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

2003年3月20日第13290号行政命令

没收和兑现某些伊拉克财产

赋予我的权力作为总统的美利坚合众国的宪法和法律,包括了《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50事项1701节。)(IEEPA),国家紧急法案(50事项1601节。)和第301节的标题3,美国代码,为了对1990年8月2日第12722号行政命令宣布的国家紧急状态采取进一步措施,

我,乔治•布什(GEORGE w . BUSH),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据此确定美国和伊拉克从事武装冲突,这是符合美国的利益没收特定财产的伊拉克政府及其机构,机构,或控制实体,好吧,标题,被没收财产的权益应归属财政部。我打算将这些既得利益的财产用于帮助伊拉克人民和帮助伊拉克重建,并确定这种使用将符合美国的利益和利益。

我特此顺序:

第一节。所有在美国境内以伊拉克政府、伊拉克中央银行、Rafidain银行、Rasheed银行或国家石油销售组织名义持有的冻结资金,特此没收并归财政部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

(a)受《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或《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约束,或根据美国法律享有同等特权和豁免,并用于或曾用于外交或领事目的的任何此类资金

(b)任何此类金额之日起这个秩序受到post-judgment传票执行或附件的援助的执行判断根据201恐怖主义风险保险法案的2002节(公法107 297),前提是,在这类文书,基于满意度的判断,根据本命令,在不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应没收和授予该等例外金额的任何其余部分。

秒。2。财政部长被授权执行,没有进一步的批准,批准、或其他行动的总统,总统提出的所有功能section 203 (a) (1) (C) IEEPA对伊拉克政府的所有属性,包括其机构,机构,或控制实体,并采取额外步骤,包括颁布必要的规则和条例,以执行本命令的目的。财政部长可根据适用法律重新授权这些职能。在执行该命令时,财政部长应酌情咨询司法部长。

秒。3。该命令应送交国会,并在《联邦公报》上公布。

白宫,

200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