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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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2日第13491号行政命令

确保合法的审讯

赋予我的权力由宪法和法律的美国,为了提高人类智力——收集的有效性,促进安全、合法、个人和人道的治疗在美国托管和美国人员拘留在武装冲突中,为确保遵守美国的条约义务,包括《日内瓦公约》,并确保美国的法律得到忠实执行,我在此命令如下:

第一节。撤销。2007年7月20日第13440号行政命令被撤销。所有行政指令、命令和法规符合此订单,包括但不限于那些发布或由中央情报局(CIA)从9月11日2001年1月20日,2009年,关于拘留或者被拘留人的审讯,被撤销的程度与此订单的不一致。各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各自部门或机构的所有指示、命令和规章与本命令一致。应要求,司法部长应就哪些指令、命令和条例与本命令不一致提供指导。

秒。2。定义。按顺序使用:

(一)“陆军战地手册2-22.3”指的是陆军部门于2006年9月6日发布的fm2 -22.3,人类情报收集者行动。

(b)“陆军战地手册34-52”是指1987年5月8日陆军部发布的fm34 -52,情报审讯。

(c)“普通文章3”意味着日内瓦公约的第3条。

(d)“禁止酷刑公约”指的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12月10日,1465)。100 - 20号(1988)。

(e)“日内瓦公约”的意思是:

(f)“人道地对待”''''''''''''''''''''''''''''''''''''''''''''''''''''''''''''''''''''''''''''''''''''''''''''''''''''''''''''''''''''''''''''''个人尊严的愤怒,''和“羞辱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是指的,并具有与普通条款相同的含义。

(g)术语“拘留设施”和“拘留设施”和“拘留设施”第4(a)条中的第4(a)条不参考仅用于在短期内持有人的设施。

秒。3。在美国武装冲突中被拘留或控制的个人的审问标准和惯例。

(a)作为最低基准的共同第3条标准。与联邦酷刑法令,18 U.S.C. 2340-2340A, 2005年被拘留者待遇法案第1003节,42 U.S.C. 2000dd,禁止酷刑公约,Common Article 3,以及其他规范在任何武装冲突中被拘留者待遇和审讯的法律的要求相一致,这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受到人道待遇,不得对生命和人身施加暴力(包括各种谋杀、致残、残忍待遇和酷刑),也不得侵犯个人尊严(包括羞辱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当这些人被美国政府官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拘留或受其有效控制,或被拘留在美国某部门或机构拥有、经营或控制的设施内时。

(b)审讯技术和与审讯有关的治疗。在任何武装冲突中,被美国政府官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拘留或有效控制的个人,或被拘留在美国部门或机构拥有、经营或控制的设施内的个人,立即生效,不得使用未经陆军战地手册2-22.3(手册)授权和列出的任何审讯技术或方法,或与审讯有关的任何处理。本手册所述的审讯技术、方法和处理方法应严格按照本手册规定的原则、过程、条件和限制执行。如果手册所要求的程序,如要求由特定的国防部官员批准,不适合于国防部以外的一个部门或机构,此类部门或机构使用的过程应与《手册》为国防部规定的过程基本等效。本节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联邦调查局或其他联邦执法机构继续使用经授权的、非胁迫性的审讯技巧,这些审讯技巧旨在引出自愿陈述,且不涉及使用武力、威胁或承诺。

(c)共同第3条和陆军战地手册的解释。自今日起,除非司法部长在适当的咨询下提供进一步指导,美国政府的官员、雇员和其他特工在进行审讯时,可依据《陆军战地手册2-22.3》行事,但在进行审讯时,不得依赖任何解释的规律的审讯,包括解释联邦刑事法律,禁止酷刑公约,共同的第三条,2 - 22.3陆军战地手册文档及其前身,陆军战地手册34-52之间——司法部发布的9月11日,2001年和2009年1月20日。

秒。4。禁止某些拘留设施和红十字会接触被拘留的个人。

(一)中央情报局拘留。中央情报局应尽快关闭其目前运营的任何拘留设施,今后不得再运营此类设施。

(b)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接触被拘留者。联邦政府各部门和机构应向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通报在任何武装冲突中被拘留的任何个人,并使其能够及时接触被拘留在官员、雇员、或美国政府的其他代理人,或被拘留在符合国防部规定和政策的由美国政府部门或机构拥有、经营或控制的设施内。

5秒。。审讯和转移政策部门间特别工作组。

(a)设立特别机构间工作队。应成立审讯和移交政策特别工作组(特别工作组),审查审讯和移交政策。

(b)会员。特别工作队由下列成员或其指定人员组成:

(c)的员工。主席可指定律政司内的人员及雇员担任专责小组的工作人员,以支援专责小组的工作。经主席要求,其他部门或机构的官员和雇员可在雇用此类人员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加入特别工作组。这些工作人员必须是美国的官员或全职或永久兼职雇员。主席应指定一名司法部官员或雇员担任特别工作组的执行秘书。

(d)操作。主席应召集特别工作组会议,确定其议程并指导其工作。主席可设立和指导专门由特别工作队成员组成的特别工作队小组处理特定问题。

(e)的使命。特别工作队的任务应是:

(f)管理。应在司法部内为行政目的设立特别工作队,司法部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在有拨款的情况下,为特别工作队提供行政支助和经费。

(g)的建议。特别工作组应当提供一个向总统报告,通过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总统的顾问,在分段问题提出(d)之日起180天内这秩序,除非椅子确定一个扩展是必要的。

(h)终止。特别工作组完成任务后,主席应终止其工作。

秒。6.建设其他法律。此订单中的任何内容都不会被解释为影响美国政府的义务,雇员和其他代理人遵守美国管理拘留和审讯的所有相关法律和条约,包括但不限于:第五个和第五个美国宪法的第八修正案;联邦酷刑法规,18美元。2340-2340A;战争罪行法案,18 U.S.C.2441;联邦攻击法规,18美元。113; the Federal maiming statute, 18 U.S.C. 114; the Federal ``stalking'' statute, 18 U.S.C. 2261A; articles 93, 124, 128, and 134 of the 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 10 U.S.C. 893, 924, 928, and 934; section 1003 of the Detainee Treatment Act of 2005, 42 U.S.C. 2000dd; section 6(c) of the Military Commissions Act of 2006, Public Law 109-366; the Geneva Conventions; and the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Nothing in this order shall be construed to diminish any rights that any individual may have under these or other laws and treaties. This order is not intended to, and does not, create any right or benefit, substantive or procedural, enforceable at law or in equity 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 its departments, agencies, or other entities, its officers or employees, or any other person.


白宫,

200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