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

2008年10月7日第13475号行政命令

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2008年《修正案法案》对第12139号和12949号行政命令的进一步修订

赋予我的权力作为总统的美利坚合众国的宪法和法律,包括部分104年和303年1978年的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事项1801 et seq),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的修改2008年修正法案》(公法110 - 261),特此命令如下:

第一节。经修订的1979年5月23日第12139号行政命令第1-103节进一步修订如下:

(a)在“(7)”处加上“(6)”;
(b)在第(h)款后增加“(i)联邦调查局副局长”;和
(c)通过添加后开始的句子“以上官员 . . .'', 一个新的句子读“前面的句子叫官方的要求必须由总统任命的建议和同意参议院并不适用于联邦调查局副局长。”

秒。2。经修正的1995年2月9日第12949号行政命令第3节进一步修正如下:

(a)在“(7)”处加上“(6)”;
(b)删去第(g)款末尾的“”和“”;
(c)删去第(h)款末尾的句号,并以“”代替;和”;
(d)在第(h)款后增加“(i)联邦调查局副局长”;和
(e)通过添加后开始的句子“以上官员 . . .'', 一个新的句子读“前面的句子叫官方的要求必须由总统任命的建议和同意参议院并不适用于联邦调查局副局长。”

秒。3。本命令不打算,也不创造任何一方针对美国、其机构、工具或实体、其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实质性或程序性、可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强制执行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白宫,

2008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