益所压倒,在这些情况下,信息应解密。如有疑问,应向机关首长或机关高级官员提出。该官员将决定,作为一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披露的公众利益是否超过可能合理预期的披露对国家安全的损害。该条款没有:

(一)扩大或者修改实质性的分类标准或者程序;或

(2)设立任何须经司法审查的实体权利或程序权利。

(e)如果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认定信息被列为机密,违反了本命令,则该办公室主任可要求该信息由产生该机密的机构解密。局长的任何此类决定可通过国家安全顾问向总统提出上诉。在对上诉作出迅速决定之前,有关资料应保密。

(f)本节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在本命令的条件下没有原分类权限,但根据以前的命令具有分类权限的机关。

(g)根据本命令第3.3节,不得以发现信息的文件或记录类型为由,将信息排除在解密之外。相反,必须根据其内容来考虑机密信息。

(h)机密的非记录材料,包括文物,一旦不再符合本命令下的分类标准,应予以解密。

(i)根据本命令第3.3、3.4和3.5条作出决定时,机构应考虑专家组的最终决定。

秒。3.2. 转移的记录。(a)在与职能转移同时转移的机密记录的情况下,而不只是为了储存目的,接收机构应被视为本命令的发起机构。

(b)的分类记录没有正式转让(a)段所述的部分,但这起源于一个机构已不复存在,没有继承人的机构,各机构拥有这些记录应被视为原始机构为了这个顺序。这些记录可由拥有这些记录的机构在与记录的主题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任何其他机构协商后解密或降级。

(c)加入国家档案馆的分类记录应按照本令,根据本令,根据本令,机构解密指南以及档案论者与有关机构主管部门之间的任何现有程序协议进行了解密或降级。

(d) 在被纳入国家档案之前,原始机构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对被确定具有永久历史价值的记录中包含的机密信息进行解密。但是,档案管理员可要求在必要时将机密记录纳入国家档案馆,以符合《联邦记录法》的规定。本规定不适用于根据《美国法典》第44编第2203节移交给档案管理员的记录,或国家档案馆作为已不存在的机构或组织记录保管人的记录。

(e)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各机构应采用一种记录管理系统,在根据本命令第3.3节自动解密的规定解密文件时,该系统将有助于文件的公开发布。

3.3秒。。自动解密。(a)根据本节第(b) - (d)和(g) - (j)段的规定,所有机密记录(1)存在时间超过25年和(2)根据《美国法典》第44篇被确定具有永久历史价值的,无论记录是否已被审查,均应自动解密。除本节第(b) - (d)和(g) - (i)段规定的情况外,所有机密记录应在其来源日起25年内的12月31日自动解密。如果单个记录的起源日期不能轻易确定,则以原始分类日期应使用代替。

(b)原子能机构负责人可以根据本条具体信息(a)段免征自动解放,释放其应明确且易于宣布预期:

(1)泄露机密人员来源、人员情报来源、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情报或安全部门的关系,或非人员情报来源的身份;或损害目前正在使用、可使用或正在开发的情报方法的有效性;

(二)泄露有助于发展、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信息;

(3)泄露可能损害美国密码学系统或活动的信息;

(4) 披露可能影响美国武器系统内最先进技术应用的信息;

(五)披露仍在生效的正式命名或编号的美国军事战争计划,或披露包含在此类积极计划中的先前计划的作战或战术要素;

(6) 泄露可能对美国与外国政府之间的关系或美国正在进行的外交活动造成严重损害的信息,包括外国政府信息;

(7)泄露可能损害美国政府官员保护副总统总统和其他受保护人(为了国家安全的利益,授权为其提供保护服务)的现有能力的信息;

(8)透露将严重损害当前国家安全应急准备计划或揭示与国家安全有关的系统,设施或基础设施的当前脆弱性;或

(9)违反不允许在25年内自动或单方面解密信息的法令、条约或国际协定。

(c)(1)一个机构负责人应当通知面板的任何特定的文件的记录审查或评估确定的信息文件系列几乎总是属于一个或多个豁免类别中列出本节段(b),该机构提出免除自动25年后解密。

(2)通知应包括:

(A)文件系列的说明;

(b)解释为什么文件系列中信息的信息几乎总是免于自动解剖,以及为什么信息必须保持较长时间段;和

(C)除非文件系列中的信息几乎无一例外地确定了机密人员来源或人员情报来源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关键设计概念、信息解密的具体日期或事件,不得超过该年的12月31日,即从记录的起源日期算起50年。

(3) 专家组可指示管理局不豁免指定的文件系列,或在建议日期之前解密该系列中的信息。机构负责人可通过国家安全顾问向总统提出上诉。

(4)总统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文件系列豁免,在2010年12月31日晚些时候或之前批准之日起10年的年份12月31日之前,在没有任何其他机构行动的情况下仍然有效。

(d)下列规定应适用于自动解密的开始:

(1)分类记录在一个积分文件块,定义在这个秩序,否则受自动解密下这部分不得自动解密,直到今年12月31日,25年的日期最近的记录在文件块。

(2)与根据本命令第3.7条设立的国家解密中心(该中心)主任协商后,在记录自动解密之前,对于媒体中包含的机密信息,机构负责人或高级机构官员可能将自动解密推迟最多5年,这使得审查可能的解密豁免变得更加困难或昂贵。

(3)除了从自动解剖所豁免的记录外,包含源自其他机构的分类信息的记录或其中的披露会影响其他机构对分类信息的利益或活动,并可以合理地预期落在本节第(b)段中的一个或多个豁免下,应在自动解放之前确定,以便推荐给这些机构。

(A)关注的信息应由本订单第3.7条所设立的中心或本订单第3.7(e)条所述的集中设施以中心确定的优先顺序和计划方式提交。

(B)如果某机构未能在转交后1年内对中心作出的转交作出最终决定,或在转交后3年内由本命令第3.7(e)节所述的集中设施作出最终决定,则该机构在转交记录中的权益将自动解密。

(C)如果受影响机构与中心之间就转介审查期间发生任何分歧,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应确定转介记录的适当审查期间。

(D)根据本命令第3.7条在中心成立前确定的转介,仅根据本命令第(D) (3)(A) - (C)项自动解密。

(4)在与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协商后,机构负责人可将自动解密推迟至多3年,从发现在自动解密生效日期前未被审查的机密记录之日起计算。

(e)根据本节豁免自动解密的信息仍应遵守本命令的强制性和系统性解密审查规定。

(f)国务卿应当确定美国应与外国政府或国际政府国际组织的适当官员开始谈判,以修改任何要求涉及本节影响的记录中所载的信息分类的条约或国际协议。除非条约或国际协议涉及在本条下可能超过25年的信息,否则从创造日期超过25年的时间。

(g)能源部长应决定,为执行经修订的《1947年国家安全法案》的规定而从限制数据类别中删除的有关外国核项目的信息何时可以解密。除非另有确定,有关美国核项目的可比信息在解密时应解密。

(h)的生效日期不迟于3年这秩序,免除所有记录自动解密的段落(b)和(c)下这部分应自动解密12月31日的一年之日起不超过50年,以下主题:

(1)如果记录中包含的信息被公开后应明确和明确地显示出以下内容,则在50年后不会自动解密:

(A) 机密人员来源或人员情报来源的身份;或

(B)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关键设计概念。

(2)在特殊情况下,机构负责人可在自动解密开始后5年内,提议在50年内免除额外的具体信息的解密。

(3)根据本款免于自动解密的记录,应在自原始日期起不超过75年的12月31日自动解密,除非机构负责人在该日期后5年内,建议将特定信息豁免于75年的解密期,该建议已获小组正式批准。

(i)本命令第3.7条中所述在中心成立前豁免自动解密的特定记录,应按照本命令第(h)段的规定,按照中心确定的计划和优先顺序进行。

(j)在根据本节规定对信息进行自动解密的至少1年前,机构首长或机构高级官员应通知担任小组执行秘书的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该机构根据本节(b)和(h)段建议免除自动解密的任何具体信息。

(1)通知应包括:

(a)通过引用特定记录中的信息或以解密指南的形式参考信息的详细描述;

(B)解释为何信息不应自动解密,而必须长期保密;和

(C)包含拟议豁免信息的具体记录的自动解密的具体日期或具体的、独立核实的事件。

(2)专家组可指示机构不得在建议的日期之前对该信息进行豁免或解密。机构负责人可以通过国家安全顾问向总统提出上诉。在上诉悬而未决期间,这些信息仍将保密。

(k)有关文件系列记录中的信息,确定不具有永久性历史价值,分类持续时间超过25年的持续性等于各个机构中记录的性格(销毁)日期记录控制计划或一般记录日程但是,如果在经营原因超出预定的处置日期,则应延长分类的持续时间。

3.4秒。。系统解密审查。(a)根据本命令或其前身发布机密信息的各机构应建立并实施系统解密审查计划,对根据本命令第3.3节豁免自动解密的永久性历史价值记录进行系统解密审查。各机构应按照中心确定的优先次序对此类记录进行审查。

(b)档案管理员应对以下机密记录进行系统的解密审查:(1)列入国家档案馆;(2)根据44 U.S.C. 2203移交档案管理员;(三)由国家档案馆保管已不复存在的机关、组织的。

3.5秒。。强制解密审查法。(a)除本条第(b)款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本令或前任订单归类的所有信息,须审查原始机构审查:

(1)审查请求以足够的专一性描述包含信息的文件或材料,以使机构能够通过合理的努力找到该信息;

(2)包含响应该请求的信息或材料不包含在豁免搜索和审查,出版和5 U.S.c的披露中豁免的操作文件中。552符合法律;和

(三)该信息不是未决诉讼的主体。

(b) 现任总裁或现任副总裁提供的信息;现任总统的白宫工作人员或现任副总统的工作人员;现任总裁任命的委员会、委员会或董事会;或总统办公厅内仅向现任总统提供咨询和协助的其他实体不受本节第(a)款规定的约束。但是,根据44 U.S.C.2107、2111、2111注释或2203,档案管理员有权审查、降级和解密档案管理员控制下的前总统和副总统的论文或记录。档案管理员制定的审查程序应规定与具有主要主题利益的机构协商,并应符合适用法律或与各自总统文件或记录相关的合法协议的规定。档案管理员的决定应立即通知具有主要主题利益的机构。档案管理员的任何最终决定可由申请人或机构向专家组提出上诉。在对上诉作出迅速决定之前,信息应保持保密。

(c)对解密进行强制性审查的机构应对不再符合本命令规定的保密标准的资料解密。他们应公布这些信息,除非根据适用法律另有授权和保证。

(d)如果一个机构审查的请求信息解密在过去的2年里,该机构不需要进行另一个审查和可能不是这个事实通知请求者和前审查决定和建议上诉请求者权利规定分段(e)的部分。

(e)按照根据本令签发的指令,机构负责人应制定旨在加工对分类信息的强制性审查请求的程序。这些程序应适用于根据此或前任订单分类的信息。他们还应提供行政上吸引拒绝强制审查请求的手段,并通知请求者向小组提出上诉最终机构的决定。

(f)在与受影响的机构协商后,国防部长应制定审查密码信息的特别程序;国家情报总监应制定特别程序,审查与情报来源、方法和活动有关的信息;档案管理员应当制定对国家档案馆收录的资料进行审查的专门程序。

(g)根据经批准的保密协议,为出版前审查或其他行政程序要求提交的文件不包括在本节中。

(h) 本节不适用于除《美国法典》第5卷第552a(a)(2)节定义的个人以外的个人或外国政府实体或其任何代表向情报界成员提出的审查请求。

3.6秒。。处理请求和审查。尽管本命令第4.1(i)条规定,但在回应根据《信息自由法》、《总统记录法》、《1974年隐私法》或本命令的强制性审查规定提出的信息请求时:

(a)在其存在或不存在的事实本身根据本令或前任归类时,该机构可能会拒绝确认或否认所要求记录的存在或不存在。

(b)当一个机构收到任何要求其保管的文件,其中载有由其他机构发出的机密信息,或披露这些机密信息会影响其他机构在机密信息方面的利益或活动时,或在执行本命令第3.3或3.4节的过程中识别该等文件时,它应将任何要求和有关文件的副本转交原发机构处理,并可在与原发机构协商后,通知任何请求转诊的人,除非这种联系本身属于本命令或其前身。如果发起机构以书面形式确定需要根据本节(a)段作出答复,则提交机构应按照该段对请求人作出答复。

(c)在本命令第1.5(b)条和2.2(f)条规定的时间范围之外,机构可以扩大被确定不具有永久历史价值的记录或非记录材料(包括文物)中的信息的分类,条件是:

(1)具体信息已根据本令第3.3(j)节获得自动解密豁免批准;和

(2)延期不得超过本命令第3.3(j)条规定的日期。

3.7秒。。国家解密中心(a)在国家档案馆内建立国家解密中心,以简化解密过程,促进质量保证措施,并对确定具有永久历史价值的记录进行标准化解密培训。应设一名中心主任,由档案管理员在与国务卿、国防、能源和国土安全部部长、司法部长和国家情报总监磋商后任命或解职。

(b)在主任的管理下,中心应协调:

(1)根据本命令第3.3(d)(3)条及时、适当地处理附加的联邦记录和移交的总统记录。

(2)履行履行该订单第3.3和3.4节规定所需的一般间际障碍活动;

(3)各机构之间交换详细的解密指南,以便根据本命令第3.3(d)(3)条转介记录;

(4)制定有效、透明和标准的解密工作流程、培训和质量保证措施;

(5)开发解决电子记录、特殊媒体和新兴技术带来的解密挑战的方案;

(6)联系和有效利用现有机构数据库和新技术对文件的审查决策,并在中心的尺寸范围内支持公共审查决定并支持裁员活动;和

(7)在可补偿的基础上,为包含机密国家安全信息的联邦记录提供存储和相关服务。

(c)机构负责人应在中心的活动中与档案员充分合作,并应:

(1)向署长提供充分及现行的解密指引,以便根据本命令第3.3(d)(3)条转介纪录;和

(2)应档案管理员的要求,向中心指派机构人员,这些人员应由机构负责人授权,在必要时与主题专家协商后,审查、豁免或解密由其机构产生的、包含在国家档案馆记录中的信息。

(d)档案,与代表协商参与者的中心,从公众输入后,应重点发展解密活动中心的管辖范围,考虑到研究人员感兴趣的程度和解密的可能性。

(e)机构首长可设立这种集中设施和内部业务,酌情进行内部解密审查,以达到最佳的记录管理和解密业务程序。一旦建立,所有附加记录的转介处理应在本中心进行,该代理设施和操作应与本中心协调,以确保与被确定具有永久历史价值的记录有关的政策和程序的最大程度的一致性。

(f)机构负责人可能免除自动解密或继续最初自己的机密信息的分类根据3.3节(a)的订单,除了在国家情报总监的情况下,导演还应当保留这样的权威对情报机构。

(g)档案保管人应与国务卿、国防部长、能源部长和国土安全部部长、司法部长、国家情报总监、中央情报局局长和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协商,向国家安全顾问提供中心运作的详细概念,以及根据本命令第5.1节提出的执行指令,以反映上述机构的协调意见。

第四部分——保障

4.1秒。。一般访问限制。(a)个人可查阅保密资料,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机构负责人或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人员对进入资格作出了有利的确定;

(2)当事人已签署经批准的保密协议;和

(3) 这个人需要知道这些信息。

(b)凡符合本节(a)段中关于获取机密信息的标准的人,均应同时接受关于适当保护机密信息以及关于刑事、民事、以及可能对未能保护机密信息不受未经授权泄露的个人实施的行政制裁。

(c)离开机构服务的官员或雇员不得从机构控制中删除机密信息,或指示将该信息解密以使其从机构控制中删除。

(d)未经适当授权,不得将机密资料从官方房地移出。

(e)经授权在行政部门以外传播机密资料的人员应确保以与在行政部门内提供相同的方式保护这些资料。

(f) 根据法律、行政命令、指令和条例,机构负责人或高级机构官员,或者就情报界而言,国家情报局局长,应制定统一的程序,以确保自动信息系统,包括网络和电信系统,创建、交流、计算、传播、处理或存储机密信息:

(1)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2)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

(3)在可行的最大范围内,使用:

(a)普通信息技术标准,协议和界面,可在促进其授权使用的形式和方式中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和访问的信息;和

(B)标准化电子格式,使符合本命令第4.1(a)条所列标准的人士可最大限度地获取信息。

(g)在符合法律、行政命令、指令和法规的情况下,各机构负责人或高级机构官员,或就情报系统而言,国家情报总监应制定控制措施,以确保机密信息的使用、处理、存储、复制和传输,并在提供充分保护和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的条件下销毁。

(h)与根据本令签发的指令一致,该机构应根据规定的标准保障外国政府信息,该资料至少相当于政府或国际政府组织所提供的信息所要求的保护。When adequate to achieve equivalency, these standards may be less restrictive than the safeguarding standards that ordinarily apply to U.S.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including modified handling and transmission and allowing access to individuals with a need-to-know who have not otherwise been cleared for access to classified information or executed an approved nondisclosure agreement.

(i)(1)只要符合本命令第4.1(a)条下的查阅标准,在未经原始机构同意的情况下,任何机构可将源自一个机构的机密信息传播给另一个机构或美国实体,除非始发机构已确定该等传播需要事先授权,并已根据根据本命令发出的执行指令,在载有机密信息的媒介上标记或表明该等要求。

(2)根据法规、本命令、执行本命令的指令、总统的指示或在原机构的同意下,由一个机构发出的机密信息可由任何其他机构传播给外国政府。就本节而言,“外国政府”包括外国政府的任何组成部分,或国际政府组织,或其任何组成部分。

(3)在本命令生效日期之前制作的文件,未经原始代理的同意,不得向其提供的任何其他代理传播。机构负责人或高级机构官员可对源于该机构内部的具体信息免除这一要求。

(4)出于本节的目的,国防部应被视为一个机构,除了任何关于情报来源,方法或活动的信息的传播,应与根据本命令第6.2(b)条发布的指令一致。

(5)在解密审查中查阅包含来自一个以上机构的信息的记录时,不需要原始机构的事先同意。

4.2秒。。分布控制。(a)各机构负责人应根据适用法律并与根据本命令发布的指令一致建立程序,以确保符合本命令第4.1(a)节规定标准的个人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取机密信息。

(b)在紧急情况下,必要时应对迫在眉睫的威胁生命或捍卫国土,机构负责人或被任命者可以授权的披露机密信息(包括信息标记依照第4.1节(i)(1)顺序)的个人或个人提供资格。此类行动只能根据执行本命令的指示和管理机密信息的机构发布的任何程序而采取,这些程序的设计应尽量减少在这些情况下披露的机密信息和接收机密信息的个人数量。在此条款下披露的信息或执行指示和程序不应被视为解密的结果,该等披露或随后使用的收件人。这种披露应及时报告给机密信息的始发人。就本节而言,国家情报总监可就机密情报信息的紧急披露发布实施指令。

(c)每个机构应至少年度,自动,例程或经常性分配机制进行更新,以便分配的分类信息。收件人应与正在更新分销列表的分销商完全合作,并在任何情况下发生相关变更时通知分销商。

秒。4.3。特殊访问程序。(a)建立特别准入方案。除非总统另有授权,只有国务卿、国防部长、能源部长和国土安全部部长、司法部长和国家情报总监或各自的主要副手可以创建一个特殊的访问计划。对于与情报来源、方法和活动有关的特殊访问项目(但不包括军事行动、战略和战术项目),此功能应由国家情报总监行使。这些官员应将这些项目的数量保持在绝对最低的水平,并仅当法规要求该项目或根据具体发现:

(1)特定信息的漏洞或威胁属于例外情况;和

(2) 适用于同一级别分类信息的确定访问资格的正常标准不足以保护信息免受未经授权的披露。

(b)要求和限制。(1)特殊访问计划应仅限于计划的计划,其中通常将获得的人数将合理小且相称,目的是为所涉及的信息提供增强的保护。

(2)各机构负责人应建立并维持一套与根据本命令发出的指令相一致的特殊准入程序会计制度。

(3)特殊准入计划应受本命令第5.4(d)条规定的监督计划的约束。此外,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应根据每个项目的安全要求,有权进入这些项目,以履行本命令赋予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的职能。机构负责人可以将特殊访问项目的权限限制在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和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的其他员工之间,或者,对于特别敏感和脆弱的特殊访问项目,只允许该主任访问。

(4)原子能机构主管或首席副副副局长每年审查每项特殊访问方案,以确定它是否继续满足该订单的要求。

(5)应要求,机构负责人应向国家安全顾问或指定人员介绍机构的任何或所有特别访问项目。

(6)就本节而言,“机构负责人”一词仅指国务卿、国防部长、能源部长和国土安全部部长、司法部长和国家情报总监,或各自的主要代理人。

(c)本命令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取代《美国法典》第10条或第119条以下的任何要求。

4.4秒。。历史研究人员和某些前政府人员的访问。(a)本命令第4.1(a)(3)条规定,只有有需要了解机密信息的个人才可获得查阅机密信息的权限,以下人士可豁免该要求:

(一)从事历史研究项目的;

(二)曾担任总统或者副行长任命或者指定的高级决策职务的;或

(三)担任过校长、副校长的。

(b)只有在原始机构的机构负责人或高级机构官员:

(一)书面确定访问符合国家安全利益;

(2)采取适当的步骤来保护来自未经授权的披露或妥协的分类信息,并确保信息以与此订单一致的方式保障;和

(3)前总统任命或指定人员和副总统任命或指定人员的访问权限仅限于此人在担任总统或副总统任命或指定人员期间产生、审查、签署或收到的物品。

第5部分——实施和回顾

5.1秒。。项目的方向。(a)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应在档案保管人的指导下并与国家安全顾问协商后,发出执行本命令所需的指示。这些指示对各机关具有约束力。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发布的指示应确立以下标准:

(1) 分类、解密和标记原则;

(二)保密信息的保护,涉及保密信息的处理、储存、分发、传递、销毁和解释;

(3)机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4)代理自检程序;和

(5)分类和解密指南。

(b)档案管理员应将本计划的实施和监控职能委托给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

(c)国家情报总监在与受影响机构的负责人和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协商后,可发出指令,执行本命令,保护情报来源、方法和活动。该等指示应与本命令及根据本节(a)段发出的指示一致。

5.2秒。。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a)在国家档案馆内设立了一个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经总统批准,档案管理员应任命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

(b)在档案保管人的指示下,在与国家安全顾问协商后采取行动,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应:

(1)制定执行此订单的指令;

(2)监督机构的行动,以确保遵守本命令及其执行指令;

(3)在法规发布前审查和批准机构实施法规,以确保其与本命令和根据本命令第5.1(a)节发布的指令保持一致;

(4)有权对根据该命令建立的每个机构的项目进行现场审查,并要求每个机构提供履行其职责可能需要的报告、信息和其他合作。ReportsReports如果允许访问特定类别的机密信息将构成一个特殊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机构负责人或者机构高级官员应当提交一份书面理由建议拒绝访问总统的国家安全顾问在60天内请求访问。在答复之前,应拒绝访问;

(5)审查未被授予原始机密权的机构或官员的原始机密权申请,如果认为合适,建议总统通过国家安全顾问批准;

(六)考虑政府内外人士就根据本命令设立的项目的管理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并采取行动;

(7) 在与受影响的机构协商后,有权规定标准化表格或程序,以促进根据本命令制定的计划的实施;

(8)至少每年向总统报告该订单的执行情况;和

(9)召集和主持跨部门会议,讨论与本命令所确立的计划有关的事宜。

5.3秒。。跨部门安全分类上诉委员会。

(a)建立和管理。

(1) 设立了一个机构间安全等级上诉小组。国务院、国防部和司法部、国家档案馆、国家情报局长办公室、,国家安全顾问应由一名高级代表担任代表,该高级代表为全职或永久兼职联邦官员,或由各机构负责人指定为专家组成员的雇员。主席应从小组成员中指定一名主席。

(2)此外,中央情报局局长可任命一名符合本节第(a)(1)段标准的临时代表,作为有表决权的成员,参与有关中央情报局机密信息的所有小组审议和相关支持活动。

(3)事务委员会的空缺须按照本条(A)(1)段的规定尽快填补。

(4)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应担任小组执行秘书。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为小组提供方案和行政支持。

(5) 专家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应符合准入标准的资格,以履行专家组的职能。

(6) 专家组应根据主席的要求召开会议。主席应安排必要的会议,以便专家组及时履行其职能。

(7)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应在其提交给总统的报告中包括专家组活动的摘要。ReportsReports

(b)的功能。小组应当:

(1)对根据本命令第1.8条提出分类异议的人士提出的上诉作出决定;

(2)批准、拒绝或修改本命令第3.3节规定的机构自动解密豁免;

(3)根据本次订单第3.5条提交要求申请强制性解密审查请求的人员或实体的上诉;和

(4)适当告知高级机构官员和公众根据本命令第1.8和3.5节提出的上诉的最终裁决。

(c)规则和程序。专家组应发布附例,附例应在联邦公报上公布。本章程应订明小组在接受、审议和就上诉作出决定时所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审裁小组的规则和程序须规定,审裁小组只会审议下列行动的上诉:

(1)上诉人已经耗尽了负责机构内的行政补救办法;

(2)联邦法院内问题没有目前的行动;和

(3)在过去两年内,该等资料未曾成为联邦法院或专家组的复审对象。

(d)机构首长应与小组充分合作,以便小组能够及时和充分知情地履行其职能。小组应通过国家安全顾问向总统报告任何它认为机构负责人没有与小组充分合作的情况。

(e)该小组是为了唯一目的,旨在提出并协助总统在履行其宪法和自由裁量权保护美国国家安全方面的批准和协助总统。除非总统更改,否则小组决定致力于小组自行决定。

(f)机构负责人可以通过国家安全顾问向总统提出诉讼。这些信息应在申诉决定等待课程中。

秒。5.4。一般责任。发起或处理机密情报的机关首长应:

(a) 展示个人承诺,并向高级管理层承诺成功实施根据本订单制定的计划;

(b)投入必要资源,以有效实施根据本命令制定的计划;

(c)确保机构记录系统的设计和维护是为了优化保密信息的适当分享和保护,并在其不再符合继续保密标准时,促进根据本命令的条款对其进行解密;和

(d)指定一名高级机构官员,以指导和管理该计划,其责任应包括:

(1)监督根据本命令设立的机构项目,但机构负责人可以指定一名单独的官员监督根据本命令授权的特别准入项目。该官员应至少每年提供机构特殊准入计划的完整账目;

(2)颁布实施条例,在其影响到公众成员的范围内,应在联邦公报上公布;

(三)建立和维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建立和维持持续的自检程序,其中应包括对机构原始和派生分类行动的代表性样品的定期审查,并应授权适当的机构官员纠正本命令第1.7(c)和1.7(d)节未涵盖的误分类行动;每年向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汇报该机构的自我检查计划;

(5)建立与根据该命令签发的指令一致的程序,以防止不必要地访问分类信息,包括以下程序:

(A)要求在启动行政许可程序之前确定有必要取得机密资料;和

(B)确保获准接触机密信息的人数满足机构的任务需要,同时也满足业务和安全方面的要求和需要;

(6)制定保护在敌对或潜在敌对地区的分类信息的特殊应急计划;

(7)确保绩效合同或其他用于评级民用或军事人员绩效的系统包括分类信息的指定和管理,作为评级中的关键要素或项目:

(A) 原始分类机构;

(b)保安经理或安全专家;和

(C)所有其他职责重大涉及创建或处理机密信息的人员,包括经常使用衍生分类标记的人员;

(8)核算与执行本命令有关的成本,报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公布;

(9)迅速指派机构人员回应因本命令而产生的任何请求、上诉、质疑、投诉或建议,这些请求、上诉、质疑、投诉或建议涉及的机密信息来自已不复存在且在职能上没有明确继任者的机构的某个组成部分;和

(10)建立一种安全的能力,以接收有关机构内的过分保密或错误保密的信息、指控或投诉,并在必要时就适当的保密向人员提供指导。

5.5秒。。制裁。
(a)如果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的董事发现违反此订单或其执行指令发生,董事将向原子能机构负责人或高级代理官员提交纠正措施,以便纠正步骤,如果可以采取适当的。

(b)如果美国政府的官员和雇员及其承包商、被许可人、证书持有人和受让人故意、故意或疏忽地:

(1)向未经授权的人披露在本命令或之前命令下适当保密的信息;

(2)对违反本命令或任何执行指令的信息进行分类或继续分类;

(3)创建或继续特殊访问计划与此订单的要求相反;或

(4)违反本命令或其执行指令的任何其他规定的。

(c)根据适用的法律和机构规章,制裁可包括训斥、无薪停职、解除保密权限、丧失或拒绝接触保密资料或其他制裁。

(d)机构首长、高级机构官员或其他监督官员至少应迅速解除任何在应用本命令的分类标准时表现出鲁莽无视或有错误模式的个人的分类权威。

(e)机构首长或高级机构官员应:

(1)在本条第(b)段的违规或违规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和

(2)当(b)(1)(2)项或(3)段违反此部分的违规时,通知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

第6部分——总则

6.1秒。。定义。为本命令之目的:

(一)“访问”是指获得机密信息知识的能力或机会。

(b) “机构”是指《美国法典》第5卷第105节中定义的任何“执行机构”;《美国法典》第5卷第102节中定义的任何“军事部门”;以及行政部门内拥有机密信息的任何其他实体。

(c)分类信息的“授权持有人”意味着任何满足该命令第4.1(a)条中所述的访问条件的人。

(d)“自动信息系统”是指配置为收集、创建、通信、计算、传播、处理、存储或控制数据或信息的计算机硬件、软件或固件的集合。

(e)“自动解密”指仅基于以下原因对信息进行解密:

(一)原船级社确定的具体日期或事件的发生;或

(2)根据本命令规定的分类期限的最长期限届满。

(f)“分类”是指信息被确定为分类信息的行为或过程。

(g)“分类指南”是指规定特定信息分类的任何指示或来源。

(h)“分类指南”是指由原始分类权威机构发布的分类指南文件形式,该文件确定有关特定主题的信息要素,必须进行分类,并为每个此类要素确定分类水平和分类期限。

(i)“分类国家安全信息”或“分类信息”意味着根据本次订单或任何前身秩序确定的信息,要求保护免受未经授权的披露,并标记为以纪录片表格表明其分类状态。

(j)“汇编”是指预先存在的非机密信息项目的集合。

(k)“机密消息来源”指已向美国提供或有理由预期将向美国提供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信息,并期望该信息或关系或两者都被保密的任何个人或组织。

(左)“对国家安全的损害”是指未经授权披露信息对美国国防或对外关系造成的损害,考虑到信息的敏感性、价值、用途和来源等方面。

(m)“解密”是指信息状态的授权变更,由机密信息变为非机密信息。

(n)“解密指南”是指由解密机构发布的书面指示,描述可能被解密的特定主题的信息要素和必须保持保密的要素。

(o)“派生分类”是指对已分类的信息进行合并、改写、重述或以新的形式产生,并将新开发的材料标记为与应用于源信息的分类标记一致。导数分类包括基于分类指导的信息分类。对现有机密信息的复制或复制不属于衍生分类。

(p)“文件”是指任何记录的信息,无论培养基的性质如何或记录的方法或情况。

(Q)“降级”是指通过在规定级别分类和保障的信息的解断权委员会的决定应按较低级别进行分类和保障。

(右)“文件系列”是指单位或者文件安排根据文件系统或保持在一起,因为他们与一个特定的主题或函数,结果从相同的活动,文档的一种特定的事务,需要一个特定的物理形式,或有其他关系产生的创造,收据,或使用,例如对访问或使用的限制。

(年代)“外国政府信息”指:
(1)外国政府向美国政府提供的信息;
一个由政府组成的国际组织,或其任何组成部分,期望其信息、信息来源或两者都被保密;

(2)美国政府根据或由于与外国政府或国际政府组织或其任何组成部分的联合安排所产生的要求对该等信息、安排或两者保密的信息;或

(3)根据前身订单的条款收到并视为“外国政府信息”的信息。

(t)“信息”是指由美国政府拥有、由美国政府生产、为美国政府服务或在美国政府控制下可传播的任何知识或文件材料,不论其物理形式或特征如何。

(u)“违反”是指任何明知的、故意的或疏忽的行为,违反本命令或其执行指令的要求,但不构成下文定义的“违反”。

(v)“完整的文件块”是指本节定义的文件系列中的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应作为一个单独的单元进行维护,以确保记录的完整性。一个完整的文件块可以包含一组记录,涵盖特定的主题或时间范围,如总统行政或在一个特定的文件系列中的5年退休计划,该文件系列从作为一个组的积极使用中退出。出于自动的目的
解密,积分文件块应仅包含在文件块中最旧记录的10年内日期的记录。

(w)“完整性”是指信息从其来源开始未发生变化,且未被意外或有意修改、更改或销毁时所存在的状态。

(x)“情报”包括经修订的1981年12月4日第12333号行政命令或后续命令定义的外国情报和反情报。

(y)“情报活动”指情报系统成员根据法律或经修订的12333号行政命令或后续命令被授权进行的所有活动。

(z) "Intelligence Community" means an element or agency of the U.S. Government identified in or designated pursuant to section 3(4)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1947, as amended, or section 3.5(h) of Executive Order 12333, as amended.

(aa)“强制解密审查”是指对符合本命令第3.5条要求的解密请求进行的机密信息解密审查。

(BB)“多个来源”是指两个或多个源文档,分类指南或两者的组合。

(cc)“国家安全”是指美国的国防或外交关系。

(dd)“需要知道”是指行政部门根据根据本命令发布的指令确定,预期接收者需要访问特定保密信息,以便履行或协助合法和授权的政府职能。

(ee)“网络”是指两台或两台以上计算机能够交换数据或信息的系统。

(ff)“原始保密”是指为了国家安全的利益,对信息要求进行保护以防止未经授权的泄露的初步确定。

(GG)“原始分类权威”是指由总统,副总裁或主席指定的代理人员或其他官员授权的个人在第一审议中对信息进行分类。

(hh)“记录”是指一个机构的记录和总统论文或总统的记录,这些术语的定义在标题44岁的美国代码,包括那些由政府创建或维护承包商,被许可方,证书持有人,或受让人的赞助机构的控制下的合同条款,许可证、证书或授予

(2)“具有永久历史价值的记录”指的是总统文件或总统记录,以及档案管理员根据《美国法典》第44篇确定应永久保存的机构记录。

(当)“记录管理”是指与记录的创建、保存和使用有关的计划、控制、指导、组织、培训、促进和其他管理活动,并记录处置情况,以便充分和适当地记录联邦政府的政策和事务,并有效和经济地管理机构业务。

(乐)“保护”是指为保护机密信息而规定的措施和控制。

(会)“自检”是指就执行根据本命令及其执行指示建立的计划,对个别机构活动和机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的内部审查和评估。

(毫米)“高级机构官员”是指根据本命令第5.4(d)节,由机构首长指定的负责指导和管理机构项目的官员,在该项目下,信息是保密、保护和解密的。

(神经网络)“源文件”是指包含分类信息的现有文件,这些信息以新的形式合并、改写、重述或生成到新文件中。

(oo)“特殊访问程序”是指为特定类别的机密信息建立的程序,该程序规定的保护和访问要求超过了同一分类级别的信息通常需要的要求。

(pp)“系统解密审查”指对档案管理员根据《美国法典》第44篇确定具有永久历史价值的记录中包含的机密信息进行解密审查。

(qq)“电信”指以电子方式准备、传输或通信信息。

(rr)“未经授权披露”是指向未经授权的接收者传递或实际传递机密信息。

(ss)“美国实体”包括:

(1)国家,地方或部落政府;

(2)州、地方和部落的执法和消防实体;

(三)卫生、医疗单位;

(4) 区域、州、地方和部落应急管理实体,包括州副警长和其他适当的公共安全实体;或

(5)作为国家关键基础设施/关键资源一部分的私营部门实体。

(tt)“违反”是指:

(1)任何已知的、故意的或疏忽的行为,有理由认为该行为可能导致机密信息的未经授权泄露;

(2)任何知识,故意或疏忽行动,以分类或继续分类信息与本令要求或其执行指令相反的信息;或

(3) 任何明知、故意或疏忽行为,以创建或继续违反本订单要求的特殊访问程序。

(uu)“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指《美国法典》1801年第50条(p)中定义的任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6.2秒。。一般规定。(a)根据经修订的修订,1954年的原子能法案或由1947年的国家安全法,如修订,这项命令的任何要求都不应取代任何要求。“限制数据”和“原禁止数据”应处理,保护,分类,降级,并遵守1954年原子能法的规定,如修订,并根据该法案发布的规定。

(b)就情报界而言,国家情报总监可在与受影响部门和机构负责人协商后,发布国家情报总监认为必要的政策指示和指导方针,以执行本命令,对所有情报和情报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和解密,以及对所有情报和情报相关信息的获取和传播,在它的最终形式和最初收集时的形式。情报系统部门负责人发布的程序或其他指导应符合国家情报总监发布的政策指示或指导。由国家情报总监发布的任何此类政策指示或指导方针均应符合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根据本命令第5.1(a)条发布的指示。

(c)司法部长应机构负责人或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的请求,就其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任何问题作出本命令的解释。

(d)本命令不限制其他法律条款对任何信息的保护,包括经修订的《宪法》、《信息自由法》豁免、《1974年隐私法》和《1947年国家安全法》。本命令不打算也不创造任何实质性或程序性的权利或利益,可由一方针对美国、其部门、机构或实体、其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依法强制执行。上述规定是在本命令第1.1(b)、3.1(c)和5.3(e)条规定的特定条款之外。

(e)本命令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责成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就预算、行政或立法提案采取行动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其职能。

(f)该命令应视拨款情况而执行。

(g)1995年4月17日的执行订单12958,以及2003年3月25日的执行订单13292的修正案,在此令人撤销下列订单的生效日期。

秒。6.3. 生效日期。本订单自本订单之日起180天内生效,除第1.7、3.3和3.7条立即生效外。

6.4秒。。出版。
美国档案管理员应在《联邦公报》上公布本行政命令。

巴拉克•奥巴马(BARACK OBAMA)

白宫,
200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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