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词
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
记者特权立法:维护有效的联邦执法
2006年9月20日


布鲁斯·贝尔德先生
Covington & Burling LLP合伙人


参议院司法委员会
信息自由流动法案
2006年9月20日
布鲁斯·a·贝尔德的证词
Covington & Burling LLP合伙人


主席先生、委员们:
感谢你们邀请我今天在你们面前就《信息自由流动法案》(freedom Flow of Information Act)作证,该法案将编纂和规范涵盖记者消息来源的有限特权,而这一特权已经在绝大多数州和联邦法院以某种形式得到承认。
我是Covington & Burling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那里,我从事白领犯罪辩护、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其他监管执法法律的工作。以这种身份,我既要在大陪审团、sec和其他监管调查和审判中为个人和公司辩护,也要代表公司及其董事会对可能存在的不当行为进行内部调查。在我职业生涯的早期,我是一个特别助理美国副检察长,和花了九年的助理美国纽约南区检察官,我在有组织犯罪单位的地方,犯罪部门的副总,毒品的单位,及证券及商品欺诈专责小组组长。我的有组织犯罪工作包括对科伦坡有组织犯罪家族的领导进行了长时间的调查和八个月的审判。我的证券欺诈指控包括德崇证券(Drexel Burnham Lambert)和迈克尔•米尔肯(Michael Milken)。
我的公司代表美国报业协会参与这项立法,尽管我没有参与这项工作。我今天在这里不代表他们,我的证词是我自己的。
从我的观点来看,从一个长期的前检察官和现在的辩护律师的角度来看,正在考虑的立法不应该对刑事和监管案件的起诉或辩护产生不利影响。
从检察官的角度来看,该法案不过是将司法部向新闻媒体发出传票的政策编纂成法典,这些传票的金额为50南加大50.10欧元。这些指导方针从我上世纪80年代担任检察官时就开始生效。事实上,该法案将有助于检察官理解该领域的具体规则,目前该领域受到不一致的司法解释的制约,这些司法解释有时以模糊而宽泛的第一修正案条款表述。该法案本身有一些需要解释的词语,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就像任何法规一样,这方面的法律将趋于稳定,并变得更加一致。如果在某一方面证明不可行,它也可以被改变。现在的情况是,不确定的法院和媒体对《第一修正案》的绝对主张不确定,对检察官在支配平衡测试的许多司法变化下获取信息的适当努力,有时是敌对的。
在上世纪80年代末的华尔街证券调查期间,我在纽约南区负责,《华尔街日报》有两位了不起的记者,他们一次又一次地设法通过他们的来源找到政府所没有发现的信息。这些都是大案——《华尔街日报》曾报道过针对迈克尔·米尔肯和德雷塞尔·伯纳姆·兰伯特的案件,以及其他十几个案件。
《华尔街日报》报道中的证据很重要,但看看《司法部指导方针》(Department of Justice Guidelines)就会明白,我们不应该努力发出传票。这并没有阻止我们成功地调查这些案件。
从国防的角度来看,该法案也是一个改进。一方面,在适当的案件中,刑事被告有从媒体获取信息的潜在需要,这是一个明确的单独认识。对民事或行政强制执行行动的当事人也有类似的需要。当然,获取信息的标准是很高的,但它们并不比今天联邦法院实际应用的标准高,事实上,一项法规的存在可能提高被告在适当案件中提出问题的能力。
此外,从辩护角度来看,该法案将适用于所有联邦机构和特别检察官的法规替换为仅适用于司法部检察官的内部法规。
最后,这不应该是一个让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产生分歧的问题。对信息的需求有时在一边,有时在另一边。应该有广泛的共识,即有必要保护一个充满活力的媒体,它们到处寻找信息,这样做对我们所有人都有利。也应该达成一致的是,一项具有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仔细平衡测试并有适当例外的法案,相对于联邦法院在跟进Branzburg v. Hayes案时的不一致努力,是一个巨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