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词
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
时间的变化 - 总统签署的声明
2006年6月27日,


Nicholas Quinn Rosenkranz教授
乔治敦法律中心教授


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听证会:
总统签署的声明

2006年6月27日,

预处理语句

尼古拉斯·奎恩·罗斯克兰茨
法学副教授
乔治敦大学法律中心
华盛顿特区


主席先生、参议员莱希、委员会成员们:我感谢你们给我机会就总统签署声明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要说,我基本上同意副助理司法部长米歇尔·博德曼今天上午早些时候提出的立场。正如博德曼女士解释的那样,总统签署声明是一种适当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总统可以履行他的宪法职责,“确保法律得到忠实的执行”,而这位总统的签署声明与他的前几任总统并没有太大的不同。

我不会重申博德曼女士的尖锐分析,而是将利用我的时间试图区分签署声明所提出的各种结构性宪法问题。金博宝正规网址如你所知,大众媒体对这个话题有很大的困惑;我希望通过对各种问题进行分解和冷静地讨论,我们至少可以驱散一些已经出版的更歇斯底里的金博宝正规网址断言。

此外,该委员会可能有兴趣在总统的使用签署的声明可能的立法对策。虽然没有提案,至今,已在参议院推出了两项决议和法案已在众议院被引入。因此,我也将在宪法和这些措施的结构可取。

即行政解释

总统签署声明的最重要和最常用的功能是宣布 - 对行政部门和公众 - 法律的总统的解释。这样的声明是否恰当应该是显而易见的。有一个经常重复鸭总统有没有商务口译联邦法规 - 他的工作就是执行法律,并解释应留待法院。片刻的思考表明,这种看法是不健全的。这是根本不可能的,逻辑的问题,没有确定是什么意思执行法律。

A.通知行政部门总统的解释

想象一下,例如,一个法令对进口的“蔬菜”征收关税。来了一辆装满西红柿的十八轮车。西红柿是蔬菜吗?最终,也许最高法院会做出决定,但远在那之前,行政部门就面临一个选择:把卡车停在边境还是让它通过。这个问题没有回避的余地;任何一种选择都意味着对法令的解释,即对“蔬菜”一词的解释。总统不能简单地抛硬币。他有宪法义务“确保法律被忠实地执行”,而这种忠实从本质上也不可避免地包含了对确定“法律”含义的善意努力。简而言之,正如最高法院所解释的那样,“通过国会颁布法律来执行立法授权,是‘执行’法律的本质。”

总统也有义务选择离开个别边境巡逻人员。最高法院正确地指出,总统可以而且应该“监督和指导[执行官]章程的建设下,他们为了争取到其宪法第二条中明显预期的法律是统一的,统一执行行动总统本人归属一般行政权力“。正如沃尔特·德林格,助理检察长的法律顾问在克林顿总统办公室解释,这是一个“普遍无争议的总统签署的声明功能。” - “来引导和解释或给予直接的行政官员法令。”

B.告知公众总统的解释

当然,总统不必让他解释公众;他可以静静地指导美国边境巡逻,一个番茄是一种蔬菜,并用它做。但也有很多很好的理由,在大多数情况下,解释的公开声明是可取的。首先,如果总统的解释是公开的,那么那些谁相信他的解释是错误的可以更好地在法庭上更快速地构建一个挑战。其次,解释的公开声明,减少法律的不确定性。如果人们知道总统的解释,他们是更好的能够相应安排自己的事务。第三,也许是最重要的,总统的解释国会公共语句告诉,如果国会不同意,它可能通过一项法案,以澄清事项。

总之,在美国,我们有政府阳光的强烈偏好。一旦清楚,解释法律是要执行它必不可少的,不可能有独立的反对总统使他的解释公众。这是总统签署的声明的主要功能,以及法律顾问的美国总统克林顿的办公室是调用这个函数完全正确的“没有争议”。

2宪法回避的准则

总统对法规的解释与法院的解释方式大致相同,使用同样的全套工具和策略。他的律师们仔细研究国会法案的文本和结构,可能借助于字典、语言学专著和其他法律解释工具。此外,就像法院一样,它们也适用公认的法定解释准则,称为“准则”。

一个佳能特别是当今的兴趣。正如霍姆斯大法官在1927年解释说,“[T]他的规则解决,作为法规的两种可能的解释之间,由其中一个,这将是违反宪法和其他有效的,我们的普通任务是采取的是将保存法案。”这就是所谓的回避宪法的经典,而且“后面的国会,这是我们承担的宪法限制光立法研究的尊重的。”

这就是总统所运用的准则,当他在签署声明时,他说,他将解释一个特定的条款来与一个特定的宪法命令相一致。大多数总统签署声明都是这种形式的,因此了解这些声明说了什么和不说什么是至关重要的。这些声明并没有强调“保留违反法律的权利”。它们并不“等同于部分否决”。他们没有“宣布(总统)不执行他不喜欢的任何东西的意图。”他们也没有宣布国会制定的法令违宪。

事实上,他们宣称完全相反。作为法律顾问的克林顿总统的办公室解释,这些各种各样签署的声明是“类似于诠释法规最高法院的做法,如果可能的话,以避免阻碍他们违宪。”什么这些签署的声明说,实际上,就是如果歧义出现在法规的脸或在执行的过程中变得明显,如果法规的一个可能的含义会使它违宪,那么总统将假定国会意另一方面,宪法的含义 - 他将忠实地执行法令这样理解。

再次,这相当于什么比佳能法定建设的直接应用,当霍姆斯大法官在1927年阐述的时候,已经非常成熟,宝典,发现在“公正立法机关尊重”它的整个理论基础和的忠诚更代表和参议员的宪法宣誓。如果法规不明确,我们 - 总统,法院,人民 - 假定国会有意它是宪法。

现在,可以说,这款佳能已经成长过强。毕竟,它不仅仅是作为决胜的暧昧法规。即使词典或其他大炮可以在相反的方向指向,宪法回避的典有时胜天。由于最高法院在1895年解释说,“一切合理的建设必须以违反了宪法节省法规使出,”合理的人可能对什么是合理的施工有所不同。此外,最高法院认为,“[1]规约必须被理解,如果可能的话,以免不只是结论是违宪的,还取决于该评分深表怀疑。”学说这方面还是比较近的,并一直受到相当引人注目的批评。

就目前而言,虽然,它足以注意,这款佳能总统的申请已符合诠释教义信奉法院。如果有一个法规将避免严重的宪法问题,总统的任何合理的解释 - 像法院 - 赋予国会的疑点利益,采用宪法解释。

III。在法庭上总统签署的声明

另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是,总统签署声明是否与法律的司法解释相关。法院有时会利用立法历史来解决法律中的含糊不清(尽管这种做法受到了严厉的批评)。这里的问题是,法院是否可以也应该将总统签署声明用于类似用途。

还有在这个问题上双方强有力的论据。在一方面,可以说法律的司法解释应该寻求发现立法意图,总统不是立法者。总统的权力法案是力量“批准”或不赞成立法;它是一个简单的,二元的,向上或向下的决定,之后,并从该立法过程是不同的。事实上,宪法明确指出,否决权是不是立法权。它规定,“[1] LL所授予应在美国的国会归属立法权”,而不是国会和总统;它是“[T]他国会”,而不是国会以及总统,谁“应具有权力。为了让所有的法律。”

在另一方面,人们可能会说这是立法过程中的过分形式主义的观点。在现实中,往往行政立法起草,即使没有,整个立法机构在总统否决权的阴影操作。从这个角度来看,总统的反映在了签字声明法案的理解是至少同样重要国会的理解体现在立法史。此外,任何努力从立法史搜集的意图大会无疑是不切实际的:首先,它是很难知道有多少众议员和参议员与立法史的任何部分同意;第二,它可以说是语无伦次地尝试那些个人意愿聚合成一个集体意图。相比之下,总统只是一个人,所以他的解释性声明没有提出这些问题。出于这个原因,参数运行,总统签署的声明是更有价值,因为他们是作为总统的意图的指示固有可靠的,而立法史上是不太有价值的,因为它是作为国会的意图的表示根本不可靠。

我自己的观点和斯卡利亚大法官的观点是一样的。我认为,法定解释的项目是要辨别“文本的原始含义,而不是原始起草者的意图。”我相信,总统签署声明——就像立法历史一样——在这个项目中用处不大。在我看来,如果国会没有就这个问题给出指示,法院就应该平等地依赖两者——只为了他们的推理能力,仅此而已。

第四,立法反应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对总统使用签署声明的一般立法反应可能是不必要的。然而,由于至少有三项关于这一议题的立法提案有待众议院表决,我将在我的证词中权衡这些提案的合宪性和明智性。

A.要求国会通知

已在众议院引入将提供一种解决方案:

如果总统进行确定不执行法律(如在由总统在法律或其他颁布时发言表示)中的任何正式颁布规定,对颁布后不迟于10天法律规定,总统应提交一份报告,向国会通知确定的国会和包括总统的原因作出该裁定,所不同的是,该决定是基于机密材料的范围内,主席应提交报告仅向国会情报委员会。

这项决议下,立法中引入反应这样一个众议院将获得快速审议的报告,以及任何可能需要房子的总法律顾问代表准备”一份报告描述的任何法律行动可能是由总统挑战拒绝进行任何正式颁布了法律的规定。”

该解决方案是明智的。在极少数情况下,总统可以确定法规彻底违宪,并没有节省建设是可行的。文,史,结构和长期执行的实践都表明,在这种情况下,“宪法规定(总统)有权力拒绝执行”的规律。这,然而,总统的最重大的力量之一,当他行使的,分离的,权力的基本原则表明,其他部门应通知并有机会作出回应。该决议规定了通知国会,一个快速通道立法回应和司法审查的可能前景。所有这一切都值得称道。

不过,必须指出的是,这项决议只适用于总统的“宪法签署声明”的一小部分。如上所述,宪法回避准则要求总统在可能的情况下对法规进行解释,并与宪法保持一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以及在所有最具争议的签署声明中——总统含蓄地宣布他打算应用法令,选择对法令的宪法解释,然后忠实地执行如此解释的法令。在这些案件中,签署声明都没有构成“不执行任何法律规定的决定”,因此,在这些案件中,众议院的决议也没有要求他提交报告。

这可能是理所应当的。在其中一个总统签署声明仅仅是解释国会的法案案件广大来看,它是适当的,没有报告应符合规定。仅在总统明确拒绝执行国会的法案若报告是必要的非常罕见的情况。在这个意义上,议院决议撞击正确的平衡,它可能是一个有价值的立法倡议。

B.限制签署的声明中Intra-行政部门力量

众议院提出的另一项法案问题更大。它规定:“为解释或应用国会颁布的任何法案,联邦实体不得考虑总统在其签署法案或联合决议同时作出的任何声明,而该声明已成为该法案。”从上面的讨论可以得出,这一规定几乎肯定是违宪的。

术语“联邦实体”包括行政人员和机构,以及提供声称从解释联邦法律时,考虑到总统签署的声明禁止他们。该决议不能做,原因很简单,这是总统的宪法职责“照顾的法律切实执行”。As the Supreme Court has explained, "[i]nterpreting a law enacted by Congress to implement the legislative mandate is the very essence of ‘execution' of the law," and the President "may properly supervise and guide [executive officers'] construction of the statutes under which they act in order to secure that unitary and uniform execution of the laws which Article II of the Constitution evidently contemplated in vesting general executive power in the President alone." The House Resolution would run afoul of this principle, by closing the ears of the Executive Branch to the President's contemporaneous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 For that reason alone, it would be unconstitutional.

C.限制经费签署的声明

同一议案的不同部分提供:。“提供给总统行政办公室的任何拨款,或任何行政机构的任何来源可以用于生产,发布或传播所做出的任何陈述总统同时与任何法案或联合决议的签署提出了由总统签署“。这一规定,也可能是违宪的。

如上所述,解释联邦法规 - 并确保在整个行政部门统一解释 - 是总统的职责最核心,以“照顾的法律切实执行”。和总统签署的声明是在执行该职责的重要工具。如果国会不能要求执行人员关闭他们的耳朵,总统签署的声明,则更不用说它不能从在第一时间作出这样的声明禁止总统。

诚然,议院决议并非旨在禁止签约simpliciter报表;它仅禁止任何资金用于生产,发布或传播这些。当然,美国国会也拥有广泛的权力过拨款。但国会利用其财权阻碍核心执行功能会引起严重的宪法担忧。如果国会没有从完全发出签署的声明(因为它几乎肯定不会)禁止总统的权力,那么就可以说是缺乏力量,用巧妙建成投入限制间接达到同样的效果。

无论如何,即使国会的结论是,它也有权力以这种方式限制拨款,分离的,权力的影响是相当严重,这将可能是明智的,避免除非绝对必要在这一点上宪法对抗。这位总统的签字使用的语句没有理由这样的宪法争议的回应。

D.限制总统签署声明的司法使用

众议院决议再次规定:“为解释或应用国会颁布的任何法案,联邦实体不得考虑总统在其签署法案或联合决议同时作出的任何声明,而该声明已成为该法案。”如上所述,这一规定如果适用于执行机构和官员,几乎肯定是违宪的。但联邦法院也是一个“联邦实体”,如果该条款适用于司法解释,就会出现不同的宪法问题。金博宝正规网址国会能禁止法院利用总统签署声明来帮助解释联邦法规吗?

这是一个丰富而困难的问题,要回答它,我们必须从一个更一般的问题开始:国会能否告诉法院在解释联邦法律时应该使用什么工具和方法?四年前,我在《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上详细地考虑了这个问题,得出的结论是,答案总体上是肯定的:国会确实有权告诉法院在解释联邦法律时应该使用何种方法。正如我所解释的,“任何存在于解释方法之上的司法权,都必须是习惯法立法权,这一权力可能会被国会压倒。”一般来说,国会有权颁布法定解释的一般规则,这将对州和联邦法院在解释联邦法律时具有约束力。

然而,分析还没有结束。即使国会通常对法院使用的解释方法有权力,“[p]明确的解释法规…可能会引起更强烈的权力分立反对。”换句话说,授权解释规则侵犯了司法权,这一普遍反对意见并不存在,但问题是,这一特定的解释规则——法院在解释国会法案时不得依赖总统的签字声明——是否会侵犯行政权。

我的结论是,它可能不会。如上所述,总统的行政权固有地包括在初审时解释联邦法律的权力。此外,总统还有权向执行官员提供解释性指示。但这很难说明他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力向法院下达这样的指令。可以肯定的是,法院在对联邦法令的解释中经常遵从行政机关,而总统本人也可能至少有同样多的遵从权,但前提是国会希望默认这条规则。如果国会希望禁止司法遵从机构对联邦法令的解释——甚至总统的解释——它很可能会这样做。此外,国会还可以禁止司法依赖于总统解释的一种表现形式——总统签署声明。

唯一的问题是,这样的措施是否明智。我的初步回答是,有可能,但只是作为一项全面立法计划的一部分。我曾详细地论证过,国会对法院用来解释联邦法律的工具和方法拥有宪法赋予的权力,它应该行使这一权力。但我的论点的一个关键方面是,国会应该全面处理这个项目。当我解释说:

的。。。法定解释制度的最明显的优势是其内部凝聚力的潜力。最高法院通过的情况下,或争议的第三条管辖要求过这个维度阻碍。因为法院只能由一个发展大炮之一,普通法大炮将制定临时性的,并且都将注定失败,形成一套连贯。[相比之下,] [C] ongressionally通过炮可以形成一个真正的“政权” - 与内部逻辑一致性的一组的背景解释原理。

简而言之,我赞赏国会对在总统签署声明中采用法定解释的联邦规则的兴趣,但我认为,理想情况下,这种规则应该被采纳为连贯而全面的法典的一部分。

结论

总而言之,最近关于总统签署声明的骚动基本上是毫无根据的。总统签署声明是总统履行其宪法职责“确保法律得到忠实执行”的适当手段。事实上,即使是最具争议的原则,也不过是对宪法回避原则的运用。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解释说,这一原则源自“对立法机构的公正尊重”。

我不相信总统的签署使用报表的任何立法回应必然要求。但是,如果认为有必要,我会推荐一些类似于H.J. RES。89,这将只要求总统通知任何决定向国会拒绝执行法规。另外,我很赞赏国会在适当的司法使用法律解释总统签署的声明的兴趣,我希望这种兴趣会开花结果的法律解释的联邦法规更加全面和一般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