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历600号
S 3877件
第109届大会
2 d会话
美国3877年
题为《2006年外国情报监视改进和加强法案》
在美国参议院
2006年9月7日(立法日,9月6日)
范斯坦夫人提出了以下法案;第一次读的是哪个
2006年9月8日
读第二次并放在日历上
法案
题为《2006年外国情报监视改进和加强法案》
第1节外国情报监视机构的建设
101秒。。重申《美国法典》第18篇第119章、第121章和第206章,以及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作为国内电子监视的唯一手段。
(a) Exclusive Means- 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provision of law, chapters 119, 121, and 206 of 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and the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 of 1978 (50 U.S.C. 1801 et seq.) shall be the exclusive means by which electronic surveillance (as that term is defined in section 101(f) of the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 of 1978 (50 U.S.C. 1801(f)) may be conducted.
(b)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修正案第109条(a)的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1809(50事项(a))是修改,由法律授权的每个地方似乎和插入的授权这标题或章节119年,121年或206年的冠军18日,美国法典”。
(c) 对《美国法典》第18编的修订——对《美国法典》第18编第2511(2)(a)(ii)(B)节进行修订,删除“法定要求”并插入“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50 U.S.c.1801等)下的要求、本章或本编第121或206章”。
秒。102废除或修改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第一编所需的具体授权。
(a)在1978年的外国情报监测法案中的一般性I(50 U.C.1801 et SEQ)。通过在以下新部分中插入第109节之后,通过插入第109节(50 U.C.1801 et SEQ)。
`撤销或修改所有权所需的具体授权
`秒。109 a。没有提供法律应解释为隐含或修改本标题或其任何规定,也不应认为任何法律,除非在制定之日之后颁布,否则将被视为任何方式以任何方式撤销或修改本标题2006年外国情报监测改善和增强法案,明确修正或以其他方式特别引用这个标题。'。
(b) 文书修正案——该法案的目录通过在与第109节相关的项目后插入以下新项目进行修正:
“证交会。109 a。任何撤销或修改所有权所需的具体授权。”
103秒。。向国会提供关于恐怖分子监视项目和类似项目的信息。
本法案颁布之日后,总统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不得迟于该日期后七天,向国会情报委员会的每位成员简要介绍并告知以下情况:
(2) 美国政府的任何部门、机构或其他部门,或任何实体在部门、机构的指示下,为外国情报目的,对在美国境内的美国人进行部分或全部电子监视的任何计划,或美国政府的其他部门,但未完全遵守《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50 U.S.C.1801等)或《美国法典》第18编第119、121或206章规定的程序。
标题II - 外国情报目的电子监测的应用程序和程序
201秒。。延长申请紧急电子监视命令的期限。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第105(f)节(《美国法典》第50卷第1805(f)节)进行了修订,在出现的两个地方都打上“72小时”,并插入“168小时”。
202秒。。授权批准电子监察申请。
(a)总则-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04)第104节修正-
(1) 在(a)小节中,删去“基于其调查结果的总检察长”并插入“基于调查结果的总检察长(或根据(f)小节的总检察长授权人”);以及
`(f)司法部长可以将当局委派批准本节根据本条目的申请,以批准本标题下的电子监测到以下各项:
(b)符合修订-该法案(50 U.S.C. 1802(b))第102(b)条经修订,在“司法部长”之后插入“(或第104(f)条下的司法部长代理人)”。
203秒。。紧急电子监视的额外授权。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05)第105节修正——
(1)分别将(g)、(h)、(i)和(j)款重新指定为(h)、(i)、(j)和(k)款;和
“(g)(1)(A)尽管本标题有任何其他规定并在符合本款规定的前提下,司法部长在国家情报总监同意的情况下,在联邦调查局和国家安全局内部任命适当的监督或行政人员,授权根据本款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对在美国的美国人进行电子监视。
“(B)就本款而言,在根据第(a)款委任的主管或行政人员的监督下行事的情报人员或雇员,如该等主管或行政人员合理地确定──
`(i) 在通过尽职调查获得授权此类监视的命令之前,存在使用电子监视获取外国情报信息的紧急情况;和
“(ii)在本标题下批准此类监视的命令发出命令存在的事实基础存在。
`(2) 总检察长根据第(1)款任命的主管和行政人员只能是以下官员:
“(a)在联邦调查局局,官员处于或高于特殊代理额的官员。
“(b)在国家安全局,官员处于或高于国家安全局分支机构级别。
'(3)负责根据本款紧急使用电子监视的监督人员或行政人员应向司法部长提交(以及,如经司法部长授权,向副司法部长和主管国家安全的助理司法部长发出),要求在监视开始后24小时内批准该监视。请求应陈述第(1)款所述信仰的理由,以及司法部长应要求的其他信息。
`(4)(a)根据第(3)款提出的审查,应当在该段落中,在实用上,但在第(1款相关的电子监测开始后不超过72小时(1)。
(B) (i)如果有关官方确定电子监控不符合(1)款的要求,监测应当立即终止,不得重新开始由主管或行政任命的段落(1),或任何代理或员工(主管或行政的监督下,没有额外的事实或情况的变化,使根据第(1)款任命的监督人员或行政人员有理由相信第(1)款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ii)如果根据第(i)条作出决定,根据第106(j)条,司法部长无需通知任何美国人该决定所涵盖的电子监控是在根据该条终止监控之前进行的。但是,作出该裁定的官员应将该裁定通知第103(a)条设立的法院,并应在作出该裁定后根据第108(a)条提交的第一份报告中提供该裁定的通知。
“(C)如果有关官员确定监视符合(f)款的要求,可根据第(5)款的要求继续进行监视。
`(5) (A)按照本编提出的申请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根据第103条具有管辖权的法官提出,但不得在根据第(1)款开始电子监视后168小时内提出。
`(B) 如果没有批准根据第(1)款开始的电子监视的司法命令,该监视应在以下较早者终止:--
“(ii)否认(a)项下的申请被拒绝批准监督;或者
`(iii)监督开始后168小时,除非(A)节项下的申请悬而未决,在这种情况下,在法官对申请进行咨询期间,监督可继续进行最多24小时。
“(C)如果根据(A)项申请批准根据第(1)款开始的电子监视的命令被拒绝,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监视已经终止,法院没有发出批准监视的命令,从监察所得的资料或证据的使用,须受(f)款的条文规管。
`(D) 对根据(A)项提交的申请的拒绝可按照第103节的规定进行审查。
`(6) 根据第(1)款从事紧急电子监控工作的任何人员应遵守本编要求的最小化程序,以发布批准进行电子监控的司法命令。
“(7)在根据第(1)款任命监督人员和高管授权行使该段权力后不迟于30天,司法部长应与国家情报总监协商,向外国情报监视法庭和国会情报委员会提交,并根据需要提交一份报告
(A)确定被任命的监事和高管的人数以及这些监事和高管所担任的职务;和
“(B)规定指导方针或其他指示,描述该等监管人员和高管在本款下的职责。”
秒。204外国情报监视法庭事务。
(a) 增加法官的权力——修订了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50 U.S.C.1803(a))第103(a)节--
(2)在第(1)段中,如此指定,通过插入“至少”在“美国七个司法电路”之前;
(3) 将第二句指定为第(4)段,并将该段缩进(如指定)左边缘的两个ems;以及
“(2)除根据第(1)款指定的法官外,美国的首席大法官可能指定作为法庭的法官,这样的段落(1)建立法官任命的宪法第三条下美国首席大法官决定适当的为了提供提示和及时的考虑下105 104条款下的应用程序部分本标题下的电子监视。根据本款指定的任何法官均应公开指定。”
(b)对紧急申请的审议——对这一节作进一步修订,按照本条(a)款(3)款的规定,在第(2)款之后插入以下新的一段:
“(3)法院法官须在收到根据第105条第(f)节或(g)节提交的申请后不迟于24小时内作出批准、拒绝或寻求修改的决定。”
205秒。。文件管理系统的申请订单批准电子监控。
(a) 所需系统-总检察长应与联邦调查局局长、国家安全局局长和外国情报监视法院局长协商,制定并实施一个安全的机密文件管理系统,允许及时准备、修改、,并由司法部、联邦调查局、国家安全局和美国政府其他适用部门的适当人员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第104节(50 U.S.C.1804)审查申请在他们提交给外国情报监视法庭之前。
(b) 系统范围-第(a)小节要求的文件管理系统应--
(1)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第104或105(g)(5)条,允许并便利迅速向外国情报监视法院提交申请;和
(2) 允许并促进向提交第(1)款所述申请的人员迅速传递外国情报监视法院的裁决。
秒。206.额外的人员编制和审议批准电子监测的订单申请。
(1)额外人员 - 在此授权这些额外的人员,包括不少于21个全职律师的额外人员,可能需要进行及时准备,修改,修改,和review of applications under section 104 of the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 of 1978 (50 U.S.C. 1804) for orders under section 105 of that Act (50 U.S.C. 1805) approving electronic surveillance for foreign intelligence purposes.
(2)任务 - 司法部长应将(1)段授权的人员分配到国家安全机构的适当办事处,以便这些人员可以直接协助原子能机构的人员准备该段所述的申请。
(1)额外的法律和其他人员的国家安全部门在此授权联邦调查局等额外的法律和其他人员可能需要执行应用程序的提示和及时的准备在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的104节以下的订单该法案第105节批准为外国情报目的进行电子监视。
(2)作业——美国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的董事应当指定人员授权的段落(1)和美国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的办事处为了这样的人员可以直接协助局在这样的办事处在准备应用程序中描述的段落。
(c)额外的法律和其他国家安全局的人员——美国国家安全局特此授权等额外的法律和其他人员可能需要执行应用程序的提示和及时准备的104条款下1978年的外国情报监视法案105条款下订单批准为外国情报目的进行电子监视的法案
(d)外国情报监测法院的额外法律和其他人员 - 特此授权外国情报监测法院此类额外的员工人员,以促进外国第104条根据该申请法院提示及及时审议1978年筹集了1978年关于第105条的订单的情报监测法案,批准了外国情报目的的电子监测。本款授权的人员应履行与审议此类申请的职责,因为该法院应当指导。
(e)补充不是拟人 - 本节授权的人员是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
207秒。。培训联邦调查局和国家安全局人员在外国情报监视事项。
联邦调查局局长和国家安全局局长应各自与总检察长协商--
(1)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第104和105条,制定法规,建立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和寻求电子监视的批准程序,以及准备、适当提交和接收申请和命令的程序;和
208秒。。加强战时电子监察权力。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11)第111节被修改为“在国会宣布战争之后”,并插入“在以下任何情况之后”:
`(2) 《战争权力决议》(50 U.S.c.1541(c)(2))第2(c)(2)节所指的军事力量使用授权。
“(3)《战争权力决议》(50 U.S.C. 1541(c)(3))第2(c)(3)条)所指的因攻击美国、其领土或属地或武装部队而造成的国家紧急状态。”
第三章——对外通信
301秒。。对外通信的收购。
(a) IN GENERAL- 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provision of this Act or the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 of 1978 (50 U.S.C. 1801 et seq.), no court order shall be required for the acquisition through electronic surveillance of the contents of any communication between one person who is not located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another person who is not located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for the purpose of collecting foreign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even if such communication passes through, or the surveillance device is located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b) 处理涉及国内方的截获通信——如果按照(a)小节所述进行的监视无意中收集了至少一方在美国境内的通信,则应按照第101(h)节规定的最小化程序处理此类通信的内容(4)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50 U.S.C.1801(h)(4))。
(c)定义 - 在本节中,术语“内容”,“电子监控”和“外国情报信息”在1978年的外国情报监测法案(50 U.S.1801)的“外国情报监测法”第101条的条款中具有意义。
第四章,其他事项
秒。401定义。
(2) “外国情报监视法院”一词是指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50 U.S.C.1803(a))第103(a)节设立的法院。
(3) “外国情报监督复审法院”一词是指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督法》(50 U.S.C.1803(b))第103(b)节设立的法院。
(4)“美国人”一词具有《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01(i))第101(i)条规定的含义。
秒。402.批准拨款。
有权为执行本法案和本法案所作的修订而拨出必要的款项。
秒。403生效日期。
除第103节另有规定外,本法及其修正案应在本法颁布之日后30天生效。
日历600号
第109届大会
2 d会话
美国3877年
法案
题为《2006年外国情报监视改进和加强法案》
2006年9月8日
读第二次并放在日历上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