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词
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
加强FISA:保护美国法案是否保护美国人的公民自由并加强安全?
2007年9月25日


詹姆斯x邓普西


詹姆斯·邓普西的声明
政策总监
民主与技术中心*

之前
参议院司法委员会

强化FISA:保护美国法案
保护美国公民自由,增强安全?

2007年9月25日

莱希主席,斯佩克特参议员,以及委员会成员,感谢你们今天早上给我作证的机会。

国家情报总监为FISA立法制定了三个基本要求:

•没有特别的监视命令,旨在拦截海外外国人的通信,但这是一种手段,迫使服务提供商合作,当这些通信可以在美国境内访问时。
•法院秩序,以监督美国人。
•与政府合作的服务提供商免疫力。

这些目标中的所有三项都可以通过操作敏捷,隐私和问责制的原则为国家安全和公民自由来实现。上个月在强烈的压力下通过的保护美国法案未能以合理和平衡的方式实现政府的规定要求。我们将在这里概述如何在合理的支票和平衡系统中实现政府的目标,适用于技术的变化和我们国家面临的国家安全威胁。

I.旨在拦截监视的统治订单
海外外国人交流

答:辩论涉及与美国人民的通信

今年关于FISA的争论并不是关于海外恐怖主义嫌疑人与海外其他人的对话。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国会两党议员,甚至是公民自由团体都一致认为,即使监听发生在美国本土,也不应要求法院命令进行监听。为了平衡地解决这一有时很激烈的争论,我们应该把任何关于监视海外恐怖分子的笼统言辞放在一边。这不是问题所在。

相反,过去一年的辩论一直围绕着美国公民和美国国内其他人的权利,在美国,宪法的保护甚至适用于国家安全活动。美国国家安全局辩称,它只是“针对”海外的外国人,但可以肯定的是,其中一些海外人士会与美国人沟通。当政府拦截美国境内公民和其他人的通讯时,它就会干扰美国境内那些人的隐私,即使政府的目标是海外人士。

美国国家安全局有理由辩称,在针对海外人员时,它需要灵活性和速度,在截获这些通信可能不会干扰美国任何人的权利的情况下,不应该需要为海外外国目标的特殊订单准备申请。似乎有一定比例的海外外国情报目标只会与海外的其他外国人交流,因此,有理由假设,针对海外人士的一定比例(可能是非常大的比例)的监视不会影响美国人的权利。此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当美国国家安全局将目标锁定在海外的人时,它无法事先确定海外的特定目标日后是否会与美国境内的某人进行通信。因此,在假定对海外个人的监视不会影响美国人的权利的前提下,允许NSA在没有特别命令的情况下开始对海外目标进行监视是合理的。

然而,也肯定有些人对NSA海外的感兴趣的人将与美国人民沟通。一些百分比 - 最有可能占NSA在海外人员的活动的百分比 - 来自美国的人们的活动导致来自美国的通信。即使在与海外人员沟通,美国中的个人也在他们的通信中保持合理的隐私期望。当政府“倾听”沟通的两端时 - 由于它承认它将在某些情况下做 - 它侵犯美国人的隐私权。

当监视将侵犯美国境内的个人隐私时,如何进行监视——搜查哪些设施(场所),扣押哪些通讯(物品)——是我们的宪法通常承诺事先进行司法审查的问题。应该由法官首先决定政府的活动是合理地设计来拦截恐怖分子或其他海外可能包含外国情报的外国人的通信,而不太可能不必要地拦截无辜美国人的通信。

与刑事调查中的窃听类似,逮捕令是至关重要的

Law and practice governing more familiar wiretaps in criminal cases may help explain the situation here: If the government is wiretapping the phone of a Mafia don, it will inevitably intercept communications with a range of other persons, from the don’s criminal associates to the pediatrician for his children. The government will listen to the communications with the pediatrician to determine who he is and whether he is involved in the don’s criminal conduct. If the police overhear the pediatrician discussing insurance fraud with the don, they can use that evidence against the doctor, even if they did not suspect at the outset of the surveillance that he was involved in criminal conduct. On the other hand, the doctor may be innocent, but the police may initially suspect he is in league with the don, and may share that information with the FBI, who may instigate a fruitless but damaging investigation of the doctor before they conclude he is innocent.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监控是法院授权的,医生没有理由抱怨监控他的电话,无论他是有罪还是无罪。如前所述,“必要的有效窃听命令允许拦截至少两方的通信。”。格诺佐,31 N.Y.2d 134335 N.Y.S.2d 257265286 N.E.2d 706711(1972)。另一方面,如果监督未经法院授权,医生有宪法和法律依据提出申诉。政府将don作为目标的事实并没有减少对医生的伤害——他有权要求《第四修正案》侵犯他的权利,他有权根据第三章的规定要求进行无担保监视。

就像在刑事案件中一样,法院命令的存在或不存在对非目标人的权利有着完全不同的影响。

B.没有逮捕证的搜索是违宪的

所有搜查,甚至是国家安全搜查,都受第四修正案的约束。它们必须符合合理性标准。为了合理起见,搜查必须以特定的嫌疑为依据,其范围和时间必须受到限制,除极少数例外情况外,必须根据搜查令进行。

一些法院认为,如果有理由相信搜查对象是从事间谍活动或恐怖主义活动的外国势力的代理人,就不需要搜查令来收集外国情报。最高法院从未对这一问题做出过裁决,因此必须认为这一问题尚未解决。然而,还没有一个法院像PAA所授权的那样,允许如此广泛和无标准的无授权搜查。例如,494年美国v Butenko, F.2d 593(第三法院,1974年),认为外国情报监视的保证不是必需的,它强调,甚至在国家安全的情况下,“任何确定的合理性的基础上,第四修正案下的合法性的关键测试,原因可能是标准。“494 F.2d, 606。同样,在US诉Truong Dinh Hung, 629 F.2d 908, 915(第四巡回法院,1980年)一案中,第四巡回法院认为,“只有当搜查或监视的对象是外国势力、其代理人或通敌者时,政府才应免于申请搜查令。”

PAA远远低于Butenko和Truong的标准。它不限于对外国势力或外国势力代理人的通讯进行搜查。根据PAA进行的搜索不是基于合理的理由。它们的持续时间没有合理的限制。

鉴于完全缺乏标准,根据PAA对美国人的国际通讯进行搜索很有可能是违宪的。如果搜查是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的,“搜查的范围必须‘严格依赖于’允许进行搜查的情况,并根据这种情况提出正当理由。”特里诉俄亥俄州,392美国1,17(1968)。除了收集任何外国情报的一般需要外,《美国情报监督法案》没有规定任何与任何特殊情况有关的限制。

C. PAA提供可能影响美国人权利的监测活动的司法审查不足

DNI McConnell接受了司法审查原则,PAA有一项对某些程序的FISA法院审查的程序,但它是悲观的。PAA中最小的司法审查不保护美国人的权利,并没有提供法令的合宪性:

•PAA没有将正确的问题提交司法审查。PAA要求政府向FISA提交法庭程序,以确保被攻击的人不在美国境内,或确定根据105B协议进行的收购不构成电子监视。我们毫不怀疑政府将很容易满足其中一个或两个要求。另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在选择所有海外外国人时,国安局是否使用合理设计的程序来识别和收集那些具有外国情报价值的个人或实体的通信。这似乎是国家安全监控的最低标准。这种限制可以通过第105B条或E.O. 12333条对NSA施加,但鉴于第四修正案对电子监视的影响,它应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执行。
•PAA设定的审查标准——“明显错误”——太低了。这一明显错误的标准被上诉法院用来审查初审法院的事实调查结果,而且适用于行政部门根据《外国情报监听法》认定信息是外国情报。对涉及第四修正案权利保护的门槛搜查和扣押标准进行单方面审查是完全不合适的。
•PAA提供的审查来得太晚了——在监视开始之后。当政府声称发生了一场危机,为了防止8月份的袭击,需要立即开始监视时,这可能被认为是必要的。现在政府在PAA下运作,它有时间来定义和完善它的目标和过滤标准,这样它们就可以提交给FISA法院进行事先司法审查。
•根据PAA进行的审查不会导致法院命令授权监视和强制企业合作。

事后的事后最小化被扣押的通信不能取代司法审查首先搜索何处的决定。由于最小化规则无疑(和合理)将允许保留和使用在“针对”外国外国人的计划中捕获的美国人捕获的一些沟通,但有些独立(尽管不一定地审慎)审查目标实践是必要的。

D.更有效和均衡的方法:毯子订单到国外的人员

简而言之,在统治海外人员时,在实际意义上是不合理的,但在宪法意义上不合理地留下对美国的守护行政部门自由裁定监测活动,这将无可否认地导致截取沟通的宪法意义是不合理的来自美国人。

有可能平衡政府的论点,即委托法院命令对于在海外人员针对的拦截活动不可行,以确保政府的活动没有不必要地或广泛地侵犯美国内部人员的沟通隐私。

至少,FISA法庭应该审查政府的选择和过滤方法是否合理地有可能确保(1)被拦截的通信是发送给或来自海外的非美国人的,以及(2)此类通信包含外国情报。这个标准的第二个方面提供了比“外国势力代理人”标准更广泛的自由。应该明确的是,法院不能审查特定的选择器(例如,特定的电话号码)或过滤器,而是审查确定这些选择器和过滤器的标准。

法院命令授权针对海外人员的监视计划有三大优势:

•它在FISA法院建立了管辖权,可以监督项目的实施、最小化规则的应用,以及在监控开始严重侵犯美国公民权利时寻求命令的过程。
•如果希望通信公司与窃听合作,它将为通信公司提供他们应得的确定性。依赖司法部长认证可能会使公司不确定其责任。
•它更有可能符合宪法。PAA授权的未经授权的监视项目比任何法院批准的范围都广。政府进行一项关乎国家安全的计划是非常危险的,而这项计划的合宪性却备受争议。FISA的目的是将国家安全监控置于牢固的宪法基础上。如果国安局的监视确实揭露了美国境内的恐怖主义威胁,政府应该有最强有力的宪法依据来使用根据该项目获得的信息进行逮捕或进一步的国内监视。

II。对美国人监督的法院命令

A.“瞄准目标”不是评估第四修正案权利的标准

政府同意,美国人的监测应该在FISA下定期达到常规秩序。但政府认为,只有在美国“针对”美国人民的人“目标”时,才需要法院命令,并且它应该能够拦截美国公民和其他美国人的沟通,只要它不是“目标”美国人。对于宪法目的,“目标”不是相关问题。实际上,1978年(在颁布了FISA后),最高法院驳回了“瞄准”的概念,作为评估第四修正权的基础。rakas v。伊利诺伊州,439美国128(1978年)。相反,第四修正案权利打开一个人是否有合理的隐私期望,以及是否侵犯了期望。美国的人显然对他们的沟通中的隐私有合理的预期,并且政府在拦截那些沟通时侵犯这一权利。Katz v。美国,389美国347(1967)和Berger诉纽约,388 U.S.41(1967)。

这对美国人的权利没有影响,因为与他们交流的海外人民没有第四修正案赋予的权利。在最近的一个案件中,最高法院裁定,当两个人共用一个空间,其中一人放弃了《第四修正案》赋予她的权利,第二个人的权利不会丧失。最高法院认为,根据第二方的异议进行搜查是违宪的,即使另一方不再拥有第四修正案的权利。(2006)。

B.最小化并不足以保护美国人的权利

对于PAA对美国人权利影响的担忧,政府的回答是“最小化”。CDT已经准备并将提交一份关于“最小化”的冗长分析以供记录。我们的分析表明,依赖“最小化”来捍卫PAA是失败的,原因有两个:

(1)即使“最小化”意味着政府丢弃所有截获的美国人沟通,它也不会治愈在首先拦截通信时对隐私的损害。警察不能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进入你的房子,环顾四周,复制你的文件,然后索赔没有宪法侵犯,因为他们在他们在站在房子回到驻地的东西后扔掉了一切。

(2)在FISA下,“最小化”并不意味着政府必须丢弃政府针对海外某个人“偶然”收集的所有美国人的通信。相反,适用于PAA的“最小化”允许政府保留、分析并向其他机构传播美国公民的通信。

根据适用于PAA的“最小化”规则,与在黎巴嫩的亲戚交谈的美国公民,为巴基斯坦农村地区计划援助项目的慈善机构协调员,在中东买卖产品的商人,或者是记者收集信息关于阿富汗的鸦片贸易,所有坐在在美国——可能他们的国际电话或邮件监控,记录和传播未经司法批准或监督如果国安局或另一个机构,在它的唯一的谨慎,决定“目标”的人,他们与海外。

卡茨诉美国案(Katz v. US, 389 U.S. 347(1967))是影响深远的窃听案件之一,它清楚地表明,最小化不使无证搜查符合宪法。在Katz案中,政府特工有合理的理由。它们将监视的范围和持续时间限制在收集目标非法通信的特定目的。他们非常小心地只偷听目标本人的谈话。有一次,当另一个人的陈述无意中被截获时,特工们没有去听。这些都无法从宪法上挽救监控。最高法院说:

显然,在这个案件中,代理人的行动是克制的。然而,不可避免的事实是,这种约束是代理人自己施加的,而不是司法官员施加的。在开始搜查之前,他们不需要提出他们对可能的理由的估计,以便由一位中立的地方法官进行超然的审查。在搜查本身进行的过程中,他们并没有被迫遵守某一特定法院命令预先确定的确切限制。在搜查结束后,也没有指示他们将所有被扣押的物品详细地通知授权的地方法官。在没有这种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本院从未仅以警官有理由期望找到某一特定罪行的证据,并自愿将其活动限制在符合这一目的的最不具侵入性的手段的基础上进行搜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的搜查被认定为非法,“尽管事实毫无疑问地显示了可能的原因,”Agnello诉美国案(269 U.S. 20,33),因为宪法要求“司法官员经过深思熟虑的、公正的判断……在公民和警察之间被干预. . . ."黄孙诉美国,371美国471,481 -482。“本法庭一再强调,[第四]修正案的授权要求遵守司法程序,”United States v. Jeffers, 342 U.S. 48, 51 ... .[389美国356 - 357]

显然,美国国家安全局近年来采用的“最小化”概念,允许保留和传播大量有关美国人的信息。据《新闻周刊》2006年5月报道,在2004年1月至2006年5月期间,美国国家安全局向其他机构的各种相关官员提供了约1万名美国公民的姓名。还报道说,9/11之后,美国国家安全局的负责人改变内部的解释编校过程允许程序识别信息的传播对我们人,大概在地面上这些信息确定美国人是必要的追踪联邦调查局和其他机构的情报。据一份报告称,根据国安局的新做法,联邦调查局收到了大量确认美国人身份的信息。

恐怖分子观察名单是一个完美的例子,说明信息的广泛传播如何影响普通美国人。该观察名单目前包含70多万个条目,这些条目是根据一系列情报机构的报告创建的。该名单正以每月20000条的速度增长。司法部监察长最近的一项研究发现,即使在经过恐怖分子甄别中心的审查后,名单上38%的记录仍有错误或不一致之处。在已经解决的20%的案件中,公众抱怨他们被不适当地列入了观察名单,而通过从观察名单中完全删除该姓名,ReportsReports投诉得到了解决。然而,这份名单是保密的。为了寻求补救,个人必须猜测自己是否参与其中。这份名单不仅被用作每天影响180万航空旅客的旅客筛查计划的基础。该观察名单纳入了暴力团伙和恐怖组织档案,通过NCIC向60000多个州和地方刑事司法机构提供,警察在日常与公民的接触中可能会依赖该档案。

情报机构根据国会和总统任务分享信息,包括有关美国人员的信息。他们正在这样做,他们依靠共享信息,包括错误的信息,以使他们在普通生命中影响人们的决定。最小化不再适用 - 可能不应适用 - 阻止传播有关美国人员的信息。有必要是其他保护。

C.更有效和平衡的方法

需要有一种机制,用于解决作为旨在拦截合理据信海外的人的沟通的活动而被拦截美国沟通的那些情况。最小化可以帮助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作为katz持有的,没有法院命令的最小化不会进行搜索宪法。

最小化可能足以解决真正偶然收集美国境内人员通讯的问题。然而,当监视美国人的通讯变得重要时,应该启动特别的法院审查。

审查标准的开发应考虑到NSA通常不会实时分析通信的事实,并不会分析其截获的所有通信。最好的方法可能是通过使用定期报告在我们建议的计划权证下向FISA法院使用,我们在第I节中推荐的。关于在海外ReportsReports人员沟通的毯子搜查结果的定期报告将允许法院确定某些监视时识别活动严重侵犯了美国人的权利。

政府抱怨说,“重要数量”标准是不可行的,争论通常不可能判断通信是否与美国人士在一起。我们认为,法院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第四修正案并使用政府自身的程序来确定沟通是否涉及美国人。行政官员向国会保证,他们能够将我们的人通信区分,以便应用最小化规则。虽然这些最小化程序不再阻止了美国人员信息的传播,但他们确实需要评估信息是否是关于美国人的信息。同样的确定可以用作定期报告对FISA法院的基础。ReportsReports法院可以确定监督是否影响美国人的第四修正权利。


3通讯公司应享有与合法监听合作而非协助非法监听的豁免权

通信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根据我国的电子监视法,通信服务提供商有双重责任:协助政府监视和保护其用户的隐私。如果没有合法的监听请求,政府就很难监听恐怖分子的通讯。如果运营商不抵制非法监控请求,热心的官员们就会威胁无辜美国人的通讯隐私,因为他们根据自己的看法(而不是法律的定义)行事,判断孰是孰非。

因此,FISA创造了 - 国会应保护 - 为合法监督要求和抑制措施提供合法监督要求的激励制度,以获得非法要求。该系统包括在运营商行为非法监视时与合法监测和损害赔偿责任合作时的免疫力和赔偿。

B.追溯免疫将破坏FISA的结构

DNI McConnell暗示,与所谓的恐怖主义监视项目合作的公司违反了FISA,因此将面临毁灭性的责任。他呼吁国会对这些公司进行追溯性免疫。

在许多方面,追溯性豁免问题还为时过早。国会在这个问题上可以毫无作为。针对这些公司的案件正在处理程序上的问题,要经过几年的时间才能对案件的是非曲直做出判断。金博宝正规网址

更重要的是,追溯性免疫与FISA的结构和目的不一致。FISA旨在为通信公司和政府官员提供清晰度。追溯免疫力会破坏通信运营商在有效检查非法监视方面的作用。在下次危机期间,它会将所有运营商放置在不可能的位置。如果政府通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监测请求,他们将不确定是否应该合作,希望他们稍后会得到免疫力。通信服务提供商不应该猜测与明显违法的要求的合作是否会被原谅。

非法监视的责任对于FISA的排他性至关重要。如果与TSP的非法方面合作的运营商因违法而被原谅,那么FISA就成了可选的,因为在未来,每当司法部长要求服务提供商与FISA不允许的监控合作时,他们这样做可能是希望和期望,如果被发现,他们将提供豁免权。

C.更有效和平衡的免疫办法

FISA系统在未来正常运作的追溯责任是必要的。但是毁灭性责任不是。在FISA下,除了外国权力或外国权力代理人以外的任何人都受到非法电子监禁的任何人有权在违规行为的每一天至少收回1,000美元或100美元/天的赔偿金,以较大者为准。50 U.S.C.第1810节。如果TSP的行为是非法的,它可能会影响数百万美国人,导致总损害赔偿金。最简单和最公平的解决方案是在损害赔偿上施加帽子。但是,直到关于这一禁令监测计划的事实是公开知名的,我们敦促国会以响应豁免请求而推迟任何行动。国会不应该追溯改变尚未将其或公众纳入的行为的规则。

为了加强FISA的排他性,应澄清FISA和第三章的豁免条款,以在收到法院命令或总检察长证明监控符合认证中规定的法定例外情况时,限制通信服务提供商的豁免。

D.遵守技术的安全和隐私问题

通信服务提供商如何与政府监管部门合作的技术细节存在巨大风险。在缺乏立法指导的情况下,政府和通信服务提供商可能会进行秘密讨论,以便于公司和政府遵守法规。这可能需要在服务提供商交换和存储设施中安装特殊软件或硬件,或在通信网络中进行其他更改。国会不能忽视FISA的这一方面,不管它是如何修订的。正如计算机安全专家所指出的,旨在促进政府拦截的通信网络的变化可能会产生漏洞,黑客、其他罪犯或外国对手可以利用这些漏洞,并可能对隐私和安全产生其他意外的负面后果。

E.额外的问责要素

近年来,行政部门实施了智力聚会权力的众多问题。由于检查员的一般审计,许多这些问题仅亮了。例如,今年早些时候,Doj检查员一般的滥用国家安全信件的滥用国会议罪。报告说明了司法部长之前否认存在的问题,即使在他在内部通知他们之后,也是如此。

国会应注意这些课程,并在任何FISA立法中纳入适当的检查员将军进行定期审核,以衡量与美国人员的通信在没有统治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并评估政府是否均衡在海外人员针对美国人的活动侵犯美国人的权利时,正在妥善寻求FISA法院命令。检查员综合审计还可以评估NSA的选择和过滤技术的充分性,以确定在美国合理屏蔽的监测目标的频率如何变得在美国。

审计结果应该报告给参众两院的情报和司法委员会。

四、 最初的FISA要求与美国人民进行一些通信的授权书;“无线电例外”并不是排除所有与美国的通信

政府声称PAA将FISA恢复到其原始目的。它声称在过去30年中,在FISA的语言和全球通信网络的发展历史中找到了此目的。在考试时,政府的主张似乎是用整布制成的。它发现FISA文本的支持,在其立法历史中,或在电信网络的发展历史中。

答:《外国情报监视法》的文本并未显示排除所有外国国内电话的意图,除非是针对美国境内的某个人

当FISA被采用时,它并不适用于在美国拦截无线电信号(包括卫星传输电话),除非无线电通信的所有各方都在美国,或者政府故意针对位于美国的特定已知美国人。政府对这种对待无线电通信的方式持非常奇怪的观点,声称这实际上是美国人和海外人民之间的所有通信的例外:

国会设计了一个司法审查程序,主要适用于隐私利益最为明显的美国境内的监视活动,而不适用于隐私利益微乎其微或根本不存在的海外监视活动。国会通过对法定术语“电子监视”的定义,实现了这种谨慎的平衡。“电子监视”指的是那些属于法规范围内的政府活动,以及那些不属于法规范围的政府活动。国会建立这种二分法通过定义“电子监控”,参照通信监视的方式,通过区分“连接”通信,其中包括大部分的本地和国内流量在1978年——和“广播”通信——其中包括大部分的越洋交通在那个时代。

基于当时的通信现实,这种二分法或多或少达到了国会的目的,因为它区分了通常属于FISA的国内通信和通常不属于FISA的外国国际通信。

这是对FISA的一种奇怪解读,而FISA在1978年要求对进出美国的有线通信进行监听,而不管目标是谁,这一事实完全驳斥了FISA的说法。如果国会真的想免除所有打给美国和从美国打来的电话,它可以很容易地这么说。正如温斯坦先生的评论所暗示的,下面我们将更详细地解释,在1978年,一些国内通话部分是通过无线电(卫星和微波)进行的,一些国际通话是通过有线(海底电缆)进行的。奇怪如果国会,经过多年的辩论在1970年代导致外国情报监视法的制定,解决“或多或少”的法律实现其目的的代理通过使用wire-radio区别更直接的国际与国内的区别,政府想要找到支持PAA。

1978年,一些国际通讯通过电报进行,一些国内通话通过无线电进行

政府试图通过声称“无线电例外”与国际通信的地形相匹配来支持其论点,即“无线电例外”是与美国境内人士进行国际通信的代理。DNI McConnell认为:

当1978年这项法律通过时,几乎所有的本地电话都在电线上,几乎所有的国际通信都在空中,这就是所谓的“无线”通信。因此,《外国情报监视法》是为了区分通过电线收集的情报和通过空中收集的情报。

历史不承担这一点:1978年,许多国际电话都是通过电线承载的,许多国内电话由无线电部分进行。对通信技术历史的校准审查揭示了1978年,(1)电缆和卫星都被用于国际通信,进出我们和(2)电缆和卫星都被用于国内的国内通讯。就相对体积而言,肯定存在潮起潮落和流动。在20世纪60年代和20世纪70年代,AT&T安装了一系列携带电话和其他通信的网络,直到1965年,基本上所有电话通信国际和国内都被电线携带。第一个国际电话的Intelsat卫星在1965年上升,提供了更好的速度和更低的成本,但该行业继续奠定了Undersea电缆。AT&T在1976年将其第6个主要的Undersea电缆铺设了欧洲,争论FISA的辩论开始于1978年完成其第七次重大的跨装修电缆,今年采用了。同时,卫星也正在部署并用于国内呼叫:长途国内电话的第一个卫星卫星在1974年上升。卫星可能在1978年举办了大多数国际电话,但他们显然没有携带全部。这一趋势再次在1988年再次逆转,当时第一纤维电缆在大西洋下铺设,虽然卫星也有所提升,并继续这一天携带大量的电话交通。

OIPR前负责人詹姆斯•贝克(James Baker)上周在众议院情报委员会(House Intelligence Committee)作证时总结了这段历史:

关于历史记录,我最近一直在看一些文件,似乎表明,在海外卫星和同轴电缆的卫星和同轴电缆中的跨海通信是相对大的预计各种系统将继续使用多年,并且实际上,已经预期了纤维光学器件的使用。

C.“无线电例外”是外国对外国的例外吗?

FISA的无线电例外有一个简单的解释:美国NSA的天线被用来拦截外国对外通信。进一步的研究可能有用。1978年,外国通信的外国通信通过卫星联系进入和推出美国地站。似乎明确说,NSA在美国的设施长期以来各种能力拦截到世界各地的各个点。这些信号情报活动的多样性太复杂 - 也许太敏感 - 国会在立法中阐明。但是,通过“豁免”收音机,国会可能一直在努力使其清楚的是,外国通信的美国土壤拦截不需要法院命令。

D.无线电例外意味着暂时,不是成为所有技术的规则

在最终分析中,关于FISA的立法意图的论据必须屈服于对今天是关于保护国家安全和美国人权利的审议。

FISA的立法历史清楚地表明,国会打算考虑后续立法来规范无线电通信的拦截。参议院司法委员会1977年关于FISA的报告(报告95-604)指出:

“不属于‘电子监视’定义的理由
收购国际无线电传输,包括国际
通过拦截无线电传输获取时的电线通信
未通过针对美国的特定美国人员完成的,是免除条例草案的某些信号智力活动的规定。

虽然在这方面发展立法管制是可取的,但委员会的结论是,这些做法在概念上和技术上与传统的电子监视技术完全不同,除非它们针对特定的美国公民或居住在美国的外国人,他们应该被国会单独考虑。然而,该法案没有将这些活动纳入其权限,这一事实不应被视为国会对这些活动的授权。”第34页(增加强调)。

“美国国家安全局的活动构成了特别困难的概念和技术问题,而这些问题没有在本法案中得到处理。虽然委员会许多成员认为,为这类活动制定立法保障措施是可取的,该委员会采纳了司法部长在听证会上表达的观点,即通过法定控制来规范国安局和对海外美国人的监视,会引发一些问题,最好将其留给独立立法。这一语言确保,在第120章、情报机构章程和管理国际通信的立法没有规定的过渡期间,针对外国情报目的的国际通信的某些电子监视活动不会被绝对禁止电子监视系统还没有开发出来。”第64页(加重)。


在一个重大变化中,PAA似乎授权对广泛的存储通信进行无授权收购

很难判断PAA的起草是非常巧妙的,还是非常粗心的。事实上,可能两者都有。很明显,该法令有多种解释。关于它是否超越对国际通信的通信监视,还包括各种各样的隐私侵犯——物理搜索、获取商业记录、拦截国内对国内通信——一直存在相当大的争论。

这一担忧源于PAA基于一项条款的决定,该条款以爱丽丝梦游仙境(Alice in Wonderland)的方式表示,某些形式的电子监控不是“电子监控”,“从而打乱了一项非常复杂的法规,该法规包含了许多与“电子监视”定义相关的权限和限制。此外,在第105B节开头不明智地使用了“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这一短语,使该法规更加复杂。”此外,诸如“直接针对”和“关注”等未定义术语的不一致使用也加剧了这种情况

政府试图消除这些担忧,但显然,PAA没有为情报活动制定明确的规则,政府称这些活动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FISA的目标是为在压力下工作的情报机构人员提供确定性。PAA破坏了这一目标。

至少在一个方面,PAA确实有意或无意地授权了一种政府访问通信的新形式,包括可能的国内对国内通信。这一新的权限涉及对存储通信的访问。

当FISA颁布时,几乎所有的电子通信都是昙花一现的:如果不能实时捕获,它们就消失了。在数字革命和互联网崛起的诸多后果中,CDT称之为“存储革命”。我们的大量电子邮件存储在服务提供商的计算机上,通常存储时间很长。随着IP语音服务的出现,语音通信的存储也可能变得更加普遍。见CDT的报告“数字搜索和扣押”(2006年2月)http://www.cdt.org/publications/digital-search-and-seizure.pdf.金博宝更改账户

存储通信受《存储通信法》(1986年《电子通信隐私法》的一部分)管辖。存储通信如何符合FISA框架尚不清楚。FISA对电子监控的定义仅限于“通过电子、机械或其他监控设备”获取通信。如果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访问其用户存储的通信,复制并发送给政府,是否使用“电子、机械、,或其他监视设备?“如果不是,则获取这些存储的通信不是电子监视。如果不是电子监控,那么第105B条的权力是可用的。

PAA增加的第105B条为政府创建了一个强大的机制,迫使通信服务提供商(可能还有其他人)在未经法院批准的情况下与政府合作收购存储通信。第105B节明确适用于“传输时或存储时”的通信以及用于存储通信的“设备”。虽然第105A节免除FISA对任何针对据信在国外的目标的监视,但第105B节授权总检察长在无需授权的情况下,强制服务提供商合作获取与据信在国外的人员有关的外国情报信息。第105B节不仅适用于根据第105A节豁免FISA的通信,还适用于非电子监控通信的其他“获取”方式。信息可能与海外人员“有关”,即使是在美国人的通信中。可能《纽约时报》巴格达分社给纽约编辑的每封电子邮件都包含有关美国境外人士的外国情报。如果服务提供商披露电子邮件不是“电子监控”,那么PAA将创建一个主要的新机构。引入第105B节的语言——“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似乎凌驾于《存储通信法》或任何其他关于访问存储电子邮件的法律之上。至少,这是一个需要探讨和澄清的问题。

结论

PAA含糊的语言提出了几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特别是-

•哪些机构可以行使新的权力?第105B条授权的机构似乎没有限制。过去,正在被改写的E.O. 12333限制了哪些机构可以进行电子监视,但PAA将某些通讯收购从FISA的电子监视定义中分割出来。我们无法预测政府将在PAA和新的E.O.之间定义什么样的情报活动关系,但许多机构可能有权力迫使服务提供商与获取通信进行合作。
可以为哪些人点餐?根据PAA第105B(e)条,国家情报总监和司法部长可指示任何人向政府提供协助。将其与《美国法典》1802年第50章(a)(4)进行比较。在PAA下,强制合作的认证不需要针对作为一个实体的服务提供商,但可以针对单个雇员,这表明通信的获取可以在服务提供商高级管理人员不知情或不监督的情况下进行。
•可以获得哪些通信?显然,PAA适用于实时通信,也适用于存储的电子邮件。作为全球航空公司预订系统的一部分,每天发生的通信又如何?该系统包含有关美国境外人员的外国情报?那么电子资金转账和其他银行间通信呢?每次在销售点读取信用卡时,销售点和信用卡网络之间都会进行通信,基本上指示信用卡持有人在哪里以及他在做什么。这些通信是否包括在内?信用卡公司是否为自己和接受信用卡的商户提供通信服务?

在全球通信网络的新环境下,鉴于无国界恐怖主义的威胁,美国国家安全局很可能正在获取和传播大量美国人参与的对话。随着更多关于公民和其他美国人的信息被用来做出直接影响个人的决定,在这一过程的每一步都需要制衡。为国家安全局提供针对海外人员的速度和灵活性的合法目标可以在宪法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础上实现。民主与技术中心期待着与委员会合作,以实现这一目标。

在2005年的确认听证会上,海登将军说:“我们经常遇到我们所谓的受保护人——美国人——的信息。”http://www.fa金博宝网站s.org/irp/congress/2005_hr/shrg109-270.pdf第20页。在2000年12月完成的《2001年过渡》报告中,美国国家安全局总结道:“美国国家安全局准备……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利用全球通信的爆炸。”这代表着一个与我们从冷战中继承下来的机构大不相同的机构。它还要求在政策上承认,美国国家安全局将是一个合法的、但也是一个强大的、永久性的全球电信基础设施存在,在这个基础设施中,受保护的美国通信和目标对手的通信将共存。”(强调说。)

2参见美国v。ozar,50 f.3d 1440,1448(第8 Cir.1995),Cert。否认,116秒。193(1995)(坚持司法部建议的“二分钟/一分钟”技术,其中FBI代理商在每三分钟的每三分钟中听到两分钟)。

“我可以同意一项程序,在必要的收集工作开始后,对我们通过针对海外外国人的保密方法收集外国情报的程序进行法庭审查。虽然我强烈希望不参与这一程序,但我准备采取这些额外步骤,让国会议员和美国人民相信,我们的程序是经过法院审查和批准的。”国家情报总监发表声明,主题:外国情报监视法(FISA)的现代化,2007年8月2日http://www.cdt.org/security/nsa/dnistm82.pdf。

PAA中似乎有一个起草错误。新的第105B(a)(1)条规定,法院应根据第105C条审查程序,以确定根据第105B条获得的外国情报涉及合理地被认为不在美国的人,但第105C条只要求司法部长向法院提交并由法院评估政府根据第105B条判定收购不构成电子监视的程序。

5 http://www.msnbc.msn.com/id/7614681/site/newsweek/。最近,美国驻联合国大使提名人约翰·博尔顿在参议院确认听证会上解释说,他在国务院任职期间曾10次要求美国国家安全局(NSA)公开美国人的姓名。

埃里克·利希特布劳(Eric Lichtblau)和斯科特·谢恩(Scott Shane),《文件显示,nsa发起了间谍活动的增长》。纽约时报,2006年1月4日。在法庭授权监视的情况下,这可能是适当的。关于身份信息传播的讨论,请参阅马克尔国家任务小组第三份报告中关于“授权使用”的建议
信息时代的安全性。目前尚不清楚政府是否打算将这些相同的自由派传播规则应用于根据PAA收购的信息,这可能导致识别美国人员的信息收集。

7 Lowell Bergman、Eric Lichtblau、Scott Shane和Don Van Natta Jr.“9.11后的间谍机构数据导致FBI走向死胡同”,《纽约时报》(2006年1月17日)。

8 Ellen Nakashima,“恐怖主义观察名单是错误的错误,”华盛顿邮政2007年9月7日在P。A12。IG报告位于http://www.usdoj.gov/oig/reports/fbi/a0ReportsReports741/final.pdf。

9“[W] e具有良好的建立机制,以便正确处理美国可能收集的人的通信。这些程序被称为最小化程序已被IC用于几十年。我们的分析劳动力广泛培训,采用最小化程序充分保护美国信息不恰当地传播。......这些最小化程序适用于U.S.人信息的收购,保留和传播。这些程序已被证明随着时间的推移,确保IC集合活动的宪法合理性的可靠和实用的方法。DNI J. Michael McConnell的证词在众议院廉政选择委员会委员会,2007年9月20日在P。12.

10苏珊Landau,“黑客的门户:新窃取法的安全威胁,”华盛顿邮报,2007年8月9日,p。A17 http://www.washingtonpost.com/wp-dyn/content/artice/2007/08/08/ar2007080801961.html。

负责国家安全的助理司法部长Kenneth L. Wainstein在乔治敦大学法律中心国家安全中心关于FISA现代化的讲话,2007年9月10日http://www.usdoj.gov/opa/pr/2007/September/07_nsd_699.html。

DNI J. Michael McConnell在众议院情报常设特别委员会的证词,2007年9月20日,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