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词
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
记者特权立法:保持有效的联邦执法
2006年9月20日


史蒂文·克莱默先生
康奈尔大学法学院教授



Steven D. Clymer的证词
康奈尔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
论拟议的记者特权立法
在美国参议院委员会司法委员会之前
2006年9月20日

主席先生和委员会成员们:感谢你们今天邀请我在你们面前就联邦审判和诉讼中拟议的“记者特权”作证。我是康奈尔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授,在那里我教授证据、刑事诉讼、恐怖主义与法律、刑法等课程。我还在费城担任过助理地区检察官,在加州和纽约担任过联邦检察官。最近,在康奈尔大学休假期间,我担任了洛杉矶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刑事部门的负责人。我辞去了司法部的全职工作
[美国司法部]2005年6月17日。我现在兼职做联邦检察官,负责一个案子。我所表达的观点是我自己的,不应该归咎于司法部。

《2006年信息自由流动法案》试图在自由社会的两个基本利益之间取得平衡:(1)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传播准确的信息,包括有关政府运作的信息;以及(b)联邦大陪审团、联邦法院和联邦行政程序寻求真相的功能。
尽管这一目标是有价值的,但拟议的立法未能实现其声明的目标,即“保证信息通过自由和积极的媒体向公众自由流动”。不幸的是,它仍然给“有效的执法和公正的司法”带来了相当大的成本。

我的观察分为两类。首先,我提出一个普遍的观点,即拟议的立法不太可能产生预期的效果,说服不情愿的消息来源向记者透露有新闻价值的信息。该立法规定了一种至少有8种例外情况的特权,其中一些只适用于满足多个要求,并涉及应用主观和非结构化的平衡测试。尽管这项立法一旦颁布,将为律师、法官和法学教授提供许多思考和讨论的机会,但对于不情愿的消息来源来说,要决定是否将信息泄露给新闻媒体,它将带来更多的困惑,而不是清晰或保证。混乱不是唯一的副产品。立法还会导致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失去可靠的证明证据;拖延调查;并让法院承担额外的诉讼。

其次,我确定了对拟议立法的具体特征的几个问题。
1.建议的“2006年的自由信息法案”是不可能将信息流量增加给公众

在评估拟议的立法时,旨在了解记者特权在不同时间累积的福利,如果有的话,则为重要意义。所需的福利 - 当愿意匿名的来源寻求向记者没有或不能强迫记者宣布的记者寻求保证时,进出新闻媒体和公众的信息来源的身份。对于有权导致信息量增加,必须使记者能够诚实地提供足以说服大量不愿意泄漏信息的匿名性的保证。

在拒绝获得可能对起诉书,内疚,无罪,判决或责任的可靠和理论证据时,费用拒绝获得可靠和理论证据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机构。这种证据丧失是对联邦法院强制迫使记者提供此类信息的限制的直接结果。显着,即使拟议的立法未能进行
即使鼓励更多的披露,也会因为掩盖真相而增加成本。

认为拟议的立法将增加新闻媒体的信息流动的观点有两个前提。首先,有索赔的法律现状,一些联邦法院和许多州承认某种“记者的特权”,阻止从提供信息来源,因为他们担心联邦法院后来将迫使他们的记者披露(或记者的雇主)来识别它们。其次,有人声称,拟议中的立法如果成为法律,将消除这种威慑,促使大量不情愿的消息来源披露信息。

这两个索赔都会审查。至于第一次索赔,即使没有联邦法定记者的特权,它也会提及,许多消息人士提供给记者提供的信息,包括分类信息。例如,近期和敏感媒体上的敏感媒体突出泄漏,例如国家安全局的[NSA]禁令窃听计划和中央智能局的[中央情报局]海外拘留和审讯Al Qaeda术语。显着,这些泄漏发生在前纽约时报记者朱迪思米勒的监禁的广泛新闻覆盖范围内,覆盖范围明确表示很少或根本没有联邦保护新闻来源的匿名性。参与NSA和CIA泄密的人必须意识到联邦法律通常不允许记者隐瞒联邦大陪审团和法院的来源,以及他们泄露了分类信息的记者可以被迫识别他们的来源。尽管如此,他们泄露了这些信息。

尽管没有联邦法定记者特权,信息还是流向了记者,因为消息来源正确地认识到政府或私人诉讼当事人寻求和法院强制披露其身份的风险非常小,或者因为他们有理由披露超出预期风险的信息。此外,一些记者可能会向消息来源承诺,他们将不服从法院强制他们作证并入狱的命令,而不是披露消息来源。如果一个潜在的消息来源相信这样的保证,联邦保护法的存在或不存在可能不会影响泄漏信息的决定。

然而,可以肯定的是,可能会有记者不愿违抗法庭命令,也有消息来源不愿在没有保密保证的情况下披露信息。拟议立法的一个真正衡量标准是,当要求提供这种保证的消息来源与一名记者联系时,该名记者只有在法律保护他不被迫披露其消息来源的情况下才会提供这种保证。

这导致审查第二个索赔:拟议的立法将通过新闻媒体增加对公众的信息流量。索赔不经受审查。由于现在的事情待命,没有联邦法定记者的特权,记者(不愿意违反法院命令)无法保证保密。然而,他可以讲述一个潜在的来源:(a)记者收到源信息的子公司并不常见;(b)如果Doj律师寻求学习源的身份,请求将受到联邦法规的严格内部DOJ审查,审查很少会批准源事信息的批准;(c)如果记者被驾驶,有时有些方法可以在不透露来源的情况下解决子公司;(d)如果记者被驾驶,则会解决,诉讼是在州法院,记者可能有幸拒绝透露来源的身份,具体取决于申请国家的法律的具体情况发生诉讼;(e)如果诉讼在联邦法院,则根据适用于诉讼的联邦赛道的法律的具体情况,记者可能会披露源的身份,或者可能不会被迫披露来源的身份。在犯罪或民事案件中。 In the event that the source asks for additional details, and if the journalist knows details, the journalist can explain the potentially applicable state shield law and federal decisional law. Ultimately, however, with so many variables at issue, the journalist cannot truthfully provide the source with a clear-cut assurance that a court will not compel disclosure or a meaningful estimate of the probability of court-ordered disclosure of the source's identity.

拟议中的立法并没有消除这种不确定性。相反,它创建了一个受多个可能异常约束的特权。当政府律师要求在刑事调查和诉讼中披露信息时,适用不同的规则[第4(b)条];当刑事被告要求披露时[第5(b)条];民事或行政诉讼当事人要求披露的情况[第6(b)条];记者参与刑事或侵权行为[第7(A)条];当记者目睹犯罪行为时[第7(B)条];为防止死亡、绑架或严重身体伤害而披露是"合理必要的"[第8条];当披露“将有助于防止”恐怖主义行为或具体规定的对国家安全的损害时[第9(a)(1)条];以及当消息来源披露他已“授权接触”的“适当机密信息”时[第9(a)(2)条]。 The exceptions apply only upon satisfaction of various requirements and, in some cases, only if a court determines that "nondisclosure of the information [about the source's identity] would be contrary
为了公共利益,既考虑强制披露的公共利益,也考虑新闻采集和保持信息向公民自由流动的公共利益。”

在真理的那一刻 - 当源寻求保证匿名时 - 如果有的话,如果有的话,不明确哪些例外或例外情况。例如,在源决定是否泄漏分类信息的情况下,根据情况,课程稍后将应用第4(b),5(b),6中所含的一个或多个例外情况(b),9(a)(1)和9(a)(2),1,其中包含不同的要求。如果向记者传唤,如果法院将披露,则无法提前预测将提前申请哪些法律测试。如果拟议的立法成为法律,没有记者可以诚实地保证保密,除非他愿意违背法院命令披露一个源头的身份并最多进入监狱,就可以让记者能够告诉不情愿的来源,如果是发布传票,如果传票涉及联邦物质,如果在没有诉讼的情况下没有解决这些传票,则新的联邦法律使得记者将被迫作证,而不是在新法律之前作证。底线是:如果记者了解拟议的立法并对他们的来源诚实,他们无法为机密性的稳健担保,这可能是可能有必要导致新闻处信息披露的明显增加。

虽然立法以更大的信息流动的形式带来的好处是投机性的和不可能的,但成本是有形的和不可避免的。这一法定特权将使联邦大陪审团无法获得与是否起诉有关的证据;使检察官无法发现和在法庭上提出关键的犯罪证据,从而危害刑事起诉;妨碍刑事被告人取得可以开脱其罪行的证据;并否认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发现和证明的信息。即使在那些寻求真相的人能够让法庭满意的情况下
拟议特权适用的例外情况适用,努力需要诉讼,延误和相当资源的支出。

不幸的是,任何提高记者对来源的担保的肯定会努力消除异常,从而导致更加遗失的证据丧失并提高拟议立法的成本。最终,必须支付有效特权的价格 - 意思是一个有很少或没有资格的人,因此在决定泄漏信息是否泄漏时,对不情愿来源提供真正的保证 - 可能对联邦刑事和民用过于高昂司法系统承担。

2.拟议中的“2006年信息自由流动法案”对联邦检察官在刑事案件中的要求不适用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刑事被告
对拟议特权的各种例外情况进行比较后发现,适用于政府律师在“任何刑事调查或起诉”中寻求来源信息的第4(b)条,比适用于刑事被告请求的第5(b)条和第6(b)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适用于民事或行政诉讼中的请求。例如,只有负责刑事事务的政府律师必须证明,所寻求的信息“对调查或起诉至关重要,特别是在直接确定有罪或无罪方面”。刑事被告只需要证明所寻求的信息“与是否有罪的问题相关(而非关键)”。民事诉讼当事人只需要确定所寻求的证据“对成功完成民事诉讼至关重要”,而不需要额外的障碍“特别是直接确定有罪或无罪”。同样,根据拟议的立法,联邦检察官(而不是刑事被告)必须尽可能将对记者的传票限制在“核实已发表的信息”和“与已发表信息的准确性有关的周边情况”。刑事检察官负担加重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他们与其他诉讼当事人不同,如果来源信息构成或只会揭示间接证据,特别是不能“直接确定[]有罪或无罪”的证据,他们无权获得司法强制以获取来源信息。3.

我们可以想象这样一种情况:记者有一个或多个事件的信息来源,这些事件后来会导致刑事和民事诉讼。根据拟议的立法,法院有可能迫使记者向需要披露来源信息的刑事被告和民事诉讼当事人披露来源信息,后者需要披露来源信息以证明自己无罪,但与此同时,拒绝强迫同一记者向大陪审团或检察官透露同一来源的信息,尽管他们需要它作为刑事调查或起诉的一部分。

虽然限制刑事被告获取信息来源可能是一种独特的宪法关切,但立法使联邦检察官比刑事被告和民事诉讼当事人更难获得信息是有理由的。如果有的话,联邦检察官在获取来源信息方面应该受到更少的限制。首先,联邦检察官寻求这些信息是他们执行联邦刑法义务的一部分,这是一个比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个人诉讼更重要的公共福利目标。其次,与刑事被告和私人民事诉讼人不同,联邦检察官在寻求从记者那里获得来源信息之前,必须遵守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制定的严格内部规定。第三,司法部在谨慎地限制向记者发出传票方面有着强大的机构利益,因为滥用职权可能引发立法限制司法部在该领域的自由裁量权。相比之下,无论是刑事被告还是私人民事诉讼当事人,他们从记者那里寻求信息来源的决定都不受规定或任何集中监督。他们也不是“重复参与者”,他们担心过度使用传讯给新闻媒体成员会产生长期影响。

3.第4(b)条的例外规定要求披露敏感的调查信息,并使法院参与检察决策

第4(b)条中对政府律师在刑事调查和起诉中提供的来源信息提出的例外规定要求联邦法院认定“所寻求的信息对调查或起诉至关重要”;政府“已用尽其他合理的信息来源”;“不披露这些信息将违背公众利益。”该例外还规定,记者(或通信服务提供商)应就例外的适用性得到“通知和发言机会”。此外,拟议中的立法还暗示,要求检察官向传讯记者提供必要的信息,以说服法院满足上述要求

因此,第4(b)条的例外将迫使政府向法庭和被传唤的记者或媒体机构披露证据,证明来源信息对总体调查策略或起诉的重要性,以及起诉方其他证据的性质和程度,它相对于所需的来源信息所采取的调查步骤,以及其起诉的总体范围和重要性。这种对执法敏感信息的披露可能会危及正在进行的调查和起诉,而且违反了联邦法律要求对调查信息保密的规定,比如大陪审团面前发生的事情、非双方同意的通讯拦截和税务相关信息。

此外,第4(b)条授权联邦法院审查政府调查策略,并有关于需求源信息或此类信息在整体调查中的作用的审判。它绝不清楚,法院有能力或宪法权力从事这些努力。

4.第4(b)(5)条、第5(b)(4)条、第6(b)(5)条和第9(a)(2)条中的平衡测试是主观的,超出了联邦法院的专长范围

拟议立法的第4(b)(5),5(b),6(b)(5),6(a)(2)条所有要求法院进行所谓的“平衡测试”决定法定权限是否适用异常。在第4,5和6节中,该测试要求法院确定“[来源]信息的非歧视信息将与公众利益相反,考虑到令人信服的披露和公共利益对新闻和维护的公共利益公民的免费信息流。“5

通过授权“公众对公共利益和维持公民的自由信息的公共利益,”此检验似乎要求联邦法院评估一般效果,要求记者披露源头的秩序将有未来的新闻。目前尚不清楚联邦法官如何获得足够的信息,以便智能地进行这种评估,至少缺席涉及媒体专家和各种机密媒体来源的完整听证会,所有这些都可以向可能的影响提供他们的观点单一的联邦法院对未来来源和记者行为的披露命令。虽然联邦法院当然有能力评估在其征收或排除证据之前的案例中的效果,但他们对披露令将有关未来新闻的影响没有特别的见解或专门知识。简而言之,这项测试要求策略确定 - 在国会专业知识中的一个 - 而不是司法决定。

同样,在涉及机密信息泄露的案件中,第9条(a)(2)款要求联邦法院确定“未经授权的披露是否以明确和明确的方式严重损害了国家安全,且未经授权披露此类信息所造成的损害超过了披露信息对公众的价值”。这样的决定可能需要政府向法院披露大量相关的机密信息,以便法院能够充分了解机密信息未经授权泄露所引发的所有国家安全影响和担忧。即使一个
联邦法院通过这种方式充分了解,绝不会明确表示,他们拥有对国家安全的专业知识或宪法权威,以防止披露的利益。卢维国家安全事项是行政部门的责任。

立法创造记者特权的支持者往往会提出抵押论点 - 即联邦记者的特权规约将促进联邦制度的更统一的待遇。虽然上诉的联邦法院对记者特权的存在和范围达到了不同的结论,但拟议的立法不太可能促进统一性。最值得注意的是,平衡测试对联邦法院没有提供真正的指导,并根据个人联邦法官的主观预防邀请特殊决策。

5.从“记者”的定义中分离出“外国势力”和“外国势力代理人”是有问题的

美国司法部担心与恐怖组织有关的媒体机构将在拟议的立法中享有特权,为此,一项修正案规定,“记者”一词“不应包括任何“外国势力”或“外国势力代理人”的人”
1978年情报监视法案。尽管用意良好,但这种划分是有问题的。

当政府试图证明一个人或实体是“外国势力”或“外国势力的代理人”时,它通常会使用保密证据,作为向FISA法院申请FISA电子监视或实际搜查命令的一部分。如果政府想要采用这样的监视和搜查,它会努力对FISA的调查对象保密。如果按照修正案的规定,政府为了避免使用记者特权而被要求向法院声称并证明“外国势力”或“外国势力代理人”的身份,它可能会被迫泄露机密信息或向FISA目标告密。

更好的方法可能是将记者或媒体插座的指定绑定到行政单13224的“专门指定的全球恐怖主义”[SDGT],也包括与指定的SDGTS相关联的未指定媒体出口。总统,国务卿,国务卿和司法部长参与了人员和实体根据其与恐怖主义组织和恐怖分子的附属机构指定为SDGTS的过程。由于SDGT指定是公开的,并且可以根据未公开的分类证据,使用SDGT状态或与SDGT的关联作为雕刻的触发器不会危及分类信息或其他国家安全。

6.第10条要求承诺或保密协议是有问题的

第10节记者对“记者的承诺或协议”的条件适用。尚不清楚这种情况需要什么。根据拟议的立法,由于立法的许多例外,一名记者不能诚实地为一个来源为一个来源提供毯子“承诺或保密性协议”(除非,除非记者准备忽视法院披露源信息和进监狱)。因此,部分
不能意味着新闻记者特权的适用取决于无条件的承诺或协议。一种更合理的解释是,只有在没有要求披露的法庭命令的情况下,保密承诺或协议才会触发特权。如果是这样,立法应该明确说明这一点。

出现了额外的困难,因为第10节对豁免问题沉默。在最近的几个高调案例中,包括朱迪思米勒事件,尽管记者声称相反,信息来源声称他们从未要求保密或后来放弃其.6
这些案件表明,不应让记者决定是否适用这种特权,或消息来源是否放弃保密。与其他特权(如律师-当事人特权)一样,应由法庭而不是记者来决定该特权主张的有效性以及消息来源是否放弃保密。任何立法都应这样规定。

1事实上,该法第7条规定,第1至6条和第8至10条适用于非法披露文件和信息。

2拟议立法的第10条使法定特权不适用,除非有“记者保密或保密协议”。本节显然旨在避免在没有保证保密时赋予特权。然而,正如文本中所指出的那样,如果立法通过,那么一个对来源的记者可以最好地提供合格的承诺或机密协议。(这个问题是稍后在文中讨论的。)因为,在拟议的立法下,记者将花费新闻工作者在没有承诺的话来提供这种保证,即使在没有承诺的情况下提供信息也会提供这样的保证。

3如果“尤其在直接确定有罪或无罪方面”这句话(仅出现在第4(b)条例外中)意在限制联邦检察官和大陪审团对有罪或无罪的直接证据,而不是间接证据,这种限制违背了对两种证据形式的司法理解和目前的联邦实践。联邦法院不区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证明价值。参见《美国诉拉米雷斯-罗德里格斯案》,552 F.2d 883, 884(第九巡回法庭,1977年)。事实上,一些联邦法院指示陪审员在审议过程中应平等对待这两种形式的证据。请看,例如,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示范陪审团指示1.6(“法律允许你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给予同等的重视,但对任何证据给予多大的重视应由你来决定。”)

第9条仅就涉及威胁国家安全利益的泄密的第9条(a)项例外规定了单方面和秘密司法审查,因此表明在第4条(b)项下没有类似程序。

5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第5(b)条中的平衡测试可以应用于违规行为
刑事被告在正当程序中有权获得无罪和减轻罪责的证据。第5(b)条的例外似乎允许联邦法院拒绝刑事被告接触这些证据,无论这些证据多么相关和具有证明意义,如果法院认为新闻收集的公共利益大于披露消息来源的公共利益
信息。

正如我在之前的证词中所描述的:
在普罗维登斯,罗德岛,尽管法院命令,Wjar-TV记者Jim Taricani拒绝透露给他一名FBI VideoTape的一个源的身份,显示政府官员接受贿赂。在塔里达拉尼被判犯有刑事蔑视之后,他的来源出现了,并声称他从未要求塔里卡尼留住他的身份秘密。塔里卡尼争议的纠纷。
。《纽约时报》记者朱迪思·米勒拒绝服从要求她在联邦大陪审团就消息来源作证的法庭命令。在她被藐视法庭拘留并被联邦拘留85天后,她声称她的消息来源终于允许她透露他的身份。
但是,源头和他的律师都提供了不同版本的事件,声称他们已经向她的律师传达了此类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