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词
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
审查Doj对发布分类信息的记者调查:来自杰克安德森案的课程
2006年6月6日


罗德尼·斯威尔州先生
法里士满学院院长,大学


院长罗德尼·a·斯莫拉的证词
美国参议院
司法机构委员会

关于记者知道非法泄露国家安全机密信息的特权和刑事责任的第一修正案和公金博宝正规网址共政策问题。


我很高兴有呈现这个证明委员会的机会。而不是负担委员会长事先准备好的声明,我的开场白将是短暂和简洁。我将欢迎委员会和机会的成员问题与您认为合适的就这几点扩大。我有五点意见:

(1) 下级联邦法院对布兰茨堡诉联邦法院一案的含义存在分歧。在第一修正案是否存在“记者特权”这一根本问题上,海耶斯提出了质疑。然而,有充分的理由怀疑现行的第一修正案理论是否包括记者特权。

(2)关于第一修正案是否允许仅因记者拥有或随后公布其知道已被非法泄露的机密材料而对其进行刑事起诉,目前的宪法原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然而,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现行的《第一修正案》原则是否禁止仅仅拥有或随后公布机密材料的犯罪行为。

(3)声音公共政策理由支持联邦盾牌法大会的颁布,该法律将在联邦法院创造一个合格的记者的特权。声音政策理由支持记者死亡后对本特权的生存的认可。

(4)虽然现行联邦间谍法的措辞可能会被解读为知道拥有或随后公布非法泄露的机密材料是犯罪行为,但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国会是否打算将现行法律条款适用于记者。考虑到围绕国会意图的模糊性,考虑到宪法原则告诫法院在解释法规时尽可能避免与第一修正案原则的紧张关系,法院可以适当地认为现行法律不打算适用于记者,相反,要求国会通过新的立法来澄清其意图,这项立法显然不会也不会将知道记者拥有或随后公布非法泄露的机密材料视为犯罪。

(5)合理的公共政策理由支持这样一种观点,即仅仅将持有或随后公布非法泄露的机密材料的记者视为犯罪是不明智的,即使《第一修正案》被理解为允许这样的法规。

在问题期间,我将很乐意扩展任何这些观点。我作为委员会资源的主要价值是我对上述分数(1)和(2)涉及的第一个修正问题的专业知识,因此我已追溯到我证词的摘要一份简短的法律备忘录总结了我的基础金博宝正规网址这两个宪法问题分析。金博宝正规网址

罗德尼A. Smolla备忘录的证词阑尾

第一修正案关于记者特权的问题金博宝正规网址
知识持有非法泄露的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信息。

一、下级联邦法院对布兰茨堡诉海斯案的意义和《第一修正案》记者特权是否存在的基本问题存在分歧。然而,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现行的第一修正案原则是否包括记者特权

A.法院分歧Branzburg的意义

目前的宪法原则是否承认基于第一修正案或联邦普通法的记者特权,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分歧。下级法院之间的分歧源于对如何解释最高法院“布兰茨堡诉海斯案”裁决的分歧。在布兰茨堡,最高法院以5比4的投票结果,似乎否决了“源自第一修正案保护记者不泄露机密消息来源”的记者特权概念。最高法院的意见,由首席大法官伯格为五位大法官写的,是直截了当和毫不含糊的,直接否认承认任何这样的特权。然而,在一份简短的三段式意见中,鲍威尔法官单独写道,用他的话说,添加这一简短的声明,以强调我认为最高法院裁决的有限性。他接着建议,在逐个案例的基础上平衡相互竞争的利益可能是合适的。

尽管在Branzburg的Branzburg遭到明显响亮的博览会,但许多降低法院依靠正义的鲍威尔的神秘同意意见,认为第一个修正案确实提供了有条件的记者对某种的特权。并非所有较低的法院都被这种运动说服,​​以及第一次修正案是否或未提供某种竞争者的问题,仍然是一些辩论的问题,部分由最高法院本身的矛盾信号促进。

最近的决定使人们对这种特权的存在产生了怀疑

最近的几项裁决,包括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在朱迪思·米勒(Judith Miller)诉讼中的备受瞩目的裁决,令人们对第一修正案特权的存在产生了严重怀疑。在美国最高法院明确解决这个问题并重新审视布兰斯堡之前,第一修正案将继续受到不确定性的困扰。

在稀土大陪审团的传票,朱迪思·米勒,呼吁哥伦比亚特区巡回区的美国地区法院于2005年裁定,依照最高法院的决定Branzburg没有第一修正案记者的特权存在,期。当美国最高法院拒绝接受检阅,尽管有许多法庭之友的强烈要求和突出的宪法诉讼的能力表示,上诉法院的意义=裁决被进一步放大。最高法院将让休息上诉拒绝特权在这样突出和知名度的情况下,哥伦比亚法院区的决定似乎发送与朱迪思米勒协议的裁决的信号,并可能消亡的长下运行这赞同一个合格的记者的特权第一修正案接地存在法院的先例。在Branzburg发生后,记者谁继续成功地断言第一修正案记者的特权的存在可能一直生活在借来的时间。到时候可能现在已经用完了。

2关于第一修正案是否允许对仅仅拥有或随后公布机密材料的记者进行刑事起诉,目前的宪法原则并没有明确规定。然而,有充分的理由怀疑现行的第一修正案原则是否禁止仅仅拥有或随后公布机密材料犯罪。

A.《每日邮报》“保护依法获得的真实信息公开的案例线”

在线路的第一修正案的情况下,近三十年的老最高法院曾多次表示,第一修正案规定的真实信息发布高度保护的,往往强调这种言论的民主进程中的链接。先例此行简写为ADaily邮件有时被称为“案件的线。这些案件从来不承认对政府的绝对第一修正案禁止酒吧的真实信息Alawfully获得,出版”但是。相反,他们应用了Aheightened审查“或Astrict审查”标准,以这样的法律,要求他们由Ahighest秩序的政府利益是合理的“他们是Anarrowly量体裁衣”,以实现这些利益“。

B.事先获得的短语意义的歧义“

最高法院通常会削减其在保护真实信息传播方面的立场,并警告说,此类信息必须通过Alawfully获得。”这些案件并没有完全解释Alawfully的含义。”

两种看似合理但却截然不同的含义出现了。当然,至少,最高法院引用的这句话显然意在表明,媒体本身没有参与任何肯定的违法行为——媒体没有入侵电脑或闯入文件柜。在布兰茨堡诉海斯案(Branzburg v. Hayes)中,最高法院严厉警告称,“为了保护新闻或其他利益,《第一修正案》(Athe First Amendment)授予记者或其新闻来源违反有效刑法的许可”的说法是轻率的。有新闻价值的信息往往是通过犯罪行为产生的,而仅仅有新闻价值并不能授予豁免权,因为尽管窃取文件或私人窃听可以提供有新闻价值的信息,但无论是记者还是消息来源都不能因此类行为免于定罪,无论这对新闻的传播有多大影响。”

然而,如果Alawfully obtained的最小含义是明显的,那么其外部限制则不明显。这个短语的意思可能更多。至少在政府通过特定的立法使下游披露信息犯罪,它不会拉伸普通治疗等信息对语言的理解不是Alawfully, @以完全相同的方式,我们不认为知道收到赃物Alawfully获得。”佛罗里达州星报诉b.j.f.案中,法院驳回了一项针对媒体发布警方无意中披露的强奸受害者姓名的判决,明确保留了对人口贩卖问题的判决,指出《每日邮报》的原则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在报纸或消息来源非法获取信息的情况下,政府可能不仅会惩罚非法获取信息,还会惩罚随后发布的信息。”

C.法院在Bartnicki v. Vopper一案中判决的复杂信息

在Bartnicki V.Vopper中,最高法院举行了禁止通过非法拦截蜂窝电话留言所获得的信息披露的联邦和州法规是适用于收到并披露他人录音的某些媒体和非媒体被告的违宪从匿名源截获的消息。巴特纳基的法院明确表示,它没有回答媒体是否可能持有责任的最终问题,以合法获得的真实信息,但却是为了解决它被称为尚未开放问题的AA较窄版本,“它被提出:a>信息的惩罚发行商在其自身的方式获得了有关的信息,而是从一项从非法获得它的来源,愿政府根据缺陷惩罚随之而来的那份信息的出版物一个链条?=“

史蒂文斯法官在巴特尼基撰写了法院的意见书,肯尼迪、苏特、金斯伯格、布雷耶和奥康纳法官名义上也加入了这一意见书。但这些表象是骗人的。尽管以六比三的多数作出决定,但多数中的两名法官布雷耶法官和O=Connor法官同意了一项意见(由布雷耶法官撰写),该意见似乎大大削弱了多数意见的范围和理由。因此,Bartnicki案的判决范围在两个方面缩小了:第一,史蒂文斯法官=法院意见书对判决范围的众多明确限制;第二,布雷耶法官的同意意见书中阐述了实质性和重要的额外限制。事实上,在巴特尼基的案件中,法院名义上的职能“很可能根本不是这样”。史蒂文斯法官(Justice Stevens=opinion)更恰当地被描述为四大法官多数决,这一决定受到布雷耶(Breyer)和O=Connor(O=Connor)同意案中限制性语言的尖锐和戏剧性限制。

史蒂文斯法官为法院发表的意见强调了案件的每日邮递线路和法律的推定违宪性,这些都加重了贩运真实信息的负担,而布雷耶法官的意见则采用了完全相反的基线。保护私人电子对话的法律,如Alaws,将通过公布从私人卧室盗窃获得的信息而赔偿损失,“必须作为Aa的一般规定[电子邮件受保护]受宪法第一修正案被容忍,他认为,由于隐私的重要性,包括其在促进私营演讲的作用。在布雷耶看来,问题仅仅是平衡和裁缝之一;宪法并没有禁止广泛立法禁止在隐私贩卖违禁品,它只是Ademands的立法努力,裁缝,以便合理地协调个人,言语相关隐私的媒体自由的法律“。

布雷耶大法官认为,构成一个真正的宪法冲突,涉及宪法价值——事实上,竞争竞争第一修正案的价值观,正确的媒体发布信息一方面,正确的,更不用说,“反过来服务第一修正案的兴趣培养私人演讲。布雷耶法官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严格的审查标准是不合适的。相反,在等式两边都有宪法方面的利益的情况下,需要一种对这两个方面都给予有意义权重的平衡方法。利用第一修正案的成本效益分析,布雷耶法官表示,他将询问这些法规是否在限制言论和增强言论的后果之间取得了合理的平衡。还是说,考虑到这些利益的种类、重要性和程度,以及为了确保这些利益而进行限制的必要性,他们反而对言论施加了不成比例的限制?”

大多数人的持有,正义勃朗默坚持,被坚持,仅限于“案件所呈现的案件”,其中ATHE无线电广播公司合法地争辩(最终公开披露时间)“以及广播的信息播出了一个不寻常的公众关注问题,即对他人的潜在身体伤害的威胁。“注意在刚刚引用的警告中添加的重点,其中juse Breyer涉及涉及Aunusual”公众关注的问题,然后确定了这是如此罕见的事情 -对他人潜在的身体伤害威胁。

其中是Quemer和O = Connor的正义展示的关键。他们的争吵不是禁止披露非法截获的沟通的一般原则,而是通过审查法规袭击的具体余额,适用于巴特纳尼克的具体情况,这种同意司法通过事实棱镜观察在最险恶的可能光线中施放它们的假设。如适用的法规未被逗择协调“竞争利益,干扰[电子邮件受保护]Amedia自由。”

广播公司,正义的Breyer注意到,没有Aencourage“或者在拦截中广泛地参与”或参与“。ano声称他们订购了,咨询,鼓励或以其他方式宣战,后来通过拦截向中间人传递磁带,或者胶带仍然被中介到媒体的递送。“这一观察表明在Justice Breyer的观点中,媒体的任何这种参与都将取消法院在巴特纳尼克授予的法院的资格,并使媒体在法规下得到了应答。

在一次特别有趣的讨论中,布雷耶法官还强调,相关法律并没有禁止接收录音本身。布雷耶法官似乎在暗示,如果法律规定接收真正的录音是非法的,那么获取它(至少在知道它包含非法窃取的对话的情况下)本身就是非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布雷耶法官似乎在争论,媒体不能再声称已经获得信息的安全基础,“而且现在将超出巴特尼基的保护范围。”如果这就是布雷耶大法官的真实意思,那么他已经发现了一个相当大的宪法漏洞,几乎是在邀请立法机构修改他们的法规并通过。

五角大楼文件案强化了预先约束原则,但没有完全解决拥有或随后出版的问题

五角大楼文件案,纽约时报公司诉美国政府,《纽约时报》(New York Times)和《华盛顿邮报》(Washington Post)禁止发布五角大楼文件(pentagon Papers)的节选,“五角大楼文件”是描述越南战争历史的机密政府文件。但是五角大楼文件案留下了许多悬而未决的决定。法官个人发表了许多意见,广泛涉及许多宪法和法定问题。实际上构成法院正式裁决的非常简短的“per curam”裁决,除了列举了反对先前限制的重推定,以及政府未能满足克服该推定的责任的结论外,几乎没有说什么。

五角大楼文件案件没有推翻传统的第一个修正原则,自法院重申,反对事先限制的推定不是绝对的。最有目的是,在国家安全的具体背景下,法院在近五的Dicta陈述。明尼苏达州,即使以前的克制,斑驳并非绝对无限制,“而且”没有人会质疑,但政府可能会阻止实际阻碍它的招聘服务或出版运输的航行日期或部队的数量和地点。“在五角大楼文件中泄露的材料主要是历史,政府没有强烈展示其释放将危及美国人在一些可持续的美国军事或情报业务中持续或危及。五角大楼论文案件的裁决不会丧失先前的克制,以防止政府达到展示传播负担的情况下泄露泄漏材料危及美国人的生命或妥协持续或计划的军事或间谍活动。

完全撇开之前的限制问题,五角大楼文件案并没有打算裁决或解决以下问题:第一修正案是否允许对明知拥有非法泄露的机密材料的人进行起诉,或随后公布这些材料是否会构成犯罪,或者现存的联邦法规是否允许这样的起诉。

E.第一修正案不保护新闻工作者不受一般适用的刑事或民事法律保护的原则

如果国会明确使得任何人(包括记者)明确地履行或随后出版非法泄露的分类材料(包括记者),法律将获得宪法支持,原则上第一修正案通常不会保护记者从一般的刑事或民法法保护适用性。

最高法院的决定在科恩诉考尔斯媒体公司,例如,认为第一修正案并没有阻止明尼苏达州使用的法律合同和诉讼不得反悔原则的违反承诺的来源保密的源由一个记者。在科恩的作品中,有许多与表达活动有关的交集。记者向丹·科恩(Dan Cohen)承诺将对其身份保密,其中包括语言的使用。记者和报纸对这一承诺的违背完全是通过富于表现力的行为实现的——在报纸上刊登科恩的名字。报纸刊登了真相,科恩的身份,他的身份完全有新闻价值。《纽约时报》刊登科恩的名字,是因为该报在进行编辑判断时认定,科恩是一名政治人物,曾试图诽谤对手。然而,尽管如此,最高法院拒绝对科恩承诺的禁止反言主张适用任何提高的第一修正案标准,称一般适用的法律并不违反第一修正案,仅仅是因为它们对媒体的强制执行对其收集和报道新闻的能力产生了附带影响。”

F媒体通常不会受到特别不利的待遇

“通用适用性”规则从两个方向切入。虽然科恩案的裁决是一个例子,说明记者一般不能免除一般民法和刑法的规则,但当政府试图将公布真实信息定为刑事犯罪时,政府可能不会单独针对媒体,给予特别不利的待遇。这是最高法院在《佛罗里达星报》诉B.J.F案(the Florida Star v. B.J.F)裁决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该案中,最高法院拒绝允许对一家披露了强奸案受害者姓名的报纸承担责任。最高法院强调的宪法弱点之一是佛罗里达州的法律只关注媒体传播。

G.《第一修正案》并没有绝对禁止将拥有材料定为犯罪行为,从而导致“以儿童色情为例”的此类材料贩运市场的枯竭

在沟通领域之外,立法机构经常使判决使得违反市场的判断,因为它是攻击其最初的创造。有时候,最值得注意的是,在批准攻击色情内容时,即使在处理演讲时,最高法院也接受了“基本理由”。在奥斯本俄亥俄州,最高法院举行了斯坦利的统治。格鲁吉亚,保护AHORE拥有“淫秽材料”确实适用于掌握儿童色情制品。虽然斯坦利,格鲁吉亚国家主要试图举办淫秽的淫秽,因为它担心淫秽会毒害观众的思想,在规范子色情制品方面,政府能够依赖于不仅仅是父亲的兴趣在调节拥有者的思想中,但宁愿捍卫其法律希望“摧毁剥削儿童的市场市场。”

H.可满足宪法要求的法律建议要素

对国家安全机密的保护应该是最高级别的利益。”如果一项精心制定的法律规定,在知情的情况下拥有或随后公布非法泄露的机密材料是一种犯罪行为,并且符合“窄剪裁”(narrow tailor)的标准,“那么大概就可以满足第一修正案的要求。”这项法律的“狭义剪裁”可能对它的合宪性至关重要。例如,一个经过严格调整的法律的一些属性是:

(1)在清晰度,它打算做出占有为所有公民非法的(包括但不限于记者)的情况是否涉及经典间谍活动。

(二)要求公民所有人或者出版人知道该材料属于机密并被非法发布的知识或者科学家。

(3)公民拥有人或出版者知道或本应知道披露该材料可能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具体损害的知识或科学要求,例如使美国军事人员或情报人员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或危及正在进行或计划中的军事或情报行动。

(5)存在“举报人”或“安全港”抗辩,当泄露的材料暴露政府或政府官员的犯罪行为或违宪行为时,该抗辩将免除公民拥有方的责任(追踪Bartnicki法官Breyer的理由)。

一、告诫性结论:宪法权力并不等同于健全的政策

在这份备忘录中,我试图客观地陈述目前所理解的宪法原则,这些原则将被立法所牵连,使非法泄露的国家安全机密材料成为犯罪。然而,国会可能拥有通过此类立法的宪法权力,并不意味着它就应该这样做。

这已经超出了本备忘录本法规定,其目的是提供客观的指导范围,深入钻研,将通过这样的立法提出的公共政策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但是,我们有多年住在我们还没有起诉记者只是为了拥有机密材料的社会里,即使他们知道记者的材料被非法泄露。我们不是选择进行调查,并在适当情况下起诉谁最直接地在第一情况下,泄漏的材料违反了法律的政府雇员。这将推翻政府和新闻界的关键和重要的独立性之间的这种精心磨练平衡在自由社会中新的立法不应该被受理或没有强劲的表现,这是必要的,以保护国家安全制定。这是很重要的方式在平衡,往往是由剧烈新闻自由产生的接收和政府公布的材料暴露无疑犯罪,不道德,或违宪行为的社会公益。

我相信,我们的社会不会被新的立法提供良好的服务,这将澄清现有法律,以便占有或随后出版非法泄露的分类国家安全材料违法行为。

-------

408美国665(1972)。
布兰茨堡最高法院的意见实际上充满了对这种特权的拒绝,许多句子以不同的方式表达了最高法院不愿将这种特权解读为第一修正案。见,例如,id。697(当然,媒体有权遵守协议没有发布的所有信息,但有权保留消息并不等同于第一修正案豁免所有其他公民的普通义务提供相关信息大陪审团执行一个重要的公众[电子邮件受保护]);ID。在698年(“我们被告诫说,拒绝提供第一个修正案记者的特权将破坏新闻自由收集和传播新闻。但这不是教训历史教导我们。如前所述,普通法不承认普通法律,宪法论证甚至甚至没有被置于1958年。从我国初开始,新闻界已经在没有宪法保护的情况下对新闻线人进行了宪法,而新闻界已经蓬勃发展。现有的宪法规则并不是发展的严重障碍或者保留机密新闻来源[电子邮件受保护]);ID。在699年(“据说目前压制的是,新闻和官场之间的相互信任和紧张增加,报告风格已经发生变化,现在有更多需要机密来源,特别是新闻稿在哪里寻求新闻少数民族文化和政治团体或持不同持有人的组织可疑的法律和公职人员。即使是真实的,这些发展也是奸诈的理由,深入解释了在各地的法院,大陪审团和检察官的全国范围内统治的第一个修正案的解释。“)。
Id。在709(Powell,J.,Concurring)。
Id。法院不认为被传唤到大陪审团面前作证的新闻记者在收集新闻或保护其消息来源方面不具有宪法权利。当然,我们不认为,就像斯图尔特大法官的反对意见所暗示的那样,州和联邦当局可以自由地将新闻媒体作为政府的调查机构。=……如果一位新闻记者认为大陪审团的调查并非出于善意,他也并非没有补救措施。事实上,如果记者被要求提供与调查对象关系不大的信息,或者他有其他理由相信他的证词涉及秘密消息来源关系,而没有合法的执法需要,他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诉讼的动议,也可以申请适当的保护令。在新闻自由和所有公民就犯罪行为提供相关证词的义务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应根据其事实对所主张的特权进行判断。在个案基础上平衡这些至关重要的宪法和社会利益,符合审判这类问题的传统方式。”)

参见,例如,Zerilli v.Smith,656 F.2D 705(D.C.Cir.1981)(在民事诉讼中的某些情况下提供的合格特权,因为布兰茨堡没有控制在民事案件中);美国v。Burke,700 f.2d 70(2d cir。),cert。denied, 464 U.S. 816 (1983) (reporters qualified privilege in criminal, as well as civil cases, conditioned upon Aclear and specific showing" that the information sought [1] is highly material and relevant, [2] is necessary or critical to the claim, and [3] is not obtainable from other available sources); United States v. Cuthbertson, 630 F.2d 139 (3d Cir.1980), cert. denied, 454 U.S. 1056 (1981) (journalists have a federal common law qualified privilege, in both civil and criminal cases, to refuse to divulge their sources); LaRouche v. National Broadcasting Co., 780 F.2d 1134 (4th Cir.), cert. denied, 479 U.S. 818 (1986) (whether journalist's privilege will protect source depends upon whether the information sought is relevant, can be obtained by alternate means, and is the subject of a compelling interest); Miller v. Transamerican Press, Inc., 621 F.2d 721 (5th Cir.1980), cert. denied, 450 U.S. 1041 (1981) (reporter has first amendment privilege which protects refusal to disclose identity of confidential informants, although privilege is not absolute).
参见“re Grand Jury Proceedings, storage Communications, Inc. v. Giovan, 810 F.2d 580, 585 (6th Cir. 1987)”(a据此,我们拒绝加入其他巡回法院,因为他们已经声明了他们的相反信念,即这些断言确实存在,并因此采纳了由三个布兰茨堡持不同政见者所敦促并被多数人所拒绝的有条件的特权平衡程序……鲍威尔大法官意见中的这一部分当然不能证明重写多数意见以赋予新闻记者第一修正案的证明特权,特别是在引用的语言是在引用之前的语境中考虑的情况下。”)在确实承认记者特权的法院中,存在着一种争论,即该特权是否只适用于记者收集的“机密”材料,还是也适用于“非机密”材料,如“电视采访中的Aouttakes录像带”。一些巡回法院已将这一特权扩展到民事或刑事案件中的非机密工作成果。见Shoen诉Shoen, 5 F.3d 1289, 1294 95(第九巡回法庭,1993年)。然而,其他法院拒绝将保密特权扩大到非机密材料。见Gonzalez诉国家广播公司案,155 F.3d 618 (2d Cir. 1998)(拒绝对非机密材料享有特权);美国诉史密斯案,135 F.3d 963(第5巡回法庭,1998年)(拒绝对刑事诉讼中寻求的非机密录像带提供特权);re Shain案,978 F.2d 850,853(第四巡回法院,1992)(在刑事案件中,在要求提供非机密资料时,默认拒绝特权)。
最高法院和个别法官随后发表的声明加剧了这种模糊性。在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493年美国182,201(1990),例如,最高法院规定:“在Branzburg,法院驳回了这一概念,在《第一条修正案》的记者不需要出现或作证,信息获得的信心没有特殊显示,记者的证词是必要的。”在《纽约时报》,Co. v. Jascalevich, 439 U.S. 1301, 1302(1978)一案中,怀特法官撰写了一份由法官一人撰写的内部意见书,拒绝延期,他说:“本法庭目前并无权力规定新闻记者不必为刑事案件的控方或辩方提供文件材料,也没有权力规定新闻记者必须在特殊情况下才有义务遵守送达的有效传票。”
参见McKevitt v. Pallasch, 339 F.3d 530(第七巡回法庭,2003)(Posner, J.)(“被告声称,受联邦普通法记者基于第一修正案的特权的保护,所涉及的磁带不受强迫披露。见美联储第501号决议。尽管最高法院在布兰茨堡诉海斯案(408 U.S. 665, 92 S.Ct)中,2646年,33 l。2 d 626(1972),拒绝承认这样的特权,正义鲍威尔,5 - 4的投票是必不可少的决定拒绝索赔的特权,在一个一致的意见,这个说法应该决定在个案基础上通过平衡新闻自由与义务协助刑事诉讼。92 S.Ct 709-10。2646.由于持不同意见的法官们会比鲍威尔法官更进一步,承认记者的特权,并倾向于他的立场,而不是多数意见(因为他们说,他的非谜一般的赞同意见,给了未来更灵活的观点一些希望,我的看法。725,92 S.Ct。2646),也许他的意见应该被用来陈述大多数大法官的观点——尽管这并不确定,因为鲍威尔大法官声称要加入怀特大法官的“多数”意见。 A large number of cases conclude, rather surprisingly in light of Branzburg, that there is a reporter's privilege, though they do not agree on its scope. See, e.g., In re Madden, 151 F.3d 125, 128-29 (3d Cir.1998); United States v. Smith, 135 F.3d 963, 971 (5th Cir.1998) Shoen v. Shoen, 5 F.3d 1289, 1292-93 (9th Cir.1993); In re Shain, 978 F.2d 850, 852 (4th Cir.1992); United States v. LaRouche Campaign, 841 F.2d 1176, 1181-82 (1st Cir.1988); United States v. Caporale, 806 F.2d 1487, 1504 (11th Cir.1986). A few cases refuse to recognize the privilege, at least in cases, which Branzburg was but this case is not, that involve grand jury inquiries. In re Grand Jury Proceedings, 5 F.3d 397, 402-03 (9th Cir.1993); In re Grand Jury Proceedings, 810 F.2d 580, 584-86 (6th Cir.1987). Our court has not taken sides. Some of the cases that recognize the privilege, such as Madden, essentially ignore Branzburg, see 151 F.3d at 128; some treat the "majority" opinion in Branzburg as actually just a plurality opinion, such as Smith, see 135 F.3d at 968-69; some audaciously declare that Branzburg actually created a reporter's privilege, such as Shoen, 5 F.3d at 1292, and von Bulow v. von Bulow, supra, 811 F.2d at 142; see also cases cited in Schoen at 1292 n. 5, and Farr v. Pitchess, 522 F.2d 464, 467-68 (9th Cir.1975). The approaches that these decisions take to the issue of privilege can certainly be questioned. See In re Grand Jury Proceedings, supra, 810 F.2d at 584-86. A more important point, however, is that the Constitution is not the only source of evidentiary privileges, as the Supreme Court noted in Branzburg with reference to the reporter's privilege itself. 408 U.S. at 689, 706, 92 S.Ct. 2646. And while the cases we have cited do not cite other possible sources of the privilege besides the First Amendment and one of them, LaRouche, actually denies, though without explaining why, that there might be a federal common law privilege for journalists that was not based on the First Amendment, see 841 F.2d at 1178 n. 4; see also In re Grand Jury Proceedings, supra, 5 F.3d at 402-03, other cases do cut the reporter's privilege free from the First Amendment. See United States v. Cuthbertson, 630 F.2d 139, 146 n. 1 (3rd Cir.1980); In re Grand Jury Proceedings, supra, 810 F.2d at 586-88; cf. Gonzales v. National Broadcasting Co., 194 F.3d 29, 36 n. 2 (2d Cir.1999)[电子邮件受保护]).
397 F.3D 964,33媒体L. Rep.(BNA)1673(D.C.Cir.2005),Cert。否认,125岁CT。2977(2005)。
例如,见Cox广播公司诉。科恩,《美国判例汇编》第420卷第469页(1975年)(持有一项违反宪法的民事损害赔偿裁决,该裁决针对一家电视台,因为该电视台播放了从法院记录中获得的强奸谋杀受害者的姓名);佛罗里达之星v。B.J.F.,491 U.S.524(1989)(认为对一家报纸施加责任违反宪法,因为该报纸违反了佛罗里达州的一项法令,禁止在警察部门无意中公布强奸受害者姓名的情况下发布该姓名);史密斯诉。《每日邮报出版有限公司》,443 U.S.97104(1979)(裁定两家报纸因违反禁止报纸在未经少年法庭书面批准的情况下发布任何被指控为少年犯的青少年姓名的州法令而被起诉违反宪法,报纸从证人、警察和当地检察官处获得了被指控的少年袭击者的姓名,称国家对该法令的利益不足以证明申请刑事诉讼是正当的[电子邮件受保护]); Landmark Communications,Inc.诉。弗吉尼亚州,《美国判例汇编》第435卷第829页(1978年)(推翻了对该报的刑事制裁,因为该报发布了泄露给该报的机密司法纪律程序中的信息);巴特沃斯五世。史密斯,《美国判例汇编》第494卷第624页(1990年)(拒绝对希望在大陪审团终止后披露自己证词实质内容的记者实施围绕大陪审团诉讼的传统保密面纱,认为该限制不符合保护披露真实信息的第一修正案原则)。
参见《费城报纸公司诉赫普斯案》(Philadelphia Newspapers, Inc. v. Hepps, 475 U.S. 767,778(1986))(公众关注的言论是第一修正案的核心[电子邮件受保护]);Garrison v. Louisiana, 379 U.S. 64, 74 75(1964)(当法律规定关于公共事务的讨论“真实的言论不能成为民事或刑事制裁的对象”,因为这样的言论不仅仅是自我表达;它是自我的本质[电子邮件受保护]).
每日邮件案例,史密斯诉每日邮件出版有限公司,443美国97(1979)已被视为最简洁地封装原则的情况。请参阅ID。在103(AIF一份报纸合法地获得了关于公共意义的问题的真实信息,那么州官员可能无法宪法惩罚这些信息,缺乏需要进一步进一步利益最高的[电子邮件受保护]
佛罗里达州星级v。B.J.F.,491 U.S. 524(1989)。
例如,《佛罗里达之星》诉B.J.F案,491 U.S. 524,534(1989)(首先,因为《每日邮报》的规定只保护报纸合法获得的信息的出版,=…政府保留了保护重大利益的充足手段,这些利益可能受到出版物的侵犯,包括保护强奸受害者的匿名。由于敏感信息掌握在私人手中,政府可能在某些情况下禁止其非自愿获取,从而将任何信息的发布置于《每日邮报》原则之外[电子邮件受保护]); 史密斯诉。《每日邮报出版有限公司》,443 U.S.97103(1979)(这些意见中的一项直接控制了本案;然而,所有人都强烈建议,如果一家报纸合法地获得有关具有公共意义的事项的真实信息,那么国家官员就不可能在不需要促进国家最高利益的情况下,从宪法上惩罚信息的发布[电子邮件受保护]);Landmark Communications, Inc. v. Virginia, 435 U.S. 829, 837 (1978) (in the course of protecting a newspaper's First Amendment right to print confidential material from proceedings before Virginia's Judicial Inquiry and Review Commission the Court noted that its holding was not Aconcerned with the possible applicability of the statute to one who secures the information by illegal means and thereafter divulges[电子邮件受保护]).
佛罗里达州的星诉B.J.F.,491美国524,535ñ。8(1989)(AThe每日邮原则不解决,是否在信息已通过报纸或通过源非法取得的情况下,政府可能永远惩罚不仅非法收购,但随之而来的出版物,以及这一问题。这有人提出,但在纽约时报公司诉未明确解决。美国。和地标通信保留。我们没有机会来解决它[电子邮件受保护])(强调原始)(引用纽约时报Co. v。美国403美国713(1971); Landmark Communications,Inc.V.V。弗吉尼亚州,435 U.S.829,837(1978)。
408美国665(1972)。
Id。在691。
Id。
491美国524(1989年)。
佛罗里达星号,491美国,北纬8度535度(强调)。
121 S.CT.1753(2001)。
Gloria Bartnicki是宾夕法尼亚州立教育协会宾夕法尼亚州宾夕法尼亚州教师的主要劳动谈判代表。怀俄明州西高中的高中老师安东尼·凯恩是联盟的总裁。1993年5月,Bartnicki和Kane有关于与当地校园持续的劳动谈判进行电话交谈。凯恩在他家的陆地电话中讲话。Bartnicki正在使用她的手机从她的车中谈话。讨论了策略和策略,包括教师罢工的可能性。谈话是坦率的,包括一些钝的弱点和肮脏的表征他们的对手在劳动争议中,有时候是个人的。其中一个学区= S代表被描述为ATOO很好,“另一个是Anitwit”,仍然是他人作为阿布莱斯。“在提出了巴特纳尼克里和凯恩的反对派的反对派策略中,他们认为是倾向于学校区通过报纸洽谈,试图通过向新闻界泄漏施加压力教师=联盟。据报道据报道,学区不会同意超过3%的薪水。正如他们讨论的那样kane所说的位置:aif他们=重复不会移动三个百分点,我们要去他们的家园,他们的家园。。[t]吹掉他们的前廊,我们= ll必须做一些工作 some of those guys." An unknown person intercepted the conversation, presumably using a scanner that picked up the cell phone transmissions, recording it on a cassette tape. An unknown person proceeded to place the tape in the mail box of the president of a local taxpayer's group that was opposed to the teachers= union and its bargaining positions, a man named Jack Yocum. Yocum listened to the tape, recognized the voices of Bartnicki and Kane, and took the tape to a local radio station talk show host, Frederick Vopper. Vopper received the tape in the Spring of 1993, but waited until late September 30 to broadcast it, which he did a number of times. At first Vopper broadcast a part of the tape that revealed Bartnicki's phone numbers. She began to receive menacing calls, and was forced to changed her numbers. The tape later was warped so that the numbers would be indistinguishable when it was played on the air. Yocum, who first received the tape, and Vopper, who played it on the radio, both realized that it had been intercepted from a cell phone, and that a scanner had probably been used to make the intercept. Other media outlets also received copies of the tape, including a newspaper in Wilkes Barre, but no other broadcaster or publisher played the tape or disclosed its contents until the material on the tape was initially broadcast by Vopper. Once Vopper broke the story, however, secondary coverage of the events, including the contents of the tape, appeared in other media outlets. Invoking a federal statute and a very similar Pennsylvania law, Bartnicki and Kane sued Yocum, Vopper, and the radio stations that carried Vopper's show, for having used and disclosed the tape of their intercepted telephone conversation.
Id。在1762年。
同上,第1762页(引用博纳的《联邦公报》第191卷第3节)。第484 485页)(Sentelle,J.反对)。法院观察到,它不愿意对摆在它面前的问题作更广泛的解释,这与法院一再拒绝断然回答真实出版是否会受到符合第一修正案的惩罚是一致的。”Bartnicki,121 s.Ct。1762年。
Id。(引用沃伦和布兰代斯的《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 4 Harv)。L.Rev。193 (1890);侵权行为法第652D(1977)条的重述(二);Katz v. United States, 389 U.S. 347, 350 351(1967)保护一个人的一般隐私权——他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就像保护他的财产和生命一样,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个人法来决定的[电子邮件受保护]).
Bartnicki 121 S.Ct。1767年(布雷耶,J.同意)。
Id。1766(引用Olmstead诉美国,277美国438,478(1928年)(Brandeis,J.,Sustensing)。
Bartnicki 121 S.Ct。在1766(Breyer,J.,Concurring)。
Bartnicki 121 S.Ct。在1766(Breyer,J.,Concurring)。
Id. 1766(加重语气)。
Id。在1767年。
Id。
Id。(Citing 18 U.S.C. ' 2 (criminalizing aiding and abetting any federal offense); 2 W. LaFave & A. Scott, Substantive Criminal Law '' 6.6(b) 8, pp. 128 129 (1986) (describing criminal liability for aiding and abetting).
巴特尼基,华盛顿特区121号。公元1767年(布莱耶,J.,同意)。
同上,1767年(法院补充说,其判决不适用于获得相关信息的惩罚方[电子邮件受保护]).
403《美国法典》第713卷(1971年)。
参见内布拉斯加州新闻关联诉斯图尔特,427美国539,570(1976)。
383美国697(1931)。
目前的联邦间谍法是否意在国会针对那些知情地接收非法泄露机密材料的记者的问题,并未在本法律备忘录中提及。APentagon大法官的意见冲突的论文“谁解决这个问题证明,然而,现行法律的意图和意义是最好的不清楚,因此单独的法律不应该被调用对记者除非国会行为肯定地澄清其意义。
501美国663(1991)。
Id。669年。另见Jimmy Swaggart部委v。均衡委员会,493 U.S. 378(1990)(持续适用于宗教机构的适用税法);公民出版有限公司v。美国,394美国131(1969)(持续申请反垄断法对新闻界);相关新闻诉美国,326 U.S.(1945)(相同);相关按v。NLRB,301 U.S.103(1937)(持续应用国家劳动关系法案);俄克拉荷马州新闻出版有限公司v。围墙,327美国186(1946年)(持续应用公平劳动标准法案)。
参见Florida Star, Inc.诉b.j.f., 491 U.S. 524, 109 S. Ct. 2603, 105 L. Ed. 2d 443 (1989);阿肯色州作家计划公司诉拉格兰案,481 U.S. 221, 107 S. Ct. 1722,95 L. Ed. 2d 209 (1987);《明尼阿波利斯明星论坛报公司诉明尼苏达州商业收入案》,460 U.S. 575, 103 s Ct. 1365, 75 L. Ed. 2d 295 (1983);迈阿密先驱出版公司诉Tornillo, 418 U.S. 241, 94 S. Ct. 2831, 41 L. Ed. 2d 730 (1974);Grosjean v. American Press Co., 297 U.S. 233, 56 s Ct. 444, 80 L. Ed. 660, 1 Media L. rep (BNA) 2685(1936)。另见《德克萨斯月刊》诉布洛克案,489 U.S. 1,109 S. Ct. 890, 103 L. Ed. 2d 1(1989)(废除根据建制条款免除对宗教期刊的州销售税和使用税,但未触及新闻条款问题)。金博宝正规网址
491美国524(1989年)。
查看Wayne R. Lafave&Austin W. Scott,Jr.,刑法93,在692(1972年)(解释了使其犯罪的社会政策理由,以夺取被盗财产的是通过烘干偷窃激励措施赃物市场)。
495 U.S.103(1990)。

394美国557(1969)。
奥斯本提到了俄亥俄州的一项法规,从表面上看,该法规声称禁止拥有阿努德“未成年人的照片”。最高法院承认,没有更多裸露的描述构成受保护的表达。但俄亥俄州最高法院解释的,法律禁止只有雅典占有或查看的材料或一个小的性能处于裸露状态,这样的裸体构成猥亵展览或涉及图形关注生殖器,和描述的人既不是孩子也不是人的病房[电子邮件受保护]通过以这种方式限制法规的行动,最高法院举行,俄亥俄州最高法院避免惩罚观看或拥有裸体儿童的无害的照片。“ID。最高法院也发现俄亥俄州最高法院得出意识到国家必须建立科学家,以证明违法行为。。
另见New York诉Ferber, 458 U.S. 747, 760(1982)。如果不是唯一可行的执法方法,也是最迅速的方法[电子邮件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