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7日第13354号行政命令
国家反恐怖主义中心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包括经修订的《1947年国家安全法案》第103(c)(8)条赋予我总统的权力,为保护美国的安全,加强情报分析、战略规划和情报支持,以打击针对美利坚合众国领土、人民和利益的跨国恐怖主义威胁,特命令如下:
第一节。政策。(a)各机构应在符合适用法律的最大限度内,将下列工作列为最高优先事项:(一)发现、预防、扰乱、先发制人和减轻跨国恐怖主义活动对美利坚合众国领土、人民和利益的影响;(ii)各机构之间恐怖主义情报的交流,(iii)各机构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当局之间恐怖主义情报的交流,以及(iv)保护各机构获取更多此类情报的能力。(b)机构应在执行本命令第1(a)条的活动中保护美国人的自由、信息隐私和其他合法权利。秒。2.建立国家反恐中心。(a)特此建立了国家反恐中心(中心)。(b)该中心董事应监督该中心。(c)该中心董事应由中央情报司长任命,批准总统。(d)中央情报司司长在中心和中心董事上有权威,方向和控制权。秒。3.中心的功能。该中心应具有以下职能:(a)作为美国政府分析和综合美国政府所拥有或获得的与恐怖主义和反恐有关的所有情报的主要组织,但纯粹的国内反恐情报除外。本中心可在符合适用法律的情况下,从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或为履行本命令第1节规定的政策职责所需的其他来源接收、保留和传播信息;授权进行反恐活动的机构可查询中心数据,以获取协助其各自职责的任何信息;(b)为反恐活动进行战略业务规划,整合国家权力的所有文书,包括外交,金融,军事,情报,国土安全和机构内部和法律执法活动;(c)向牵头机构分配运营责任,以实现与适用法律一致的反恐活动,并支持反恐战略计划。该中心应确保各机构可以获得并获得智力,以完成其指定的活动所需的智力。该中心不得指示业务的执行。代理机构应通知国家安全理事会和国土安全理事会对抵抗力活动规划和协调中的指定和任务的任何反对意见;(d)作为众所周知和涉嫌恐怖主义和国际恐怖主义群体的中央和共享知识库,以及联系和支持的目标,战略,能力和网络;和(e)确保各机构在适当情况下能够获得和获得执行其反恐计划或进行独立的替代分析所需的全来源情报支持。秒。4.中央情报总监的职责。中央情报总监应:(a)法律向中央情报总监提供法律,以执行此订单,包括酌情酌情提供该法案第102(e)(2)(2)(2)(H)条的权力;(b)向总统报告本令的执行情况,在本令日期后的120天内,此后不少于每年,包括:中央智能署署长的评估:(1)美国在执行本令第1条规定的政策方面的效力,在执行该政策的范围内,在中央情报署署长的职责范围内;(2)本中心在执行本命令第1条规定的政策方面的有效性,该政策的执行在中央情报总监的职责范围内;和(3)各机构负责人在执行该命令方面的合作;和
(c)确保所有源智能分析的表现,以及其他品质,经常认为和向总统提出替代分析意见,副总统履行执行职能,以及酌情行政部门的其他官员。秒。5.中心董事的职责。在实施本次订单第1节中规定的政策并确保中心有效地执行本令第3节中规定的职能,所需董事应:(a)访问,该中心司司长所必需的中心职能所必需的,该秩序第6节授予该中心的主任的信息;(b)关联,分析,评估,整合和生产关于恐怖主义信息的报告;ReportsReports(c)向主席,副总裁,执行职能,国务秘书,国防部秘书,中央智力司司长,中央情报司司长,中央智力司司长,副总裁,跨国恐怖主义信息执行部门的其他官员酌情;(d)支持国土安全部、司法部和其他适当机构履行其根据适用法律、行政命令和其他总统指导向州和地方政府官员及其他实体传播恐怖主义信息的责任,在中央情报局局长批准的情况下,协调向外国政府传播恐怖主义信息;(e)在中心内部和中心与各机构之间建立信息系统和架构,以便有效地取得、综合、传播和利用任何来源的恐怖主义信息;(f)在中央情报署署长确定其可行的情况下,一旦涉及到恐怖主义威胁整合中心的所有职能;(g)与总统批准的优先事项一致,协助中央情报署署长为集中恐怖主义信息的情报界的要求,包括确保达成军队保护要求;(h)根据中央情报署署长的指示,并与智力界的组织的机构负责协商,确定,协调和优先考虑智力界的反恐智力要求;和(i)与相关机构一起识别,具体的反恐计划努力,以保护国家安全。秒。6。各机构负责人的职责。(a)执行本命令第1节规定的政策:(i)拥有或收购恐怖主义信息的每个机构的负责人:(a)须及时向该中心主任提供此类信息,除非法律禁止(如第103(C)(7)条或执行令第12958号)或经修订的第103(C)(7))或由总统的其他方式;(b)应合作,并促进根据恐怖主义信息的报告,其内容和格式允许传播,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保护领域,人民和美国利益的信息ReportsReports;和(C)在准备本命令第4条所要求的总统报告时,应与中央情报总监合作;和(ii)(ii)与反恐联盟,财务,军事,国土安全,情报或执法活动的各机构负责人应全面留住该中心署署长,目前已告知此类活动,除非法律禁止(如第103(C)(C)(7)条“行为”或“执行命令12958,如经修订)或总统以其他方式指示。
(b)各机构负责人应符合适用的法律,向中央人员,资金和其他资源作为中央情报署长提供的,与原子能机构负责人和批准进行审批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董事,可以要求。为了确保与适用法律一致的最大信息共享,否则中央署署长另有规定的各个代表,否则应根据代表代理机构的当局运作。秒。7.定义。按此顺序使用:(a)术语“代理”术语“在第5条”第5条,美国法典第105条“中的”行政机构“的含义以及国内保安部门,但包括邮政利率委员会和美国邮政服务,不包括政府问责办公室;(b)术语“情报界”第3.4(F)第3.4(F)第3.4(F)条规定的含义,如1981年12月4日的第3.4(F),如修订);(c)术语“地方政府”、“州”,以及在地理意义上使用的“美国”具有2002年《国土安全法案》(6 U.S.C. 101)第2节中规定的术语含义;和(d)术语“恐怖主义信息”是指所有信息,无论是由情报,执法,军事,国土安全还是美国其他政府活动,都与(i)存在,组织有关,能力,计划,意图,脆弱性,财务或物质支持或外国或国际恐怖主义团体或个人的活动,或参与跨国恐怖主义的个人或个人;(ii)由这些群体或个人向美国,美国或美国利益或其他国家的威胁提出的威胁;(iii)这些群体或个人或个人的通信;或(iv)与合理认为协助或与此类群体或个人相关的群体或个人有关的信息。秒。8.一般规定。(a)此订单:(i)应以与适用法律一致的方式实施,包括联邦法律保护美国人的信息隐私和其他法律权利,并遵守拨款;(ii)应以与机构主要官员作为各自机构负责人的权威一致的方式实施,包括根据修订法规(22 U.S.C. 2651)第199条、能源重组法案(42 U.S.C. 7131)第201条,《2002年国土安全法案》第102(a)条(6 U.S.C. 112(a)),以及《美国法典》第5卷第301条、第10卷第113(b)和第162(b)条、第28卷第503条和第31卷第301(b)条;和(iii)不得被解释为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在预算、行政和立法提案方面的职能。
(b)本次订单所提出的该秩序和修订仅适用于改善联邦政府的内部管理,并不旨在,并没有创造任何权利或福利,实质性或程序,在法律或股权中制定任何权利或程序。对美国,其部门,机构,工具或实体,其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缔约方。[签名:]乔治W.布什
白宫,200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