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中央情报局DIRECTIVE 1/101

安全分类指导
与外国情报联络关系
组织和外国安全服务

(有效14 1982年12月)

根据1947年国家安全法以及执行第102订购12333的规定,对安全分类政策特此建立指导美国各部门,机构和军区代表谁的行为,监督,或协调与外国情报情报联络和安全服务和国际组织。

1.广泛的,与各国的国家或国家集团与美国保持正式的军事联盟或协议,一般智力合作的事实(如北约)是未分类。

2.在盟国美国和特定的政府部分之间的情报合作的事实(见1以上),或在美国和前述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情报合作性质的一般描述列为机密,除非较高的分类或不分类是通过与有关政府或组织双方协议规定。

3.美国和特别命名的外国及其政府组件与美国没有盟国之间的情报合作的事实被列为机密,除非一个不同的分类是按照共同商定。

关于任何情报联络或交换协议4.细节或具体将根据内容进行分类。

5.身份(包括姓名或名称),谁提供的情报根据这些协定或联络关系将在同级别分类的,其适用于情报合作的事实加以保护,或者在这样不同程度的外国政府或军事人员如可以将由双方商定。

6.信息分类按照第2,3,4,5以上不得无需与发起方的相互协议被释放到任何一个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任何组件。

在适用的行政命令规定,只有符合其利益涉及美国的共同意愿和外国政府可解密7分类按照本指导意见的信息应受到保护。

8.本指令并不适用于涉及美国内部功能,或不直接涉及外国情报刑事或惩戒事项的任何联络关系。

脚注

1该指令取代版本DCID 1/10,在这个指令取代了信号情报安全条例规定的指导有效5月18日1976年没有。


资料来源:CIA硬拷贝
批准发布:2002年5月
MORI的DocID:769990
通过HTML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