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海豹

美国司法部长阿尔贝托·冈萨雷斯阁下的书面声明

2006年2月6日

我们不能忘记基地组织恐怖主义网络对我们国家造成的威胁。早在9月11日之前,基地组织就承诺要袭击美国。1998年,奥萨马·本·拉登(Osama bin Laden)宣布对我们的国家发动圣战,并煽动“每一个有能力的穆斯林”“杀害美国人和他们的盟友——平民和军人”“在任何有可能这样做的国家”。奥萨马·本·拉登、艾曼·扎瓦希里等人发表于《阿拉伯圣城》(1998年2月23日)的《敦促对美国人进行圣战的法塔赫宣言》。基地组织成员和特工们不遗余力地执行本拉登的命令;2001年9月11日,基地组织袭击了也门的“科尔号”军舰、美国驻肯尼亚和坦桑尼亚大使馆,当然,后来也袭击了美国。

9月11日,Al Qaeda恐怖主义网络在历史上对这个国家的土壤执行了最致命的外国攻击。Al Qaeda规划师和操作员仔细选择和劫持了四个商用喷射机,每个商用喷射机都充分装满了跨碳航班的燃料。在几小时内,世界贸易中心的双塔居住。恐怖分子也设法袭击了国家武装部队的总部,五角大楼。据信,第四架飞机的目标,联合航班93,是白宫或国会大厦建设,表明Al Qaeda旨在剥夺联邦政府。9月11日的袭击导致了大约3,000人死亡 - 来自美国历史上的美国外国袭击的最高一天死亡人数。这些袭击在美国关闭了航空旅行,扰乱了国家的金融市场和政府运营,并造成了数十亿美元的损害。

我们的国家以拿起武器打击基地组织、附属恐怖网络以及庇护它们的政府作为回应。我们的盟友联盟在这场战争中支持美国。事实上,袭击发生后不久,北约在其46年的历史上首次援引了《北大西洋公约》第5条,该条规定,“对一方或多方的武装袭击应视为对所有各方的袭击。”《北大西洋公约》,1949年4月4日,第2条。5,63 Stat.2241,2244,34 U.N.T.S.243246。

自9月11日以来的日子,几周和几年里,我们在这场战争中的敌人是普通恐怖组织的日子里变得更加清晰。Al Qaeda于9月11日展示它可以执行一项高度复杂的操作,一个人需要依QAEDA练习员在多年来,将钱转移到该国,安排培训,并与海外规划人员沟通。它已承诺未来的类似攻击。

基地组织并不满足于它在9月11日造成的破坏。从那天起,基地组织领导人一再承诺要对美国发动另一场更具毁灭性的袭击。例如,半岛电视台发布的奥萨马·本·拉登的录像带(2004年10月24日)(警告美国公民进一步发动袭击,并声称“你们的安全掌握在自己手中”);奥萨马·本·拉登,半岛电视台公布的录像带(2003年10月18日)(“愿上帝保佑,我们将继续与你们作战,并将继续在美国国内外进行殉道行动. . . .”);Ayman Al-Zawahiri,半岛电视台公布的录像带(2002年10月9日)(“我向你们保证[对‘美国公民’讲话],伊斯兰青年正在为你们准备让你们心中充满恐怖的事情。”)

就在2005年12月7日,艾曼·扎瓦希里(Ayman al- zawahiri)还宣称,基地组织“正在扩张、壮大,变得越来越强大”,基地组织“正在伊拉克、阿富汗、巴勒斯坦,甚至在十字军战士的家中发动一场伟大的历史性战争”。2005年12月7日,半岛电视台公布了艾曼·扎瓦西里的录像带。不到三个星期前,我们听到奥萨马·本·拉登警告说,美国无法阻止对美国本土的袭击。他继续说:

你在欧洲各国首都看到的爆炸就是证明。在美国发生的类似行动的延误并不是因为没有突破你们的安全措施。手术正在准备中,在上帝允许的情况下,手术一结束,你就会在家里看到他们。引用于http://www.breitbart.com/news/2006/01/19/D8F7SMRH5.html (2006年1月19日)。

基地组织构成的威胁不亚于一个传统民族国家,在很多方面,它构成的威胁更大。事实上,自9月11日以来,基地组织及其盟友在世界各地发动了几次大规模袭击,包括印度尼西亚、马德里和伦敦,造成数百名无辜民众死亡。基地组织的领导人多次兑现了他们的威胁,基地组织也证明了它有能力将外国特工安插到美国境内实施袭击。

在面对这一新的和致命的敌人,布什总统承诺,“[w] e直接将我们所掌握的一切资源,command-every的外交手段,每个情报的工具,每个工具的执法部门,每一个金融影响力,和每一个战争的武器的破坏和全球恐怖网络的失败。”布什总统在国会联席会议上的讲话(2001年9月20日)。总统所描述的恐怖分子监视项目就是这样一种工具,也是我们国家防御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

恐怖分子监视计划的目标是通讯的一方在美国之外,政府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至少有一方是基地组织或附属恐怖组织的成员或特工。总统大约每45天对该计划进行审查和重新授权。自2001年以来,包括参众两院情报委员会(Intelligence committee of Congress)领导人在内的国会领导层已多次听取有关这一项目的简报。该项目为美国提供了9月10日急需的预警系统。

恐怖分子监控项目仍然是高度机密,这是应该的。我们必须保护这一工具,事实证明它对保护美国非常重要。公开讨论这一计划的操作细节将使美国人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保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也意味着我必须将我对法律分析的讨论局限于总统公开确认的那些活动;我不能也不会提及该计划的操作方面或其他媒体报道中所描述的活动。ReportsReports这些媒体报道几乎在所有情况下,都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被误导、混淆或错误。

国会和美国人民关心的两个基本问题是:这个计划是否必要,是否合法。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

必要性的问题理所当然地落在了我们国家的军事领导人身上,因为恐怖分子监视计划是我们打击基地组织军事行动的一个基本要素。因此,我只简单地谈一谈。9月11日的袭击使国家陷入武装冲突状态。在这场武装冲突中,我军使用各种工具和武器打败敌人。国家情报局首席副局长、前国家安全局局长迈克尔·海登将军最近解释了为什么恐怖分子监视计划能够让我们迅速收集关于我们敌人的重要信息,这对反恐战争是如此重要和必要。

从根本上讲,与基地组织的冲突是一场信息战争。我们不能建造足够厚的墙,足够高的围墙,或者足够强大的系统来阻止我们的敌人进入我们这个开放而热情的国家。相反,正如两党911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委员会所敦促的那样,我们必须更好地了解敌人是谁,以及他在做什么。我们必须收集正确的点,然后才能“连接这些点”。恐怖分子监视项目使我们能够收集更多关于基地组织计划的信息,最重要的是,它使我们能够定位基地组织成员,特别是那些已经在美国并准备发动袭击的人。没有这些信息,我们就无法保卫国家,正如我们在9月11日痛苦地吸取的教训。

作为司法部长,我主要关注这些必要的军事活动的法律依据。美国司法部长是总统和行政部门的首席法律顾问。因此,司法部已彻底审查了该计划,并得出结论,总统在授权中行动。司法部并不孤单地结束,该计划是合法的。NSA及其检查员总署的职业律师一直涉及该计划的监督。律师发现该计划是合法的,并审查其行为。Inspector Genera的办公室行使该计划的剧烈审查,以提供保证,即在总统授权的条款内进行。

恐怖分子的监视计划是总统的宪法权威的坚实基础。宪法赋予总统保护所有美国人安全的首要责任,宪法赋予总统履行这一庄严职责的必要权力。例如,《获奖案例》,67美国(2黑人)635,668(1863)。人们早就认识到总统的宪法权力包括进行未经授权的监视,旨在发现和防止对美国的武装袭击。出于外交和军事方面的原因,美国总统多次依靠其固有的权力来收集外国情报,联邦法院也一直支持这一长期做法。参见In re Sealed Case, 310 F.3d 717, 742(外国英特尔。测量员Ct。启的2002)。

如果这种权威在平时是可用的,那么在目前我们与基地组织的武装冲突中就更加重要了。总统授权恐怖分子监视项目,以应对美国本土遭受的最致命的外国袭击,其目的仅仅是防止基地组织的下一次袭击。毕竟,我们的敌人的目标是混入我们的平民,以便计划和实施未来在美国境内的袭击。我们不能忘记911劫机者就在我们的国家,住在我们的社区里。

总统采取军事行动(包括使用针对敌人的通讯情报)的权力不仅仅来自他的宪法权力。它也直接来自国会。就在9 / 11袭击的几天后,国会通过了一项联合决议,支持并授权对美国本土遭受的袭击采取军事行动。使用武力授权书,Pub。(2001年9月18日)(“AUMF”)。在AUMF中,国会做了两件重要的事情。首先,它明确承认总统“根据宪法有权采取行动制止和防止针对美国的国际恐怖主义行为”。第二,它通过授权总统“对那些他认定计划、授权、实施或协助恐怖袭击的国家、组织或个人使用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武力”来补充该授权,以防止对美国的进一步袭击。

因此,总统使用武力打击恐怖组织的权力是最大的,因为他是在国会的明确授权下行动的。因此,在Jackson法官在Youngstown Sheet & Tube Co. v. Sawyer, 343 U.S. 579, 635-38 (1952) (Jackson, J., concurses)一案中同意意见的三部分框架下,总统的权威属于第一类,并且是最高的。他是“根据国会明示或暗示的授权”行事的,总统的权力“包括他(根据宪法)拥有的一切权利,以及国会可以授予他的一切”。

2004年,最高法院在哈姆迪诉拉姆斯菲尔德案(Hamdi v. Rumsfeld, 542 U.S. 507, 2004)中考虑了AUMF的范围。在那里,问题是总统是否有权在敌对期间将一名美国公民作为敌方战斗人员扣押。最高法院确认AUMF的扩大化措辞——“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武力”——确保了国会授权延伸到发动战争的传统事件。参见Curtis A. Bradley和Jack L. Goldsmith,《国会授权与反恐战争》,118 Harv。L. Rev. 2048, 2092(2005)。而且,就像在哈姆迪批准的拘留敌方战斗人员一样,使用通信情报来防止敌方攻击是一项基本的、可以接受的军事行动。

历史充分证明了这一事实。这个国家在战时监视敌人方面有着悠久的传统,这一传统可以追溯到乔治·华盛顿,他经常有效地利用秘密情报。华盛顿的情报来源之一是截获的英国邮件。参见中央情报局《独立战争中的情报》31,32(1997)。事实上,华盛顿本人建议他的一位将军“想出一种不打破封条就能打开(英国信件)的方法,复制内容,然后让它们继续下去。”Id。(“从那时起,华盛顿就对纽约和加拿大之间的英国情报包了如指掌。”)自从电子通信存在以来,美国就一直在战时拦截这些通信,这并不奇怪,而且是在没有司法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例如,在南北战争中,电报窃听很常见,为双方提供了重要的情报。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威尔逊总统授权军队拦截所有进出美国的电报、电话和电缆通信; he inferred the authority to do so from the Constitution and from a general congressional authorization to use military force that did not mention anything about such surveillance. See Exec. Order No. 2604 (Apr. 28, 1917). So too in World War II; the day after the attack on Pearl Harbor, President Roosevelt authorized the interception of all communications traffic into and ou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terrorist surveillance program, of course, is far more focused, since it involves the interception only of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s that are linked to al Qaeda.

一些人认为AUMF没有授权在美国境内收集情报。这种说法与发生在我国领土上的9 / 11袭击的事实是不相符的。9 / 11袭击是从国内发动的,是由生活在我们中间的潜伏特工实施的。在这种背景下,国会肯定会支持总统使用武力击退美国境内正在展开的攻击。人们还必须理解,国会授权了军方探测和应对此类攻击的传统手段。这一论点也不能与AUMF本身的说法相一致,AUMF呼吁总统保护“国内外”的美国人,采取行动防止“针对美国”的进一步恐怖袭击,并指示他确定谁应对袭击负责。这种说法也与长期的战时监视历史背道而驰,战时监视经常涉及拦截进出美国的敌方通讯。

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国家安全局的恐怖主义监控项目完全属于AUMF的广泛授权范围,尽管正如一些人所说,AUMF并没有明确提到监控。AUMF也没有提到拘留敌方战斗人员。但我们从最高法院对哈姆迪的裁决中得知,即使是美国公民也有权进行这种拘留。奥康纳法官解释说:“因为为防止战斗人员返回战场而拘留是发动战争的基本事件,在允许使用‘必要和适当的武力’的情况下,国会明确无误地批准了在这里考虑的狭窄情况下的拘留。”“542票赞成,519票反对(多数意见)。

正如奥康纳法官所承认的那样,“AUMF没有使用具体的拘留语言”,甚至根本没有将美国公民作为敌方战斗人员拘留。Id。国会议员个人可能并没有特别打算授权这种拘留,这也无关紧要。电子监视也是如此。这是一种传统的战争事件,因此,正如奥康纳法官所说,AUMF不明确提及这一活动是“毫无意义的”。国会已经“明确无误地授权”了它。

这些遗漏一点也不令人惊讶。在制定AUMF时,国会并没有试图对其授权使用武力的各个方面进行分类。相反,遵循过去军事力量授权的模式,国会——总体上,但广泛的术语——确认了总统使用传统的和公认的军事力量事件来识别和击败敌人的权力。在这样做的时候,国会必须被理解为支持使用电子监视这样一个军事力量的基本方面。

一些人认为,即使总统在武装冲突期间有权对我们的敌人进行监视,但这一权力已经受到了国会在1978年通过的《外国情报监视法案》(FISA)的限制。一般来说,在进行“电子监视”之前,FISA要求政府获得FISA特别法庭的命令。50 U.S.C.�1803-1805 (2000 and 2002年增补II)。FISA仔细而准确地定义了“电子监视”。Id。�1801 (f)。并且,正如另一条款所确认的,18 U.S.C. 2511(2)(f) (Supp. II 2002)(从法定法规中分离出从“国际或外国通信”和“外国情报活动中获取情报信息……涉及外国电子通信系统,“只要它们是”使用“FISA”定义的电子监视以外的手段完成的),而且根据FISA的立法历史,国会不希望FISA监管NSA的某些通信情报活动,包括涉及美国境内人士的某些通讯。参见S.众议员第95-604号第64号(1978)。由于我不能讨论行动细节,为了讨论的目的,我将假设在恐怖分子监视项目下拦截基地组织的国际通讯属于FISA的“电子监视”定义。

即使FISA对某些NSA信号情报活动进行了仔细的划分,正如1978年存在的那样,立法历史表明,国会议员对FISA本身的合宪性表示担忧,如果将其解释为电子监视的专用手段。例如,见H.R.Conf.Rep.No.95-1720,第35页(“被授予者同意,通过本法案确立总统可进行电子监控的专属手段并不妨碍最高法院作出不同的决定。”)。FISA审查法院,即负责审理对FISA法院判决的上诉的特别上诉法院,在2002年指出,“我们理所当然地认为总统确实拥有这一[固有]权力”,并且“假设是这样,FISA不能侵犯总统的宪法权力。”在重新审理的案件中,310 F.3d第742页。在目前与基地组织的武装冲突中,FISA是否会根据宪法规定,通过禁止恐怖分子监视计划侵犯总统的第二条权力,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幸运的是,出于以下原因,我们不需要解决这一难题。

FISA允许国会通过单独的立法来应对新的威胁。《外国情报监视法》禁止任何人故意“介入……在法律的幌子下进行电子监视,但经法令授权的除外。50 U.S.C. 1809(a)(1)(2000)(强调增加)。出于我已经讨论过的原因,AUMF为恐怖分子监视项目提供了相关的法定授权。哈姆迪明确表示,AUMF的宽泛语言可以满足另一法律中规定的具体法定授权的要求。

哈姆迪提出了一项法律规定,除“根据国会法案”获得授权外,禁止对美国公民进行任何拘留。" 18 U.S.C. 4001(a)(2000)。尽管拘留美国公民涉及剥夺自由,尽管AUMF表面上对拘留美国公民没有任何说明,但最高法院的大多数成员仍然认为AUMF满足了法定要求。参见Hamdi, 542 U.S. at 519(多数派意见);id。在587年(托马斯,J,反对)。在FISA中禁止未经授权的电子监视也是如此。

FISA还明确允许总统在国会宣战后进行15天的无授权监视。50 U.S.C. 1811欧元(2000)。这一条款表明,国会明白,未经授权的监视在战时至关重要。但没有人能合理地认为,战争时期所有这些关键的军事监视会在15天后结束。相反,这一条款的立法历史清楚地表明,在发生特定武装冲突的情况下,国会选择不决定如何进行监视。国会预计将根据事态发展重新考虑这一问题,并可能在这15天期间颁布一项特别授权。众议院第95-1720号,34号。这正是9 / 11袭击三天后发生的事情,当时国会通过了AUMF,授权总统使用“所有必要和适当的”军事行动,包括针对敌人的通信情报活动。一些人认为,第三章(国内执法窃听条款)和FISA是进行FISA定义的电子监视的“唯一手段”。的确,《美国法典》第18编第2511(2)(f)节规定,“[第三编]的程序…… and [FISA] shall be the exclusive means by which electronic surveillance . . . may be conducted.” But, as I have said before, FISA itself prohibits the Government from engaging in electronic surveillance “except as authorized by statute.” 50 U.S.C. � 1809(a)(1). It is noteworthy that FISA does not say that “the Government cannot engage in electronic surveillance ‘except as authorized by FISA and Title III.’” Instead, FISA allows electronic surveillance that is authorized by statute—any statute. And, in this case, that other statute is the AUMF.

即使有些人可能认为这不是对FISA和AUMF唯一可能的解读,根据长期公认的建设准则,FISA必须与AUMF进行协调,以允许总统作为国会授权的武装冲突中的总司令,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国家免受另一场灾难性袭击。只要这样的解释是“相当可能的”,最高法院已经明确表示,它必须被采纳,以避免严重的宪法问题,否则会提出。金博宝正规网址参见,例如,移民局诉圣西尔案,533 U.S. 289, 299-300(2001)。在这里,适用宪法回避准则特别合适。正如前面提到的,国会在1978年就认识到,FISA可能会接近或超越宪法赋予的权力。自《外国情报监视法》颁布以来,传输通信的手段经历了广泛的变革。这种技术变革极大地改变了FISA对“电子监视”的谨慎定义的影响,并导致国会在1978年决定将某些活动排除在监管之外的活动受到越来越多的意外干扰。

许多人问总统为什么选择不使用FISA的程序来确保恐怖分子监视项目的法庭命令。我们必须记住,问题的关键是战时情报计划,目的是在武装冲突中保护我们的国家免受另一次袭击。这是一个只有一个目的的“早期预警系统”:发现并防止隐藏在我们中间的外国特工对美国的下一次攻击。无论何时与基地组织有关的通讯进入或离开美国,我们都能可靠地、立即地、毫不拖延地探测到,这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这可能是唯一的方法来提醒我们基地组织特工在我国的存在,并存在一个正在展开的阴谋。

在目前武装冲突与AL QAEDA的武装冲突期间实现这一军事情报计划所需的速度和敏捷性的最佳方式是将特定拦截的决定基于最佳可用情报信息,为专业情报人员判断。这些官员最能迅速准确地做出决策。但是,如果相同的情报人员必须浏览每个截距的FISA流程,这必然会引入一个重要的延迟因素,并且我们的预警系统将存在关键漏洞。重要的是,如下所述,这些情报人员适用可能的原因标准。与FISA相比,恐怖主义监督程序提供的关键优势是谁使得可能的原因确定以及在监控开始之前必须发生多少层次审查。有些人指出了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允许所谓的“紧急授权”的所谓“应急授权”。对这些紧急授权有严重误解。在不知道我们达到FISA的正常要求,我们并没有批准FISA下的紧急监测。为了授权FISA下的紧急监督,律师必须亲自“确定[]。。 . the factual basis for issuance of an order under [FISA] to approve such surveillance exists.” 50 U.S.C. � 1805(f). FISA requires the Attorney General to determine in advance that this condition is satisfied. That review process can, of necessity, take precious time. And that same process takes the decision away from the officers best situated to make it during an armed conflict. Thus, to initiate surveillance under a FISA emergency authorization, it is not enough to rely on the best judgment of our intelligence officers. Those intelligence officers would have to get the sign-off of lawyers at the NSA, and then lawyers in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would have to be satisfied that the statutory requirements for emergency authorization are met, and finally as Attorney General, I would have to be satisfied that the proposed surveillance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FISA. Finally, the emergency application must be filed “as soon as practicable,” but within 72 hours.

典型的FISA申请本身就涉及一个实质性的过程:几个律师的工作;申请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准备;经指定的内阁级官员批准;由参议院批准的指定官员出具的证明;当然,最后还要得到FISA法庭第三条法官的批准。参见50 U.S.C. 1804欧元。不用说,即使在最好的情况下,这一过程也会消耗宝贵的资源并导致明显的延迟。我们都同意,我国政府各部门应该有适当的制衡。FISA程序几乎适用于所有外国情报机构在美国的监听案件。尽管自FISA颁布以来,技术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FISA仍然是反恐战争中的一个重要工具,我们正在充分利用它,并将继续利用它来对付基地组织和其他外国威胁。 But as the President has explained, the terrorist surveillance program operated by the NSA requires the maximum in speed and agility, since even a very short delay may mak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success and failure in preventing the next attack. And we cannot afford to fail. Finally, the NSA’s terrorist surveillance program fully complies with the Fourth Amendment, which prohibits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The Fourth Amendment has never been understood to require warrants in all circumstances. The Supreme Court has upheld warrentless searches at the border and has allowed warrantless sobriety checkpoints. See, e.g., Michigan v. Dept. of State Police v. Sitz, 496 U.S. 444 (1990); see also Indianapolis v. Edmond, 531 U.S. 32, 44 (2000) (stating that “the Fourth Amendment would almost certainly permit an appropriately tailored roadblock set up to thwart an imminent terrorist attack”). Those searches do not violate the Fourth Amendment because they involve “special needs” beyond routine law enforcement. Vernonia Sch. Dist. v. Acton, 515 U.S. 646, 653 (1995). To fall within the “special needs” exception to the warrant requirement, the purpose of the search must be distinguishable from ordinary general crime control. See, e.g., Ferguson v. Charleston, 532 U.S. 67 (2001); City of Indianapolis v. Edmond, 531 U.S. 32, 41 (2000).

恐怖主义监视项目就属于这一类“特殊需要”。这个结论一点也不新奇。在克林顿政府时期,司法部副部长杰米·戈雷利克1994年在国会作证说,根据宪法,总统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有权对美国公民的私人住宅进行外国情报搜查,根据第四修正案,这种无搜查令的搜查是允许的。参见《修改外国情报监视法案:众议院常设情报委员会听证会》,第103d Cong. 2d Sess. 61,64(1994)(副司法部长Jamie S. Gorelick的声明)。参见In re Sealed Case, 310f .3d at 745-46。

根据第四修正案,关键问题不在于是否有搜查令,而在于搜查是否合理。根据第四修正案的目的确定搜索的合理性需要平衡隐私利益和政府的利益,并确保我们保持适当的保障。美国诉骑士案,534美国112,118-19(2001)。尽管恐怖分子的监视项目可能牵涉到大量的隐私利益,政府保护我们国家的利益是令人信服的。由于该计划每45天就要重新评估一次,由于有安全保障和监督,基地组织的拦截行动是合理的。

对于美国国内通讯被拦截所引发的担忧,没有人会掉队。但这种恐怖主义监视项目包括拦截被合理认为是基地组织或附属恐怖组织成员或特工的人的国际通讯。这种监视范围狭窄,与以往所有武装冲突中发现的必要的敌人监视传统形式完全一致。政府最高层大约每45天就会对该计划的必要性进行评估,以确保基地组织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威胁继续存在。此外,虽然第四修正案没有要求在此背景下适用可能事由标准,但本程序中采用的“合理理由相信”标准是传统的第四修正案可能事由标准。正如最高法院所说,“所有合理理由定义的实质都是认定有罪的合理依据。”马里兰州诉普林格尔案,540 U.S. 366 371(2003)(省略内部引号)(增加强调)。

本届政府选择现在就采取行动,利用一切合法手段防止下一次袭击,而不是等到为时已晚。很难想象有哪位总统不会选择使用这些工具来保护美国人民——事实上,否则就是不负责任的。恐怖分子监视计划是必要的,也是合法的。因此,正如总统所解释的,只要基地组织对国家安全构成如此严重的威胁,他就打算继续行使这一权力。如果我们进行这种合理的监督,同时特别注意保护我们已经拥有的公民自由,我们都可以继续享受我们的权利和自由的后代。我将备案的司法部的论文1月19日,2006年,动身的部门的法律基础的分析恐怖分子监视计划,和前面的信尊敬的帕特·罗伯茨,主席、参议院情报委员会,从威廉·e·Moschella助理总检察长,法制办公室(2005年12月22日)。我也附上我对斯佩克特主席之前提出的问题的详细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