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

2006年12月20日第13419号行政命令

国家航空研究与发展

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我的总统权力,包括经修订的1976年《国家科学技术政策、组织和优先权法案》第204节(《美国法典》第42卷第6613节)和2005年《国家航空航天局授权法案》第101(C)节(公法109-155)和《美国法典》第3编第301节,特此命令如下:

第一节。国家航空研究与发展政策。航空学(飞行科学)的持续进步对美国的经济成功和保护美国在国内和全球的安全利益至关重要。因此,美国的政策应是通过联邦政府的适当资助和活动,与州、领土、部落、地方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学术和研究机构合作,促进航空研究和发展(R&D)的进展。私人组织和其他适当的实体。联邦政府应只承担支持非私营部门更适当地执行的航空研究开发的角色。美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uncil)制定的国家航空研究和发展政策(National Aeronautic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Policy)应该在与该命令及其实施一致的程度上,指导美国到2020年的航空研究和发展计划。

秒。2.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的职能。为实施本命令第1节规定的政策,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主任”)应:

(a) 审查联邦政府与航空研发相关的资金和活动;

(b)酌情向总统、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以及各行政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建议有关联邦政府与航空航天研发相关的资金和活动的必要行动

秒。3。国家航空研究和发展政策的实施。为执行本命令第1节规定的政策,署长应:

(a)开发和,不迟于1年后此订单的日期,由总统提交批准一项计划为国家航空研发和相关基础设施,(“计划”),然后提交,不少于每两年总统批准任何改变计划;

(b) 监督批准计划的执行情况,并酌情向总统报告;

(c) 确保执行部门和航空研发机构:

(d) 向总统报告执行部门和机构为执行本节第(c)(i)至(iii)段所做努力的结果。

秒。4.一般规定。(a) 在执行本命令时,处长须:

(b) 2005年《国家航空和航天局授权法》第101节第(c)小节规定的总统职能(指定职能除外)分配给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在履行这些分配的职能时,局长应酌情咨询国家航空航天局局长、国防部长、运输部长、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以及其他执行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视情况而定)。董事还应确保在履行此类职能时采取的所有行动符合2004年7月8日第13346号行政命令第6节(a)至(d)小节中规定的权限。

(c) 本命令的执行方式应符合:(i)适用法律,包括第102A节

(d) 本命令不得解释为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有关预算、行政和立法提案的职能。

(e) 本命令不旨在也不创造任何实质性或程序性权利或利益,可由一方根据法律或衡平法对美国、其部门、机构、机构或实体、其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强制执行。


白宫,

200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