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词
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
“一个呼叫的考试谴责总统”
2006年3月31日

约翰·施密特先生
迈布朗罗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前副司法部长约翰·施密特关于谴责布什总统授权国家安全机构监视项目的决议的声明

我叫约翰·施密特。我现在是芝加哥Mayer, Brown, Rowe & Maw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我从1994年到1997年担任克林顿总统的司法部副部长。长期以来,我一直在地方、州和国家各级的民主党竞选活动中担任领导职务,其中包括比尔·克林顿(Bill Clinton)、保罗·西蒙(Paul Simon)和理查德·戴利(Richard Daley)。当他第一次成为芝加哥市长时,我曾担任他的办公厅主任。因此,我在处理这个问题时,没有任何党派偏见或偏袒布什总统。

然而,我强烈认为,任何对总统授权国安局监视项目的“谴责”考虑都是完全没有根据和不恰当的。这样描述总统的行为是在贬低和破坏对国家安全和美国人民宪法权利至关重要的问题的严肃讨论。

我自己的法律判决,这是我公开表示国安局方案披露之后,是基于我们所知道的一切,总统有宪法赋予的权力,授权国家安全局的程序。请参阅“总统没有法律权力OK水龙头”(芝加哥论坛报,2005年12月21日)(附后)。总统已尽管外国情报监视法(FISA),其主旨,使根据该法令,法院过程监视外国情报目的的“独家”法律手段的规定,宪法的权威。

总统的宪法权力不受FISA法案限制的结论得到了2002年由3名法官组成的外国情报监视复审法院的意见的支持,该意见称,基于此前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决,法院“理所当然地认为”总统有宪法权力下令对外国情报进行未经授权的监视,而且“假定如此,国会就不能侵犯总统的宪法权力。”案件编号02-001(美国外国情报监视复审法庭,2002年11月18日)。这一声明是对其他问题的裁决中的一项裁决,但它是来自联邦上诉法院三位法官的直截了当的裁决,也是在金博宝正规网址这个问题上的唯一司法声明。

的结论是,总统保留宪法权力秩序非法监视外国势力,FISA条例的程序外,还支持的位置由爱德华•利最受尊敬的现代的司法部长,谁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外国情报监视法立法的发展。司法部长利维认为国会可以建立一个法庭机制来行使总统的外国情报监视权。但他在国会作证时反复声明,法院机制不能是排他性的,不能剥夺总统在法规没有考虑到的情况下命令监视的固有宪法权力。请看,例如爱德华·利瓦伊在美国参议院研究与情报活动有关的政府运作特别委员会上的证词(1975年11月6日)(外国情报领域的宪法权力“充分并行,因此国会的立法将具有影响力……你问我是否认为总统的权力超出了这个范围,我的回答是‘是的’。”)

事实上,尽管他很清楚,总统的固有的宪法权力不能仅限于一个独特的法定机制,总检察长利维坚持认为任何法令包含的是保留了总统权力,称这将是“非常危险的”国会明文确认在该地区的立法不承认总统的保留宪法权威。See, e.g., Testimony of Edward Levi before the Subcommittee on Criminal Laws and Procedures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Judiciary of the United States Senate (March 29, 1976) ( "It is hard to imagine all the conceivable possible cases, particularly in an area where scientific developments may make enormous changes. . . The very nature of the reserved Presidential power, the reason it is so important is that some kind of an emergency could arise which I cannot foresee now, nor with due deference to the Congress, do I believe Congress can foresee . . . I would not want to advise anyone to think that the kinds of circumstances which might arise might not be of such a strange and peculiar nature that we would not have thought of them, and particularly in an area, as I say, where scientific developments come so frequently.").

不幸的是,无论何后,FISA法案随后被总统卡特签署并签署了法律,没有一份公认承认总统的固有宪法权威命令禁令监督。总裁卡特的律师总裁Griffin Bell表示,尽管没有表达明确的预订,但“在宪法下,并不是剥夺宪法的职权。它只是在我看来,在我看来,不是必要的说明该权力,因此没有理由重申或迭代它,就像案件一样。它在宪法中,无论它是什么。“律师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在常驻选择委员会董事委员会董事委员会立法(1978年1月10日)。

布什总统面临的9/1次议案表明律师申请委员会关于未来未来威胁和不断变化技术的评论,这些技术可能需要在任何规定规定的机制外部监测。迄今为止介绍了NSA计划的每个人都已得出结论,这是一个合理利用当今技术的技术,以应对这个国家外国恐怖袭击的前所未有的al Qaeda威胁。对总统行动合法性的这种混乱也展示了Levi的智慧,即总统的保留宪法权威应在规约本身中确认。

但是,即使一个人相信审查的外国情报监视法庭和司法部长列维和总检察长钟,人们像我一样,都是错误的结论是,FISA法案并没有限制总统的宪法权力,授权国家安全局的程序,没有任何依据的国会考虑总统的“责难”。

没有证据表明总统在司法部长以及司法部和国家安全局其他律师的法律建议的基础上没有诚意行事。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国家安全局的项目除了保护国家免受基地组织的进一步袭击之外还有其他目的。该项目是由情报专业人士实施的——它不是尼克松(nixon)对政敌的监听,也不是j·埃德加·胡佛(J. Edgar Hoover)对民权领袖性生活的监听。

在NSA计划的合法性上辩论是合法的。努力修改FISA法允许这种情况的监测计划来到FISA法院的范围(Levi三十年前的律师提出的律师),或提供更有效的国会监督,是合法的,在我看来,我认为是合理的。芝加哥论坛(2006年2月12日)(附属),查看“灌木区间谍问题的历史解决方案”。

但决议,“谴责”的总统谁拥有的动作,所有的证据,以诚信和保护国家免受攻击可信的法律意见的基础上采取行动是不负责任的,应予以拒绝。

总统有合法的权力来监听
作者:John Schmidt.

本文最初出现在2005年12月31日,芝加哥论坛报。通过许可转载。

2001年9月11日之后,布什总统授权国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对私人电话和电子邮件进行电子监控,这与法院的裁决和前几任总统领导下的司法部的立场是一致的。

总统授权国安局的项目以回应美国9/11恐怖袭击。基地组织(Al Qaeda)对此事件负责,并被认为在策划未来对美国的袭击。对可能是基地组织成员或与基地组织有联系的人的通讯进行电子监控,可能是获取该组织成员下一步计划信息的唯一手段。除了总统和少数能接触到国安局项目的官员外,没有人知道这种监控对保护国家有多么重要。

在最高法院的1972年的基思决定中,总统没有固有的权力在没有认证的情况下订购窃听,没有认证,即明确说明总统的权力是询问总统以应对国外威胁的威胁。

四个联邦上诉法院随后正面临着这个问题,并认为总统有固有的权力授权在没有司法权证的情况下授权外国情报目的的窃听。

在最近的问题司法陈述中,外国情报监测法院由三名联邦上诉法院组成,在2002年表示,“所有......法院决定该问题召开,总统确实有固有的权威为了获得禁令的搜索来获得外国情报......我们认为总统确实拥有该权威。“

外国情报监视法案在1978年的流逝并没有改变宪法的情况。该法建立的外国情报监视法院认为可以授权监视冲着一个包括外国恐怖组织“外国势力的代理人”。因此,美国国会把它的重量这种监视的合宪背后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但作为回顾2002年法院指出,如果总统有内在管理局进行无证搜查,“FISA无法染指总统的宪法权力。”

由于FISA的通过每一位总统曾断言,他保留了固有的力量超越行为的条款。在总统克林顿,副阿蒂。将军杰米·戈雷利克作证说,“司法部认为,和判例法的支持,总统有权力固有为外国情报目的的行为无证人身搜查。”

《外国情报监视法》的一项条款规定,“在法律的掩护下进行电子监视,除非得到法令的授权”是非法的。“电子监视”一词的定义是不包括像美国国家安全局所做的那样在美国境外进行的监听,除非有“由特定的,已知的美国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通讯被“故意针对该美国人”截获。美国国家安全局项目的隐晦描述还不清楚它是否针对已确认身份的美国公民。如果监控是基于其他种类的证据,那么它就不在FISA法庭可以授权的范围内,也不在该法案对电子监控的禁止范围内。

政府当局提出了进一步的防御,即FISA对第十四次授权的“授权”的监督的提及是满足于9月的国会通过。11决议向总统授权“使用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武力”以防止9月11日负责人进行进一步攻击。政府认为,获得智慧是任何军事或其他使用武力的必要和预期的组成部分,以防止敌方行动。但即使NSA活动是“电子监测”和9月11日决议在FISA的意义内并非“法定授权”,该法案仍然不能通过2002年审查决定的话,“侵犯了总统的宪法权力。“

FISA预计不会在9月之后。11的情况。根据总统的说法,在9·11事件之后,需要的是超出那种根据个体化的个案判断所授权的监控。很难想象大法院会质疑总统的判决。

我们应该害怕这种固有的总统权力?当然。如果监控仅用于防止另一次911型攻击,或者类似威胁的目的,随着人们在这个国家的隐私干扰的危害是最小的,效益是巨大的。危险的是,监控不会仅仅为狭隘和非凡的目的而使用。

但我们不能排除在9·11事件所带来的这种不可预见的情况下采取特别行动的必要性。我认为宪法不允许国会剥夺对外国攻击采取行动的固有权力。这种内在的权力是我们谨慎选择总统人选的理由,但它是我们过去需要的权威,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也很可能再次需要。

约翰·施密特在克林顿总统任从1994年到
1997年作为美国的副司法部长。他现在是Mayer,Brown,Rowe&Maw的芝加哥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伙伴。

布什间谍问题的历史性解决方案
由约翰·施密特

这篇文章最初出现在2006年2月12日出版的芝加哥论坛报的。通过许可转载。

30年前,美国近代最受尊敬的司法部长爱德华·利瓦伊(Edward Levi)提出了解决布什总统和国家安全局(nsa)窃听问题的程序。

1975年,列维就美国情报活动向教会委员会作证时提出,法庭授权在美国进行外国情报监听的权力,超越了传统的基于监视特定个人的可能理由的授权。他说,协议应该包括批准“旨在收集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外国情报”的“监视项目”的权力。国会在1978年通过了《外国情报监视法案》,设立了一个新的法庭,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批准电子监视,但李维斯建议没有额外的权力。

利维说,传统的手令过程工作时监视“包括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目标位置或个人。”外国情报,然而,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几乎连续监测,其本质并没有已明确规定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的手令,要求效率将是最小的。”

在批准监督计划中,“司法决定将采取前方决定的形式,即政府设计的监督程序袭击了政府在政府的信息和保护个人权利之间的合理平衡。”

如果莱维的程序得以实施,布什总统本可以向法院提交一份申请,列出国安局拟议监控计划的内容:目标;要拦截的通讯;筛选方法;控制信息传播。由于FISA程序是保密的,因此向法院申请不会损害该项目的机密性。如果国会将这一程序纳入法律,总统现在就可以提交国安局的项目申请批准。

根据第四修正案,法院的角色将仅限于批准该计划的“合理性”,使用的审查标准承认总统在监视外国权力方面的主要宪法角色。批准的法庭可能是由三名法官组成的FISA审查法庭。据我们所知,国安局的监控项目会被批准。就连总统的批评者也普遍承认,根据我们所知,国安局的计划在应对基地组织威胁方面是“合理的”。

虽然列维支持外国情报领域的立法,但他反对布什的批评者的立场,即总统命令未经授权的外国情报监视的权力可以被国会限制为法定程序。列维告诉教会委员会,总统有进行这种监视的固有宪法权力。参议员弗兰克·丘奇(Frank Church)问道:“宪法赋予外国情报领域的权力是专属于行政部门,还是与立法部门同时存在?”列维回答说:“它们足够同时存在,因此国会的立法将具有影响力……如果你问我,我是否认为总统还有超越这些的权力,我的回答是‘是的’。”

列维在预言是正确的,尽管总统的内在动力,在外国情报方面的立法国会将是“影响力”。

自FISA法案通过以来,所有总统都曾利用FISA法庭程序获得对特定个人的监视授权。总统们还将使用李维斯公司建议的程序,以获得法院对监控项目的批准。布什总统曾表示,他曾向律师施压,询问国安局的项目是否可以通过现有的FISA程序进行,但快速的时间顺序和安全专业人员快速做出决定的需要,与FISA要求以满足法院要求的方式逐案确定可能原因的要求不一致。

让法院批准由总统提出的合理的监督计划的权力给每个人 - 总统和那些在行政部门谁进行监视,国会议员谁具有监督责任,和美国人民 - 更大的保证,宪法权利受到保护。

当Edward Levi在30年前建议它时,它是有道理的,今天它有意义。

John R. Schmidt,芝加哥律师于1994年供应
1997年作为司法部副司法部长在比尔克林顿总统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