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7日的执行订单13356
加强分享恐怖主义信息以保护美国人由归属于我作为美国宪法和美国法律的主席,并进一步加强美国情报活动的有效行为,保护美利坚合众国的领土,人民和利益,包括抗恐怖袭击,特此订购如下:
第1.第1.政策。在适用法律的最大范围内,机构在设计和使用信息系统和各机构中的信息时应:(a)最优先考虑:(一)发现、预防、扰乱、先发制人和减轻恐怖主义活动对美利坚合众国领土、人民和利益的影响,(二)各机构间恐怖主义情报的交流,各机构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当局之间交换恐怖主义情报,以及保护各机构获得更多这类情报的能力;和(b)保护美国人的自由,信息隐私和美国人的其他法律权利在执行第(a)款的活动中。秒。2.拥有或收购恐怖主义信息的机构负责人。实施本令第1节中规定的政策,拥有或收购恐怖主义信息的每个机构负责人:(a)若要及时向彼此机构的负责人提供恐怖主义信息,并根据根据本令根据此订单发出的标准和信息共享指导为每个此类机构提供恐怖主义信息,除非另有指示由总统,并符合(i)所提供和收到信息的机构的法定责任,(ii)司法部长签发的任何指导才能履行本令第1(b)款中第1(b)款规定的政策,以及(iii)其他适用法律,包括1947年国家安全法案第103(C)(7)条,2002年“国土安全法”第892号,1995年4月17日的执行订单,如修订,以及执行命令133112003年7月29日;(b)应合作,并促进根据恐怖主义信息的报告,其内容和格式允许传播,以最大化保护领域,人民和利益的信息的效ReportsReports用;和(c)须促进按本令第5条规定的信息系统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的执行情况。秒。3。准备恐怖主义信息,以便在情报界最大限度地传播。为协助情报系统内各机构迅速有效地实施本命令第1条所述的政策,中央情报总监应与司法部长和情报系统内各机构的其他负责人协商,(ii)具有反恐职能的其他机构,(ii)具有反恐职能的其他机构,(ii)具有反恐职能的其他机构,以及(iii)通过或与国土安全部、州和地方政府的有关当局协调。这些共同标准应通过以下方法促进信息共享:(a)要求在智能收集和分析过程的开始时,为原始和处理信息创建记录和报告,包括例如元数据和内容,以这样的方式保护源和方法信息可以在较低的分类级别分发,并通过在可能的情况下创建未分类的版本进行分配;(b)要求与恐怖主义信息有关的记录和报告,以在未分类ReportsReports的水平和不同的分类水平,例如在电子撕裂基础上,允许其他机构和人员与特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相应的不同程度的访问安全许可水平和特殊获取批准;(c)要求恐怖主义信息待分享无发件人控制,包括例如在传播其在可用的任何其他机构之外的信息之外的信息之前需要同意原始机构的控制权适用法律,执行订单或总统指导允许;(d)在适用法律、行政命令和总统指导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尽量减少信息分类系统对恐怖主义信息的适用性;和(e)确保建立适当的安排,在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和适用法律、行政命令和总统指导的情况下,为加强恐怖主义信息共享提供激励,并使人员承担责任。秒。4.在美国内部收集恐怖主义信息的要求。(a)司法部长,国土安全秘书,中央情报局长不迟于本令日期后90天,共同向总统提交给国家安全事务总统助理和国土安全,他们就建立行政分支机构收集和分享要求,程序以及在美国收集的恐怖主义信息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包括非政府数据库在内的恐怖主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包括非政府数据库。(b)根据本节(a)分款提出的建议还应:(i)解决保护领域,人民和利益所必需的其他信息的收集和分摊的要求和指南;和(ii)提出安排,确保负责保护美国领土、人民和利益的美国官员在收集、处理、分发和保留信息方面享有清晰、理解、一致、有效和合法的程序和指导方针。
秒。5.建立信息系统委员会。(a)建立了由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的指定人主持的信息系统委员会(理事会),专门由指定者组成:国家秘书,财政部,国防,商业,能源,和国土安全;律师将军;中央情报总监;联邦调查局局长;全国反恐中心董事,一旦创造和填补该职位(直到那时恐怖主义威胁集成中心的董事);以及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的各部门或机构的其他部门可以指定。(b)理事会的使命是计划并监督建立可互通的恐怖主义信息共享环境,以促进适当机构之间的自动分享恐怖主义信息,以执行本令第1条规定的政策。(c)在本次订单日期之后不迟于120天,理事会应通过助理向主席向主席向国家安全事务和国土安全部门报告,以拟议的里程碑,拟议的里程碑,实现这些里程碑的时间表,和资源识别,为建立拟议的互操作恐怖主义信息共享环境。该计划至少应当:(i)描述和定义拟议的可互操作恐怖主义信息共享环境的参数,包括功能、能力和资源;(ii)酌情识别,建议各机构使用的巩固和消除机构使用的当前方案,系统和流程来享有恐怖主义信息,并根据适当的重定向现有资源,以支持可互通的恐怖主义信息共享环境;(iii)在代理商使用的现有技术,计划和系统之间识别差距,如果代理商使用,以享受恐怖主义信息和所提出的互操作恐怖主义信息共享环境的参数;(iv)推荐近期解决方案,以解决任何此类差距,直到可以建立可互操作的恐怖主义信息共享环境;(v)建议执行互操作恐怖主义信息共享环境的计划,包括从初始阶段发展和实施职业和能力的作用和责任,成功措施以及截止日期;(vi)建议如何延长拟议的可互操作恐怖主义信息共享环境,以允许在各国和地方政府的适当当局之间交换恐怖主义信息;和(vii)建议如何以及如何扩展可互操作的恐怖主义信息共享环境,或者设计以便允许未来的扩展,以便包含其他类别的情报和信息。
秒。6.定义。按此顺序使用:(a)术语“代理”术语“在第5条”第5条,美国法典第105条“中的”行政机构“的含义以及国内保安部门,但包括邮政利率委员会和美国邮政服务,不包括政府问责办公室;(b)术语“情报界”和“情报界”和“智力界”的“机构”在第3.4(F)第3.4(F)第12333年12月4日的第3.4(F)条款所规定的含义;(c)术语``“地方政府”,“”国家“,”州“,当在地理位置中使用时,”美国“,”美国“的含义在国土安全法案第2条中有这些条款所规定的含义of 2002 (6 U.S.C. 101); and(d)术语“恐怖主义信息”是指所有信息,无论是由情报,执法,军事,国土安全还是美国其他政府活动,都与(i)存在,组织有关,能力,计划,意图,脆弱性,财务或物质支持或外国或国际恐怖主义团体或个人的活动,或参与跨国恐怖主义的个人或个人;(ii)由这些群体或个人向美国,美国或美国利益或其他国家的威胁提出的威胁;(iii)这些群体或个人或个人的通信;或(iv)与合理认为协助或与此类群体或个人相关的群体或个人有关的信息。秒。7。一般规定。(一)此订单:(i)应以与适用法律一致的方式实施,包括联邦法律保护美国人的信息隐私和其他法律权利,并遵守拨款;(ii)应以与机构主要官员作为各自机构负责人的权威一致的方式实施,包括根据修订法规(22 U.S.C. 2651)第199条、能源重组法案(42 U.S.C. 7131)第201条,section 102 (a)的1947年国家安全法案(50事项403 (a))、第102条(a)的2002年的国土安全法案(6事项112 (a)),和部分301标题5,113 (b)和162 (b)的标题,标题15日1501年冠军28日503和301 (b)的标题31日美国代码;和(iii)不得解释为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与预算,行政和立法提案有关的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职务。
(b)该订单仅适用于改善联邦政府的内部管理,并非打算旨在创造任何权利或福利,实质性或程序,在法律或缔约方对美国的股权。,其部门,机构,工具或实体,其官员,雇员或代理商或任何其他人。[签名:]乔治W.布什
白宫,200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