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词
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
时间改变-总统签署声明
2006年6月27日


俞敏洪教授
Vanderbilt大学法学院教授


克里斯托弗·s·柳的声明
Vanderbilt大学法学院教授

宾夕法尼亚州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
在听取“总统签署的声明”
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
2006年6月27日

主席先生和委员会成员,我的名字是克里斯托弗·约,我是一个教授范德比尔特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的大学。作为即将出版的新书对总统权力,谁花的时间显著量在过去十年研究总统的我们的政府体制的应有作用的学者的历史的合着者,我很高兴有机会今天作证感激对使用总统签署的声明作为立法的历史。

我想今天制作三个基本要点:首先,我认为使用总统签字陈述作为立法历史是我们宪法所体现的支票和余额系统所固有的。其次,我认为总统法定解释也是总统作为首席执行官的职责。第三,我建议认可作为立法历史的总统签字陈述将更好地促进民主进程。

我。
反对使用总统签署声明的论点通常是基于立法历史的原则,即立法是国会的专属领域,任何将总统纳入立法程序的企图都将违反三权分立。

我认为,这种说法反映了我们的政府体系的性质的根本误解。我们的立宪者拒绝了“从一个密封的密封过政府三个部门的另一个”孟德斯鸠有利于制衡制度的设想中,“[T]他是总统在立法过程中的参与者。”其结果是,宪法装箱一个用于制定法律“单,精心锻造和详尽的考虑,程序”。

例如,宪法明确赋予总统召集国会开会的权力,以及提出他们认为“必要和适宜”的立法的责任。制宪者还设想,总统将使用正式立法程序之外的手段,通过游说国会议员来影响立法的实施。自从乔治·华盛顿的第一个任期开始,总统们就非常积极地提议和推动立法。鉴于总统是法案的主要支持者之一,通常给出的给予法案发起人和楼层经理更大权重的理由也会支持给予总统的权重。

更重要的是,为了使法案成为法律,同样的法律语言必须由国会两院(被称为“两院制”的要求),在此之后,这已通过两院的语言供奉批准为被称为是由众议院的两个扬声器和参议院主席签署以验证该语言已经批准了他的各自立法机构的“登记法案”的文件。已登记的法案则必须提交给总统(被称为“出示”要求)。总统既可以签署立法成为法律;等待十天允许该法案成为法律,不签名;否决;或者,如果该法案被拒绝签署它呈现内国会搁置否决权休会十天。

因此,宪法将在立法程序和总统和总统中分配基本作用。除了总统否决权的国会覆盖之外,如果没有代表,参议院和总统的共同同意,则不能成为法律。最高法院一再无效的企图制定了所有三个宪法行为者专门批准的立法。例如,在ins v.Chadha,最高法院无效的立法否决权,因为它声称允许国会在没有向总统提出拟议的改变的情况下改变法定制定的力量。同样,在克林顿诉纽约市,法院使该行项目否决了否决权,这将允许总统修改登记的条例草案的语言,而不重新提交修订后的语言批准。
这些决定共同强调到众议院,参议院和总统分别代表立法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程度。任何企图颁布立法,不给这些演员的同等作用将是违宪的。
T
他跟随思想实验说明了这个原则。假设参议院是提出立法,要求法院向参议院产生的立法历史并忽视代表所产生的立法历史来控制权重。旨在进一步假设众议院缺乏反对这项规定的政治意愿和政治支持,即总统签署法律,并将规约最终在法庭上受到挑战。这样的法规会是宪法吗?简单的答案是,“宪法”为代表们提供了在法律制作过程中的作用,这与其符合参议院的作用。结果,任何特权在本店立法历史中表达的观点中表达的观点的特权将代表三个行动者中的一项的相同类型的诋毁,以至于宪法认为对领导的立法程序至关重要法院使立法和行项目否决权无效。

似乎相同的推理适用于总统立法史。因为(再次,在没有否决权覆盖的)总统的同意是立法过程中的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同意的关键的部分,法定语言的意义总统的理解有权不像房子或参议院那样不那么尊重。任何特权特权对另一个立法演员的意见将是违宪的。

有些人建议总统扮演的作用比房子和参议院的作用更受限,因为总统缺乏改变立法的权力,只能批准或不赞成。这个论点的问题是关于房子和参议院可以说同样的问题。如果没有同意国会和总统,既不是国会的众议院都有权力改变法规。实际上,总统面临的情况介绍了他们不同意的比尔语言与参议院面临的情况不同,因为当涉及其不同意的房子的法案语言时。虽然程序性细节有所不同,但总统和参议院都面临着同样的选择,可以批准或拒绝提供的语言。

“登记的条例草案”,这些角色的相似性得到了明确的明确证明,将立法的注册版本视为房屋和参议院通过的语言的确凿证据。因此,任何承担众议院议长签名的条例草案,参议院总裁以及美国总统被认为是一个有效的法规,并转发给档案馆以包含在大规则中。每个演员的任务是相同的:每个人必须批准登记的法案中所载的语言,以拟议的立法成为法律。在这方面,总统的权力与国会的权力有关:不再且不少。

总统使用签署的陈述来阐述自安德鲁·杰克逊的日子以来,总统使用签署的陈述来阐述他们对法规的含义的理解。总统立法历史的有效性提出了最高法院愿意依靠宪章时依赖总统解释的进一步支持。正如法院早在1801年观察到的,“原则,即由政府主管的法规的同期建设。有权崇高的敬意,并且通常应该控制由法院规约的建设,是如此嵌入我们的判例中,没有被引用任何当局来支持它。“在以后的情况下,法院举行,在注意到“该法案一直受到总统授予此类权威”的“行政行为”的“[S]由行政长官建设,既有同期和一致的,则有权获得伟大的重量。“

这并不是说权力的分离原则现在是一封死信。相反,宪法是在对彼此保持立法,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优势的背景理解面前。“宪法”确立了与该原则的一些有限的偏差,但在没有明确的宪法授权的情况下,法院应以符合保护权力分离的基本原则的方式来解释宪法。因此,可以对宪法授权的双梳形和呈现要求的明确授权,而不会从宪法文本中缺乏类似明确的基础的权力的分离,向其他贬损打开大门。

最后,一些批评者提供了对总统立法史的更务实的批评。有些人认为,给予总统签署陈述的权重开辟了政治操纵的大门,允许总统替代他们对立法过程中其他行为者的判断。其他人认为总统签署陈述通常不适用于大会和公众的大会。

这些批评不仅适用于总统创立的立法史,而且同样适用于所有形式的立法史(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制定的立法史)。国会立法史也被批评对立法者和广大公众来说相对缺乏。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国会议员在投票表决立法时并不知道国会创造立法历史的内容。此外,只不过委员会报告和地ReportsReports板报表可能代表整个立法机构的一个子集的观点(甚至只是员工),而且很可能是出于政治动机试图影响未来的法定解释方向,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与整个国会的意图不一致。事实上,对所有形式的立法历史的怀疑已经推动了一场向“文本主义”的法律解释运动,这只会给那些符合两院制和宪法规定的陈述要求的资料来源赋予法律效力。

关于文本主义是非的辩论将超出今天听证会的范围。就目前而言,足以承认的是,对总统立法史上的不可用性、非代表性和政治动机的批评同样适用于国会立法史。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对总统立法史的批评很有说服力,它们似乎会使所有对立法史的使用无效,而不仅仅是源自白宫的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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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法律解释的合法性不仅是总统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是隐含的。这也是总统的责任,监督法律的执行固有的。这样一个常识:立法机关产生的法律和法院简单地应用它们书面早已掩盖了确定法律规定的特定的一组如何应用于一组特定事实的需要程度立法的事实。正是出于这个原因,霍姆斯大法官“认[d]毫不犹豫法官做的,必须立法,但他们可以这样做只能有间隙。”

行政职能要求对特定事实适用法律,其方式与裁决基本相同。因此,法律的执行必然涉及法定解释的执行机构,这就不足为奇了。事实上,最高法院的雪佛龙原则要求法院对其管理的法规给予机构解释以特殊的尊严:如果规约的语言含糊不清,法院将不会对规约的正确构造行使独立的判断,而将遵从任何机构的解释,只要它是合理的。即使雪佛龙不申请,法院仍可能遵从机构基于其专业经验和信息的解释。尽管这些原则通常是根据对个别机构的尊重来陈述的,但总统对整个执行部门施加的控制使总统能够确保机构提出的任何解释都符合他们自己对法规正确构建的看法。在某种程度上,一个机构决定不采取执行行动,该决定从司法审查的推定豁免本质上使导致非执行决定的法定解释具有决定性。

这并不是说,在法律解释行政酌情是不受约束的。“如果法律是平原和明确的,。立法机关应意指什么,他们都清楚地表示,因此没有空间留给施工。”因此,正如“长期的先例。证诉诸只在必要时解释模棱两可的法定文本,立法史”雪佛龙公司尊重也只适用于当法规是沉默或含糊不清。这就是说,国会不太可能能够完全切断对总统的法定解释各种途径。虽然立法可能试图通过事先指定每个应急离开没有歧义,无法预见和解决每一个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使得一定程度上解释必然的。

因此,作为首席执行官的角色将总统置于一个职位上对法规被解释的方式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因此,似乎总统是否通过签字声明或通过机构解释表达了关于法规的适当解释的正确解释的意见。实际上,禁止依赖签署陈述,并将重新利通解释过程,而不会大大减少总统影响法规被解释的方式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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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规范性理由也支持将总统签署陈述确认为立法历史的形式。我们宪法的一部分是决定以反映不同的选区和不同能力的方式设计各种政府机构。巨大的妥协建立了代表的房子,以通过按人口分配成员来反映大国的利益。它还旨在通过将其成员国的直接流行选举为两年的术语来旨在拥有“立即依赖,以及私密化情的同情,以及一个亲密的同情”。参议院旨在代表小国的利益,使每个州都有平等的代表性。它还旨在通过具有更高的最低年龄要求以及将其最初被缔约方的六年术语选择的成员们来检查“可变政府的恶作剧政府对新成员的淘汰政府效果”。希望让身体成熟和审议。

院长,它的一部分,旨在反映国家利益。强劲的单领导人也有必要建立一个执行会更加积极主动,不是由邦联条款设立的复数执行精力充沛,会抵消国会设计得更具反应性和协商。希望是所产生的合并将“COMBIN [E]在政府必要的稳定性和能量,与不可侵犯的关注,因为自由,对共和政体。”由于总统体现不同机构能力,并负责到不同的选区比国会的一院,承认总统签署的声明作为立法的历史承诺的形式,使法律解释的过程中,以获得一组不同的情感的益处。

最后,接受总统签署声明作为立法历史的一种形式,有助于保存宝贵的立法资源,加强民主进程。假设一项法规可能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会使该法规符合宪法,而另一种解释则可能使该法规违反宪法。自从布兰代斯法官在阿什wander案中里程碑式的同意之后,法院在面临这种情况时应该采用使法令符合宪法的解释就被接受了。这一规定将法院提出只会加剧政府各部门之间紧张关系的宪法意见的必要性降到最低。许多总统签署声明都是以同样的姿态,采取同样的方式。当面对一项可能或可能不符合宪法的立法提案时,总统通常会签署声明,指出潜在的宪法问题,并说明他们打算解释该法规以避免它。

如果总统面临着模棱两可的法案语言,则会出现类似情况的较低水平,这是一个解释,这将是可以接受的,而另一个解释将提示否决权。这似乎似乎允许总统澄清歧义会更好,这对于受法律和国会影响的私人缔约方。如果无法澄清歧义,总统可能别无选择,只能将立法送回国会,尽管两个房屋可能会康复总统的解释。在大大不同意总统的诠释的情况下,总统立法历史通过提供更清晰,更迅速的平台来加强民主进程,从中大会可以提供澄清修正案。

这些论点一起表明,使用总统签署的声明作为立法的历史是我们的宪法以及总统的首席执行长的角色创建制衡的系统都固有的,通过促进部门之间更好的互动可能加强民主。我会很乐意回答您有任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