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自由阅读保护法》(众议院提出)
HR 1157 IH
第108届国会 1日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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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外国情报监视法》,使书店和图书馆免受要求为某些外国情报调查和其他目的生产任何有形物品的命令。
在众议院
2003年3月6日 桑德斯先生(为自己,保罗先生,先生看来,BLUMENAUER先生,欧文斯先生,李女士,FARR先生,先生城镇,GRIJALVA先生,科尼尔斯先生,麦克德莫特先生,德克萨斯杰克逊。李女士,先生,OLVER先生,女士WOOLSEY弗兰克的马萨诸塞州,杰克逊的伊利诺斯州,麦戈文先生,鲍德温女士,女士的水域,福特先生,利平斯基先生,斯塔克先生,科罗拉多和尤德尔先生)提出了以下议案;在每一案件中,除特别情报委员会(常设选择)外,还提交司法委员会审议,审议期限由发言人决定,以便审议属于有关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规定
一项法案
修订《外国情报监视法》,使书店和图书馆免受要求为某些外国情报调查和其他目的生产任何有形物品的命令。 由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共同制定,
第一节。短标题。
本法可引证为《2003年阅读自由保护法》。
秒。2。免除书店和图书馆为某些外国情报调查需要生产任何有形物品的命令。
对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1861年U.S.C. 50号)第501节进行了修正,在最后增加了以下新款:
(f)(1)不得根据本条提出以搜寻或扣押书商或图书馆载有可识别书商或图书馆读者身份的资料为目的或效果的申请。
(2)本款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排除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包括根据第303条第(1)款所提述的对文件材料的实地搜查。
'(3)在本款中:
(A)“书商”指从事销售、出租或交付图书、期刊、杂志或其他以印刷或数字形式传播的类似形式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B)这个词“图书馆”的意思给这个词下section 213(2)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案(《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20编第9122(2))的服务包括上网、书籍、期刊、杂志、报纸、或其他类似形式的通信在打印或数字为他们的使用,顾客审查,检查或循环。
(C)“赞助人”指图书馆或书商商品或服务的买方、出租者、借款人、使用者或订户。
(D)“文件材料”指书商或图书馆为印刷或数字传播书籍、期刊、杂志、报纸或其他类似形式的传播而制作的任何文件、磁带或其他传播,包括接入互联网。
“(E)‘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曾从书商或图书馆使用、要求或获得特定阅读材料或服务的信息。”
秒。3。扩大FISA下的报告要求。
1978年的国外情报监视法(50 U.S.C. 1862)第502由击打小节(a)条和(b)并插入以下内容:
“(a)司法部长应每半年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充分通报第501条项下要求生产有形物品的所有请求,包括此前6个月期间——。
(1)根据第501条就批准生产有形物品的要求而提出的命令的申请总数;和
(2)已批准、修改或拒绝的此类命令总数。
(b)在根据第(a)款通知有关国会委员会时,司法部长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要求为特定目的生产任何有形物品的每项订单申请的说明。
(2)对为保护美国公民免受恐怖主义袭击而批准或修改的每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分析。
(c)在符合保护美国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司法部长应公开根据第(a)款向有关国会委员会提供的信息。
(d)在本节中,“适当的国会委员会”一词指——
(1)众议院常设情报特别委员会和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和
(2)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司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