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情报局局长指令1/3

情报机构
解密项目管理委员会

(1999年3月11日生效)

根据1947年《国家安全法》、行政命令(EO) 12333、EO 12951和EO 12958的规定,建立了情报机构解密项目管理委员会(DPMC)。

1.目的

DPMC将为中央情报局(DCI)局长提供高级情报界支持和咨询,帮助其解决影响各种信息发布计划并贯穿各机构的解密和信息发布问题。金博宝正规网址

2.责任和政策

DPMC的重点将是:

a.在适当的时候促进风险管理方法的解密。

b.确保在进行解密决策时适当考虑跨机构股票。

c.推动具有成本效益的解密和放行流程。

d.协调社区解密计划,包括制定共同要求和标准。

e.确保情报系统的高级信息管理人员认识到并履行其为特殊解密活动提供指导的责任。将此类活动提交给本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公开披露协调委员会(Public Disclosure coordination Committee)进行适当审查,以避免因协调不当或其他程序上的困难而导致情报来源和方法因疏忽而受损。如有疑问,高级信息管理干事或其指定人员应将那些对协调工作构成非例行挑战的活动提交安理会。

f.促进自动解密和发布系统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赞助多机构发展努力和试验台。

监测项目的发展并确定社区解密资源的不足。

h.处理DCI提交的其他事宜。

3.报告

DPMC应至少每年向DCI报告委员会的工作状况。

4.成分和组织

DPMC的组织形式如下:

a.情报系统事务执行主任或其指定人将主持DPMC。

b.发展和规划委员会的成员将包括下列国家的高级代表:

c. DPMC主席可酌情邀请其他人参加或提出建议。

DPMC将根据主席的决定每季度或更频繁地开会。

e.可以组建子小组,并定期直接向DPMC报告。

f.情报系统事务执行主任将为DPMC提供执行秘书和必要的工作人员支助。

5.适用性

本指令自实施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届时,应审查其是否继续适用。


来源:中央情报局的硬拷贝
批准发行:2002年5月
MORI DocID: 769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