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一个恐怖分子识别分类系统,以及其他用途。(由参议院提出)
2459年代
第107大会 2 d会话
美国2459年
提供一个恐怖分子识别分类系统,以及其他用途。
在美国参议院
2002年5月6日 里德先生(为威登先生(为自己和格雷厄姆先生))介绍了以下条例草案;这是两次阅读并提到智力选择委员会
一项法案
提供一个恐怖分子识别分类系统,以及其他用途。 由美国大众举办的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了它,
第一节。结果和目的。
(a)调查结果 - 大会进行以下发现:
(1)美国的国家安全受到针对美国公民、军事人员、机构、地标、基础设施和工业的恐怖袭击的可能性的威胁。
(2)情报界负责收集和传播智力,以众所周知和疑似恐怖分子,知名和涉嫌国际恐怖主义组织。这些信息对美国努力预防恐怖主义攻击,并捕捉到计划或提交此类行为的人的司法。
(3)以往针对美国利益的恐怖袭击以及随后对这些事件的调查,包括目前对2001年9月11日恐怖袭击的调查,都突出了已知或疑似恐怖分子、已知或疑似恐怖组织的情报不足,的存储和检索,以及该信息如何传播给负责预防和调查恐怖袭击的联邦政府机构、州和地方政府机构、外国政府实体和国际组织。
(4)预防未来的恐怖主义攻击至关重要的是,负责保护我们的公民和国家的机构和人员可以及时地获得所知或疑似恐怖分子所收集的智力,并及时获得恐怖主义组织方式。
(b)目的 - 本法的目的是 -
(一)建立和维护可互操作的反恐情报数据系统,存储和检索已知或疑似恐怖分子、已知或疑似恐怖组织的身份和生平信息;和
(2)确保联邦、州和地方各级负责保护公民和国家免受恐怖主义威胁的人员及时、彻底地获得此类信息。
秒。2.恐怖主义识别分类系统。
(a)规定-(1)作为情报系统负责人的中央情报局局长应—
(a)建立并维护已知或涉嫌国际恐怖分子的个人名单,以及已知或涉嫌国际恐怖组织的组织;和
(b)确保与本款(c)款所述的部门,代理商和组织分享列表的相关信息。
(2)第(1)款下的清单以及清单上的信息共享机制应称为“恐怖分子识别分类系统”。
(b)行政 - (1)董事应规定纳入本款(a)款所需名单的个人或组织,以及本名单上目前的个人或组织清单省略。
(2)署长须确保用于确定将个人或组织列入或剔除名单的资料,是来自所有来源的情报。
(3)董事应确保按照有关美国人员的收集,储存和传播的现行法律和法规保持清单。
(c) INFORMATION SHARING- Subject to section 103(c)(6)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1947 (50 U.S.C. 403-3(c)(6)), relating to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igence sources and methods, the Director shall provide for the sharing of the list, and information on the list, with such departments and agencies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 State and local government agencies, and entities of foreign government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s the Director considers appropriate.
(d)报告和认证——(1)总监应当每年审查各部门和机构提供的信息为目的的列表下分段(a),以确定是否提供的信息来源于尽可能广泛可用的情报部门和机构。
(2)署长须根据第(1)款的每项覆核结果,证明负责收集与清单有关的情报的情报机构人员是否为清单的目的提供了来自该等部门和机构所能获得的尽可能广泛的情报的信息。
e报告信息分享标准 - (1)2003年3月1日,主任应提交给国会情报委员会的报告,该报告描述了用于确定第(a)款所需列表所需的列表的标准要分享,并与联邦政府,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以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实体有各个部门和机构的各个部门和机构。
(2)该报告应包括一项描述,说明在何种情况下,局长决定与联邦政府、州和地方政府的部门和机构共享清单上的信息,根据1947年《国家安全法》第103(c)(6)条所述的有关来源和方法保护的关切,以及根据该等关切共享清单上的信息是不适当的任何情况,第(c)款所述的将是不适当的。
(f)系统管理要求-(1)局长应在切实可行的最大程度上,确保恐怖分子识别分类系统与第(c)款所述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州和地方政府的相关信息系统的互操作性。
(2)署长须确保该系统利用能有效协助在该领域辨认个人的技术。
(g)的状态报告系统——(1)不迟于一年后的日期本条例的颁布,国土安全部主管会商中央情报局局长,应当提交国会情报委员会的一份报告在恐怖的状态识别分类系统。该报告应包括下列证明:
(a)该系统是否包含有助于促进该系统对美国国内安全的贡献所需的情报信息。
(B)有权进入该系统的部门和机构,其进入方式是否容许该等部门和机构适当地履行其国内保安职责。
(c)该系统是否以最大化其对美国国内安全贡献的方式运作。
(D)如果(a)、(B)或(C)项下的认证是消极的,则系统的修改或改进是必要的,以确保未来的认证是积极的。
(2)报告应以非机密形式提交,但可包括机密附件。
(h)国会情报委员会的定义-在本节中,“国会情报委员会”一词指—
(1)参议院智力委员会;和
众议院常设情报特别委员会。